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国家资本主义思想的文本研究

2023-03-05 20:19何火萍
关键词:列宁资本主义国家

何火萍

(南方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515)

“国家资本主义”最早是一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范畴。列宁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资本积累、资本集中理论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这一概念,形成了相关理论。目前,国内已有不少关于“列宁国家资本主义”的研究论文公开发表。例如,彭五堂(2014)分析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国家资本主义”概念的界定,认为它是一种经济形式或经济成分,而不是一种发展模式;是一种经济手段,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发挥不同的作用。[1]李红梅(2016)研究列宁国家资本主义思想的演进及其启示,即这一思想经历了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直接过渡”到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迂回过渡”的过程。[2]杨承训(2018)提出马克思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理论分两个层次,一个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一个是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改造私人资本的一种形式。[3]在研究观点上,已有研究提出了一些很有见地的看法,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启发;在研究内容上,不仅研究列宁的“国家资本主义”理论,而且涉及毛泽东的相关思想;在研究方法上,注重历史与现实的结合,揭示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启示,或者驳斥西方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指责。然而,较少文章聚焦于列宁的文本来解析“国家资本主义”,这给本文的研究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因此,本文聚焦经典作家的文本,在详细分析具体文本的基础上,来探讨列宁“国家资本主义”思想,从而厘清其理论本质。

一、国家资本主义概念的萌芽

作为第一个详细阐述国家资本主义理论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杜纳耶夫斯卡娅在其论文集《马克思主义-人文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理论》中指出,国家资本主义的概念始于马克思的分析,马克思曾提到如果资本集中达到了所有资本集中于“单一资本家或者……单一资本主义社会”[4]的程度。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最早产生国家资本主义的思想萌芽。

的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入手来分析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提出自由竞争必然引起生产集中,而且预见到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垄断,提出了垄断的思想。马克思不仅精辟分析资本的生产过程,而且深入分析资本的积累过程,即剩余价值资本化的理论。马克思认为,生产集中要求资本家必须有更多的资本,而单个资本依靠剩余价值资本化来增大资本总额的资本积累过程较为缓慢。因而,为了适应竞争和生产集中的需要,便出现了资本积累的另一种形式,即资本的集中。马克思在分析集中问题时,曾指出“竞争和信用”是资本“集中的两个最强有力的杠杆”[5]。资本集中能够把分散的单个资本集中合并成为大资本。因此,马克思在论述资本集中的趋势时讲到,“在一个生产部门中,如果投入的全部资本已融合为一个单个资本时,集中便达到了极限。在一个社会里,只有当社会总资本或者合并在唯一的资本家手中,或者合并在唯一的资本家公司手中时候,集中才算达到了极限”[5]。在这里,马克思对竞争发展进行分析,科学地预见了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必然产生垄断的趋势。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还对垄断组织的萌芽形态进行了分析,指出在信用制度的基础上,除了已有的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外,出现了资本主义股份公司。而股份公司的出现,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生重大的变化。与私人资本相比较,股份公司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态,表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由单个资本家的所有权形式转化为若干个资本家集体的所有权,个别的私人资本转化为集体的社会资本”[6],股份公司是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占有制的范围内对资本组织形式的一种调整。恩格斯在整理出版《资本论》第3卷时,考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发生的深刻变化,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有关论述做了增加补充,阐明了卡特尔等垄断组织形式的出现及其意义,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的思想。[7]

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预见到了垄断产生的必然性,而且提出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思想和理论。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生产力的迅猛发展要求在生产关系上突破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限制,迫使资本家在资本主义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扩大生产的社会性质,“使大量生产资料不得不采取像我们在各种股份公司中所遇见的那种社会化形式”[8]。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发展,当生产资料或交通手段由股份公司来管理也不适合时,就会出现资产阶级国家的直接管理。然而,恩格斯明确指出:“无论向股份公司的转变,还是向国家财产的转变,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8]股份公司是属于资产阶级的财产,即使转化为国家财产,也不会改变事情的本质,因为“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越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削更多的公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8]。由此,晚年恩格斯阐发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两个本质特征”[9],一是资本主义国家掌握生产资料、生产力,二是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由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生产力的资本属性,它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

