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玮阳,薛 刚
(长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长春 130032)
清代给假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官员政治生涯和社会生活紧密相关。近年来学界关于休假及给假的研究已有若干成果,关注点多集中于宋、明两代休假制度,对清代在京文官给假制度尚存在进一步探讨空间。给假在《辞源》中意为“准予休假”[1],即官员告假行为获得允准。清前期不同品级在京文官给假规定存在差异,较为特殊。本文运用相关档案、政书等史料,对清前期在京文官的给假源流、差异等问题进行探讨。
清代给假制度仿效明制,据《明会典》:“给假,旧止有省亲,祭祖,迁葬,后有治本生父母丧、送老亲、送幼子及毕婚等项”[2]。康熙朝《大清会典》载:“京官省亲、送亲、祭祖、迁葬、毕姻、俱准给假”[3]。与明代相比,清代给假事项大致相同。
清代给假制度于顺治初年落定,给假以官员食俸年限为依据,不同事由的给假对应一定的任官时间,即“在京大小官员告假祭祖父者,食俸十年以上;省亲者,食俸六年以上;迁葬者,食俸五年以上;亲老送回原籍者,不论食俸”[4]。顺治八年(1651年)对官员给假省亲作出规定,“在京各衙门官,在任年久,父母年老,未得归省者,许堂印官,据实具奏,给假省亲,仍来供职”[5]。顺治十一年(1654年),依据各地距离长短,规定“以后告假回籍各官,应出缺,仍酌量地方远近定限,除水程外,在家许住四个月”[6]。顺治十七年(1660年)强调给假的初衷是为了满足官员的生活需求,严禁借故迁延:“在京各官向有给假之例,必情实迫切,方可允从。近见各官莅任三年者,辄援例给假,及至抵里多迁延托病,抚按止据医生甘结即为代题,殊非人臣急公之谊。以后各官请假者,尔部详察实情,不得概为引例”[7]。可见,顺治朝给假制度确立后,在时间与事项的规定上不断细化。
康熙、雍正两朝在顺治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给假制度。康熙十年(1671年),依照具体省份路途的远近,对官员给假期限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往返路程,直隶四个月;山东、河南、山西,六个月;陕西、浙江、湖广、江西,八个月;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十个月;云南,一年,违限者议罪”[8]。雍正七年(1729年)规定,在京官员倘若“父母身患疾病或年过七十,精力衰惫,为子者迫欲回家侍奉,以伸其孝养之忱,则非可以年例拘束也……俱不必俟六年俸满,著取具同乡官印结,于本衙门堂官处具呈。该堂官查明启奏请上曰:给假速回本籍,不必由吏部汇题”[9]。这一规定为官员奉养患病或年过七十岁的父母省去了繁杂的给假程序,彰显出康熙、雍正两朝以孝治国的统治理念。
从顺治朝至乾隆朝的给假制度中,同乡官印结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早在顺治十七年(1660年),就规定给假之人必须取得盖有印章的同乡京官保证文书,并要求衙署长官核查后上报,倘若没有同乡京官保证文书,则需出具与其共事官员的保证文书。康熙十年(1671年)规定,由吏部核查衙署长官或共事官出具的保证书。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规定不同品级在京文官的给假流程,即“三品以上,自行具奏,请旨开缺;四品、五品京堂,遇告假省亲省墓及患病调理等事,均由本衙门具呈咨部,吏部即行据咨单题,俟奉旨准给假后,再行开缺;其五品之科道以下等官,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具呈本衙门堂官,咨部开缺,附入半月汇题”[10]。以同乡官印结为凭据,分品级奏请给假,其目的在于实现官员之间的互相监督,以此保证给假制度的平稳运行。
爬梳有关清代官员给假情形的史料可见,清前期在京文官给假数量较多,其中尤以六部主事官员及内阁大学士居多。拟以六部主事官员为参照标准,将其与较高品级内阁大学士之间的差异进行对比。
皇太极时,为了改革后金政权的政治体系,仿照明朝,设立内三院、六部与两衙门。六部是清廷的执行机关,六部主事官员的给假与否不仅关系官员的前途,也关系国家政务的平稳运行。如顺治十二年(1655年),“吏部左侍郎梁清标以生母故,请假治丧,命给假三月,依限回部供职”[11]。依据清前期给假的标准,最低给假时长为四个月,而梁清标却仅仅给假三月,足见其职位的重要。顺治十五年(1658年),兵部左侍郎原毓宗奏请给假迁葬,得到的批复只有“允之”[12],并无具体时间限制。康熙十一年(1672年),“礼部尚书龚鼎孳,以病乞休,命给假调理,病痊供职,不必解任”[13];雍正五年(1727年),户部尚书蒋廷锡请求解任丁忧,给假数月;乾隆六年(1741年),“刑部侍郎张照,给假省亲,奏请开缺展限,得旨:不必开缺,汝酌量于八月间来京供职可也”[14];乾隆九年(1744年),“户部尚书张楷,著宽给假限,令其安心调理,俟疾痊愈后,到部办事”[15]。可见,康熙、乾隆两朝对六部主事的官员给假相对宽松。
