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 帅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 上海 200433)
自我知识是如何被获得的?一部分自我知识的获得需要付出相当程度的认知努力:主体需要基于行为、言语表达等证据,依据相关理论将心理状态、品格、价值观等归给自己;就此而言,它们与他心知识都是通过推断获得的。另一部分自我知识则并非认知努力的结果:当某人看向窗户上滑落的雨水并判断“外面在下雨”时,他也知道自己相信外面在下雨,为此只需要假定主体具有正常的理性和相关的概念能力;这种方式被认为是直接的和专属第一人称的,我们无法以同样的方法获知他人的信念。
然而,在关于自我知识的推断主义者看来,在那些貌似直接的情况中,由一阶判断P向“我相信P”的转换实际上是基于证据的推断。其中涉及的证据不仅包含外部的行为和言语,还涉及内部的经验片段。劳勒(K.Lawlor)将后者称为“内部提示”(internal prompting)并用以说明如何知道自己想要什么[1]。而卡萨(Q.Cassam)则将基于内部提示的推断的适用范围拓展到信念、情感甚至内部提示本身,并主张推断是获得自我知识的一般方式[2]137。
本文关注推断能否作为获得自我知识的一般方式,为此将首先说明自我知识的推断解释所依赖的内部提示概念;其次,考察基于证据的推断解释对主张无需证据和推断就能直接获得自我知识的直接性理论的挑战;再次,站在推断主义立场上对来自直接性理论的反驳予以回应,表明直接性理论不能真正驳倒推断解释;最后,指出推断解释的主要困难在于,它在自我知识并非由显式推断(explicit inference)得出的情况中未加阐释地假定了“无意识推断”,并因此危及推断解释的一般性。通过辨析“无意识推断”这一概念,笔者认为可以在对推断作多元理解的基础上承认推断是获得自我知识的一般方式。
围绕自我知识存在构成论与认知论两种相互对立的理论。其中构成论主张我们的一阶心理状态与关于它们的高阶信念之间存在相互构成的关系,当满足主体是理性的并掌握相关心理概念等条件时,不仅主体在拥有某高阶信念时一定处于相应的一阶心理状态,而且在拥有某一阶心理状态时,也就“直接地”获得了相应的高阶信念。这种关系可以表达为这样一个构成论原则:“在满足条件C的情况下,某人相信P/想做φ当且仅当他相信(或判断)自己相信P/想做φ。”[3]164适用构成论的自我知识被认为是通过专属第一人称的方式获得的,并在这种意义上反映了第一人称与第三人称的不对称。但这也限制了这样的自我知识涉及的心理状态的范围,主要是如当下持有的信念这类对判断敏感的命题态度。而认知论则试图将全部自我知识纳入单一的认知框架,推断主义作为一种认知论,主张构成主义关注的那些自我知识并非直接获得的,而是同他心知识一样依赖于推断。因为在推断主义者看来,在判断P与相信P之间存在断裂,而这一断裂只能通过基于证据的推断来跨越[4]。虽然如此,自我知识与他心知识的区别在于,它们除了言语、行为等外部证据还可以依赖内部提示这样的内部证据。
“内部提示”正是主体通过推断获知自己的心理状态时所依赖的内部证据。作为首先在自我知识解释中引入内部提示概念的研究者,劳勒并未给出明确定义,而只是指出内部提示是一些经验片段:它们在某些情况是简单的感觉,而在另一些情况中则更加复杂,包括想象中的自然语言语句和视觉图像[1]。为说明内部提示在自我知识的获取中发挥的作用,劳勒设想了一位年轻女性获知自己“想再要一个孩子”的过程:
凯瑟琳站在床边看着正在睡觉的孩子,一个声音在她的脑海中浮现----“再要一个吧”。这个声音在凯瑟琳的意识中唤起了一个关于她是否想再要一个孩子的问题。为摆脱不确定的感觉,她把注意力转向自己的经验和思想。在整理自己孩子已经穿不下的旧衣服时,凯瑟琳发现自己回想起怀抱新生儿的感觉,在听说某个认识的人怀孕时出现某种像是羡慕的情绪。这些经验促使凯瑟琳将相关的欲求归属给自己,当说出“我想再要一个孩子”的时候,她感到某种轻松或确定感(settledness)[1]。
