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国 金成波*
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因而也为我自身而存在的、现实的意识。——马克思
党内法规语言是党内政治文化的制度化表达,鲜明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价值理念、制度建设能力和领导水平。就“叙事”而言,党内法规的表述方式经历了四个阶段变化:第一阶段是“革命语言”,第二阶段是“文件语言”,第三阶段是“法言法语”,第四阶段是“党言党语”。目前,党内法规基本形成了自成一体的“规言规语”。(1)参见宋功德:《党内法规的百年演进与治理之道》,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5期。“规言规语”并非对前四个阶段叙事风格的完全替代,而是在对其集大成的基础上将政治性用语与规范性用语妥当结合,成为党内法规语言趋于成熟定型的标志。与国家法律的表述方式相比较,“法言法语”是二者的共通之处,“革命语言”“文件语言”“党言党语”是二者的差别之处。党内法规特色语言正是这种差别的集中体现。(2)此种情况是总体而言的,不能绝对化。国家法律中也有使用党内法规特色语言的现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14条规定:“监察官的选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这一规定与党章关于党的干部选拔原则基本上一致。对于党内法规特色语言现象,已有研究或者过分强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语言的差异,甚至将党内法规主要定性为道德规范;或者完全用国家法律思维看待党内法规,没有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语言风格差异的实质揭示出来。(3)参见邹东升、姚靖:《党内法规“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的界分与融合》,载《探索》2019年第5期。鉴于此,本文拟在认知党内法规特色语言表现形态的基础上,揭示其特色成因,进而探讨准确把握特色语言的主要原则。
通过对党内法规文本的初步梳理,我们大体上将党内法规特色语言归纳为词语、修辞和文法三种表现形态。
有研究者将党内法规的语言资源概括为四类:来自国家法律的法律术语,来自中华传统典籍的成语、典故、俗语等传统熟语,中国共产党长期实践中使用的鲜明的政治熟语以及党的领导人在重大政治场合明确提出的政治术语。后三者统称为党内法规特色用语。(4)参见张权:《党内法规特色用语研究》,载王振民主编:《党内法规制度研究》(第3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92页。这些特色用语总体上属于本文所指称党内法规特色语言中的特色词语,并突出体现为政治术语、形容词及俗语。
1.使用政治术语
党内法规中存在大量的政治术语,这是党内法规政治属性的最直观体现。比如,《党章》总纲关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如下表述:“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其中,“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以下简称“四个伟大”)以及“新时代”等,都是政治术语。对其内涵的把握,需要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所作政治报告加以理解。该报告的第一部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历史性变革”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二部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对上述“四个伟大”的内涵进行了阐释,并对其内在关系进行了深刻论述。(5)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2017年10月18日),载《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9-12页。再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将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归纳为:“在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脱离群众、独断专行、弄虚作假、庸懒无为,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拜金主义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现象屡禁不止,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现象滋生蔓延。”这些表述中,存在大量的政治术语,需要结合具体历史背景明确其特定的含义。以“山头主义”为例,毛泽东曾多次告诫各级党员干部:“我们要搞五湖四海,不要搞山头主义。”(6)本书编委会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简明词典》,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7年版,第550页。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习近平针对“山头主义”等问题指出:“党内决不能搞封建依附那一套,决不能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那一套,决不能搞门客、门宦、门附那一套,搞这种东西总有一天会出事!有的案件一查处就是一串人,拔出萝卜带出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形成了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关系。”(7)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4年1月15日第1版。结合党的领导人的相关论述,“山头主义”主要是对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的一种形象表达,主要指称政治生活中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现象。
2.使用形容词
党内法规中存在大量的形容词。比如“新《准则》”规定:“考察识别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首先看是否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当人民利益受到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受到破坏、党的执政地位受到威胁时,要挺身而出、亮明态度,主动坚决开展斗争。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该段表述实际上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党规规范,其中通过使用“坚定不移”“暧昧”“无动于衷”“明哲保身”等形容词,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正反两个方面的言行进行了界定。再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为例。该准则由《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修改而来,这一修改不仅使《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成为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而且也是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8)参见王岐山:《坚持高标准,守住底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2015年10月23日),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764页。道德宣示、庄严承诺,就是通过使用诸多形容词体现的。该准则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三部分,全文共8条、281字,形容词占整部党内法规近三成的篇幅。其中,导语中有“全心全意”“优良”“高尚”“廉洁自律”“先进”“纯洁”等形容词共16个字;党员廉洁自律规范规定了一般党员如何处理好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包含形容词共44个字;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规定了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用权、修身及齐家的高线要求,使用形容词共22个字。总体而言,形容词主要见之于党章、准则和部分条例之中。