综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竞争引起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竞争带来垄断,以及对股份公司发展的分析、对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预见,这些思想都成为列宁的国家资本主义概念及其理论的来源。

二、列宁国家资本主义思想的文本分析

列宁在马克思、恩格斯等前人研究工作的基础上,不仅提出了“国家资本主义”范畴,而且构建了国家资本主义理论。纵观列宁的文本,他在1918年5月的《论“左派”幼稚性和小资产阶级性》(以下简称《论“左派”幼稚性》)中坦言,他“关于国家资本主义的言论”在革命前的《大难临头,出路何在?》这本小册子中已经写到了。而《大难临头,出路何在?》(以下简称《大难临头》)一文写于十月革命前的1917年9月。从十月革命前一直到列宁最后的“政治遗嘱”《论合作社》,列宁关于“国家资本主义”的论述散见于各篇论著、讲话、报告之中,贯穿于列宁领导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整个过程。一般而言,苏俄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可以分为十月革命时期、战时共产主义时期、新经济政策时期三个阶段①,本文也从这三个时期来分别介绍列宁的“国家资本主义”思想。

(一)十月革命时期

如上所述,列宁在1918年自述,“国家资本主义”这一语词最早在其文本中出现是1917年9月的《大难临头》。列宁在该文献中写道:“……真正革命民主国家中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必然会是走向社会主义的一个或一些步骤!……因为社会主义无非是从国家资本主义垄断再向前跨进一步。换句话说,社会主义无非是变得有利于全体人民的国家资本主义垄断,就这一点来说,国家资本主义垄断也就不再是资本主义垄断了。”[10]然而,在这段文字中,列宁并没有直接使用“国家资本主义”这一概念,而是把“国家资本主义”与“垄断”组合起来,使用“国家资本主义垄断”的表述。从构词上看,“国家资本主义垄断”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非常相似。“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这一马克思主义概念同样是由列宁提出,他在1916年上半年写的《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新阶段》中阐明,在金融资本时代,垄断组织和国家政权相结合,形成国家垄断资本主义。[11]那么,“国家资本主义垄断”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两个类似概念有无区别?

在《大难临头》一文中,列宁进一步解释:“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的最充分的物质准备,是社会主义的前阶,是历史阶梯上的一级,在这一级和叫作社会主义的那一级之间,没有任何中间级。”[10]

对照以上《大难临头》的两处引文,第一个指出“社会主义”是“国家资本主义垄断”的进一步发展,第二个强调“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的前一阶段和基础。因此,从内涵上看,“国家资本主义垄断”就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而从列宁的自述可以推断“国家资本主义垄断”就是“国家资本主义”,因此“国家资本主义”也就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

并且,列宁在《大难临头》中强调革命民主政府要通过强制手段对资本家实施严厉监督,详细论述了“监督”的方法,包括:银行国有化;辛迪加国有化;强迫工业家参加联合组织;实行消费品配给制,国家调节消费等。这就表明,革命胜利后要实行“由工人和农民对地主和资本家的监督”[10]。而银行、辛迪加都是革命前的垄断资本主义,工业家是掌握着垄断资本主义的资本家。因此,这些监督政策也就是列宁在本文献中所提出的国家资本主义政策,这一时期的国家资本主义是由工人代表国家控制垄断资本主义,是要走向社会主义的国家资本主义。

(二)战时共产主义时期

1918年4月列宁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做关于苏维埃政权当前任务的报告中,使用了“国家资本主义”这一范畴。他自问自答:“苏维埃政权下的国家资本主义意味着什么呢?”“在目前实现国家资本主义,就是实行资本家阶级曾经实行的计算和监督”“如果我们俄国有了国家资本主义,那么过渡到完全的社会主义就会容易,就会有把握,因为国家资本主义是集中的,有计算和监督的,社会化的,而我们正好缺少这些。”[12]这一时期,俄国苏维埃政权已经成立半年,在对资本主义大工业实行剥夺、没收和国有化之后,国家资本主义就是“在严格的劳动纪律的原则上、在严密的组织内、在正确的监督和计算的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经济”[12],并且提到了“计件工资”“泰罗制”以及“吸收专家”,但未对“国家资本主义”作详细说明。