其中的内部言语、特定语境中的回忆和情绪,以及作出自我归属后的轻松和确定感,都可以被纳入内部提示的范围。主体既可以被动接收内部提示,也可以通过在心中“重演”(rehearse)已经注意到的提示或感受来关注它们的某些方面,而这一过程可能导致新的内部提示被发现[1]。此外,基于内部提示的自我归属本身也是获取进一步内部提示的方法:在许多情况下,基于已经获得的内部提示并不足以将某态度决定性地归属于自己,而如果不找出引起它们的原因并将作为原因的心理状态归属给自己,就会使得主体处于某种不安或不稳定的状态。为摆脱这种状态,主体可以试探地或临时地将某个可能引起相关内部提示的心理状态归属给自己。如果在作出自我归属后不安被解除并由轻松或确定感取而代之,那么主体就接收到作出了正确自我归属的提示。反之,如果不安的感觉继续存在,主体就被提示继续寻找能够支持作出自我归属的证据。
在其他研究者那里,内部提示也被理解为将某态度归属给自己所依据的一系列感受、想象和情感[2]143,有待于被解释的一些意识片段(conscious episodes)[5],某种难以说清的预感或直觉[6],作为心理归属之依据的当下态度和感受[7],以及某种自发的、难以分辨和界定的经验片段[8]。总之,所谓内部提示是这样一些心理状态,它们的自发出现被依据某种隐含的心理理论理解为主体持有某信念、欲求等命题态度的证据;或者说,基于对它们的察觉和某种心理理论,主体经由最佳解释推断得出自己拥有相应的命题态度,后者被作为引起相关内部提示的原因。
在自我知识研究中引入内部提示概念的意义在于:首先,它有助于说明,在哲学中吸引了主要关注的那些自我知识(特别是关于命题态度的自我知识)并非如它们乍看起来和某些理论(如下文提及的透明解释)所主张的那样是直接被获得的,而是由基于内部提示的推断间接获得的;其次,它有助于说明,上述自我知识的获得不是在具备相关心理状态和概念能力的情况下被保证的,而是需要通过对证据作出诠释并基于证据作出推断才能获得,换言之,自我知识是认知努力的结果;最后,它有助于说明,自我知识与他心知识的不对称或第一人称与第三人称心理归属的不对称被夸大了,二者都是通过推断获得或作出的,它们的区别仅在于前者可以凭借内部提示或“内部证据”,而后者则只能基于言语、行为等“外部证据”。
一个人在拥有某一阶心理状态时无需证据和推断就能直接获得相应的自我知识,这样的自我知识在构成论语境中被称为“透明的”。关于自我知识具有透明性的诸多理论都可以追溯到埃文斯(G.Evans)的相关讨论。在他看来,我们可以通过回答“是否P”或“P是否为真”来回答“我是否相信P”,例如,当被问到“你认为会发生第三次世界大战吗”的时候,我必须考虑当被问到“会发生第三次世界大战吗”的时候会考虑的那些外部情况[9]。而莫兰(R.Moran)认为,说关于自己信念的问题对相应的关于外部世界的问题“透明”,是说前者是以回答后者的方式(即考虑信念内容P的相关理由并作出判断)被回答的[10]62。作为理性的能动者,当我们基于理由作出判断时也同时获得了相关的信念,或者说,主体对理由的考虑决定了他持有怎样的态度。
卡萨作为推断主义者一般地反对将自我知识理解为直接的,而透明解释是他主要针对的一种直接性理论。他将莫兰的透明解释或获知自己信念的“透明方法”(transparency method)理解为:我通过回答“我理性上是否应该相信P”来回答“我是否相信P”。假定卡萨的理解是正确的,这样的透明方法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我相信的是自己理性上应该相信的东西;其二,我知道自己如此[2]4。满足这两个方面就意味着我能够通过确定自己理性上应该相信P来确定自己实际上相信P。但在卡萨看来,这样的透明方法面临三个问题。
