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农村互助养老的价值、影响因素及实现路径

2023-03-09 02:06马妍洁
现代农业研究 2023年2期
关键词:养老老年人农村

马妍洁

(东北农业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30)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表明:截至2020年11月,我国全国60周岁以上老人人口超过2.64亿人,乡村地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比例为23.81%,较城乡地区提高了7.99%,但人口老龄化水平城乡差别仍然突出,长期以来影响乡村地区养老服务体系构建的问题仍亟待解决。截至2020年底,全国乡村区域有农村养老组织20591个,福利院、颐养之家等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10.8万家,并初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的乡村养老服务网络。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进一步指出,大力推进乡村地区互助养老模式发展。由于此类规定主要还停留在法律文本文件中,对于互助养老的具体立法标准、运营管理模式、资金保障、服务管理体系等都没有具体规范,因此不利于互助养老的深入发展。从目前农村互助养老的需求看,应当对农村互助养老的法律保障、政策保障、运营保障、人才保障、宣传保障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互助养老在农村地区可以有法可依、循规而行的可持续推进。

1 推动农村互助养老价值实现的价值

1.1 实现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

人口大量从农村迁移至都市给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丰富的剩余劳动力,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流很大,社会人均寿命延长、生育率下降等综合原因导致了我国农村出现 “农村空心化” “农村老龄化” 等显著问题。农村养老问题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乡村振兴的堵点、重点和难点,农村的老龄化及农村养老问题的实质是农村发展问题,而发展问题是实现乡村战略必须解决的问题。把农村养老问题解决好,乡村振兴才能破题。《城乡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指出,要加速形成以居家为基本、社会为基本、经济组织为补充的多层次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为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该文件中还明确要促进政策、技能、资金等各种要素向城乡的流动[1]。由此可见,新农村振兴战略给中国乡村互助养老系统的建立带来了契机,同时推动中国乡村互助养老系统产生了经济外溢的效果,同时还有助于政府吸纳养老服务相关的企业、人员服务农村,从而促进中国乡村养老服务产品生产与事业的蓬勃发展,促进乡村经济发展进而实现乡村振兴。开展乡村互助养老是中国实现社会主义农村复兴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弥补农村民生短板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1.2 完善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关键一步

都缺乏相应规定[4]。因没有其他法律依据,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和风险致使在推行农村互助养老的实施过程中,有的地区政府部门对农村互助养老持较慎重、暧昧的态度,直接导致推行农村互助养老支持力度不理想。

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是指老人在生活中所得到的全面服务保障的体系,分为养老服务主体、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法等四个部分。步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政府对养老服务业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日益增强,从市场与社会等各方面投入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企业积极性也愈来愈高涨,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以居家为基本、社会为基础、企业组织为补充的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2]。目前我国乡村赡养模式还是以家庭赡养和土地保障类型的自我赡养为主,城市化过程中大规模的农业人口迁移导致乡村家庭构成出现明显改变,家庭的赡养服务功能进一步削弱甚至难以为继,而乡村赡养服务体系建设却落后于赡养服务需求,体现为赡养公共服务供给短缺、赡养服务质量较低、对空巢老年人等弱势群体重视不够、乡村社区管理机构不成熟等。开展农村社区互助养老服务工作,从农民社区互助养老工作的服务主体、服务范围、咨询服务具体内容、服务方法等入手,探索推动实现农民社区互助养老工作的具体实施途径,建立健全的乡村互助养老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关键一步。