几乎是在同一时期1918年5月《论“左派”幼稚性》这一论战性文章中,为了彻底反驳“左派共产主义者”对苏维埃共和国实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政策的抨击,列宁在该文中集中阐释了“国家资本主义”。

第一,国家资本主义具有进步的性质。列宁多次肯定国家资本主义具有积极进步意义,“如果国家资本主义在半年左右能在我国建立起来,那将是一个很大的胜利,那就极其可靠地保证社会主义一年以后在我国最终地巩固起来而立于不败之地”[12]。也就是说,在一个小农占人口多数的条件下,苏俄当时占优势的是小商品生产,相较于小农经济,国家资本主义具有显著的进步性。

第二,作为一种经济成分的国家资本主义。列宁分析苏俄的经济制度“既有资本主义的也有社会主义的成分、部分和因素”[12],其经济结构包含五种成分:(1)农民经济;(2)小商品经济;(3)私人资本主义;(4)国家资本主义;(5)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是不同于私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介于私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一种经济成分,并且国家资本主义是要迈向社会主义的经济,具有过渡性质。

第三,作为一种经济政策的国家资本主义。在该文献中,列宁讲到“根据国家资本主义原则来整顿好全国性的大生产组织”[12],就是从经济政策的角度来看待国家资本主义。

首先,是“计算和监督”。在这一时期,列宁多次把国家干涉、计算与监督称为具有国家资本主义的性质。实际上,列宁最早在十月革命之前的《国家与革命》中讲到“计算”和“监督”,即“由武装的工人、普遍武装的人民”代替资本家和官吏,“去监督生产和分配,计算劳动和产品”[13]。由此,可以推论得出,“计算”是计算生产力要素,包括下达生产指标、分配生产资料、安排劳动力,也就是实行指令性的计划经济体制。“监督”则是改变资本主义生产中工人阶级处于资本家支配之下的“异化”状态,企业在“武装工人”的支配下,与怠工行为展开斗争、监督企业主和商人、维护生产秩序以及监督产品分配。

其次,发展工业国家资本主义。列宁在《论“左派”幼稚性》中指出,“‘培植托拉斯’(即培植‘国家资本主义’)”[12],还提到了这一时期实行的其他经济措施,包括“实行国有化,实行没收”[12]。托拉斯是一种垄断组织,如前所述,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的竞争带来了集中,集中达到一定程度形成垄断,“一个工业部门的生产总量,往往有十分之七八集中在卡特尔和托拉斯手中”[11]。所以,托拉斯这样的垄断企业是生产社会化程度极大提高的体现,能够组织规模生产、改进技术以及获得经济效益。因而,国家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经济政策,包括没收所有大的资本主义企业,对大工业、大企业实行国有化经营,而这些大工业、大企业也就是十月革命之前的垄断资本主义经济。

进一步来看,“计算和监督”与“实行工业国家资本主义”这两个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措施,二者之间有着内在联系。也就是,没收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企业,不仅使之处于工人政权的控制和监督之下,而且使之国有化、采取国有化经营。

第四,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的两种方式。列宁在该文献中列举了国家资本主义的两个具体例子,一个是德国,一个是苏维埃俄国。德国在现代科学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起了现代资本主义工业,建立起了国家主导的工业化,而苏维埃国家直接是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建构了“使千百万人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中严格遵守统一标准的有计划的国家组织”[12]。也就是说,苏俄已经实现了无产阶级在国家中占统治地位,在经济领域对生产和分配实行全民的“计算和监督”,但是还需要以德国为样板,学习德国的国家资本主义,发展机器大工业,提高大生产及其技术水平。列宁进一步指出,这两个国家不仅是最具体的国家资本主义的代表,而且体现了实现社会主义两方面的具体条件,一个是“经济、生产、社会经济条件”,另一个是“政治条件”。[12]从这个意义上,国家资本主义不但有不同的表现形态,而且可以与不同的社会制度相结合。无产阶级国家、社会主义制度同样可以“同国家资本主义结合、联合和并存”[14]。

