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森法律效力理论的研究

2023-03-06 20:26史晓孟
法制博览 2023年3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效力规范

史晓孟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一、凯尔森法律效力理论提出的背景与思想渊源

(一)社会背景

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两次的工业革命给人类生活带来了繁华也使人类的精神世界发生了变化。法理学领域中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在法律理念上人们开始警惕形而上学和政治意识形态,不再仅仅专注于自然法学。法哲学家们开始重新寻找法学方法自主论和认识论的基础,视价值高于事实,这样才能将法律与其他社会性科学分别开,从而保证法律在科学上的有效性。

在20世纪的上半叶,凯尔森所居住的奥地利是科学、哲学、文化理论均繁荣发展的时代,二战前这里先后出现了很多带有时代色彩的理论和学术观点,如逻辑实证主义、哥德尔主义、经验批判主义及维特跟纯粹法学等,这些思想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又深刻的影响,并成为学者们批判及研究的对象。[1]这样的社会背景给凯尔森致力于法学的独立化和科学化理论研究提供了视角和方法,在他看来法是无处不在的,从国家到个人,通过法律内部的调整与控制,将社会的各个方面都纳入法律体系中去,便可以达到服务社会,统治国家的效果。

(二)思想理论渊源

首先,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凯尔森的思想理论对整个世界的法律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在最基础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上凯尔森是受到新康德主义的影响。在19世纪末的德国,新康德主义的出现使得法学界又兴起了一个法学流派,它反对唯物主义倾向并想利用唯心主义思想去修正康德的思想,使人们的主观精神价值得以提升。凯尔森早年提出的法律科学,就是在法学的研究中引入新康德主义的思想,康德的先验证明成为凯尔森寻求纯粹性知识的主要理论工具,为他开创纯粹法理论奠定了基础。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中的“纯粹性”,就是将基本规范和法律规范分离,反对将任何意识形态及价值标准带入法律研究中。事实上,在凯尔森的学术生涯中不论是基本规范理论,还是其法律体系中的理论目的、方法,都受到了新康德主义的影响。[2]

其次,基于“纯粹性”的有效性理论也对凯尔森的法律效力理论产生了影响。19世纪自然法学的发展让实在论也有了进展,为凯尔森创造一个纯粹性的法学的目标提供了契机。此时的康德主义认为只有经验事实才是真实的,因而纯粹法学也只主张研究实证法,而不研究法律目的、实质等其他非经验问题。凯尔森把他的法律理论称为“纯粹法”,是想要在两方面体现“纯粹”的效果:第一,纯粹的法律要脱离任何的意识形态,法律规范的逻辑分析要避免受到道德或争议的约束,尽量不对法律制度作出价值判断;第二,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以及法的社会学研究中,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影响从而对法律的形式或性质产生影响的研究,都是不属于纯粹法理论的研究。

二、凯尔森法律效力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理论是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凯尔森将法律效力分成两个部分:法律制度的效力和法律规范的效力,并着重分析了法律规范的效力。在约束性方面法律规范和法律效力类似,权力机关一旦制定了一项法律规范,它的存在就是有效的,就应当得到遵守。但是法律效力又是法律规范的特殊存在,首先,“应该”和“是”之间有区别,一方面,凯尔森不认同自然法的复兴认为的实证法有效性需要价值证明,若是在实证主义立场上基于对实证法意义去做真实的描述,法律规范存在即为有效;另一方面,他也不认同社会法学派过于强调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的观点,认为规范意义上的“应该”和实际中的“是”不同,制定的法律规范拥有了效力就可以被适用。其次,“命令”和“规范”之间也有区别,奥斯汀将法律等同于命令,凯尔森则将命令替换为规范,他认为,命令所具有的拘束力仅针对其指向的人,并且只有当该人应该按照命令的要求行事时,命令才是规范。“命令”和“规范”之间的差异也体现出凯尔森想要避免出现法律强制力就是法律效力这种观点。

(二)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关系

关于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凯尔森提出了一个新观点即二者是不同的。凯尔森依据自身的规范论提出了法律效力理论,认为法律拥有了效力,法律规范就有了强制力,人们要遵守和运用法律规范,按照法律规范办事;对于法律实效他认为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去行动,规范得到了实际应用和遵守。它们二者之间的指向是不同的,法律是属于“应当”的规范性领域,例如,当有人不遵守抢劫的法律规范时,我们不会认为这个法律规范没有效力,它对于已经违反规则实施抢劫的人是更具有效力的,因此法律规范就算在不具备“实效”时,规范也是有效力的。尽管凯尔森认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概念不同,同时也指出就整个法律秩序而言它们也是密切相关的。规范要被视为有效就只能在规范体系内或有效秩序的整体中,实效不是有效性的理由,仅仅是有效性的一个条件,当现实的实际法律效力不再符合预期的法律规范和秩序时,法律效力就不复存在。

(三)法律效力的范围、理由及层级结构

法律生效的形式要件,是法律效力的维度或范围,学界中大家通常认为法律的效力范围就是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以及属人效力这三个范围。凯尔森则提出了第四个效力范围,即法律规范的属事效力范围,这一效力范围指的是法律规范对怎样的事情具有拘束力,同时也可以解决国家在与国民的关系中应当拥有多大权力的问题。从传统的三维到四维,凯尔森让法律效力理论在范围划分上更加严谨。

法律效力的根本依据,是法律效力的理由。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源于道德、正义和公众认可,制定良好的法会让人们由衷尊重并信守法律;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个事实概念,规则只有被遵守、适用、规范目的得以实现时,方才有效。但是凯尔森反对自然法学派认为的法律效力在于它遵守了一定道德的观点;也反对提出法律规范的事实有效性即法律规范有效性的原因的社会法学派的观点,他认为法律规范不是因为它遵守了道德也不是因为它符合现实才有效,它是独立且纯粹的。[3]