第一,一般性问题:透明方法并不适用于信念以外的态度。例如,虽然某人的医生告诫他不要吸烟,他也承认医生的建议是正确的,但仍然时常想要吸烟;或明知某种蜘蛛是无害的,但在家里看到时仍然感到害怕。就类似情况而言,对外部理由的考虑并非获知自己所处心理状态的可靠方式。
第二,替换问题:透明方法是用一个较难的问题“我依据理由是否应该相信P”来替换一个更容易回答的问题“我是否相信P”;而通常的认知策略则是相反的。之所以“我依据理由是否应该……”是一个更加困难的问题,就在于我们拥有的许多态度都不对依据理由的判断敏感,例如喜爱、厌恶、仇恨等,虽然我们有时会考虑拥有它们是否恰当,但我们并不是在理由要求下获得它们的[2]104-105。
第三,匹配问题: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根据理由应该持有的态度与实际持有的态度并不匹配。这除了由于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以及某些态度不对判断敏感之外,还在于,即便就透明方法的核心态度----信念而言,基于理由作出的判断与相应的态度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是一个心理行动,而后者是一个倾向性的心理状态[12]。我判断P这一事实只是提升了我相信P的可能性[12],在此意义上判断P是将相应的信念P归属给自己所依赖的证据。
此外,透明方法的问题还在于,它本身可以被理解为推断。由于“我是否相信P”与“P是否为真”分别关注于主体的心理状态与外部世界的情况,所以在通过回答后一个问题来回答前一个问题时,需要经由某种转换或中介。在卡萨看来,这种转换包含了一个“理性假定”(rationality assumption),即假定我所持有的态度是理性上应该持有的态度,或理由要求我持有的态度[2]103。经由“理性假定”的中介,我才能通过回答“P是否为真”来回答“我是否相信P”。这一方面表明透明方法不是获知自己态度的直接方法,而是经由理论中介的推断;另一方面由于我们经常遇到自己持有的态度与理性上应该持有的态度不一致的情况,透明方法的“理性假定”是不切实际的。
借由对透明解释的批评,卡萨使得推断具有了作为获取自我知识的一般方式的资格。 在他看来,不仅那些涉及个人品格、价值观和能力的“实质(substantial)自我知识”是通过推断获得的, 那些对生活不重要但由于认识论上的特殊性而被赋予哲学重要性的“琐碎(trivial)自我知识”(例如关于信念的自我知识),它们的获得实际上也依赖于推断,而非直接的、无需任何证据。 这是因为,一方面, 如在“匹配问题”中所述, 判断并不等同于或蕴含相信,无法通过判断依据理由应该持有何种信念来获知自己实际拥有的信念。 将信念归属给自己需要依据相关证据, 以及对作为证据的内部状态与信念之间因果关系的理解。 另一方面,即便存在可以通过透明方法归属给自己的信念, 由于“理性假定”的中介,该自我归属也并非直接的。
推断的使用范围还被进一步延伸至相关证据的获取上。关于某态度的自我知识是由基于内部提示的推断得到的,而以某内部状态为“提示”或证据要求主体知道自己拥有该状态。卡萨认为关于内部提示的自我知识也是推断的,这是因为,将某经验片段理解为指向某态度的“提示”需要基于相关背景知识(例如所处环境,当下或近期的行为、心理活动等)的诠释(interpretation)。而在他看来,诠释也是一种推断,因为背景知识与关于内部提示的信念之间存在认识上的支持关系,而知识P是推断的仅当信念P是由其他支持性命题推出的[2]165。
总而言之,卡萨的推断主义解释试图将推断作为自我知识的一般特征。虽然如此,他的解释并不适用关于每一种心理状态的自我知识,例如,关于非边缘情况下的简单感觉(例如疼痛)的自我知识就被承认是非推断的[2]164。因此,对推断主义主张的更加准确的表述是:推断是获得自我知识的主要方式。但是,由于我们实际上很少经由显式推断获知自己的心理状态,这一主张严重依赖于对“无意识推断”的假定。未加阐释的“无意识推断”假定与来自直接性理论的反驳构成了推断解释面临的两大困难。
