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视域下“全过程人民民主”探析

2023-03-08 01:11:32吴旭文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质意志

吴 丹,吴旭文

(1.江西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2.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99)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我国民主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的智慧结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原创性贡献之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建设,在中共二十大报告中五次提及全过程人民民主,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在唯物辩证法视域下探析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这四对范畴的辩证统一关系,能够帮助我们准确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要特点,帮助我们深刻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内涵,对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的辩证统一

在唯物辩证法视域下,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的辩证统一,其体现为:一方面警惕和避免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在对立中走向民主的异化;另一方面促进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相互依存、相互贯通,在二者的良性互动中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过程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过程民主可以从历史发展和民主运行两个层面来理解。首先,从历史发展的层面来看,过程民主不是一个静止的状态,而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深化的过程,正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文中指出的,“除了生成和灭亡的不断过程、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过程,什么都不存在”[1]223。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主从形式走向实质,从局部走向全面,从国体和政体的范畴走向社会运行的方式与原则,从极少数人所有走向全民所有,从选举环节走向决策、监督等各个环节。从民主的具体运行层面来看,“过程民主”指民主运行的程序、环节和流程。从实践过程来看,过程民主指民主选举和民主协商,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以及民主监督这几个环节相互贯通、紧密联系,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在运行上具有协同性、在人民参与上具有持续性。从选举方面来看,过程民主指人民群众按照选举制度、选举程序、选举流程选举产生基层群众自治机构和国家机构的过程。从协商方面来看,过程民主指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就国家层面的重大问题和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在决策前、决策中进行充分商量,尽可能找到人民意愿和要求最大公约数的民主过程。在决策方面,过程民主指按民主制度和民主的章程、民主程序和民主规定、民主步骤和民主的要求,“推进党和国家治理及各项重要决策出台,促进民主成果一步步形成”[2]的过程。从管理方面来看,过程民主指人民群众根据民主权利和民主制度,民主流程和民主原则,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经济、文化、社会等事务的过程。从监督方面来看,过程民主指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合法的监督途径和形式对国家政策、公职人员提出批评建议。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成果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成果民主体现为民主的成效和结果。结果、成效的评判标准是成果民主的核心内容,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成果民主区别于其他成果民主的关键问题。全过程人民民主中成果民主的评价标准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从评价主体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中成果民主的评价主体是人民。评价一种民主形式好不好,人民最有发言权,归根到底要看人民满不满意、人民拥不拥护,归根到底要看能不能让人民过上好日子。从根本评价标准来看,“人民当家作主”是评价全过程人民民主中成果民主的根本标准,成果民主中的结果与成效围绕着“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目标而展开。从具体评价标准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成果民主的评价标准可以分为工具性标准和民主本身的尺度。工具性标准指民主的实效可以通过经济增长、人民的幸福感、社会公平、国家治理等外在于民主的标准来评价。民主本身的尺度标准是指民主制度在多大程度按照民主方式运作[3]。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八个能否”就属于这一标准,“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4]。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中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的辩证统一

列宁指出:“如果现存的某物不能在自己肯定的规定中同时把握自己的否定的规定,并且把一个保持在另一个之中,如果它不能在自身中包含矛盾,那么这个某物就不是活生生的统一体,就不是根据,而会在矛盾中毁灭。”[5]也就是说,矛盾双方如果不在对立中统一,就会在对立中灭亡。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往往把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割裂开来,其要么过分重视民主的过程,将民主定义为一种僵硬的程序、流程;要么过分重视民主的结果、成效,忽视民主执行的过程以及过程中的公平正义。这种只关注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的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趋势而忽视过程民主和结果民主的统一性的民主观导致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在实践中处处碰壁,深陷民主困境。当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增长缓慢、人民对政府的满意度日益下降、议会制度成为议而不决的恶性辩论场所、政党竞争导致政策短视、选举中金钱运作等等,都是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相对立的产物,其导致民主成为一个有名无实的空洞的口号。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过程人民民主将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相互对立的趋势转化为民主发展的内在动力,充分发挥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一面,在二者的良性互动中不断完善过程民主,不断丰富成果民主,进而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目标落到实处。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视民主的过程。“民主没有最好,只有更好”[6],实现民主选举和民主协商、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四个环节的相互贯通,从而实现民主的全链条、全方位和全覆盖,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完善民主,让“民主之树根深叶茂、永远长青”。另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视民主的成果,制定科学的民主评价体系,充分展现和落实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主要特点。全过程人民民主将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统一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要看……更要看”中,“既要看人民的投票权,更要看人民的广泛参与权”,“既要看人民在选举过程中得到的口头许诺,更要看选举后这些承诺的实现情况”,“既要看制度和法律规定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更要看这些制度和法律的执行情况”,“既要看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的民主,更要看权力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的真正情况”。通过过程民主的完善提升成果民主的水平,通过对成果民主的要求促进过程民主的健全,最终在两者的辩证互动下,将“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辩证统一