考察以上文献,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国家资本主义政策与第一阶段有一定的承继性,都包括国有化政策、对企业进行计算和监督。相较而言,列宁这一时期的相关论述内容更丰富,特别是明确提出了国家资本主义具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两种典型方式,反映了列宁思想的变化和发展。

(三)新经济政策时期

1921年4月,列宁在《论粮食税》一文中针对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僵化问题,再次论述了“国家资本主义”问题。列宁明确指出:“凡是有自由贸易成分以至任何资本主义成分的地方,都已经有了——这种或那种形式、这种或那种程度的——国家资本主义”[14]“实行粮食税,发展农业和工业间的流转,发展小工业。流转就是贸易自由,就是资本主义”[14]。贸易即商品交换、商品买卖活动,也就是发展商品经济。对照这两句引文可以看出,列宁认为,自由贸易必然产生国家资本主义,而贸易自由就是资本主义,因此,列宁把国家资本主义归结为具有资本主义的性质。

接下来,列宁在文中阐述了发展“国家资本主义”所需要的四种经济形式:即租让制、合作社或者合作制、委托代销、租借制。第一,租让制是由苏俄政府与最先进的西欧资本主义企业直接订立合同,允许国外大资本家承租大企业,发展大工业,提高苏俄的生产技术水平。第二,合作制是把千百万居民即小商品生产者、小资产阶级集中起来,组织成小业主合作社,采取合作经营,从而“便于计算、监督、监察以及便于推行国家和资本家之间的合同关系”[14]。第三,委托代销是国家干预资本循环过程中的销售环节,也就是国家与资本家、商人实行合作,由资本家来销售社会主义工厂生产的产品以及帮助国家“收购小生产者的产品”[14]。第四,租借制是“国家把国有的企业或油田、林区、土地等租给企业资本家”[14]。因此,这四种经济形式意味着,国家资本主义就是在无产阶级国家中允许外国资本主义以及国内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把资本主义经济、商品经济纳入对应的国家资本主义发展轨道。由此,《论粮食税》这篇文献中的国家资本主义意味着允许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商品经济。

1922年3-4月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列宁作俄共(布)中央委员会政治报告,提出“共产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资本主义”[15]的概念,进而给“共产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资本主义”下了一个定义:“就是我们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范围的资本主义,这种国家资本主义是同国家联系着的,而国家就是工人,就是工人的先进部分,就是先锋队,就是我们”[15]。简言之,“国家资本主义是我们应当将之纳入一定范围的资本主义”[15]。因此,国家资本主义是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控制下的资本主义经济。

因而,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对国家资本主义的论述,与之前相比较,在苏俄经济实践中创新性地实施了国家资本主义的“四种经济形式”,并且列宁还从普遍与特殊的辩证关系、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相结合的哲学高度来审视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形态的国家资本主义。

1923年1月,列宁在其最后阶段的“政治遗嘱”《论合作社》中提到了“普通的国家资本主义”“特别的国家资本主义”[15],前者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资本主义,后者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资本主义。并且,列宁深化了对合作社性质的认识,强调在国家支配着大的生产资料、无产阶级掌握着国家政权的条件下,合作社就是“社会主义的制度”[15],提出通过合作社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思路。这就反映列宁对合作社的整个看法发生了根本改变。

三、对列宁国家资本主义思想的评析

列宁关于“国家资本主义”的相关论述贯穿十月革命之前、战时共产主义的非常时期、新经济政策时期,到最后的“政治遗嘱”,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次根本创新。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深对这一思想的理解。

第一,国家资本主义是一个经济范畴,是列宁社会主义经济学理论的重要内容。

列宁在《论“左派”幼稚性》中,明确了“国家资本主义”是“经济范畴的术语”[12]。正如本文第二部分所介绍,作为一种经济范畴的国家资本主义,实际上是列宁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理论,它不仅表现为政府主导型的经济体制、经济政策,还表现为特定的经济形式。

