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林
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中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深入揭示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可称之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中华法治文明论”。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明了中华法治文明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及其清晰制度表达;中华法治文明的直接载体是中华法系,《唐律疏议》是其精华要素的集中呈现;中华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中华法治文明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法治领域的典范,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动力,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提供了智识来源与方法论指引。
中国古代法制源远流长、精辟深邃,在漫长且未间断的发展进程中,积淀了博大精深的法律文化。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探索自我治理的经验凝聚与智慧结晶,有许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回味、传承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深耕于中华法治文明的土壤,深入研究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既把中国古典文献中的法理精华作为新时代法治理论的弥足珍贵的文化资源,又将那些经典论语融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现代话语体系之中,使古老的中华法系继续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图谱中发出光亮。”(1)张文显:《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2年第4期。习近平总书记十分注重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尤为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法治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殊历史地位和永恒文化价值”(2)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成果——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发展》,《当代法学》2023年第5期。,并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这决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厚重的历史底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有11次提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并做了重要论述,有5次针对中国古代法制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做了专门论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中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针对中国古代法典、案例、事件以及法治人物、经典论语进行了系统阐释,揭示了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使中华法治文明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我们可称之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中华法治文明论”。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贡献,不断丰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入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阐释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重大意义、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的研究”。“两办”印发的《意见》在新中国法学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指明了当代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的时代责任与历史使命。“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法治理论体系,创造性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意义的新范畴、新判断、新理论,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大理论增量,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科学指南和理论宝库。”(3)黄文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路径方法》,《光明日报》2023年9月1日,第 11版。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当代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重大意义不言而喻。目前,法学界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已经取得了极为丰硕的成果,针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核心要义、理论体系、原创性贡献等宏观领域以及政法理论、教育理论、大法治观、哲学本体论等原创性理论都产出了重大成果,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要素也进行了一些挖掘,但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华法治文明重要论述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尚付阙如。基于此,本文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论述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出台的一系列重要决定、规划、文件为主要研究对象,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中华法治文明论”总结为中华法治文明的突出特性、直接载体、发展方向三个理论模块,结合其中包含的制度表达、集中呈现、必由之路等重要论述试做学理阐释。力争为丰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一些理论素材。