3.使用俗语
俗语在党内法规中也时常可见。比如,“丢面子”“穿小鞋”“红红脸、出出汗”等。以“红红脸、出出汗”为例,这一俗语先在党的领导人讲话中使用,后来又转化为党内法规用语。习近平先后指出:“延安整风时,毛泽东同志提出要集中整治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党八股,并说要做对于这些东西的肃清工作和打扫工作是不容易的,要重重地给患病者一个刺激,使患者为之一惊,出一身汗,然后好好叫他们治疗”,(9)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3年6月19日第1版。“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干部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顾虑,既深刻剖析和检查自己,又开展诚恳的相互批评,触及思想和灵魂,既红红脸、出出汗,又明确整改方向”,(10)同上注,习近平文。“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有一点‘辣味’,让每个党员干部都能红红脸、出出汗”,(11)习近平:《弘扬焦裕禄精神 继续推动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载《人民日报》2014年3月19日第1版。“各级党委要在思想认识、方法措施上跟上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把纪律挺在前面,发现问题就要提提领子、扯扯袖子,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12)习近平:《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2016年1月12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63页。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7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由此,“红红脸、出出汗”正式写入党内法规之中。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红红脸、出出汗”,从此成为党内根本大法的重要内容。根据党章的相关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2018年7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条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修辞手法很多,在党内法规文本中运用比较多的有比喻、借代、象征等。
1.使用比喻
党章中就有许多运用比喻的例子。比如,总纲中的“集体智慧的结晶”“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再如,条文部分中的“战斗堡垒”“骨干”“公仆”“风浪”“突击队”和“桥梁”等都是鲜活的比喻。此外,“新《准则》”中有“总开关”“文山会海、表面文章”“私人领地”“钉钉子精神”“老虎”“苍蝇”等比喻。《党内监督条例》中有“治病救人”“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比喻。
2.使用借代
作为借用具有密切相关的人或事物来代替所要表达的人或事物的修辞手法,借代在党内法规中也有体现。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4条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工作遵循的原则中规定:“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从严、一严到底。”“主基调”原意是音乐作品中的主要的音调,这里用“严的主基调”来指代全面从严治党一以贯之的理念。再比如,《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4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这里的“‘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是指代党员干部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3.使用象征
象征手法在党内法规中也偶尔可见。比如,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1980年准则”)规定:“共产党员必须成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先锋战士,努力做到又红又专。”这里的“又红又专”,是对政治和业务兼优所作的通俗概括、生动表达。其中的“红”就是象征手法的运用。在我国的政治文化中,红色用以象征革命。当然,其具体的象征意义要结合不同的语境进行更为精准的理解。在党的历史上,“又红又专”是由毛泽东在195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八届三中全会闭幕会上首次提出的。1958年1月,毛泽东在南宁会议上主持起草《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对“又红又专”作了进一步阐释:“政治和经济的统一,政治和技术的统一,这是毫无疑义的,年年如此,永远如此。这就是又红又专。”1958年5月召开的中共八大二次会议指出,又红又专是全国知识分子和技术人员前进的道路,也是全党各级干部的前进道路。党中央、毛泽东提出要培养又红又专的干部,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党的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当时党的干部,大多是在长期革命战争中锻炼成长起来的老干部,他们熟悉打仗,懂得政治工作,但对于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等则相对陌生;而一些知识分子出身的干部,虽然有知识、懂技术,但缺乏政治头脑,容易迷失政治方向。“又红又专”的提出和实行,客观上促进了各级干部钻研专业和技术,推动培养了一大批政治过硬、懂得建设业务和科技工作的干部,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产生了积极影响。随着时代的发展,“红”与“专”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在党的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鲜明的导向作用。(13)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党建读物出版社2021年版,第224-226页。1978年,邓小平指出:“我们向科学技术现代化进军,要有一支浩浩荡荡的工人阶级的又红又专的科学技术大军”“绝大多数科学技术人员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同工农兵相结合,满腔热情地对待自己从事的科学技术工作,作出成绩……这样的队伍,就整个说来,不愧是我们工人阶级自己的又红又专的科学技术队伍”。(14)《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1978年3月18日),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1-92页。在“1980年准则”明确提出“又红又专”方针后,“红”就是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专”就是学习和掌握现代化建设的专业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内行和能手。(15)参见叶笃初、卢先福主编:《党的建设辞典》,中共中央党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137页。
文法一词多义,本文主要从党内法规文本表现形式的意义上加以使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6条的规定,党内法规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这一要求中使用了“一般”的表述,意味着实际上存在不使用条款形式表述的例外情形。就立规实际状况而言,主要存在“在讲道理中融入规范”与“先集中讲道理再定具体规范”两种情形。
1.在讲道理中融入规范