1.3 改善乡村老人晚年生活品质的主要措施

农村医疗水平、健康意识、物质条件、养老保障等条件有限,人口老龄化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老年人受身体状况和经济文化水平影响导致社会参与度过低,同时,农村赡养比率过低也会导致农村老年人口更容易受到心理问题困扰。 “健康中国战略” 是十九大报道中重点推进的重要国家发展策略之一,探索如何提高农业人口数质量,是通向 “全国人民身体健康” 的最有效途径,让农村老年人享受到良好的社会服务,身心健康的度过晚年生活,是我们应该关注的社会问题。推进乡村老人互助养老,不但充分考虑了农村老人对家园与土地的眷恋,而且也提高了乡村老人的社会参与度,同时也确保了老人可以随时随地获得政府生产、生活、医护、文化教育等方面全面合理的资金支持,以此适应农村老人的生理心理需要,从而提升生命品质。可见推动农村互助养老的实施是提升农村老人晚年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

2 推动农村互助养老实现的现实影响因素及存在问题

2.1 影响农村互助养老推行的现实因素

经济因素、制度因素、农村居民的主体因素都是推行农村互助养老的重要影响因素(见表1),必须综合考虑农村存在的多种实际影响因素,才能保障推行农村互助养老工作的顺利开展。

表1 农村互助养老影响因素表

2.1.1 经济因素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政府资金投入程度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密切有关,但主要受宏观经济原因的深刻制约。经济因素主要是政府推动对农民的互助养老实现的现实因素之一,其中,经济因素包括: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农村互助养老的资金支持来源和农村居民的家庭经济状况。一是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包括农村的集体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决定了村民养老条件是否便利、环境是否适宜及养老模式的选择。二是农村互助养老的资金支持来源。资金来源一般分为政府出资支持及社会资金支持、政府+社会协同出资等渠道,农村互助养老的资金来源非常重要,决定着其是否能持续运行。农村互助养老社会资金支持包括社会企业、社会慈善机构、社会公益组织等资金支持。三是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主要指农农村居民的家庭经济综合收入水平,决定着其选择养老的方式。

2.1.2 制度因素 推行农村互助养老政策的影响因素中,制度因素也尤为重要,制度的影响因素包括农村互助养老组织管理模式、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管理体系、农民互助养老服务保障制度、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补助、农村互助养老保障法规的建立和健全、农村互助养老村规民约的制定与完善等。农村互助养老组织模式即农村互助养老的机构由谁主导开展工作,都由哪些组织参与构建。农村互助养老管理制度体现着推行农村互助养老运营的部门设置及职能责任分工。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保障农村居民在参加农村互助养老后所取得的生活服务质量、服务类别、服务人员的水平,以及农村居民在参加农村互助养老后的业务监督和反馈。农村互助养老保障法规的建立和健全,必须由我国立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职权和程序,对农村互助养老的各项内容实施法律规定。农村互助养老的成功实施,也离不开村规民约的制定与完善,一般由村两委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对农村互助养老的各项内容制定村规民约。

2.1.3 农村居民主体因素 推行农村互助养老除了经济、制度方面的影响,也离不开农村居民主体因素的影响,从主体观念认知和主体实际情况两方面出发。

一是传统养老观念对农村居民养老观念的影响也就是农村居民的养老观念受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程度。还有传统养老观念对农村居民采用互助式养老意愿的影响,受传统养老观念影响的农村居民参与农村互助养老的主观意愿。传统观念因素也影响了中国乡村老年人以及家属如何放在心里进行互助养老,是中国互助养老制度得以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由于我国的乡村地区存在着独特的熟人社会文化,如何赡养在中国农村涉及到面子问题,在中国农村,老人通过除了儿女赡养以外的方式赡养,会被视为是儿女无能为力或不孝的体现,是有失体面的现象,甚至会被视为是家丑。目前中国农村老人的传统家庭赡养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对这种集中互助赡养方法的普遍接受程度也尚不够。同时,部分农村家庭的子女认为互助养老是一种比让老人住养老院更显得让其没面子的养老方式。这种传统的养老观念因素多少阻碍了农村互助养老在农村地区的推行。