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持续时间最久的文明,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实证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其发展从未中断,且有清晰记载。中华文明也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长期居于优势地位的文明,在天文地理、医药农业、文字艺术、政治法律等领域皆形成了辐射东亚、远播世界的深远影响,对世界文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要元素,比如,天下为公、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民为邦本、为政以德的治理思想,九州共贯、多元一体的大一统传统,修齐治平、兴亡有责的家国情怀,厚德载物、明德弘道的精神追求,富民厚生、义利兼顾的经济伦理,天人合一、万物并育的生态理念,实事求是、知行合一的哲学思想,执两用中、守中致和的思维方法,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的交往之道等,共同塑造出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4)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求是》2023年第17期。,并系统阐释了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与丰富内涵。
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原生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凝聚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来探索自我治理的经验与智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塑造了中华法治文明的突出特性。一方面,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文明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具有中华文明五千多年发展演进历程中的共性;另一方面,中华法治文明的演进历程也包含着法治发展的固有特征。“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5)习近平:《全面做好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176页。中华法治文明在正史、经典及其注疏中皆有呈现,但最为直接的载体是中国古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传世法典。精妙的立法语言、精密的立法技术、精巧的法典结构、精深的法律原理是最为有效的展现方式。只有系统了解中华法治文明的突出特性,才能更加深刻地把握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
“中华文明是世界上唯一绵延不断且以国家形态发展至今的伟大文明。”(6)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求是》2023年第17期。中国古代法制发展源头清晰、沿革有序,“在中国五千余年从未中断的法制历史中,形成了一个纵向传承、代有兴革的法文化发展轨迹”(7)张晋藩:《弘扬中华法文化,构建新时代的中华法系》,《当代法学》2020年第3期。。中国古代法制的源头可追溯至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建立,虽然这一时期法制以习惯法、不公开为基本形态,但我们仍可以在传世文献中见到立法与司法的相关记载。(8)如《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丘明:《春秋左传正义》卷第四十三《昭公六年》,杜预注,孔颖达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228页。《尚书·虞书》载:“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孔安国:《尚书正义》卷第三《虞书》,孔颖达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00—101页。夏商周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早期,基于文献记载与考古发掘,我们已看到这一时期监狱刑罚制度、司法诉讼制度以及法律思想等方面呈现出较为成熟的形态,其中很多内容对后世法制发展产生了直接影响。如西周时期,“明德慎罚”“罚当其罪”“矜老恤幼”等理念已较为成熟,且有相应制度表达。早期习惯法在春秋时期逐步发展为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鼎及其与叔向的论战是具有标志性的事件,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则是对后世影响深远的重大立法成果。元代人柳赟在《唐律疏义序》中开篇即言:“《故唐律》十二篇,非唐始有是律也。自魏文侯以李悝为师,造《法经》六篇,至汉萧何定加三篇,总谓《九章律》,而律之根荄已见。曹魏作《新律》十八篇,晋贾充增损汉魏为二十篇,北齐后周或并苞其类,或因革其名,所谓十二篇云者,裁正于唐。”(9)柳赟:《唐律疏义序》,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第663页。清律“所载律条与唐律大同者四百一十有奇,其异者八十有奇耳;今之律文,与唐律合者,亦什居三四”(10)沈家本:《重刻唐律疏议序》,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670页。。直至中国古代最后一部法典《大清律》中,仍能清晰地看到沿袭《法经》体例与结构的痕迹。中国古代未间断的法制发展历程,逐渐形成了精辟深邃的法律思想,积淀了博大精深的法律文化,逐渐强化了中华法治文明的独特标识。
“中华文明是革故鼎新、辉光日新的文明”(11)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求是》2023年第17期。。中国古代法制演进历程是纵向沿袭、传承有序的沿革史,更是代有兴革、推陈出新的发展史。五千余年从未中断的法制发展史体现了“中华民族守正不守旧、尊古不复古的进取精神”(12)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求是》2023年第17期。。春秋战国时期,郑简公在位,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13)左丘明:《春秋左传正义》卷第四十三《昭公六年》,杜预注,孔颖达正义,第1225页。,之后各诸侯国陆续公布成文法是对法制发展早期习惯法的革新。“(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商君受之以相秦”(14)房玄龄等:《晋书》卷三十《刑法》,中华书局,1974年,第922页。,在中国古代法典沿革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虽然萧何定《九章律》仍是以《法经》六篇为基础,但秦汉律令体系初步形成,是对春秋战国时期制定法体系的发展。魏晋时期,以律典体例、篇章结构和概念、术语为注释对象的律学进一步发展,与之相应的是晋武帝泰始年间《晋律》以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官方注释一并颁行,《晋律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15)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第225页。,在律典技术、原理与观念层面皆有跨越式发展。同时,东魏孝静帝兴和三年(541)、西魏大统十年(544)先后颁行新制,出现了新的法律形式,即《麟趾格》与《大统式》。隋唐时期,以律、令、格、式为法律形式的法典体系得到确立并完善,以《唐律疏议》为基础,以律、令为主要支柱的独特法律体系“挟唐王朝的强劲位势而影响了此后各朝和周边各国的历史进程”(16)楼劲:《魏晋南北朝隋唐立法与法律体系》(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引言”第1页。。虽然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最高峰,但唐后各朝在立法语言、立法技术、法律原理等方面仍有持续进步,法律思想方面更是在前代基础上多有创新。中华法治文明连续演进过程中的不断创新是显而易见的。