面对卡萨对透明解释的批评和将透明方法还原为推断的尝试,直接性理论的支持者提出了诸多反驳。笔者试图通过回应其中四种主要的反驳来表明,至少在位于争论核心的关于命题态度的自我知识方面,它们不能很好地应对来自推断解释的挑战,因此并不构成推断解释的主要困难。
反驳1: 卡萨对莫兰的透明方法的批评被认为是对后者的曲解,莫兰也否认他的透明解释假定了不切实际的理性[13]。透明方法采纳的“理性”概念反而要比卡萨指责的弱得多,说持有某态度是理性的仅仅是说它是基于理由的,而不论这个理由的好坏[14]。
回应:不是主体通常持有理性上应该持有的态度,而是从主体自己的视角看,自己理性上应该持有的态度就是实际持有的态度,推断主义完全可以接受这种让步。但是存在许多情况,主体基于他以为的好理由应该持有的态度与他实际持有的态度也不一致,特别是当主体应该持有的态度与他的偏见、价值观或自我评价不一致的时候。这样的情况不一定是不理性的。根据认知“双系统假说”,系统1迅速但简略,无意识且容易受到偏见影响,主要产出直觉上的回应;系统2缓慢但细致,执行有意识控制的认知任务[2]15。卡萨主张的是使“理性”适应系统1,而非如莫兰等人仅凭系统2的情况理解“理性”概念,且就此而言,莫兰的“理性”概念是片面的和要求过高的。
反驳2: 即便推断也可以是透明的和直接的。根据拜恩(A.Byrne)的观点,透明方法符合“信念模式”(doxastic schema):“如果P为真,则相信自己相信P”[15]102。当按照信念模式由前提P推出自己相信P时,该二阶信念为真,因为将P作为前提就意味着相信它为真[16]。符合信念模式的“推断”并非推断解释所主张的基于证据和理论中介的推断,而是由一阶信念直接引起相应的二阶信念[15]115。
回应:既然符合信念模式的推断并非标准意义上的推断,那么它们在什么意义上被称为“推断”?根据这种“推断”,一阶信念不是证据,而信念模式也不是理论中介,而只是一阶信念可靠地引起相应的二阶信念,那么主体凭什么能够可靠地由一阶信念获得二阶信念?这可能是凭借某种内感官或监视机制[17],也可能是凭借基于证据和理论中介的标准推断,无论如何都并非某种透明而直接的独特推断。
反驳3: 通过推断获知自己的态度相当于将自我知识等同于他心知识,莫兰将这种情况称为“疏离的”(alienated)[10]3,其中主体并不处于依据理由承认某态度并为之负责的第一人称位置上。而即便主体承认通过推断归属给自己的态度,推断本身仍然蕴含了某种疏离的情况。因为通过推断获知自己的信念就相当于假定一个人内部存在“判断者”和“相信者”两个人格[5],在前者通过考虑理由判断P之后仍然需要后者判断自己是否真的相信P。
回应:推断解释不重视透明解释所强调的第一/第三人称不对称,部分是由于二者对“态度”的理解不同。相较于透明解释将态度理解为主体通过考虑理由来决定的心理状态,推断解释将态度理解为持续的、倾向性的状态。而判断自己是否持有某倾向性态度涉及“监视”自己的相关行为和心理活动,并以此为证据通过推断得出结论,在此方面自我知识与他心知识是对称的。“疏离”情况之所以成问题,部分在于一个人内部存在两个人格这本身就暗示了某种认知缺陷。但是,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将两个“人格”理解为两个共同服务于个人层面认知任务的亚个人认知机制来规避,而引入推断是为便于理解它们的运行方式,而两个“人格”只是在比喻意义上被当作“人格”或推断的主体。
反驳4: 推断解释假设非显式推断是无意识的,但对“无意识推断”却缺乏进一步的说明。如果无法对此提供独立的证据,而只是为使直接性的表象与推断解释相一致而提出该假设的话,这一假设就是特设的(ad hoc)[14]。