二是农村居民对互助养老的了解程度,也就是农村居民对农村互助养老的概念等各方面的认知程度。农村居民的生活担忧度,也就是农村居民对未来老年生活所面临风险的认知程度及主观感受,也就是农村老人的心理情感因素,推行农村互助养老,农村老人们的心理情感因素不可忽视。通过研究,农村老年人往往有着较强烈的个体性表达需求,希望得到如同常人般的尊重,不希望被孩子作为累赘;同时,多数老年人对子女的经济收入情况也秉持不太乐观的心态,但基于社会普遍的家庭责任伦理,农村老人们却更偏向于自己家养老。此外,老人群体还具有社会性需求。老年人都是村中能人,特别是男性老人有参加村中事业的强烈意愿。在农村这种熟人社会中,社会网络关系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老年人心理需求之关键。由于农村地区青壮年的普遍流失,一对老夫妻形影相吊的情况在农村地区十分常见,但老年人仍然存在社交需求,渴望向他人倾诉、渴望受到关注来缓解孤独感[3]。所以农村互助养老需要生活方面的互助较少,更多的是熟人环境对老人的心里安慰,心理作用更大。社交网络是积极养老的重要基石,其功效也不能被忽视。唯有把老人最细微的内心需求当作出发点,互助养老模式的宏观发展方向才不会与初衷相悖。

三是农村居民主体的实际情况,其中包括农村居民的子女数量、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状况(比如是否具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农村居民是独居还是子女居住或者是和家人居住、子女工作状况(具体包括农村居民的子女工作地点离家远近情况及子女工作稳定性),还有农村居民的婚姻状况(单身、离异、丧偶),最后是农村居民的个人经济来源,包括固定收入、生意收入、土地出租、子女供给等。

2.2 推行农村互助养老存在的现实问题

2.2.1 农村互助养老政策倾斜保障不够 农村互助养老政策倾斜保障不够主要体现在:一是农村互助养老资金政策倾斜保障不够。新型农村老人基金一般由基本赡养金和个人账户赡养金两部分组成,基本赡养金是政府税收补贴,而个人账户赡养金则是由本人缴纳财政再补助。受经济实力所限,不少乡村老年人已无力支付养老保险,仅能拿基本的抚恤金维持生活。同时由于区域经济发展因素,发达区域的居民养老金结余较多,而欠发达区域和经济落后地区则存在着居民养老金存在亏欠和发放困难的问题,有些乡村地区甚至存在短板和漏洞,一定程度上动摇制度跟进。二是政府和社会推动互助养老合力发挥不够,仅靠社会企业及慈善组织为农村互助养老助力或提供服务,资金一旦短缺或推行不畅就很难保证农村互助养老推行的可持续性。

2.2.2 农村互助养老推行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中国直接关于农村老人赡养问题的法规文件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之外,并没有其他专门的法律立法,相关政策缺乏法律的有效支撑。但从农村社会互助养老政策法规的建设而言,也相对落后。

2.2.3农村互助养老管理运行不够科学规范 一是管理保障不够科学,缺乏完善的自治管理制度和反馈管理制度,农村互助养老要想顺利推行,需要多部门根据完善的管理制度及反馈管理制度紧密配合,精准对接,而因为管理保障不够科学,导致农村互助养老工作存在工作部门对接不到位,管理混乱,指责不清晰等现象。二是服务提供不够科学,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供给与目标对象的需求不匹配。民众对日益高的美好生活需求,与不均衡不完善的经济发展环境之间的矛盾冲突是现阶段中国社会的最大矛盾,而社会医疗与农村养老保险现阶段也只有一种补充式的养老资源,而没有一种全面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村地区各个年龄不同文化水平的人所需要的养老服务都存在特殊性,因此提出农村养老服务项目并不是一刀切,而是根据需要提出科学性和针对性的农村养老服务项目,既能满足老人的需求也能充分发挥农村互助养老资源的作用。