中华法治文明突出的创新性还体现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17)习近平:《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第289、290、290页。。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探索自我治理的重大成果,“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18)习近平:《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第289、290、290页。。中华法系是中华法治文明的直接载体,集中展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独树一帜”,其代表性法典也是同时期世界范围内法制发展的最高峰与东亚各国竞相模仿的范本。
“中华文明长期的大一统传统,形成了多元一体、团结集中的统一性。”(19)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求是》2023年第17期。“大一统”观念在汉代已有系统表达,汉代大儒董仲舒谓:“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20)班固:《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颜师古注,中华书局,1962年,第2523页。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指导思想与全国各地教化相同、政令划一的治理模式。“春秋所以大一统者,六合同风,九州共贯也。”(21)班固:《汉书》卷七十二《王吉传》,颜师古注,第3063页。“大一统”观念形成后,中国古代的国家治理制度与治理体系就以之为价值内核逐渐展开。在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统一始终是主流,“大一统”的追求始终如一,且有系统、完备的制度予以保障。中国古代逐步形成的朝廷制度、郡县制度、土地制度、税赋制度、科举制度、监察制度、军事制度等,都以维护中央集权、实现“大一统”为核心目标。这些制度在同时期世界范围内居于领先地位,为周边国家和民族所学习和模仿。(22)日本学者岛田正郎说:“当时东亚细亚诸民族,皆宗唐朝,并朝贺之。在吸收其文化之中,模仿唐朝体制,作为自己国家建设,寄予希望;而唐朝国家体制的基本,即为法体系,所以继受其法体系,付之施行,其结果以树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作为他们的理想。”林咏荣:《唐清律的比较及其发展》,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2年,第6页。
中国古代法制发展主线贯穿着“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23)习近平:《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第289、290、290页。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元素,但对于危害国家统一、危及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危及统治者和统治安全的犯罪行为,皆通过立法予以严惩,对于仅仅谋划叛乱、分裂而未着手实施的情况,也绝不姑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制度就是“十恶”,即传统刑律中类型化程度非常高的十类严重犯罪。“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24)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6页。律设“十恶”旨在“惩叛逆、禁淫乱、沮不孝、威不道”(25)李林甫等:《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陈仲夫点校,中华书局,1992年,第186页。。“十恶”之渊源可追溯至《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从具体内容来看,十类“重罪”皆是直接危及政权与封建礼教的行为,将其类型化并集中规定是稳定统治秩序的迫切需要。《唐律疏议》中的“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前三恶都是直接危及“大一统”的行为,犯此三者,不适用法定优遇。此种制度设计表明了立法者对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以及通过法律手段达到震慑和禁绝危及“大一统”行为之目的。
“中华文明从来不用单一文化代替多元文化,而是由多元文化汇聚成共同文化,化解冲突,凝聚共识。”(26)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求是》2023年第17期。中华文明五千多年的深厚底蕴由各民族共同塑造、共同书写。“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以‘天下大同’‘协和万邦’的宽广胸怀,自信而又大度地开展同域外民族交往和文化交流,曾经谱写了万里驼铃万里波的浩浩丝路长歌,也曾经创造了万国衣冠会长安的盛唐气象。”(27)习近平:《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求是》2018年第24期。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光辉灿烂的唐代法律文化,并不是有唐一朝的产物,而是从夏商周以来华夏大地上各个时代各个民族法律知识、法律智慧叠加的成果”(28)何勤华、张顺:《民族智慧的叠加:唐代中华法律文化的辉煌》,《法学论坛》2022年第1期。。光辉灿烂的文化也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仰慕者,唐代统治者以博大的胸怀接纳域外访客,以兼收并蓄的态度对待域外文化。最终,仰慕者成为忠实的传播者,使唐代法律文化与法治文明辐射东亚、远播世界。
中华法治文明突出的包容性在具体法律制度中也有直接表达,如《唐律疏议·名例》“化外人相犯”条(48)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律设此条,一方面反映了“唐代国际交往频繁,外国人来唐出使、留学、旅游、传教、经商乃至侨居、入仕者极众”以及“中外平等之思想”(29)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上),中华书局,1996年,第479、480页。。另一方面明确表达了唐代统治者对于域外法制的开放与宽容。
“和平、和睦、和谐是中华文明五千多年来一直传承的理念,主张以道德秩序构造一个群己合一的世界,在人己关系中以他人为重。”(30)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求是》2023年第17期。中国古代和平、和睦、和谐的核心理念与尚和合、求大同的精神特质自战国秦汉时期已多有论述,如“今皇帝并一海内,以为郡县,天下和平”(31)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裴骃集解、司马贞索隐、张守节正义,中华书局,1959年,第247页。“天下和平,灾害不生,祸乱不作”(32)《孝经注疏》卷四《孝治章第八》,李隆基注,邢昺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1页。“天下和平,国家安宁”(33)韩婴:《韩诗外传集释》卷三,许维遹校释,中华书局,1980年,第102页。“天下和平,家给人足”(34)王利器:《新语校注》卷上《慎微第六》,中华书局,1986年,第95页。。这些论述皆与国家治理有关,“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其内容多为“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和平理念”(35)习近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9年10月31日)》,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119—120页。,从未出现霸权、扩张、侵略的影子。