“新《准则》”是典型。从形式上讲,“新《准则》”与同时期制定的《党内监督条例》的体例明显不同,没有采用条款形式表述,而是在说理中融入了一些基本规范。习近平总书记对此作了专门阐释:“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建议,把准则稿搞成条例那样的体例。我们考虑,准则在党内法规体系中位阶比较高,仅次于党章。这次制定的准则,是一个思想性、政治性、综合性很强的文件,要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在开展党内政治生活方面形成的宝贵经验和基本规范,阐明党关于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和立场,有很多问题需要讲讲道理。做到这些,用条例那样的体例是难以容纳的。至于涉及的一些具体规定,有些党内有关法规已经明确了,有些要进一步在今后其他有关法规的制订中贯彻落实。现在的准则稿同1980年准则风格是一致的。”(16)习近平:《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载《人民日报》2016年11月3日第2版。
那么,“1980年准则”的风格是怎样的呢?该准则规定了12个方面的内容,在说理中规定基本规范。这里所说的基本规范除了表明规范所涉及问题的重大性外,还表明规范的抽象性、原则性较具体行为规范更突出。“新《准则》”与“1980年准则”相互联系、一脉相承,二者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政治生活中都必须遵循。对比可知,新《准则》行文风格上与“1980年准则”保持了一致,既体现了对“1980年准则”的高度尊重,也表明了准则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仅次于党章,可以“不拘一格”,重在“讲讲道理”。
2.先集中讲道理再定具体规范
党章是唯一例子。现行党章采用“总纲+条文”这种体例,总纲以论为主,条文以定为主。党章这样的体例,并非自始形成的。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将党的纲领和章程内容合并在一起,从党的二大制定第一部党章到党的六大党章,为纯粹的组织章程。七大党章作为中国共产党独立自主制定的第一部党章,首次增加了总纲部分。刘少奇在作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我们现在制定了党的总纲,加在党章前面。这就是我们党的基本纲领。这也是党章的组成部分,是党章的前提和总则”“它在简单的文字中,说明了我们党的性质与理论;说明了中国革命的性质、动力、任务和特点,以及我们党在中国革命中的基本方针和我们党所必需具备的条件”。(17)刘少奇:《论党》,载《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十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79-380页。七大党章总纲的理论逻辑按照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针策略、组织建设等内容次递构建,并为以后历届党章所采用。(18)参见谭永国:《中共七大党章的特点及地位作用》,载《学术探索》2012年第12期。《党章》这一先规定总纲再规定具体条文的做法,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成熟与自信的写照,也由此形成了“先集中讲道理,再规定具体规范”的特点。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特点是从总体上而言的。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大法,不仅条文内容属于党章规范,在总纲中也有大量党章规范,既包括在党的建设方面提出的根本性规范要求,也包括确立党的领导方面的根本性指导原则,诸如党的领导地位、领导职权职责、领导体制机制、领导方式方法。党章的总纲与条文珠联璧合,共同承担起党章为管党治党、执政治国提供总依据、总规矩、总遵循的职责使命。(19)参见宋功德:《党规之治:党内法规一般原理》,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831页。
政理与法理是揭示党内法规特色语言成因的关键原理。党内法规制度应当是政治理性与法治理性的统一,是政、法交融而成之“魄”。其中,“政”主要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方针、原则、主题、主线、总体布局、努力目标等总要求,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等等;“法”主要包括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法治规律等。政、法交融,就保证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实现良规善治。(20)同前注,宋功德书,第424页。党内法规特色语言的政理揭示的是党内法规特色语言的政治逻辑,法理揭示的是同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范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语言风格上的异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党内政治文化,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基础、以革命文化为源头、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主体、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党性的文化。”(21)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7年1月7日第1版。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话语作为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内法规中主要体现为党内法规特色语言。中国共产党是政治组织,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党内法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具有与生俱来的政治性。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政治是大局,党规之治必须服从、服务于政治。这就要求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确保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都旗帜鲜明讲政治,保证全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习近平总书记在为第二次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作出的专门指示中强调:“要增强依规治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牢政治方向,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22)参见《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发挥好党内法规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重大作用 王沪宁出席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并讲话》,载《人民日报》2021年12月21日第1版。基于党内法规鲜明的政治性,十九大党章不仅在总纲部分增写了许多有关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的内容,而且在条文中对于发展党员增写了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的要求。二十大党章在总纲中增写“必须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的内容,在条文中充实党员义务的相关内容,包括增写“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内容。旗帜鲜明讲政治,是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的必然要求。运用包括政治术语在内的特色语言,正是这一要求的直观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订党内法规,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其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确立为制度遵循。党内法规是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而党的政治纪律又居于所有纪律之首。随着现实需要与政治规矩不断发展,表达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的语言在用词、修辞及文法上呈现出政治文化的鲜明时代烙印。现代政党都是有政治纪律要求的,没有政治上的规矩不能成其为政党。(23)参见习近平:《严明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2013年1月22日),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3页。