2.2.4 农村互助养老宣传工作不到位 农村互助养老推行存在宣传工作不到位的问题,首先是政府自身对互助养老的认知不深、重视不够。对农村互助养老认识不到位就很难从内心出发为农村老百姓做好政策制定、福利待遇下放等切实可行的工作。其次是农村老年人因为对农村互助养老的推行政策及福利待遇不了解,导致很难在农村地区使农村老人对互助养老形成价值认知共鸣。最后就是农村互助养老相关宣传工作不到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人才对农村互助养老知之甚少,对农村互助养老推行的人才及资源可持续性带来了很大影响,很难吸引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人士对农村互助养老的献力。

2.2.5 农村互助养老推行缺少可持续人才队伍支撑中国农村基数庞大,农村互助养老要想成功推行离不开人才支撑,尤其是专业人才队伍支撑。中国农村现存的互助养老模式服务队伍多为村内低龄老人、村内闲散人员、退休工作人员及社会组织定期的志愿服务者。现存队伍的优点是闲暇时间多,缺点是他们缺乏专业的养老护理相关知识及专业的看护技能,比如有的老人需要专业的心理疏导,有的需要专业的康复服务,没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很难保障农村互助养老可以持续推行良性发展。并且现存互助养老模式的工作及服务人员待遇也没有明确的保障,综合因素导致服务队伍的流动性大,可持续服务性不强。具有可持续性的专业人才队伍是推行农村互助养老的重要保障,可持续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是推行农村互助养老工作的重要一环。

3 推动实现农村互助养老的实践路径

3.1 有法可依:修订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村互助养老推行

维护老人合法获得基本的社会养老服务权利,是中国社会养老服务规范化的逻辑起点。当前,将与社会养老业务健康发展有关的各项政策措施,作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据,但在农村养老互组方面的相关法律依然不足,落实农村互助养老需要在当前日渐完善的养老法律法规保障上建立健全。

当前,我国已基础形成了推动老龄化服务发展的综合法规政策体系,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设公共服务专章;在政策措施引导上,《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措施纲领式文件相继颁布实施,并不断地把养老体系构建工作列入 “十三五” “十四五” 期间民众经济社会的计划总纲,把老龄化服务型产业蓬勃发展纳入了民众经济社会的工作全局。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养老评估、设施用地、规划建设、无障碍改造、责任保险、标准化、人才培养、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民间资本参与、价格管理、金融支持、闲置资源整合改造等专项政策;发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

虽然基础的法律体系已经构建,但是在农村互助养老层面的专项法律依旧有所欠缺。随着城镇化推进,农村产业调整、新型农业等变化下,我国关于农村养老的各项目法律制度出现了较多的空白:当前农村互助养老需要的一些法律条款没有制定出来,导致群体无法可依;现存的法律当中,有些内容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由于出台界定的时间和范围比较广泛,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新农村中互助养老的需要。

有法可依是农村互助养老管理的基本前提,而完善的乡村互助养老法律管理体系则是乡村互助养老建设的先决条件。有关立法的出台要注意维护广大农业中的养老需要者群众的基本权益,积极推进农业有关领域的改革立法进程。新立法内容要切合当前农业现实,认真研究当前农业互助养老的实践状况,对既有的新立法内容做出全面有效的总结,并适时修订和调整不适应于当前农业互助养老实践状况的新立法,同时各地农村政府要根据立法,把自身的实际状况整合起来,研究制订出适合于自身特点的农业养老互助村规民约,并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逐步形成多元化的立法体制。

3.2 完善制度:政府与社会协同发力为互助养老提供保障

3.2.1 在养老保险中设置互助养老专项 养老金统筹层次越高,养老金就越有保障,农村老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越强。2019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人社部门将开始组织设施基础医疗保险的重要调剂工作机制,从而踏出了基础医疗保险全省协调的重要一步。养老金及时足额投放,不仅体现出农村养老的社会保障水平,而且关乎农村老年人群体的社会民生。为不断创新互助养老专项经费管理模式,并合理处理农村在乡村互助养老实施中出现经费缺口的问题,切实保证农村农养互助筹资充分发挥功能,提升农村资金运用效益,建议在养老保险中设置农村互助养老专门工作委员会,由国家财政系统的统一规划,地方主管部门具体指导,各乡镇(村)政府负责落实,财务、会计、干部监察监督,村级民主管理工作。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村民共管,切实保证互助养老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

