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做好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宣传,提高规范用药水平,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会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等单位,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修编完成《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2年1号》,于2022年11月发布,代替《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0年1号》。
表1 水产养殖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表2 水产养殖食用动物中停止使用的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地西泮等畜禽用兽药在我国均未经审查批准用于水产动物,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不得使用。
表3 鉴别假、劣兽药必知
建议养殖者不要盲目听信部分药厂的推销和宣传!凡是称其产品为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必须有农业农村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号)和二维码标识。没有批号或未赋二维码的,依法应按照假、劣兽药处理。一旦发现假、劣兽药,应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举报!杜绝购买使用假、劣兽药!
水产养殖用兽药查询办法:可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国家兽药基础数据”中“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以及“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手机软件等方式查询。
表4 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六个不用”
说明:本宣传材料仅供参考,涉及的药品和管理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