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旗帜鲜明地以政治建设统领党的建设、把政治纪律摆在纪律建设的首位,是确保自身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的突出特点与独特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政治问题上,任何人同样不能越过红线,越过了就要严肃追究其政治责任。有些事情在政治上是绝不能做的,做了就要付出代价,谁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24)参见习近平:《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014年10月23日),载《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81页。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不要语焉不详、闪烁其词。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25)习近平:《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2015年1月13日),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351-352页。基于党的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十九大党章不仅在总纲中将“纪律建设”确定为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一个方面,首次将党的纪律确定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6种类型,强调“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求党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历史表明,党在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同时,也勇于进行自我革命。对于中国共产党这样的长期执政党来说,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展示出党的自我思想革命的光辉轨迹;以“自清门户、自我纠错”为标志的全面从严治党,是自我组织革命的实现方式;包括党章党纪在内的党内法规制度,则是党的自我制度革命成果的集中呈现。(26)参见高波:《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党章中的纪律和规矩》,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5页。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相互促进过程中,党内法规内容的一个重要来源是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党委文件、党的领导人讲话等政治文献。这些政治文献中涉及的有关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党内法规的内容,其所表明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表达的政治主张、政治见解、政治观点,阐明的政策意见建议等,通常借助于政治话语,具有鲜明的政治特色,有的体现出领导者浓厚的个性化风格,甚至使用一些修辞手法。(27)同前注,宋功德书,第349页。存在于党的文件或党的领导人讲话中具有鲜明政治性和鲜活时代性的语言,在转化为党内法规语言时自然也就成为党内法规特色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阶段,展现给世人的除宏观的实践活动外,还有具象的话语表达。(28)参见兰夕雨、陈金龙:《中国共产党政治话语的演进:从“革命”、“继续革命”到“改革”》,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4年第1期。这些话语表达通过对中国传统政治话语、马列经典著作的政治话语、苏俄革命和建设话语以及国内民间社会话语进行改造和融合,逐步构建出一套独具特色的政治话语。这些政治话语服务于党所领导的中国社会和党的具体事业,不是抽象意义上的话语游戏,而是指导革新的理念、精神和价值的复合体,是政治目标与政治工具的统一。(29)参见张伟:《自我革命:中国共产党革命话语的核心要义》,载《社会主义研究》2020年第1期。
作为政治话语有机组成部分的党内法规特色语言也承载了时代的整体记忆,属于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核心话语,具有特定的内涵。以党内法规中经常使用“五湖四海”一词为例。根据现有文献,率先将“五湖四海”运用于党内政治生活的是毛泽东。他在三个层次上使用“五湖四海”:作为地域、背景概念上的“五湖四海”,作为意见、作用来源上的“五湖四海”,作为团结必要性上的“五湖四海”。(30)参见刘海飞:《毛泽东的“五湖四海”》,载《党的文献》2014年第4期。随着党的建设伟大事业深入推进,“五湖四海”逐步确立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一个重要原则。201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将“坚持五湖四海”写入“党的干部”一章,作为选拔干部原则的重要补充。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将“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对于干部选用要坚持五湖四海的问题,习近平在许多场合进行了强调。(31)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7月7日至8日中央军委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指出,选人用人是广大干部最关心的问题,军委的同志要有宽阔的胸襟,坚持德才兼备,坚持五湖四海,注重选贤任能,为强军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组织基础;在2014年10月31日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坚持党管干部、组织选人,坚持五湖四海,坚决整治用人风气,纯洁干部队伍,真正把好干部选出来、任用好;在2015年1月1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要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不得以人划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在2016年7月1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强调,我们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精心培养起来、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3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载《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45页。由此可见,在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中使用“五湖四海”,强调的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注重广泛性、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培植私人势力,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等。“五湖四海”从一个单纯的成语经由党的领导人和党的政治报告使用而成为一个政治术语,并规定在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之中,从而成为党内法规的特色语言。