3.2.2 政府出资向供给养老服务的企业购买产品公共服务 引导专业社会服务企业和机构积极参与乡村互助养老事业的运作,通过采取基础设施保险、政府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带动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居家养老业务,建立全方位、多途径、多渠道的资金发展机制。采取买断服务的形式,在完成了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后,又解决了农村各个阶段老年人的服务需要,同时能够吸收投资,拓宽资金来源。互助式老龄化服务组织可针对农村老人的现实经济承受能力,按其需要建立不同阶段的服务规范,进行有偿提供服务、低偿或抵偿的咨询服务。同时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关注乡村互助养老事务,引导社会公共服务群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个人向互助养老的农村地区开展捐资、捐物活动并进行无偿服务。

3.2.3 建立社会慈善组织点对点帮扶模式 政府部门应当引导各级社会协会、民营企业立足自身的服务领域与实力,针对农民互助养老的实际需要,研究并创新出由针对性的扶持措施,形成扶持者和被扶持者共赢的可持续发展农民互助养老扶持模式。凝聚起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人们的智慧和力量,助力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建设与实践,通过构建点对点 “资金+社会治理+精神文明建设” 的社会慈善组织帮扶农村养老,帮助农村养老群体实现物质和精神保障的社会互助新模式。

3.3 人才建设:组建并培育互助养老专业人才队伍

3.3.1 政府部门增设基层组织公益岗位推动互助养老政策推动将加强发展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公益属性,着力于农村互助养老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同时推进涉及乡村互助养老的相关学科与教学系统建立,加速培育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业务的刚需专业人才,并具体来说将着力号召培训农村老年医学、医护、健康、营养、心理健康和社工、运营与管理、健康辅具配备等人员,形成以道德、能力和绩效为导向的职称评级技能等级评估体系,进一步拓展农村养老服务专业人才职业发展空间,促进全国各地保障并逐步提高乡村互助养老业务人才的薪资待遇[5]。

3.3.2 高校增设互助养老服务相关专业 引导有条件的高校、职校建立互助养老业务相应学科和课程,把互助养老培训工作列入国家人才发展计划,指导和帮助建设高校、中心职业学院和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加强培育老年服务管理、老人卫生保健等互助养老专业的人才,研究出台引导大中专学校相应学科毕业生参与养老护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并吸纳一些学历较高等的年轻优秀人才,参与到了互助养老的业务团队中。

3.3.3 红十字会等公益性机构,着力于培养助老义工和养老护理员人才队伍 充分发挥中国红十字会老人紧急救援培训的优势,编制红十字互助养老照料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教材,并通过举办老年人紧急救助、养老照料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班,着力培养培育助老义工和养老医院的护理人员团队。鼓励具备条件的红十字会机构获得互助养老培训机构资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质。

3.3.4 社会工作组织着重培育专业社工队伍 建立和培育一支专门社会工作团队,加强了建设和健全对互助养老社工人员的资质认定,登记管理制度,执业标准等各类管理制度,系统建立了社会人员工作的教学和训练制度,强化了社工人才队伍的支持保护,解决了社区工作发展的平台。建立健全互助养老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对社会工作者的监察和评估等制度进行完善。

3.3.5 鼓励社会企业下沉乡村提供低龄老人就业岗位中国老年人口急剧增加的另一个特征是中低龄老年人增多,占中国老年人总人口比例达到56%以上的是60~69周岁的老年人,其文化程度、健康状况都比10年前的老人有了明显提高,这是农村老人就业的一个很好的基础。最关键的地方在于,农村老年人的再就业不但能够继续为社区创造财富,还能够减少对社区支出的相关成本,如果能够直接从事农村老年社区服务产业,更能够直接产生效益。

