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而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权难以保障,经常被迫超长“待机”,源于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与传统就业形态“企业+雇员”的用工模式相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通过平台自主接单承接工作任务并获得报酬,劳动用工任务化、计件制更具有普遍性。在“接单越多报酬越高”的绩效考核机制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即使“想停也不能停下来”,能够正常休息自然就成了奢望。
从深层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长期高负荷运转,被“困”在工作时长里难以正常休息,还在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缺乏顶层法律设计。虽然在现实中,部分权益意识强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或相关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更多新就业群体还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以及“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的情形。目前,我国相关劳动法律规范并没有对上述两类用工方式建立明确的工时保护规则。如此不仅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追求高收入本能的驱使下,将延长工作时限作为提高收入的被动选择,也让平台对以计件绩效考核机制提升工作效率产生过度依赖。鉴于此,切实强化法律对该类群体休息权益的顶层设计,也就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