列宁的国家资本主义具体政策既有连续性,又有明显的阶段性。连续性体现为十月革命与战时共产主义两个时期的国家资本主义政策具有一定的共性,都包含着对革命前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实行国有化,以及对企业进行“计算”和“监督”,以发展生产、增加产品。

但政策的延续性中又有阶段性的不同。列宁在革命前夕即提议对大工业大企业实行公有制政策,1918年夏战时共产主义时期正式颁布法令加快国有化速度,到战时共产主义末期全部工业实行国有化。另外,阶段性还体现为,列宁的国家资本主义思想在不同时期侧重点不同。十月革命时期主要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角度来阐述国家资本主义,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增加了国家资本主义两个具体条件的新认识,新经济政策时期注重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阐发国家资本主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列宁对于合作社的认识前后发生了根本变化。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合作社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经济形式,主要是允许农民做买卖、发展商业。而在最后时期的《论合作社》中,列宁透过合作社的自由工商业原则,看到了合作社制度使得无产阶级和农民结成了联盟,也为无产阶级对农民的领导提供了保证,因而合作社不再是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国家资本主义属性,而是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

第二,列宁对国家资本主义的认识经历了从非资本主义性质到资本主义性质的变化。

首先,新经济政策之前,列宁的国家资本主义政策不具有资本主义性质。

引用《大难临头》中的同一段文字:“社会主义无非是从国家资本主义垄断再向前跨进一步。换句话说,社会主义无非是变得有利于全体人民的国家资本主义垄断,就这一点来说,国家资本主义垄断也就不再是资本主义垄断了”[10]。如前所述,“国家资本主义垄断”即“国家资本主义”,因而,引文第一句话,“国家资本主义”是走向社会主义的中间阶段,具体指的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国家资本主义;第二句,“社会主义”就是有利于人民的“国家资本主义垄断”即“国家资本主义”,指的又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资本主义;第三句是对第二句补充解释,即有利于人民的“国家资本主义”不再是资本主义垄断。第二、三句对照起来看,可以得出革命胜利后的“国家资本主义”不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垄断。

如第二部分所述,列宁在革命前即十月革命时期的《大难临头》,以及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论“左派”幼稚性》这两篇文献中,苏俄所实行的国家资本主义政策都涵盖没收资本主义大资本,实行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笔者认为,需要区分看待这两种国家资本主义政策的性质。

没收大垄断资产阶级,对大企业实行国有化政策,而国有化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因而明显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也正因如此,在十月革命后的第二个月即1917年12月,列宁提出大规模没收所有资产阶级的财产之后,明确认定十月革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16]

而对企业进行计算和监督,则是走向社会主义的步骤,具有过渡性质。在1918年3月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中,列宁强调提出必须把整个经济工作和政治工作的重点从“用武力镇压剥削者”转到“管理”上来[12],即从直接剥夺资本家转到对国有化企业和整个经济的生产和分配实行计算和监督。列宁解释说,实行计算和监督“绝不意味着放弃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社会化,而是提出了一个转到同资本作斗争的新阶段的任务”[17]。由此,列宁间接地表达了,在企业中实行工人对生产和分配的计算和监督还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但是,在工人掌握国家政权的情况下,这一国家资本主义政策具有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性质。

其次,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转而认为国家资本主义具有资本主义性质。

如前所述,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国家资本主义是要发展资本主义,把资本主义纳入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管制之中。对于这一思想创新,列宁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承认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客观实在性。列宁始终认为,资本主义是“小生产和交换的自发产物”[14],因而是不可避免的,无产阶级国家要允许小生产者贸易自由,允许发展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第二,充分肯定资本主义的历史进步性。“同社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是祸害。但同中世纪制度、同小生产、同小生产者涣散性引起的官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则是幸福。”[14]第三,利用资本主义的思想。列宁非常清醒地看到,从政治性质来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允许资本主义的发展,把资本主义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范围之内,是“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和方式”[14],是小农经济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第四,限制资本主义的思想。1922年,列宁在共产国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指明:“……我们在设法建立合营公司。……这种公司的资本,一部分属于私人资本家,而且是外国资本家,另一部分属于我们。第一,我们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学习做生意,这对我们是必要的。第二,如果我们认为必要,我们随时都可以取消这种公司……”。[15]在这一论述中,列宁之所以明确提出可以随时取消无产阶级国家与资本家组建的合营公司,原因不外乎合营公司仍遵循价值规律,没有取消利润最大化的资本主义关系,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由此,列宁认为可以随时停止发展资本主义。