根据唯物辩证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统一”是辩证统一,其体现为在克服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相互对立、相互分离的趋势中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统一。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程序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程序民主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其主要表现为基于一定的民主目标而设定的制度、原则、途径。在制度上,程序民主体现为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制度体系。国体和政体是这些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从国体来看,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7]。从政体来看,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程序民主的根本制度载体,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在此之外,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制度构成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程序民主的基本制度。在民主原则上,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程序民主指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它既是我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指既要广泛发展民主、集思广益,又要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意见。从途径来看,人民群众可以通过选举和协商两种形式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具体通过会议、论证、评估、网络、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参与政治。另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程序民主表现为民主运行过程中所遵循的价值原则。西方学者达尔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程序民主的,他指出,政治平等、有效参与、开明理解、民众对议程的最终控制和包容性等5个标准是民主制度、民主原则、民主途径所遵循的价值原则。虽然达尔所说的程序民主有着某些空想的成分,但他关于程序民主的研究可以给我们定义程序民主带来新的视角。以他的视角,我们可以将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程序民主定义为“人民至上”“平等”“公正”“公开”等价值原则。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实质民主

如何定义“实质”是区别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实质民主与其他类型民主的关键。当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将民主的实质定义为“一人一票”的“选主”,用一套单一的选举制度来定义民主的全部,认为民主的目标与实质就在于人人具有平等的投票权,异化了民主的“初心”。中国则不同,在民主的发展道路上“不忘初心”,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实质。在人类思想史上“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民主思想由来已久,雅典的公民大会是“人民的统治”这一民主观的发源,也是西方古典民主理论产生的实践基础;西方近代的民主理论高举“人民主权”的旗帜,深刻阐述了“人民主权”的价值与意义。虽然这些民主思想对“人民当家作主”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西方民主理论一直以“否定”和“怀疑”的态度对待“人民当家作主”,否定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质疑“人民当家作主”的可实现性。马克思主义问世后,“人民当家作主”真正成为了在理论上具有科学性、在实践中具有可行性的民主实质。在理论上,马克思主义用“劳动价值”论和历史唯物主义论证了人民在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实践上,列宁成功建立了第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中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从广义上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实质民主就是一部中国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宏伟历史,包括民主理论、民主制度和民主实践。从这个角度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本质上就是实质民主。从狭义上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实质民主仅仅指“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理念、目标,仅仅指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不涉及民主制度的运行和民主实践。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辩证统一

我们需要警惕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趋势,防范两者绝对对立带来的消极影响。不可否认,实质民主在理念上是一种理想的民主类型,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实质民主在实践中的困境,如民主的衡量困境、民主的操作困境等等,这些困境容易使实质民主逐渐走向一种只谈民主价值而不谈民主程序的虚无主义,最终走向民主的反面。无论作为制度的原则还是原则的制度,程序民主都是民主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程序民主容易走向只关切程序而抹杀民主实质的道路,更不能忽视程序民主有可能发展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工具。在资本逻辑的驱动下,西方思想家们不想着如何克服将实质民主理论推向实践的操作难题,而是以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不断否定实质民主的意义和价值,秉持为资本主义服务的理念阉割民主实质,意识形态化“程序民主”。以熊彼特为代表的一批西方现代理论家通过论证“公益”和“人民意志”这类抽象概念的不存在和不可能存在,否认民主的核心价值是“人民主权”,认为致力于实现“人民统治”的实质民主是无法实现的幻想。他们偷梁换柱,将民主局限于一种手段和方法,并将民主的方法和手段固定为“一人一票”的选举制、议会制、多党竞争制等政治制度。他们用这一套民主标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衡量其他国家的民主制度、抢夺国际民主阵地,通过垄断民主话语权来推行霸权主义。