《论语·学而》载:“礼之用,和为贵。”“和”是中华文明的精神内核之一,由其衍生出的和平、和睦、和谐是优秀的民族文化基因。被称为“天下奇才”的清代大儒孙星衍在《重刻故唐律疏议序》开篇即言“律出于礼”,又言“法者,天下之平”(36)孙星衍:《重刻故唐律疏议序》,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667页。。中国古代的“法”“律”渗透着“和”“平”的精神追求。和平理念也是中华民族法治精神的重要内涵,是中华优秀传统律文化的精华所在。虽然中国古代国家制定法尤其是刑法体系非常发达,但立法、制刑不是为了镇压、杀戮,而是实现和谐的途径,即“刑期无刑,辟以止辟”(37)励廷仪:《唐律疏义序》,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665页。。司法官员亦以此为价值追求,“廷尉,天下之平也”(38)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二《张释之冯唐列传第四十二》,裴骃集解、司马贞索隐、张守节正义,第2755页。。法律文本中亦有系统表达,中国古代法典的巅峰之作《唐律疏议》开篇述其立法目的:“以刑止刑,以杀止杀。”(39)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1页。“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40)《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677页。可见,唐律之所以获得盛赞并影响深远,在于实现了“平”的价值追求。
中华法治文明的连续性,从根本上决定了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是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出的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中华法治文明的创新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将推进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建设,最终迎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华法治文明的统一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才能坚持好、贯彻好、落实好全面依法治国;中华法治文明的包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仍将秉持兼收并蓄的开放胸怀,不排斥且积极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中华法治文明的和平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和平理念”(41)习近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9年10月31日)》,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第120页。,仍是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是“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42)习近平:《全面做好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177页。。
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探索自我治理的文化积淀、经验凝结与智慧结晶,具有丰富的内涵与深厚的底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2020年11月16日)上的讲话都提到了《唐律疏议》,指出它是中华法系代表性的法典,并以《唐律疏议》“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的例子强调了“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43)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225页。。中华法系与其代表性法典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中华法治文明论”中具有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44)习近平:《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第289—290页。具有中国特色和世界意义的中华法系是中华法治文明的直接载体,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对象,也是中华文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中华民族的显著标志。《唐律疏议》凝聚了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技术、话语与观念,承载着中国传统法制的精神追求,表征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及其深远影响,是中华法治文明的集中呈现。
现代意义上的“法系”一词及相关学说是近代以来西学东渐的产物,(45)参见赖骏楠:《建构中华法系——学说、民族主义与话语实践(1900—1949)》,《北大法律评论》编辑委员会编:《北大法律评论》(第9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18页。作为外来概念的“中华法系”传入近代中国之后,在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经历了长期的建构与重构。当代学者述及“中华法系”,一般是作为指称中国古代典章制度、法学理论、法治传统、法律文化及其深远影响的综括概念来使用。中华法系指称的内容是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来探索自我治理过程中的独特创造,极为发达与深厚。可以说中华法治文明发展史,就是中华法系从孕育、萌芽、逐步形成到高度成熟完备的历史。“中华法系不是仅仅着眼于立法、审判这样的法律技术操作,而且着眼于整个文明秩序的建构,因此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强大的生命力。”“中华法系最为成熟、完备的形态是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古代法典与律令体系,以及围绕律令体系形成的一整套立法、司法等法律操作技术与法学理论系统,更为重要的是基于此而孕育的法治传统、法律文化与文明秩序。”(46)刘晓林:《中华法系新诠》,《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5期。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底蕴深厚,内涵丰富,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不仅直接承载了中华法治文明的形成、发展过程,还全面呈现了中华法治文明的突出特性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
中华法系的发展轨迹表征着中华法治文明的连续性。中华法系萌芽于中华民族自我治理的探索,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清末以后影响日渐衰微,但其本身并未解体、终止,而是艰难地存续并继续探索。
中华法系的辉煌成就表征着中华法治文明的创新性。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是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过程中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民族性与世界性。
中华法系的价值追求表征着中华法治文明的统一性。中华法系包含的一整套立法、司法等法律操作技术与法学理论系统,最终目标就是实现九州共贯、多元一体的大一统,这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内核。
中华法系的深远影响表征着中华法治文明的包容性。中华法系凝聚了五千多年华夏大地上各民族的法律智慧,对于域外法治文明成果也秉持极为开放包容的态度,这使得中华法系发展至唐代,形成了辐射东亚的持续影响。
中华法系的核心理念表征着中华法治文明的和平性。中华法系着眼于整个文明秩序的建构,其制度建构也是以平恕、和谐、中正等理念为核心,中华法系之所以影响深远,本身就在于不同法治文明的充分交流互鉴。