回应:这一批评并不能被用来说明透明解释比推断解释更好,因为前者也面临相似的问题。透明解释涉及由“是否P”到“我是否相信P”的转换,正如我们通常并不通过显式推断获知自己的态度,我们通常也不通过有意识地将“我是否相信P”替换为“是否P”来回答前者。既然如此,那么上述转换可能是无意识的和认知的,也可能是比喻意义上的和非认知的。如果是前者,那么透明解释与推断解释都假定了无意识的认知过程。如果是后者,那么透明解释只是说明了一阶态度必然伴随有相应的高阶态度,而没有说明高阶态度是如何获得的,而这正是推断解释所关注的。在此情况下,由于两种解释分别旨在说明不同的问题,它们之间缺乏直接的竞争关系,因此透明解释无法凭借指出推断解释的假说缺乏根据来为自身建立优势。
虽然直接性理论支持者的反驳未能使透明解释占据优势,但是立足推断主义对上述反驳4的回应并未解除未经阐释的“无意识推断”对推断解释本身的威胁。推断解释可能利用到的“无意识推断”是个人层面的还是亚个人层面的,是类型多样的还是具有单一的形式,卡萨并未对这些问题给出明确答案,但对它们的回答却会影响到推断解释的适用范围,影响到推断作为获得自我知识的主要方法这个一般性主张是否成立。
为回答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推断解释可能利用的“无意识推断”分为两类:亚个人的推断和个人层面的无意识推断。前者是将推断归给服务于个人层面认知任务的亚个人认知机制或系统,而后者则是显式推断的无意识版本。
就亚个人的推断而言,它们并不满足成为推断的必要条件。推断被认为是由前提态度向结论态度的遵守规则的转换,而这种转换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思想转换;容纳推断出错的可能性;作为某种受控的过程,而非被发现的事件;以及“利用条件”(taking condition),即主体以遵守规则而非仅仅符合规则的方式利用前提来支持结论[18]21-22。根据后两个条件,要将推断归给亚个人系统需要设想亚个人推断是由某种缩小的个人主体所作出的,而一个合格的推断主体需要拥有态度和相关概念能力。由于亚个人系统既不具有意向,也无法使用概念,所以无法被认为拥有态度和概念能力[18]24-26。因此,亚个人系统不能满足推断对于推断主体的要求,亚个人推断也不能被恰当地称为“推断”。
相较于亚个人层面的推断,推断解释更有可能接受个人层面的无意识推断。关于后者可以进一步区分两种理解,其中一种无意识推断仅在非自我察觉的意义上被称为“无意识”,而不像亚个人过程那样在个人意识的范围之外,换言之,它处于某种介于无意识与自我察觉的意识之间的意识状态。就推断而言,我没有察觉自己作出推断并不意味着我没有作出推断。这种情况也被称为“熟练错觉”(illusion of expertise)[19],即当我们精通某项认知任务的时候,表面的直接性可能掩盖了实际的推断过程。如同一个熟练的棋手似乎可以不经计算而直接“看到”棋子在几个回合后的位置,我们作为熟练的推断使用者也可以通过推断将心理状态归属给自己而对推断过程没有察觉。但是问题在于,既然对推断过程没有察觉,为什么还要假定由前提态度向结论态度的转换经历了与显式推断相同的过程、遵守了相同的规则?这里的推断可能具有不同于显式推断的形式,例如作为推断捷径的启发法(heuristics),它相较于标准推断要求较少的证据,并允许通过问题替换等非标准方式来得出结论[20];甚至可能是不同于推断的其他类型的思想转换,例如联想。
另一种个人层面的无意识推断被设想为真正无意识的,它与显式推断的区别仅在于它是无意识的。但是这种类型的推断似乎在概念上不成立,因为一方面,个体层面的推断需要推断主体,而它作为推断要求主体至少具有“熟练错觉”情况中那种程度的意识,因此并非真正无意识的;另一方面,如果要满足无意识条件,就只能诉诸于亚个人层面,因此并非个人层面的推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自我知识的推断主义解释所依赖的“无意识推断”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亚个人的“推断”,另一种是个人层面的“低级意识”推断。其中,亚个人“推断”并非真正的推断,借助推断对亚个人过程的理解只是比喻意义上的[21]或“理论投射”[18]26;而个人层面的“低级意识”推断则可能在形式上有别于有意识的显式推断。这两者连同通过显式推断获得自我知识的情况共同表明,推断解释的一般性需要假定对“推断”概念的多元理解。