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辩证统一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程序民主以实质民主为依据,所有的民主运行规则、民主制度、民主原则、民主途径等程序民主的确立都以追求“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实质民主为依据。没有实质民主的程序民主是残缺不全的,是虚伪的民主。其次,实质民主的实现需要程序民主,实质民主要实现自己的设想就需要以程序民主为中介,程序民主缺位的实质民主是无法实现的民主幻想,而且容易因现实与理想的差距而走向民主的反面。全过程人民民主则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程序民主促进实质民主、以实质民主保障程序民主”[8]。正如中共二十大报告指出的,“我们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7]在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辩证统一中,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充分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巨大优势。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辩证统一

在唯物辩证法的视域下,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在克服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互对立、相互分离的趋势中形成的辩证统一。准确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一方面要警惕和避免间接民主对直接民主的排斥和否定;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优势,力求在两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中共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目标。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直接民主

民主产生之初的主要形式是直接民主。民主的发源地雅典城邦20岁以上的男性自由民直接参加每月召开3~4次的公民大会,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与决策;年满30岁的公民可参与公众法庭,参与各类案件的审判;一般行政官员、议事会成员、公众法庭审判官由抽签产生,全体公民轮流担任。但是随着国家规模的扩大以及国家事务的增加,直接民主低效、混乱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导致其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被认为是一个糟糕的政权组织方式和国家管理方式。从本质上来说,直接民主的衰败是阶级斗争的结果,从奴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统治阶级和掌握政权的都是少数人,这群少数人不允许全体公民直接参与政权和国家管理,因此真正能够代表大多数公民利益的直接民主就被统治阶级以各种方式放进无人问津的历史角落。中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后,一直非常重视直接民主的建设,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已经建立了许多直接民主制度,也践行了许多形式的直接民主实践,这些内容构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直接民主的内涵要义。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直接民主是指全体人民亲自参与民主实践、表达民主意愿、 参与国家管理的民主形式[12],其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主要包括村民自治制度、居民自治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次,我国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起的人民群众献策、献言的直通车,人民能够点对点直接对接国家层面,对国家层面的问题直接发表意见,向国家层面直接表达利益诉求,直接向国家层面反映情况对政府进行民主监督。再次,各层次、各形式的平等协商,人民直接进行政治参与的其他形式。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间接民主

间接民主指“公民通过由自己的同意所选举出来的代表来负责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10]。在间接民主的背后有两种完全不同的价值取向,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的间接民主。一种是以限制人民参与政治生活为价值导向的间接民主,其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这种间接民主观点否定人民群众的理性、能力与智慧。正如李普曼指出的,人民既不能管理政府,也不能在正常环境下创制或提议立法,人民的职能应该只限于选举和撤换政府,同意或不同意政府所做的事[11]。一种是以“人民主权”“人民的统治”“人民当家作主”为价值取向,充分肯定人民的主体地位的间接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间接民主属于第二种类型,指人民通过选举代表并由代表行使人民权利的民主形式。人民代表大会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中间接民主的制度载体,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行使决定权、立法权、监督权和任免权等国家权力。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辩证统一