永徽三年(652),“长孙无忌等十九人承诏制疏,勒成一代之典”(47)柳赟:《唐律疏义序》,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663页。,永徽四年(653)“律疏”颁于天下,“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48)沈家本:《重刻唐律疏议序》,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670页。。时人将这部同时包含唐律律文与律疏的法典称为《永徽律疏》,也就是后世所称《唐律疏议》。作为现存最早、保存最完整、内容最精良的法典,《唐律疏议》之于中华法治文明乃至中华文明,具有无可替代的重大意义。
1.《唐律疏议》系统表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
中华法治文明源远流长,在未间断的发展进程中,形成了精辟深邃的法律思想,积淀了博大精深的法律文化。中华法治文明精华通过精妙的立法语言、精密的立法技术、精巧的法典结构与精深的法律原理呈现无遗。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唐律疏议·名例》“序疏”中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49)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3、142页。“礼本刑用”深刻表达了唐代统治者治国理政的根本理念,这也是贯穿法典始终的立法精神:片面强调礼或法,都不足以维护稳定的政治秩序;两者不仅要兼具,还要不断探寻其和谐关系,使其互相强化;礼与法融为一体是法典最为成熟、完备的形态。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唐太宗览《明堂针灸图》时见内脏与背相近,鞭背易伤性命,“诏‘毋得鞭背’”(50)励廷仪:《唐律疏义序》,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665页。。唐令《狱官令》对笞杖刑具以及行刑部位、数量、方式有非常细致的规定,如“决笞者,腿、臀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51)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第727页。。唐律中还规定了“不得加至于死”“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52)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3、142页。等量刑规则,整体上表达了对于重刑、死刑的慎重及对减刑的宽容。
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唐律旨在“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53)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1、561、134、35页。。首先,唐律明确规定了常规诉讼的告诉程序,须实名、自下而上逐级上告,官司不受理匿名、冒名及越诉案件;其次,许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针对一般犯罪行为相互不予告发;最后,严格限制尊卑长幼之间的告诉。唐律中针对告诉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规则以及违反原则、规则的相应处罚,系统表达了统治者对于无讼、和谐的追求。
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唐太宗“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54)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十六《志第四十六·刑法》,中华书局,1975年,第1412页。,此理念贯穿立法与司法始终。唐初定律以“务从宽简”(55)王溥:《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中华书局,1955年,第701页。为原则,唐太宗“以宽仁制为出治之本,中书奏谳,常三覆五覆而后报可,其不欲以法禁胜德化之意,皦然与哀矜慎恤者同符”(56)柳赟:《唐律疏义序》,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663、663、663、665、664页。。就制度设计来看,唐律实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57)此为后世对隋初《开皇律》之评价。《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677页。,既贯彻了慎刑思想,又通过高超的立法技术避免了一味追求宽仁而放纵犯罪。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唐律疏议》规定“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58)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1、561、134、35页。,不可不引、不可错引、不得断章取义。立法者通过高超的技术手段对援法断罪予以保障,“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59)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1、561、134、35页。。轻重相举是一种逻辑推理,“无正条”并非无文可引,只是未有明文。既然可“举”,必然可引,司法实践中,法官仍须援引该条加以说明。唐律中的援法断罪也因其有效易行而被后世法典继承。
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唐律中说“国家惟刑是恤”(60)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1、561、134、35页。,为保障老幼疾病之人的权益,针对应处死、流、徒刑而父祖老疾家内无人侍奉的囚犯,变通刑罚执行;针对70岁以上15岁以下、80岁以上10岁以下、90岁以上7岁以下不同年龄阶段以及废疾、笃疾等身体状况,规定了相应刑罚减免条款。为保障孕妇及胎儿权益,规定了孕妇犯罪于产后一百日内不得刑讯、不得行刑,并对违法拷决孕妇的官员予以严惩。唐律中既规定了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详细制度,又有针对官员而设的相应罚则以保证制度实施。
2.《唐律疏议》集中展现了中华法治文明最为成熟完备的形态
《唐律疏议》被现代学者称为中国古代“法典之王”(61)参见徐永康等:《法典之王——〈唐律疏议〉与中国文化》,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其内容与影响集中展现了中华民族在自我治理方面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
详简得当,律意精微。唐律及其注、疏“防范甚详,节目甚简”(62)柳赟:《唐律疏义序》,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663、663、663、665、664页。,通过简要的罪名、刑罚、篇目设置实现疏而不失。“其疏义则条分缕别,句推字解,阐发详明,能补律文之所未备;其设为问答,互相辨难,精思妙意,层出不穷,剖析疑义,毫无遗剩。”(63)励廷仪:《唐律疏义序》,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665、665页。《唐律疏议》以其精巧的结构、精密的技术、精深的原理展示了精微的律意,实现了融贯天理、人情的精神追求,达到了平恕、和谐、中正的理想状态。后世称其“通极乎人情法理之变”(64)柳赟:《唐律疏义序》,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663、663、663、665、664页。,“处置曲当,轻重平允”(65)励廷仪:《唐律疏义序》,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665、665页。,“揆道得其中”(66)柳赟:《唐律疏义序》,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663、663、663、665、664页。。唐律立法达到了一种极致的平衡状态,不能丝毫变动其条文、结构乃至语言,否则就会破坏这种状态。“乘之则过,除之即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67)柳赟:《唐律疏义序》,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663、663、663、665、664页。后世律学家对唐律的评价也说明唐律之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意义与价值超越其本身所包含的技术要素与制度内涵,已成为中华法治文明的永恒经典与精神符号。
