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系大圣公司负责人,2020年9月,大鹏公司与大圣公司产生合同纠纷,经法院受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大鹏公司申请,依法就地查封了大圣公司的机器设备,并指定张某保管,明确告知查封财产不得转移、出卖、出租。
2021年4月,张某私自将上述被查封的设备转移至邻市。同年5月,大鹏公司在不知道上述设备已转移的情况下,与大圣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大圣公司分期履行还款义务,但明确约定不解除对大圣公司机器设备的查封。后因大圣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依大鹏公司申请立案恢复执行,经现场调查发现该批设备已被转移处置。法院即刻向大圣公司、张某送达限期追回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通知书,要求张某限期追回擅自处置的机器设备。但张某未予追回,也未如约履行和解协议。
经过调查审理,张某擅自转移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到案后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本案是典型的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案例,具有警示教育意义。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当事人未经法院允许,不得擅自处置。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不仅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相关责任人亦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