思想引领制度建设,制度推动思想落实。中国共产党历来注重用党的指导思想指导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通过党内法规贯彻党的指导思想,做到思想建党每前进一步,制度治党就跟进一步,制度治党每推进一步,思想建党就深化一步。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过程,就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过程。(33)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坚持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行动指南》,载《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2年第1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2期)。与之相适应,体现思想建党的一些特色语言在党内法规中的运用不断丰富和发展。在中国共产党执掌全国政权以前,特色语言在七大党章中有集中而鲜明的运用。在执掌全国政权后,除了党章外,“1980年准则”也运用大量特色语言。党的十八大以来,除了党章、“新《准则》”及《廉洁自律准则》外,一些条例及部分其他名称的党内法规也包含特色语言。这生动体现了党的思想建设与制度建设紧密结合的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要使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成为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也要使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成为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34)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4年10月9日第2版。
尽管党内法规中的特色语言很多取材于党的领导人讲话、党的政治报告,但最终写入党内法规中的,是经过慎重选择或高度提炼的。通常是在党章、准则层面的党内法规中使用大量的政治术语、形容词、俗语等,必要时使用某些修辞手法,甚至用段落的方式“讲讲道理”。只要运用得恰当,就能达到思想与制度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的至高境界。党内法规作为党的规章制度中规范化程度最高的制度形态,是管党治党最为核心的制度依托。(35)参见王伟国:《党内法规作为新时代中国法学新范畴论纲》,载《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这种规范化将思想高线与纪律底线有机融合,明显有别于关于国家法律的一般见解,即认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仅限于人的外在行为而不涉及人的内在思想。而中国共产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党内法规中的特色语言所表达的大都是高线要求,通常包括了内在思想与外在行为的双重要求。换言之,党内法规特色语言并非单纯对应思想建党,实际上也是制度治党的柔性表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深入研究探索,汲取全党智慧,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36)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中国共产党是富有情感的政党,对历史的珍视之情、对人民的敬重之情、对国家的挚爱之情、对民族的自豪之情、对政党的自信之情和对世界的奉献之情,是中国共产党情感的主要面相。(37)参见陈金龙:《新时代中共党史研究的深化和拓展》,载《光明日报》2022年1月5日第16版。中国共产党的“党德”包括共产主义道德理想和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伟大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道德规范、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等,可谓大德、公德的集大成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同志都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做到克己奉公、以俭修身,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38)《继续把党史总结学习教育宣传引向深入 更好把握和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载《人民日报》2022年1月12日第1版。
使用特色语言将“党德”入规,使底线要求和高标准共存于党内法规规范中,是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的重要方式。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修订为《廉洁自律准则》,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廉洁自律准则》的适用范围扩展为全体党员,具体内容转变为正面倡导,信仰底色更鲜明、道德色彩更浓厚、引导意味更强烈,树立起看得见、够得着的道德标准,就是要唤醒党员干部高尚的思想道德追求。(39)参见人民日报评论员:《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载《人民日报》2015年10月24日第3版。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规,也是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的重要体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完善党内法规,健全制度保障,构建起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党员干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做到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充分展现共产党人高尚思想道德情操和价值追求。”十九大党章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增写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显而易见,党内法规建设不只是一般性地要求党员干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是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的规范之中。
除了规范作用、监督作用和保障作用,党内法规还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有较之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严的要求,可以对国家法律和社团章程等产生正面引领作用,影响国家法律和社团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精神和内容要求上向党内法规的规定靠拢,从而实现以党规引领其他制度,以党风引领政风民风的效果。与党内法规的规范作用主要针对党内不同,党内法规的引领作用主要是针对党外。党内法规的引领作用,从根本上说,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决定的。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党内法规对党员提出了较高标准、较严要求,比如《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等。这些都是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具体体现,可以对全社会产生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国家和社会层面思想观念的统一、法治意识的增强、道德水平的提升,其中许多要求都已经在国家立法的层面逐步确立下来了。同时,党内法规还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比如《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党员义务,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勤政为民、艰苦朴素,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党内法规的引领作用,不仅在客观上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而且为这种先进性提供了刚性的制度保障,对于进一步增进全国各族人民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核心地位的认同,不断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40)参见宋功德、张文显主编:《党内法规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版,第40-41页。