集先代大成,为后世章程。唐律是战国以来立法技术与法律知识、法律实践、法律智慧的叠加,但其并非简单累加,而是数千年法律思想的凝聚与法律智慧的结晶,历代之律“至唐始集其成”(68)张廷玉等:《明史》卷九十三《刑法志》,中华书局,1974年,第2279页。。唐律立法之精微与完备亦垂范后世,“论者咸以唐法为得其中,宋以后皆遵用,虽间有轻重,其大段固本于唐也。”(69)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上册),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43页。曾任刑部尚书的清人励廷仪谓:“由汉魏迄隋,因革相承,代有成书,然俱不足为后世法律之章程也。”其细数《唐律疏议》的精思妙意之后感叹:“然则是书洵可为后世法律之章程矣。”(70)励廷仪:《唐律疏义序》,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665—666页。明初定律“篇目一准于唐”(71)张廷玉等:《明史》卷九十三《刑法志》,第2281页。,“(清律)所载律条与唐律大同者四百一十有奇,其异者八十有奇耳;今之律文,与唐律合者,亦什居三四”(72)沈家本:《重刻唐律疏议序》,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670页。。《唐律疏议》对于后世的示范还直接表现为法律实效超越了政权与王朝的更迭,“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73)《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第677页。日本学者八重津洋平曾言:“唐律、律疏终南宋之世,一直作为现行法延续实施。乃至元朝,唐律、律疏虽从现行法的地位退下,但在司法活动中仍广为利用。”(74)八重津洋平:《〈故唐律疏议〉研究》,郑显文译,何勤华编:《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74页。足见律虽定于唐,但其通极乎人情法理之变,并未画唐而遽止。
3.《唐律疏议》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史上共同的里程碑
中华法治文明发展历程中最为成熟完备的形态在唐代以《唐律疏议》为核心、以律令体系为基础呈现于世,并在其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代表了世界范围内法治文明的最高水准。
东亚刑律之准则与东方法制史枢轴。《唐律疏议》是中国固有法及法律文化之结晶,是中华法系的巅峰之作,以之为核心的唐代法律体系对日本、朝鲜、琉球和安南等东亚国家的立法与法制发展所产生的直接示范与影响持续了千余年,日本学者仁井田陞谓此为中国“以法律支配东部亚细亚”(75)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第801页。。中华法系在此基础之上得以传播,如日本自丁度、奈良朝到平安朝,其法制在形式与内容方面皆全面沿袭唐律,其中《大宝律令》(701年)、《养老律令》(718年)、《令义解》(834年)对于《唐律疏议》的沿袭尤为显著;安南李太宗、陈太宗、黎圣宗三朝法制亦“大体同《唐律》”(76)杨鸿烈:《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499页。。陈寅恪先生谓唐律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77)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119页。。正因如此,唐代律令尤其是《唐律疏议》辐射东亚、历史久远,被誉为“东洋法制史枢轴”或“东方法制史枢轴”(78)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第887、893页。。
世界范围内堪与罗马法比肩。“在当时世界上,达到像唐律(及律疏)这样发达程度的法典一部也没有。即使被称为中世纪西欧划时代法典的《加洛林纳法典》,不但比唐律晚了九百年,且发达的程度也大不如。甚至19世纪西欧的刑法典,与其相比也未必增色多少。”(79)仁井田陞:『補訂中國法制史研究·刑法』,東京大學出版會,1981年,第172页。《唐律疏议》12篇、30卷、502条,在相当长的时期,代表了世界范围内立法技术与法治文明的最高水准。大致相近的时期,欧洲先后制定了一些法典,如《阿玛菲法典》(11世纪)、《奥列隆法典》(12世纪)、《康梭拉多法典》(13世纪)等,其出现不仅晚于唐律,内容也较为简单。(80)参见王立民:《世界级的唐律与世界性的唐律研究》,刘晓林:《唐律立法语言、立法技术及法典体例研究》,商务印书馆,2020年,“序二”第6页。近代以来,中外学者提及《唐律疏议》尤其是论其贡献与影响,多与罗马法相提并论。如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泷川政次郎、仁井田陞以及我国学者李光灿、戴炎辉、蔡墩铭,皆谓唐律“堪与西方罗马法比肩”(81)瀧川政次郎:《近世の漢律研究について》,《史學雜誌》第52卷第4号,1941,第378页。,“实有感于斯二者,无论其所包括之内容,立法技术抑或对后世之影响,均不相上下,皆有重大贡献”(82)蔡墩铭:《唐律与近世刑事立法之比较研究》,汉苑出版社,1976年,第3页。。法治文明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是人类探索自我治理过程中的伟大发明。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考察人类社会法制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人类社会历史所经历的三种法律体系,代表了三个私有制‘文明’的时代——《罗马法》代表了古代奴隶制文明、《唐律疏议》代表了古代封建制文明、《拿破仑法典》代表了近代资本主义制文明”(83)李光灿:《唐律疏议译注》“序”,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序言”第7页。。
《唐律疏议》所展现的中华法治文明精华值得我们重新认识、深入理解、持续关注,唯此才能不断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才能使其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上焕发绚丽光彩,才能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提供文化资源、历史借鉴。
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文明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中华法治文明论”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基于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着眼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文化、观念做了全面总结与高度概括,生动展现了动态演变的中华法治文明演进图谱;揭示了中国古代法治传统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之间一以贯之的内在联系;指出了中华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强调了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凸显的“中国特色”“中国式”,根本上是由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元素与中华法治文明的突出特性决定的。深入挖掘、阐发中华法治文明精华是为了更好地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最好的继承方式就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
