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鹏杰
平等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价值理念之一,我们甚至可以说,追求平等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共识。但即便如此,“追求平等到底意味着什么”却仍然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西方的平等主义者在最近二十年来展开了一场激烈的争论。一方面,受罗尔斯的影响,不少平等主义者提倡,追求平等意味着我们应当避免让运气导致有些人过得比别人差——这种观点因此被称为“运气平等主义”(luck egalitarianism)。另一方面,还有不少平等主义者则主张,追求平等意味着我们应当努力去建立平等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去消除由运气引起的不平等——这种观点则被称为“关系平等主义”(relational egalitarianism)。①虽然也有学者把关系平等主义称为“社会平等主义”“社会关系平等主义”或“民主平等主义”,但为了避免产生误解,本文都把它们统一称为“关系平等主义”。事实上,关系平等主义之所以在最近二十年来蓬勃发展,正是因为有越来越多的平等主义者对运气平等主义感到不满,他们试图提出另一种平等理论来取代运气平等主义,从而在这两种平等主义的支持者之间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②对这场争论的概述,参见陆鹏杰:《平等的两种观念:审视分配平等主义与关系平等主义之争》,《道德与文明》2019年第4期。然而,本文试图表明,这场争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场错位的交锋,因为不少关系平等主义者实际上都对运气平等主义有所误解,以至于他们经常夸大这两种平等理论的不同之处。消除这些误解不仅能够让我们更加准确地把握这场争论,而且也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平等的理解。
“运气平等主义”这个术语最早是安德森(Elizabeth Anderson)提出来的,她用这个术语来指代德沃金(Ronald Dworkin)、科恩(Gerald Cohen)和阿内森(Richard Arneson)等人所支持的平等理论。安德森之所以把这些平等理论都称为“运气平等主义”,是因为她认为这些理论都主张,运气的不平等分配是不正义的。在她看来,阿内森的这段话便很好地体现了运气平等主义的核心精神:“分配正义关注的是如何补偿个体的厄运。有些人因好运而享福,另一些人则因厄运而受苦……分配正义规定,运气好的人应当把由于运气而获得的部分或全部收益,转移给运气不好的人。”①Elizabeth Anderson, “What Is the Point of Equality?” Ethics, vol.109, no.2, 1999, pp.289-290. 阿内森的这一段话,参见Richard Arneson, “Rawls, Responsibility,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Marc Fleurbaey, Maurice Salles & John Weymark eds., Justice, Political Liberalism, and Utilitarianis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80.自从安德森提出“运气平等主义”这个术语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也开始使用“运气平等主义”来指代德沃金、科恩和阿内森等人所提倡的平等理论。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德沃金和阿内森等人的平等理论一般都被称为“运气平等主义”,但他们的理论实际上有一些重要的差别。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差别在于:德沃金认为,为了实现平等主义的正义理念,我们应当避免让运气导致人们在资源方面形成不平等②本文所说的“运气”都指的是“原生运气”(brute luck),而不包括“选择运气”(option luck)。对这两种运气的讨论,参见Ronald Dworkin, Sovereign Virtu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pp.73-74.;而阿内森则强调,平等主义的正义理念要求我们应当消除的是由运气引起的福祉(welfare)不平等,而不是由运气引起的资源不平等。③Richard Arneson, “Equality and Equal Opportunity for Welfare,” 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56, no.1, 1989, pp.77-93.在这里,福祉不平等指的是人们在总体幸福水平方面的不平等,而资源不平等则指的是有些人比其他人拥有更多有利于提高个人幸福水平的工具。为了方便讨论,让我们把这两种运气平等主义理论分别称为“资源型的运气平等主义”和“福祉型的运气平等主义”。
与运气平等主义有所不同,以安德森和谢弗勒(Samuel Scheffler)为代表的关系平等主义则主张,平等主义的正义理念并不要求我们去消除由运气引起的资源不平等(或福祉不平等),而是要求我们去消除各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④Elizabeth Anderson, “What Is the Point of Equality?” pp. 287-337; Elizabeth Anderson, “The Fundamental Disagreement between Luck Egalitarians and Relational Egalitarians,”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 40, no. sup1, 2010, pp. 1-23;Samuel Scheffler, “What Is Egalitrianism?”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vol. 31, no. 1, 2003, pp. 5-39; Samuel Scheffler,“The Practice of Equality,” in C. Fourie, F. Schuppert & I. Wallinmann-Helmer eds., Social Equality: Essays on What It Means to Be Equal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pp.21-44.举例来说,针对目前愈发严重的收入不平等,资源型的运气平等主义会认为,如果这种收入不平等是由运气引起的,那么它就是不正义的。同理,福祉型的运气平等主义会主张,如果当前的收入不平等是由运气造成的,并且它还导致人们在福祉方面形成不平等,那么这种福祉不平等就是不正义的。但关系平等主义则认为,只有当收入不平等破坏了平等的社会关系,或者它本身就体现了某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它才是不正义的。至于什么样的关系才是平等的社会关系,依据关系平等主义者目前已有的论述,他们会这么来回答这个问题:平等的社会关系至少要让每个人都免于受到其他人的压迫、支配和歧视;或者从正面来说,平等的社会关系至少要让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平等的身份、地位和尊重(respect)。
