萨维尼法典论对我国环境法典编篡的启示

2023-03-11 03:00:18刘尊龙
经济师 2023年1期
关键词:法典民族法律

●刘尊龙

作为19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萨维尼对“法典论”以及相关历史法学派的法律思想,以及对于法典编纂的标准和一部优秀的法典应该具备什么条件进行了详细论述,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尽管萨维尼整体上对法典抱有一定批判的态度,但是他并不是反对法典,而是认为当时的德国没有条件去编纂一个他心中完美的法典,他认为法是一个民族有机发展的产物,这种发展是一种开放、独特的发展,不应该运用人为的立法将其打断,并且当时的德国并不具备法典编纂的条件,贸然编纂法典不利于法律体系的构建,也不利于德意志民族的统一。但是他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中对法典编撰的标准,以及一个国家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编撰法典的论述对后世编撰法典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随着“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全面深化,逐渐成为重点工作,生态文明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也成为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完善和修改了《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环境单行法,还与时俱进地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我国这种单行立法的模式会带来环境法律制度的碎片化。环境立法法典化可以解决环境立法碎片化以一系列环境立法中的相关问题,完善生态文明保障制度,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虽然所处时代不同,但是德国与中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萨维尼的法典论对当今中国环境法典的编纂仍有借鉴意义。

一、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

萨维尼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法律的发展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而是循序渐进的结果,这种发展一定会与一个民族的共同经验为基础的,各个民族的法律不可能和长期的民族生活相分离,为了维持这种不分离的关系,必须让法律符合这个民族自身独有的共同信念和内心意识,法律才能发展得好。

中华传统法文化讲求“天人合一”的生态系统整体观,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老子和孟子都是较早表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思想的人。例如:“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孟子的“不违时、顺时、以时”思想等。这是中国早期主张节约资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表述。

环境法典的相关立法工作,也必须符合中华民族长久以来的内心信念和共同意识,增强人民群众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认同感。一方面,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应该被逐步纳入环境法典,这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环境法典相关立法工作的基石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讲求因地制宜,主张“地法天”认为万物的生长和迁徙都是依据相应自然气候变化构成的,所以无论是环境单行法律还是环境法典的编纂都要把握“因地制宜”的思想,并将这一思想运用到法律制定过程中,因为环境法典等相关环境立法更加注重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所以在不同的土壤、气候、地形、水质等自然条件下的相关规定和相关标准应该有所不同,应该注重对本国自然条件的收集、整理、分析。我国幅员辽阔需要长时间耐心发掘和整理,并结合历史体系分析的方式编纂适合我国的环境法典和相关单行法律,要与各个地方环境制度、土壤、天气、水质、等进行观察并结合。

中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几千年的中华历史中,中华民族形成了许多优秀的传统文化并被不断继承和发扬,逐步发展成了中华民族的根和魂。在新时代,要坚持古为今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必须要与现代社会生活融合,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被创新性发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心聚力铸魂。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为了能够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我们应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环境法典的相关立法工作中吸收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

二、法典中的民族性

(一)法律多元性与统一性并存

因为在当时的德国并没有实现政治上的统一,所以关于法的统一性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所以萨维尼在对德国民法典的论述中重点关注了法的统一性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法的统一增强了我们对于作为整体的国家的热爱,而法律的多元性会让这种爱意被分散,这也就否认了法的多元性的法的统一的观点,对于这一说法萨维尼批判到,每一个包括国家在内的有机体的生存和发展都有赖于一种整体和部分的均衡和各司其职。如果国家内部,例如一个公民、一个城市忘记了自己的国家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那么一定会被认为是一种自然意义上的病态,所以那种认为取消个体的关系可以增益公共福祉的说法是错误的。另外一种观点就是萨维尼提出的多元性与统一性并存的观点,他认为一个公民或者一个城市等部分对于整体的热爱一定会体现在许多具体的关系之中,而这些不部门都能产生属于自己的特定的精神,这种个体性对整体的利益一定会有所帮助,有利于增进公共利益,增进公共福祉。萨维尼进而又论述了另外一个理由,多元统一的论点也是建立在法律要与民族意识的契合的基础上。也就是说,萨维尼认为法典亦可以包含多种法律或者各种不同的法律价值,但是这些法律和法律价值必须以一种共同的民族精神为标准,必须在这种民族精神或者说最高的法律价值基础下的各种不同法律价值才可以合而为一。