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必然选择。中华民族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中国的法治道路、法治体系具有我们自己的经验与优势,是由中国的文化传统与基本国情决定的。(84)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110、105页。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开启,并不是单纯外在驱动的结果,而有深刻的内在根源,这个根源来自中华法治文明的突出特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华民族探索自我治理的新征程,经由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正确道路建设中华现代法治文明,是中华法治文明的新阶段。
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最好的继承方式。“对历史最好的继承就是创造新的历史,对人类文明最大的礼敬就是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要共同努力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85)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求是》2023年第17期。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是静态的历史,而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探索自我治理的智慧凝结,其中很多优秀文化基因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传承中华文化,绝不是简单复古,也不是盲目排外,而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辩证取舍、推陈出新,摒弃消极因素,继承积极思想,‘以古人之规矩,开自己之生面’,实现中华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86)《习近平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10月15日,第2版。挖掘是为阐释,继承在于创新,理解旨在借鉴,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不是为了展示、再现或复古,而是努力探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契合点,由此推动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
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化肇始于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中国的现代化则发轫于清末民初的启蒙运动,而法治现代化也在那个特殊的历史波涛中被唤醒。”(87)张文显:《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近代以来中华民族艰辛探索,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找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88)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110、105页。习近平法治思想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深刻认识和把握治国理政基本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规律,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内涵。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才能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出发,才能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正确道路,才能真正做到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才能真正建成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
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是在中华法治文明深厚底蕴基础上的现代法治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必然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民族历经艰辛探索,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终于找准了传统与实践的契合点,并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的新道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89)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中华法治文明深厚的历史积淀决定了我们选择的道路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然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正确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党创新理论的‘根’,我们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根本途径是‘两个结合’。我们要坚定文化自信,增强做中国人的自信心和自豪感。”(90)《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而不懈奋斗》,《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9日,第1版。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民族艰辛探索中国法治道路的经验表明,“两个结合”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互相成就,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激活了中华法治文明的基因,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彰显中国风格与中国气派,“我们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推动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91)习近平:《把中国文明历史研究引向深入 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求是》2022第14期。。“两个结合”最终让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的,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为现代的。