与六部主事官员相比,内阁大学士给假待遇更好,个别有功亦或在政绩上卓有建树的大学士甚至会受到皇帝的特恩。如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大学士李光地以老病乞解任葬亲,命给假二年,营葬毕,仍来京办事”[16];雍正十一年(1733年),“大学士张廷玉,给假南回,赐帑金一万两,为祠宇祭祀之用,并赐御用冠带衣裘及貂皮人参内纻等物,又颁给内府书籍五十二种,交与江南织造高斌,从官艘运至桐城本籍”[17];雍正十三年(1735年),“大学士鄂尔泰,乃暂时给假养病,其俸银俸米,仍照旧支领”[18];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内阁学士陆费墀奏称伊母赵氏年届九旬,恳请于八月恭祝万寿后,回籍省视等语。著加恩给假半年,无庸开缺,并著赏给伊母御书扁额”[19]。李光地给假不解职、鄂尔泰带薪养病、张廷玉优厚的给假赏赐以及陆费墀省亲时长的增加表明清前期统治者试图通过对满汉在京官员生活的优待,进一步笼络人心。
清代给假制度在沿袭明代的基础上,结合统治需要进行了一定调整,对中央机构的有序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给假与官员仕途紧密相关,有给假记录的官员在升迁调补时往往会失去优先权。顺治九年(1652年),“大学士范文程等疏奏:翰林、詹事等官升补画一之法,修撰、编修、检讨,按科分先后资序升转。凡奉差及终养、丁忧治丧依限到京者,仍照科分资序。违限者,计所违月日,序于后。给假告病者,概序于后”[20]。然而,出于官职重要性及官员给假去向的考虑,也不乏特例。譬如康熙四十年(1701年),“刑部尚书王士正请假迁葬,上谕大学士等曰:山东人性多偏执,好胜挟仇,昔李之芳、孙光祀、王清,其仇迄今未解。惟王士正则无是也,其作诗甚隹,居家除读书外,别无他事。若令回籍,殊为可惜,著给假五月,不必开缺”[21]。
在给假规定中,统治者依据路程、家庭情况对官员给假时长进行酌情调整,具有人性化的一面。此外,给假制度中多次出现允许官员假满回部续任的规定,目的在于保障在京文官群体的整体素质。对于给假违限的惩处,顺治十七年(1660年)规定:“至给假限期,酌量地方远近,除往返路程外,许在籍住四月,违限一年以上者,罚俸一年;年半以上者,降职一级;二年以外,革职”[22]。据此,官员倘若超出给假期限,视情节程度的不同,接受罚俸、降级、革职的惩处,最严厉的惩处莫过于免职,可见给假制度具有一定的严密性。值得注意的是,乾隆御极六十年时,“各直省奏报耆民五世同堂、亲见七代八代者,屡见邸抄,然未有如长洲蒋氏之盛者。乾隆丙申春,内阁中书应焻之祖文源年九十,配张氏年八十九;翰林院编修元益之祖文涵年八十九,配顾氏年八十八,俱五世同堂,亲见八代。应焻、元益同日给假,回籍祝寿,海内荣之”[23]。此次给假是乾隆特旨授意,借此向臣民宣示自己的长寿与统治的恩德。
其一,从给假规定来看,给假官员暂时离职会引起人员流转,人员变动对工作交接的影响难以保证。如乾隆二十年(1755年)五月二十日上谕:“协办大学士阿克敦现患目疾,给假调理,未能速痊,内阁办事需人,尚书达勒当阿,著驰驿来京,协办大学士事务”[24]。
其二,就处罚措施而言,个别官员抓住制度的漏洞,谎称实情,借故拖延,情形恶劣。顺治十一年(1654年)谕吏部:“近来各衙门丁忧给假大小官员,有限期久满,竟不赴京,任意在家逍遥者,此岂人臣致身之义?今后凡丁忧服阕、给假限满各官俱著如期来京”[25]。顺治十七年(1660年),内阁大学士刘正宗利用职务之便,假借为其兄长奔丧的由头,“给假回籍,巡抚耿焞借送奠礼为名,馈以三千金,正宗径行收受”[26],借机谋取私利,后被浙江道监察御史季振宜弹劾。顺治帝念及刘正宗昔日功劳,免其死罪,追夺诰封,并抄没家产。顺治帝对刘正宗的惩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但难以从根本上打消官员对其职务的懈怠心理。
清前期给假制度在沿袭明制的基础上,不断调整不同品级在京文官给假时限、待遇及处分。总体而言,清前期在京文官的给假制度具有灵活性、严密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清代吏制建设,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但仍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