我国环境相关的立法工作长久以来存在着立法冗杂、法制破碎等问题,编纂环境法典的原因或多或少都与立法碎片化有关,但是有学者认为,通过梳理生态环境相关立法中的目的条款可以发现,生态环境单行法不同,他们的价值内涵也有所不同,包括可持续发展、生物安全、资源合理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也涉及相关的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公共环境利益与私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等,这些利益和价值并不总是能够协调发展,他们之间会有一定的冲突等,所以他们认为编纂环境法典很难实现多元价值的统一和融贯。但是,通过萨维尼学说的相关论述我们应该明白,法的多元性和统一性可以并存,也应该并存。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一长远目标,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命共同体”,生态文明建设被作为重点工作,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体在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础上提出了许多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方法、新理念、新思想,逐步形成和完善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这一思想也符合我们民族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族精神,所以为了实现法的统一性和多元性并存,我们在编纂环境法典时应该注重吸收各个环境单行法中的内涵和价值,并且以优秀传统文化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指引来平衡各种价值的冲突,所以笔者认为编纂环境法典并不会出现各种环境单行法价值或者利益冲突的情况,相反环境法典的编撰更有利于环境相关立法价值和利益的平衡,形成内部体系的融贯性。

(二)法律的开放性

萨维尼在论述德国法时提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发展绝对不是按照大自然展示给人们那样的亦步亦趋,各个国家、民族、宗教不是他们自身所独有的,就像他们的文学也很少不受到最为强势的外部影响,所以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律,吸收外来法律精神也绝对不是不符合自然。所以萨维尼认为绝对不会有一个不受任何外来影响的德国法。民族发展的开放性是客观的历史事实,任何民族任何国家都处于地球这个大的系统之中,没有一个单独的民族和国家可以不与外界有任何的联系,所以我们国家环境法典的编纂也必须在本国民族精神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外国优秀文明成果。近年来,瑞典、意大利等国家已经陆续完成了环境法典的编撰工作,德国、法国等国家在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所以我国环境法典编纂必须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避免我国在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出现类似问题。同时,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发展,环境问题不再是某一个国家自己的问题,还涉及到整个人类的生存问题。近年来提出的“碳中和”“光污染”等环境问题也是加快了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和环境立法的趋同化进程。所以我们国家在进行环境法典编撰时必须借鉴外国优秀的环境法典编纂经验,并且应与多个国家进行交流,共同解决世界性的环境问题,为全世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三、适度法典化

萨维尼心目中的法典的标准:在形式上法典的内容必须以精确的形式和简洁明确的法律语言表达出来,在内容上,法典必须具有精确性和适用上的统一性,法典的内容必须全面和完美。

萨维尼对内容上的要求进行了论述,他认为法典要成为法的唯一渊源,所以它应该可以对交给他的一切法律问题进行评价,萨维尼随后马上否认了自己的这一观点,他也认为出现一部可以对生活中的一切情形做出预见的法典是不可能的。尽管现实生活的情况永远不可能被人全部预见,但是萨维尼认为存在另外的一种内容上的完备性,这种完备性就是像在几何学表述的那样,三角形的两边和夹角被知道后,就可以知道三角形的一切具体情况。也就是说在我们的法律整体中,也存在着一些特别的要素,这些要素如果被人们所熟知,就可以推论出法律的其他部分,我们称这些要素为“基本原则”,所以萨维尼主张只要法学够发达,就可以运用这种方法实现法典的完备性,也就是立法与司法完全对立的一种模式,认为法官只是一个司法机器,僵化地去在法典中寻找依据。实际上,这种完全的对立模式根本不可能实现,也不应该去追求,法典不可能完全覆盖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所以必须要有许多补充性质的法源来保证法官能动地进行司法活动。所以必须适度法典化。

对萨维尼这一观点的讨论,对我国环境法典编纂具有深远意义,我国环境法典也必须“适度法典化”。具体来讲,为了保持环境法律体系的稳定性,防止法典可能产生的僵化弊端,编纂环境法典吸收相关单行法的过程中,也应该保留部分单行法,对于一些不完全属于环境保护问题、或者一些具有复杂性的环境问题,可以依靠及时出台或更新单行法的方式来更加灵活,更加快速做出反应并且进行相关调整,同时也可以保证环境法典的稳定性。为了实现适度法典化,首先,必须先整合相关单行法律中的价值目标,消除单行法之间以及单行法和法典之间相冲突的部分,既可以保证环境法典的灵活性又可以消除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冲突。其次,必须重视环境法典与其他法典和部门法的协调关系,例如:环境法典与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环境法典和刑法中的有关环境保护类型的犯罪、环境法典与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的关系等,必须能够建立环境法典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有机联系,更有利于环境法典的具体实施以及形成生态文明保护合力。最后,当今时代环境问题不再是一个国家自己的问题,更是整个地球的问题,所以环境法典也必须注重与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相结合。

四、结语

法典编纂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民族精神再成文化的过程。法典编纂一定会带有相应的地方性与民族性的标识。所以我国在进行环境法典编纂的过程中也必须注重民族精神,我们必须要把这些民族精神和传统文化与现代生活结合起来,在法典中体现民族性,同时应该避免萨维尼绝对法典化的理论缺陷,环境法典应该适度法典化,注重与其他法典、法律、国际条约的协调运用。相信我国的环境法典编纂和生态文明建设一定会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指引下完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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