“两个结合”具有坚实道路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走出来的,也是从中华法治文明中走出来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赋予中华法治文明以现代力量,中华法治文明赋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以深厚底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科学社会主义的先进本质,借鉴吸收一切人类优秀文明成果,代表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展现了不同于西方现代化模式的新图景,是一种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92)《正确理解和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人民日报》2023年2月8日,第1版。。“坚定历史自信、把握时代大势、走好中国道路,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93)《以史为鉴察往知来 在复兴之路上坚定前行》,《人民日报》2022年9月27日,第1 版。
“两个结合”打开了创新空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94)习近平:《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262、262页。,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实践探索。这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与中华法治文明精华内在一致,更重要的是,“第二个结合”能够更加充分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宝贵资源,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成为面向未来的“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95)习近平:《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262、262页。。
“两个结合”巩固了法治文明的主体性,“这一主体性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中国大地上建立起来的;是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基础上,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通过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建立起来的。”(96)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求是》2023年第17期。。中华法治文明的主体性就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中国性,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引领,中华现代法治文明才能巩固主体性,在和世界其他法治文明交流互鉴的过程中才能凸显鲜明的文化特性。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中华法治文明论”重要的方法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中华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表明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律制度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
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4月2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调研时指出,“当前,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提出了大量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迫切需要回答好‘世界怎么了’‘人类向何处去’的时代之题”(97)《坚持党的领导传承红色基因扎根中国大地 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新路》,《人民日报》2022年4月26日,第1版。。要回答好世界之问、人类之问,根本上是“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98)《坚持党的领导传承红色基因扎根中国大地 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新路》,《人民日报》2022年4月26日,第1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有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要想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有没有中国特色,归根到底要看有没有主体性、原创性。跟在别人后面亦步亦趋,不仅难以形成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而且解决不了我国的实际问题。”(99)《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第2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和魂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源泉和根脉。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着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全面挖掘中华法治文明精华,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面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总结提炼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必将在百年变局的世界法学格局中独树一帜、大放异彩”(100)张文显:《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法学家》2023年第2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中华法治文明论”深刻揭示了中华法治文明的突出特性,并系统阐明了法治文明特有的制度表达;全面论述了中华法治文明的独树一帜,并明确指出其代表性法典;正确引领了中华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并清晰描述了建设中华现代法治文明的必由之路,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深远的历史影响和强烈的指导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中华法治文明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基于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着眼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文化、观念的总结与概括,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典范,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动力,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智识来源与方法论指引,“必将历史性开创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展新境界”(101)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成果——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发展》,《当代法学》202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