因此,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的国家资本主义政策即允许资本主义发展,具有资本主义性质。而在此之前两个时期的国家资本主义政策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或者过渡性质,不属于资本主义性质。之所以列宁对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看法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原因是国内环境的改变。战时共产主义时期,苏俄采取“加快国有化”这一国家资本主义政策,以期“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一国首先建设社会主义。但是1921年初,苏俄爆发喀琅施塔得水兵暴动,新生政权遭遇巨大的危机,推动列宁反思继续实施以余粮收集制为核心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问题,转向实行以粮食税为开端的新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说明,列宁认识到俄国是一个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国家,俄国主要是小农经济,因此必须正视小农经济的客观存在,允许农民和小商人自由买卖,允许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存在和发展,进而利用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来发展经济。但是列宁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回答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还局限于经典作家的一些原有论述。因此,列宁认为在经济政策上恢复商品货币关系,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发展资本主义,仍属于资本主义的性质。必须指出的是,尽管列宁的国家资本主义思想有其局限性,但它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列宁国家资本主义思想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理论意义。

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最后一条即:“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8]。列宁不仅是理论家,而且是实践家。他不仅致力于政治理论研究,而且是一个经济学家,他在这两个领域都成为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倡导者并且做出了原创性贡献。[16]

具体到经济学领域,马克思、恩格斯主要研究工业革命后的19世纪中叶到下半叶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欧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规律,虽然他们在晚年给我们提供了垄断资本主义的分析,但是有必要对经典作家这一带有预见性的认识加以理论化[19]。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许多理论家包括伯恩斯坦、希法亭、考茨基、布哈林、卢森堡等都试图来研究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发展的新情况,但出现了严重的理论分歧。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列宁开始把目光投向世界资本主义政治经济领域,同时试图解决这一争论。他的帝国主义论对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进行了实证主义的研究工作,并首次提出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概念,认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意味着对生产和分配进行集中管理的物质基础已经完全成熟,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也是社会主义之前的最后一步。[16]到1917年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在《国家与革命》等著述中论及发展整个国民经济的计划方法,涉及国家资本主义政策,接着在《大难临头》中正式提出了“国家资本主义”思想。

正如列宁在1922年3-4月在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上作政治报告所总结的,之前所有的经济学著作都只使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资本主义”这一概念,从未论及共产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资本主义,马克思也没有探讨这一问题。但是,苏俄已经是无产阶级国家,“无产阶级,革命先锋队掌握着足够的政治权力,同时又存在国家资本主义”[15],其历史的特殊性突出地提出了如何对待国家资本主义的问题。列宁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一些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了理论创新,他的理论探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有益启发。而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不同的时期试验过多种政策、措施,试图为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找到合适的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其中有的实践证明是不成功的,而新经济政策利用市场、商品货币关系以及允许发展资本主义来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力,同时警惕资本逻辑对经济社会的腐蚀与危害,也就是列宁的国家资本主义措施,成了邓小平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的活水源头。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启动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征程,在邓小平的大力推动下,中国汲取列宁的新经济政策的基本做法,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引进外资,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逐步推进改革、扩大开放,走出了一条合适自身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邓小平所开创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也是对列宁思想的创新发展,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了新阶段,也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一个新突破。正是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以及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奋斗中探索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角度来考察,列宁的国家资本主义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北京大学王东教授、刘军教授认为,列宁国家观分为上、中、下三篇。上篇主要是从1916年下半年开始,直到1918年初,即十月革命时期;中篇是1918、1919、1920三年,被称作“三年内战时期”;下篇是1921年开始实行新经济政策之后。参见《马克思列宁主义源头活水论——时代观、国家观、社会主义观》(中篇),辽宁人民出版社,2020年。本文对列宁国家资本主义思想的阶段划分参照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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