发挥好党内法规的引领作用,既需要借助“法言法语”强化行为预期,又需要依靠特色语言进行思想道德引领。例如,把“腐败”隐喻为“毒瘤”,把严惩腐败比喻为“猛药去疴”“刮骨疗毒”。再如打“老虎”、拍“苍蝇”等已经为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所接受和使用,甚至成为反腐倡廉的代名词。这些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用语,也是中国共产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思想路线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党内法规话语的构建,显然结合了人民群众和广大党员的生产生活实践经验,让复杂、抽象的政治话语转化为亲民的大众化、生活化话语。这就是考虑到了人民群众的认知模式和接受程度,使得政治话语和公众话语一脉相承。这也在语言运用层面证明了,“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41)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载《求是》2019年第4期。
中国共产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其先锋队性质、执政地位和历史使命决定了党规党纪必须严于国家法律。依法治国,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底线上;依规治党,党员也绝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有助于纠正过去在管党治党中纪法不分、错把法律当底线的状况。如果将党规党纪等同于国家法律,就是使党员退守到公民的底线上来,这必然降低了党员标准,无法体现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全面从严治党也就无从谈起。在具体的行为规范上,党内法规较国家法律规范的范围更全面。这主要体现为,对国家法律未加规范或只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追究责任的情形,党规党纪仍然加以规制。显然,党规党纪设置了较国家法律更高的标准。家风要求入法入规,就是典型的例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此规定属于法律的倡导性规范。而在党内法规关于家风的规定中,除了《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新《准则》”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显然,党内法规关于家风的规定不只是倡导性的,而是带有强制性,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而言,这种强制性直接以党的纪律作为保证。这也表明,党纪对党员的要求,是按照党员的道德水平必须高于公民这一尺度来制定的。(42)参见郝铁川:《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中若干重大关系问题之我见》,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还可从“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理论阐释。义务的道德是从最低要求出发,规定了社会生活的必需条件,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基本规则。愿望的道德是指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43)参见李树忠:《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再阐释》,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相比较而言,国家法律侧重于义务的道德,党内法规则侧重指向愿望的道德。通过党内法规的文本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体现愿望的道德的语言通常呈现为特色语言。不同于国家法律通常规范主体的外在行为而不规范主体的内在心理,党规党纪不仅约束主体的外在行为,还约束内在心理、思想境界。而且,对内在约束的标准很高,不仅仅要符合一般的道德要求,还要符合共产主义道德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不断规范化,党规国法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党内法规和党的规范性文件的边界日益明确。在党的组织和党员所应遵循的各类制度中,国家法律侧重于划出底线,对包括党的组织和党员在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提出共性要求,而党内法规则是在国家法律之上进行“二次调整”,对党的组织和党员提出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专为调整党务关系量身定制;党内法规重在创设党的组织职权职责、党员权利义务、针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处理;而党内“小微制度”重在落实党内法规、作出细化配套;不成文的规矩则主要发挥拾遗补阙作用。综合而论,在制度治党的诸多“制度”中,居于脊梁地位、发挥中坚作用的乃是党内法规。(44)同前注,宋功德书,第100页。
历经百年演进,党内法规已基本形成自成一体的“规言规语”。它着重使用条款形式表述、用语力求庄重精准,以呈现“规”的共性特征,同时注重突显“党规”个性特征,善于使用政治话语表达,既反映政治属性又强化规范功能,既表明政治态度又体现组织温度,既彰显权威性又传递亲和力,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绳之以规,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行动一致。(45)同前注①,宋功德文。显然,如果认为党内法规主要以特色语言为主,则是严重误解,很可能严重影响党内法规的治理效能。为此,有必要明确党内法规特色语言运用的基本原则。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全党要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内法规作为党的意志的体现,它只能姓“党”,必须具有鲜明政治性,必然有着与生俱来的红色基因。毫不动摇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这是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必须遵循的第一位要求,也是衡量党内法规制度质量的第一标准。在起草和制定党内法规时,必须时刻绷紧政治这根弦,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做到“两个维护”,把讲政治要求落实到制定工作全过程,把政治性要求贯彻到党内法规制度安排各方面,确保制定出台的党内法规有利于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有利于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使每一项制度、每一部法规都能经得起政治检验、实践检验和历史检验。(46)参见宋功德:《坚持依规治党》,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具体到语言运用方面,党内法规的政治性用语必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尤其要注意与党中央的最新表述保持高度一致。
在确保政治性的前提下,党内法规还必须坚守规范性。为此,必须遵循法规范的基本逻辑,合理使用“法言法语”和“党言党语”,在具体规范设计上保证逻辑结构严密,假定、行为模式、后果处理三要素须齐全并且相互匹配,赋予党内法规以规范指引、教育评价、激励约束、奖励惩罚等功能,织密制度笼子、明确规矩标准。相较于1990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2012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9年9月党中央修订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2019年制定条例”)在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要素、内容要素、形式要素、属性要素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完善,并增加了本质要素和保障要素的内容,是目前要素最齐全的关于“党内法规”概念的权威界定。其中,内容要素、形式要素方面的规定突出体现了“党内法规”定位的重大发展变化。一是旗帜鲜明地将“党的领导活动”纳入党内法规规范的范畴。这是对党的建设、党的领导与党的执政关系认识深化的结果,也是对党内法规调整范围不断拓展的有力体现。二是明确规定党内法规属于专门规章制度。以往将党内法规作为(各类)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导致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在相当大程度上“难分难解”。