然而,这种对“推断”概念的多元理解削弱了推断解释的一般性主张的强度,因为它所能支撑的一般性主张并非单一推断形式的一般性。不论是在“熟练错觉”情况下通过非自我察觉的推断获得自我知识,还是凭借亚个人系统的“推断”获得自我知识,对于它们的理解都依赖于出现自我知识问题的某种标准情境,即(以信念为例)当被别人问到“你是否相信P”或自己反思“我是否相信P”时,基于相关证据有意识地推断得出结论。在这种假设的情境中,熟练错觉情况被还原为有意控制的情况,亚个人过程被赋予虚构的推断主体,但只有对显式推断的情况而言,这种情境才是真实的。
那么,推断还是不是获得自我知识的主要方式?一般认为,关于个人品格、价值观和能力的“实质的”自我知识主要是通过推断获得的,争论主要在于,关于当前持有的命题态度的自我知识这样“琐碎的”自我知识是否也是经由推断获得的。后一类自我知识的获得是貌似直接的,没有相关的推断过程可以被明显察觉到。对此,推断主义者一方面如在批评透明解释的“匹配问题”中那样,指出根据理由作出判断与持有相关态度是两回事,进而表明有必要引入推断来联系二者;另一方面凭借对无意识推断的假定,为貌似直接的情况提供了推断的解释框架。在假定对“推断”的多元理解的情况下,可以说推断是获得琐碎自我知识的主要方式;而考虑到实质自我知识已经与推断相绑定,因此推断是获得全部自我知识的主要方式。
直接性理论的支持者可能提出反驳,认为既然推断解释适用的是作为倾向的命题态度,那么尚有承诺性命题态度(依据理由作出判断的产物)可供构成论施展。但这是囿于构成论自身视角的结果:构成论仅适用于承诺性命题态度和简单的感觉、情感等心理状态,而将倾向性态度等其他情况交由认知论解释[3]217-242。换言之,从构成论视角出发,承诺与倾向可以共存;但从推断主义者的视角出发,倾向与承诺则不能共存,因为关于承诺性命题态度的讨论在对“匹配问题”的处理中被转化为关于判断行动与倾向性命题态度之间关系的讨论,具体而言,我判断P,这一事实作为证据提升了我拥有信念P的可能性。这样,全部态度就都被视为倾向性的,从而都属于推断解释的适用范围。
在当代关于自我知识的认识论研究中,关于命题态度的自我知识是被主要关注的自我知识类型,而其中又经常以关于信念的自我知识为代表。但信念作为一种对判断敏感的态度,以它为范本来理解其他可能不具有这种特性的态度是一种过度概括,而如果将范围限制为对判断敏感的态度则会使得相应的自我知识解释缺乏一般性。通过引入内部提示,推断主义者得以利用更丰富的资源来理解对判断不敏感的态度,以及对判断敏感的态度与理性判断不一致的情况。
推断解释面临两方面问题,相较主张获得自我知识无需推断的直接性理论的反驳,更严重的问题在于:推断解释将自身的一般性建立在对“无意识推断”的假设上,却并未对后者作进一步说明。在一些情况中,“无意识推断”可能具有不同于显式推断的形式,而在另一些情况中,它们并非真实的推断,称之为“推断”只是方便理解的修辞。主张推断解释具有一般性需要承认这种对“推断”的多元理解,而这种多元论则会折损一般性主张的强度。
除了说明内部提示对自我知识研究的意义,并为自我知识的推断解释及其一般性提供辩护和澄清,凭借对推断解释所依赖的不同推断类型的区分,本文还有助于对推断的自我知识内部的多样性作进一步探究。由于当代自我知识研究对第一人称特殊性的过度强调,以及将并非“直接”获得的自我知识笼统地归为第三人称自我知识,这种多样性尚缺乏足够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