法律效力是具有层级结构的,法律的效力理由和基础规范一起形成了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其中作为法律规范体系内最高的基本规范将法律规范的制定权下放,进行层层授权或委托,按有效性的高低分为高层次和低层次的规范,较低层次的法律规范效力是从较高层次法律规范效力中得来的,整个法律体系内的法律规范效力都归于一个基本规范,即构成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规范的效力依据。

三、对凯尔森法律效力理论的评价

(一)积极评价

凯尔森及其法律理论在法学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至今仍是最受重视的法学家之一。但凯尔森并未局限在他自己的理论中,他不仅在法学上颇有建树,在政治学以及科学领域也有所涉猎,因此虽然他提出了纯粹法理论,但是他也没有完全忽视哲学、心理学等其他学科对于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因而就算凯尔森的法律效力理论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待以分析讨论,但其光辉之处是不能掩盖的。在凯尔森的许多作品中我们都能看到他对自己的每一个理论其实都做了充分的调研论证,面对各个学者提出的问题与不解他作出了积极回应,对自己的理论也做出了更加深刻的阐释。在方法论上凯尔森运用了规范的逻辑分析方法对法学进行了研究,他的法律效力理论在维持法律秩序的准确性和统一性上都具有现实的意义,他以其独特的思想开辟了法律效力理论的新领域,尤其是对于致力于法制建设的我国,凯尔森的法律效力理论在形成层次分明的法律效力体系、建成统一的法律法规上是有参考意义的。

(二)消极评价

凯尔森在他的整个学术生涯中都在追寻纯粹的法学理论,这一创新理论所作出的突破因为其过于极端受到了很多学者的抨击。凯尔森认同法律和道德都属于规范的同一领域,但他没有用相同的标准去看待它们二者的有效性是否要受到“实证”的检验。在法律规范的有效性问题上,他坚持新康德主义,但是在道德规范有效性上,他又选择了实证主义的观点。实际上按新康德的理论,道德和法律一样,不应当用实证的、社会等要素去对其进行说明,它是在纯粹意志范围内的,意志则不指向任何对象,它只关心“应该”。凯尔森却在“应该”的意志中排除了道德,仅保留了法律,在法律效力上,凯尔森严格遵循逻辑规范原则,他主张不考虑伦理和社会效果,只研究法律的逻辑,这必然会使他忽视法律背后的现实原因。凯尔森认为他的理论是纯粹的,但他不关注社会生活和经济变化形式对法律的渗透和影响,忽视政治意识伦理观念对法律的影响,势必会导致他的理论脱离实践。

四、凯尔森法律效力理论对当代中国法治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

自从法律效力的内涵被凯尔森开创性地从两方面进行区分后,哈特、拉兹等学者便也开始探讨起与之相关的理论。凯尔森关于法律效果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的观点,由于其逻辑严密性,不仅影响了分析实证主义阵营中相关理论的研究,还为社会法以及新自然法学确立了一个理论课题,这对中国法学界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学者被他的理论研究所吸引。从现有著作来看,在法律效力的研究上我国学者仍需努力,在研究上对于法律效力的概念还没有深入到其本质和渊源,研究到的还仅仅是皮毛。对于维护法律有效运行,国家的强制力只是其中一个条件,但是在我国有时国家的强制力会直接同法律效力及法律的正当性挂钩,若是如此就会丢失法制应有的价值。[4]因此在我国古代长久以来的法治思想“人治”的压力下要想要有所突破,深化和发展马克思法律理论,就需要更进一步发掘法律效力的实质,并对凯尔森法律效力理论进行全方位的借鉴与研究。

(二)实践意义

建立和维护法律秩序需要法律效力作为核心,控制和调整法律秩序的关键在于法律效力,若不解决法律效力的问题,就不可避免其他因素对法治的干扰。凯尔森的效力理论首先可以实现科学立法。立法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关系到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以及实现法律规范的预期效力,注重立法技术,有助于实现科学立法,减少弊端的出现从而达到立法的目的。凯尔森的法律效力理论通过维护法律话语的独立价值来保证法制的实现,他将重点放在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明确性以及统一性,其法律效力等级结构理论的提出不但实现了母法作为子法制定依据的需要,还平衡了不同国家机关对于立法权限的划分,使法律体系结构更加井然有序。在当前的法律实践中我国仍存在例如立法上的法律规范冲突问题、效力等级混乱问题,为建立一个等级分明、结构严谨统一的法律体系,深入学习凯尔森的法律效力理论对提高我国的立法水平,实现科学立法有着重要意义。

其次,具备明确效力的法律规范有利于执法、司法和守法。法律效力给予了法律权威,当法律规范具备合法效力来源时执法司法守法才有意义。执法的前提是“普遍、正常、肯定”,法律规范不仅需要普遍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理由,还需要法律效力客体对效力理由的承认和服从,如果法律规范具有明确的效力,就会更有利于执法。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一项特殊活动,如果法律规范的效力混乱,就难以解决法律纠纷、违法犯罪问题。法律规范之所以被人们所遵守,是因为其是一个由合理法律效力链条所形成的法律效力体系,因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也是保证良好法律秩序的关键。

五、结语

在凯尔森著作的译本愈渐增多的情形下,国内学者也逐渐更积极地去研究凯尔森的法律理论,没有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价值因素参与的实证主义法学,尤其是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这种纯粹理性的法律思维值得借鉴。为保证我国社会秩序化发展,在法治建设中有必要构建一个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秩序,而将凯尔森法律效力理论适当应用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中也不失为一个良方。我们要在了解我国的具体国情的状况下加强法治意识,更好地吸收借鉴凯尔森法律效力理论中可以在我国适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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