“2019年制定条例”除了在党内法规概念的界定中明确其专门规章制定的定位外,还针对制定党内法规的事项作了专属性规定:“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纪律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这些规定是确保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各安其位、各守本分的重要制度设计,充分凸显了党内法规在党的规章制度中规范化程度最高的特征,为有力扭转历史形成的“文件造规”现象、确保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错位不掣肘,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47)参见王伟国:《党内法规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1月17日第A08版。这也在确保政治性的前提下,对党内法规的规范性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制定党内法规、实现党务关系入规,既要合乎目的理性要求,也要合乎工具理性要求。要尽可能使用简洁准确的“党规语言”,不用修辞、不作论述、不含糊其词,让人一看便知该文本属于党内法规。(48)同前注,宋功德书,第308页。应该看到,党内法规制定实践中还存在一定问题,影响了党内法规的实施效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搞了不少制度性规范,但有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形同摆设;有的相互脱节、彼此缺乏衔接和协调配合,形不成系统化的制度链条,产生不了综合效应;有的过于笼统、弹性空间大,牛栏关猫,很多腐败问题不仅没有遏制住,反而愈演愈烈。”(49)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载《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61页。因此,必须正确处理政治性与规范性的关系,做到于法周延、于事有效,不留制度空白,不留制度漏洞。
党内法规的特色语言具有鲜明的个性化,这种个性是与国家法律语言相区别的标志。但是,在承认个性的同时,不能忽视共性。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分属党的制度和国家制度中规范化程度最高的制度形态,同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范,在本质上具有共同的规范属性,二者的语言风格应该共性多于个性。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同构成依法执政之“法”,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与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50)同前注,王伟国文。党内法规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中最主要且规范性最强的两大构成。(51)参见张禹:《论党内法规体系的四个逻辑》,载《法治时代》2022年第2期。
把握好个性与共性的关系,适当运用特色语言,是党内法规语言运用的重要原则。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践来看,特色语言也主要存在于党章、准则和部分条例中。因此,不论是从实际出发,还是从今后的发展着眼,都不宜夸大特色语言的使用情况。对党内法规语言风格的独特性,要有清醒的认识。否则,很可能形成“党内文本主义”现象,即将党内重大精神、重大决策和重大部署等“留置”或“搁浅”于党内法规等文本上,形式完美,但执行缺位。这种文本主义实质上也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体现,是一种直接或“变异”的作风问题,会破坏党内语言生态和党的公信力,对党的执政形象和党风政风极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52)参见陈荣武:《全面从严治党视角下净化党内语言生态研究》,载《党团建设》2017年第8期。
制定党内法规到底是粗点好还是细点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既不能在宜粗不宜细时纠缠于鸡毛蒜皮,也不能在宜细不宜粗时规定得粗枝大叶,应当宜粗则简、宜细则繁。具体而言,一要区分党内法规的位阶高低,一般是位阶越高越原则,位阶越低越具体;二要区分是基础主干党内法规还是配套性法规,前者可以粗一点,但后者一定要细;三要区分是中央党内法规还是部委法规、地方法规,中央党内法规可以原则一些,避免出现一刀切,部委法规和地方法规则要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四要区分是总结经验还是实践探索,在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固化为党内法规时可以规定得细一点,而在鼓励先行先试探索积累经验时,则要规定得粗一点;五要区分是提出高线要求还是作出底线规定,对于高线要求可以“写意”,但对于底线规定就必须“写实”;六要区分是倡导性意见还是禁止性要求,前者可以规定得粗一点把意图表达清楚即可,但后者就得把子丑寅卯对错是非规定得明明白白。(53)同前注,宋功德文。总体而言,党内法规的特色语言应主要在效力位阶高的党内法规中和高线要求的规定中运用。
特色语言应主要在党章和其他中央党内法规中使用,部委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应该适度使用。这是从党内法规制度层面维护党中央权威的必然要求。《党章》第10条第1款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四个服从”的核心是全党服从党中央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必须严格遵循这一要求。如果各种效力位阶的党内法规都采用中央党内法规那样的特色语言风格,一方面会形成简单照搬照抄“上下一般粗”的现象,立规成为走形式,浪费立规资源;另一方面会在某种程度上消解中央党内法规的实施效果。以立规为例,中央党内法规可以原则一些,因为党中央有必要也有资格向全党“讲讲道理”,同时用原则性语言,也可以避免出现一刀切,从而给地方贯彻落实时留有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细化规定的空间;部委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在落实中央党内法规时必须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且这些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备案审查程序,确保符合中央要求而不是搞变通执行。唯有如此,才能保证从制度层面严格落实全党必须服从党中央领导的要求。
对于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权限,“2019年制定条例”作了细致划分,其中第10条规定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的立规权限;第11条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立规权限,具体内容都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以及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相关职责。但以上两项立规权限之间有一定的张力,可以概括为贯彻落实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配套党内法规要严格遵循上位党内法规的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又要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所创造,作出创新。