在新农村社会互助型养老模式下,政府提倡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在社会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促进各类公司人力资源科门积极参与为低龄老年公共就业提供服务,将老有所为与老有所养结合,发挥服务于低龄老年的社会功能,帮助低龄老年人就业。引导社区从企业下沉到乡村,研究适应农村老人灵活职业发展的新管理模式,并通过地方政府牵头建设乡村老人才信息库,带动社会企业为有劳动意愿的农村老人创造工作岗位。

3.4 强化运营:以科学特色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制度保障运营

3.4.1 建立科学的自治管理制度和创新的反馈管理制度 一是采取政府监督-村两委自治的互助养老管理制度。首先是农村互助养老场地占用场地管理,推行农村互助养老势必需要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服务场所,村庄一般都有公用地或者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房屋,可以由乡镇统筹指导,村委组织为开展互助养老服务提供活动场所;其次是资金资源管理,通过减税、降费、补贴等多种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二是建立动态信息反馈平台。一方面是管理反馈,另一方面是服务需求反馈。各地、各单位在 “农村互助养老动态平台” 的专页进行信息的公开、接受各界监督,作为长效管理考评的参考依据,增强互动功能,建立区域农村养老互助工作监督反馈机制。

3.4.2 建立有偿—低偿—无偿的个性化服务模式 当前我国失去城市生活机会的老人主要留在乡村,但他们中的大部分身心健康,基本具备能力,他们有房屋,也有土地,用有限时间进行农耕生产,通过经营房前屋后的庭院经济,有农业收获,也有劳动乐趣,还能够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他们也拥有大部分休闲时光,文化活动与社会交往也是乡村老人的刚需。有一些老人虽然已经不再参加生产劳动,却依然有生活的自理能力。只有很少一部分独居老年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所以,开展乡村互助养老应当根据乡村老年人的养老需要,把服务项目细分成助餐配饭型、日间照料型、集中居家式、居家服务型等各种类型,要以立足乡村、面对老年人、专项提供服务老年人为主要特色,并通过为互助养老的老人提高有偿、抵偿和无偿服务水平[6]。同时,对 “三无人员” 实施全部免单公共服务。对中低保、低收入老年人实施部门免单或抵偿公共服务,对中高收入的互助老年人群众进行私家订制化养老。

3.5 加强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对农村互助养老的认可度

3.5.1 通过培训,增强地方政府自身对互助养老的意识与重视 各部门都必须充分考虑到增加养老服务设施供应,提高养老服务设施消费,通过开展各级培训,充分发挥综合指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各级党政领导进一步认识到农村互助养老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不断健全各级中心组学习农村互助养老制度;初步形成农村互助养老认可新的思想格局。

3.5.2 加大互助养老宣传引导农村老年人形成价值认知共鸣 夯实互助养老制度基石,创新工作思路,组织镇村工作联合村民小组、乡贤理论,逐家逐户入门,对所管辖区域内符合互助养老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通过宣传单、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互助养老政策,通过营造良好的分为使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真正了解到此项惠民好政策,促进互助养老在农村老年人及其家庭中形成价值共鸣。

3.5.3 加强互助养老服务宣传吸引社会组织及相关人才关注 以社会组织为载体,不断提高互助养老的质量,从线上线下加强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资源参与到互助养老的服务行业中。通过建立农村互助养老的标杆型社区活动机制,宣传志愿服务,推广农村互助养老,并出台了推广实施方案,利用宣传海报、通知、网站等方式,渲染农村互助养老的良好社区环境,积极进行农村互助养老推广活动,获得优质的社区机构和服务人员关爱,从而增加群众对农村互助养老方式的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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