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内在张力,必须防范两者绝对对立带来的消极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由、平等、民主的观念深入人心,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政权的稳定,不得不执行民主制度,可是囿于资产阶级的利益,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对民主进行资本主义改造,将民主塑造成资本满意的样子。直接民主不是资本喜欢的民主形式,于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断夸大直接民主在实践中难操作的缺陷,不断阉割民主的本质,鼓吹间接民主是民主政治得以实现唯一形式。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直接民主被排斥,间接民主占据主流,成为民主的唯一形式。间接民主对直接民主的排斥,导致西方民主不仅不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反而导致人民的意志被资本家的意志镇压。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辩证统一。这意味着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克服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趋势中实现了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共同发展的良好状态。第一,全过程人民民主肯定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是民主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两种形式,他们在民主政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共同构成当前民主的全貌。第二,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一方面,直接民主制度的完善为间接民主的良性运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坚实的基础。平等、公开、公正的直接民主制度促使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政治,进而促进选举活动的公正进行,使得人民代表更具公信力和代表性,为间接民主的运行创造了积极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另一方面,高质量的直接民主能够充分汇集民意、民智,能够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积极性,进而为社会和国家的治理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三,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互补充。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1]335间接民主补充直接民主在效率上的不足,直接民主补充间接民主在广泛性上的不足,二者相得益彰,共同促进“人民当家作主”的落实。

四、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的辩证统一

在唯物辩证法的视域下,全过程人民民主中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的辩证统一,主要体现为国家意志是在人民民主的基础上集中起来的,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人民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人民民主简单来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权力由人民行使。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既是一个整体概念,也是一个个体概念。对人民内容的不同界定,就会产生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不同民主制度与民主原则。在当代中国,人民既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12],又指其中的一分子。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人民民主体现为一套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原则和制度安排。从国体层面来看,人民民主指“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从政体层面来看,人民民主指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自己的权力。从领导层面来看,人民民主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将人民凝聚为一个有机集合体,共同掌握国家权力。从国家意志的层面来看,人民民主指全面依法治国,指党和国家必须依据宪法治理国家。从民主运行原则来看,人民民主指民主集中制,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在具体制度上,人民民主指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等基本的政治制度。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国家意志

从广义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国家意志体现为“国家信奉的理想信念、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2]和“国家坚持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以及国家建设发展的道路、方针政策”[2]。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13]列宁在《矛盾的立场》一文中指出:“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14]参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断,笔者认为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国家意志的核心和基本表达形式是法律。理论上,法律是指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总和。正如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所说:“人的最高关系也是法律规定的关系,是人和法律的关系,这些法律之所以对人有效,并不是因为它们是人本身的意志和本质的法律,而是因为它们居于统治地位,违反它们就会受到惩罚。”[15]在我国,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统治阶级,因此我国的法律就是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中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的辩证统一

首先,全过程人民民主中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是对立中的统一。因此,我们不能忽视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具有相互分离和相互排斥的趋势,需要警惕和防范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走向绝对的对立。前苏联的政治实践使其国家的意志日益蜕变为与人民对立的意志,国家也因此陷入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的绝对对立的困境中,最终迈向解体之路。在我国“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民这一主体在政治中被绝对化,导致“人民民主”走了“大民主”的弯路,给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现代化发展留下了惨痛的历史教训。

其次,全过程人民民主中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的统一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体现为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国家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当人民作为整体意义上的人民时,人民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意志。当人民作为个体意义上的人民时,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人民意志与国家意志相统一的基础。民主集中制是列宁民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是我国国家意志形成的重要原则。我国国家意志的形成过程就是人民个体的意志在人民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成为国家意志的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集中领导下的民主,也是人民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个体意义上的人民通过人民民主制度,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平等交流、平等协商,形成生动活泼的政治生活。在此基础上,通过党的集中领导,根据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集体等原则,将人民个人的不同意见统一成人民整体的意志,进而将人民整体的意志集中为以法律为主要形式的国家意志。因此,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指导下形成了统一。

本文论证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中四对范畴间的辩证关系,为深刻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新视角,但仅仅从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中四对范畴间的辩证关系来理解唯物辩证法视域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远远不够的。实际上,唯物辩证法视域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还包含实践与理论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来源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中国民主实践的探索与总结;另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产生为今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提供了理论遵循。因此,要深刻而全面阐述唯物辩证法视域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还需具体呈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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