那么,实际工作中,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委以及地方党委能否规定中央党内法规没有涉及的制度内容呢?除了党中央授权制定党内法规的情形以外,(54)《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12条规定:“根据党中央授权,就应当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的有关事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先行制定党内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中央党内法规。”“根据党中央授权制定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授权要求,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经报党中央批准后方可发布。”实践中,党中央就应当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的有关事项已有授权制定的情况。比如,为适应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2016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着手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稿,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后,2017年1月由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名义发布。经过近两年的探索,党中央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将其修订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8年12月以中办发文件形式,将其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编著:《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相关规定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47页。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为,如果允许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委以及地方党委的党内法规可以进行制度创新,就很可能出现各行其是的情形,这显然与维护中央权威是不相容的,全党服从党中央领导的要求很可能从制度层面被消解掉了。但是,基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地方的差异性,机制方法创新又是必须的。对此,“2019年制定条例”第14条针对配套法规过长过“水”的问题明确规定,制定配套党内法规,不得超出上位党内法规规定的范围,不得作重复性规定。更主要的,配套的党内法规要精准指出问题、提出举措,减少穿靴戴帽的话语和论述性、阐述性、效果性语言,避免出现含糊不清、伸缩性很大的规定,特别是对行为主体、行为模式、行为后果的规定要明明白白、具体准确、不得大而不当、空洞虚套。(55)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编著:《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相关规定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51页。相应地,配套党内法规在语言风格上应该尽可能避免使用党内法规的特色语言,力求细致精确,增加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只有比较成熟、含义明确、适合进入党内法规的概念才能被引入,那些形象的、通俗的、比喻的说法,一般不宜进入配套党内法规。尽量将领导讲话和文件语言转化成法规语言,不宜为了保持所谓的原汁原味而机械地照抄照搬。宣示性、号召性内容也要尽可能准确。设定党务关系主体行为模式时应当使用涵义确切的概念,运用社会普遍认同的概念涵义。(56)同前注,宋功德书,第350、352页。
基于以上原则,依据“2019年制定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除了党章、准则外,其他名称的党内法规不宜采用讲讲道理的特色文法。2.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的事项而言,关于“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的规定可以使用特色语言(包括特色词语、修辞和文法);而关于“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的基本制度”“党员义务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基本制度”“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面的基本制度”等,就要尽量避免使用特色语言,尽可能使用法言法语和必要的政治术语。3.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而言,关于“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党的工作相关职责”等,尽量不使用特色语言,主要使用法言法语和必要的政治术语。4.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而言,关于“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相关职责”等,原则上不使用特色语言,主要使用法言法语和极其必要的政治术语。总体言之,特色语言宜主要运用于党章和准则之中,其他名称的党内法规主要限于政治术语的使用,其他特色用语、修辞和文法应尽可能不用。
自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党内法规制定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由点到面、由面到体,逐步提出体系化要求,适时作出体系化安排,日益呈现体系化特征。经过100年的持续努力,终于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57)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载《人民日报》2021年8月4日第1版。与之相伴随,为了完成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基于对党政关系的认识变化,党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种集命令指示、党的政策、国家法律、党内法规等多样化规范于一体的综合施治模式,党内法规与党的政策乃至国家法律在文本层面也经历了从混沌到清晰的过程。在综合施治模式确立过程中,党内法规与其他制度通过深度磨合调适,相互间关系逐步从混沌到清晰,特别是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认识,经历了从不加区分甚至机械对立的认识转变为寻求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格局。(58)同前注①,宋功德文。加之,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这都决定了,党内法规特色语言现象有其历史合理性、现实必要性。
正确把握和运用党内法规特色语言,关乎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关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提出“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59)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载《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5版。的部署要求。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指出,迈上新征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依规治党面临巩固拓展提高新任务。在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如期形成后,党内法规体系从“比较完善”到“更加完善”再到“完善”,有一个接续奋斗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唯有恰如其分地运用党内法规特色语言,才能扎实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在保持其政治性的基础上,法治规范特性更加凸显,为依规治党注入了鲜明的法治元素,形成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党治党的鲜明导向。(60)参见王伟国:《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规治党理论及其原创性贡献》,载《法学研究》2023年第3期。党内法规文本必须得当,应当使用融“党言党语”鲜明性与“法言法语”严谨性于一体的“规言规语”,以准确表达党的统一意志、确定行为规范要求。(61)参见宋功德:《党规之治的自信与理性》,载《党内法规研究》2022年第1期。
新征程上,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秉持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深刻认知党内法规特色语言现象,在立规中更恰当地运用特色语言、在执规中更准确地解释特色语言、在尊规中更自觉地认同特色语言、在学规中更贴切地领会特色语言、在守规中更全面地理解特色语言、在用规中更准确地感悟特色语言,有力促进党内法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管党治党、执政治国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