按照安德森和谢弗勒等关系平等主义者的看法,关系平等主义之所以是一种与运气平等主义截然不同的平等理论,是因为运气平等主义把平等视为一种分配模式,而关系平等主义则是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平等。例如,谢弗勒就指出,平等并不是一种分配理念(distributive ideal),而是一种用来调节人际关系的道德理念。⑤Samuel Scheffler, “What Is Egalitarianism?” p.21.正因如此,关系平等主义者一直强调平等主义的核心目标应当是建立平等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平等地分配某些非关系性益品(non-relational goods)。在这里,所谓的“非关系性益品”指的是那些与人际关系无关而能够被人们独立占有的东西,比如食物、住所和金钱等等。相应的,我们可以把身份、地位和尊重等这些一旦脱离人际关系就不复存在的东西称为“关系性益品”(relational goods)。根据关系平等主义者的看法,运气平等主义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它只关注非关系性益品的分配,而忽略了社会关系具有更根本的重要性。例如,安德森便指出,由于运气平等主义把平等当作一种分配模式,所以它会认为,只要人们拥有相同数量的非关系性益品(比如收入、资源或福祉机会等等),他们彼此之间就是平等的。在她看来,运气平等主义只会把社会关系当作一种用来实现平等分配模式的工具而已;与之相反,关系平等主义之所以关注某些分配模式,则是因为这些分配模式可能有利于实现平等的社会关系,或者它们可能是平等的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但安德森强调,从根本上讲,关系平等主义关注的是社会关系,而不只是非关系性益品的分配。①Elizabeth Anderson, “What Is the Point of Equality?” pp.313-314.
总而言之,以安德森为代表的关系平等主义者认为,关系平等主义之所以是一种与运气平等主义截然不同的平等理论,是因为运气平等主义仅仅把平等理解为一种分配模式,它认为平等主义的目标只是平等地分配某些非关系性益品而已;但关系平等主义则是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平等,它认为平等主义的目标是建立平等的社会关系。接下来,我们将指出,这种观点实际上无法表明运气平等主义和关系平等主义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平等理论。
如前所述,运气平等主义的核心主张是,平等主义的正义理念要求我们应当避免让运气导致人们在资源方面(或福祉方面)形成不平等。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运气平等主义提倡,社会应当给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让每个人都能够拥有平等的资源(或者都能够达到相同的福祉水平)。然而,我们从运气平等主义的核心主张根本推论不出,它仅仅要求人们平等地拥有某些非关系性益品而已。恰恰相反,我们有很好的理由认为,运气平等主义会要求社会同样也应当平等地分配某些关系性益品。②Kasper Lippert-Rasmussen, “Democratic Egalitarianism versus Luck Egalitarianism: What Is at Stake?” Philosophical Topics,vol. 40, no. 1, 2012, pp. 117-134; Anca Gheaus, “Hikers in Flip-Flops: Luck Egalitarianism, Democratic Equality and the Distribuenda of Justice,” Journal of Applied Philosophy, vol.35, no.1, 2018, pp.54-69.举例来说,如果我们认为社会地位对人们来说是一种有用的资源,那么资源型的运气平等主义无疑就会主张,我们应当确保每个人都能够拥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同理,由于一个人的社会地位与他的福祉水平密切相关,因此福祉型的运气平等主义同样也会提倡,社会应当确保所有公民都能够拥有平等的社会地位。
由此可见,运气平等主义并没有主张,平等主义的目标只是平等地分配某些非关系性益品而已。相反,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运气平等主义有理由认为,关系性益品同样也应当成为平等分配的对象。而值得指出的是,自罗尔斯发表《正义论》以来,大多数分配正义理论所倡导的分配对象都不只包括非关系性益品,而且还包括各种关系性益品。比方说,罗尔斯本人所提倡的分配对象就包含了像权利、自由和机会等非物质性的东西③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48—49页。,而权利显然属于关系性益品。原则上,只要某些东西是人际可比较的,并且它们在不同个体之间的分布状况可以被改变,它们就可以成为分配正义理论所倡导的分配对象。按照这种宽泛的分配观念,身份、地位和尊重等关系性益品当然可以成为平等分配的对象,因为这些东西既是人际可比较的,而且它们在社会上的分布状况也是可改变的。比方说,现实中有些人就比另一些人拥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并且我们可以通过改变某些制度来让人们的社会地位变得更加平等。由此可见,虽然关系平等主义者经常指责运气平等主义只关注非关系性益品的分配,而忽略了社会关系的重要性,但这种指责实际上难以成立。这种指责或许可以用来反驳某些具体的运气平等主义理论(如果它们确实忽略了关系性益品的重要性),但它却无法对运气平等主义的核心主张构成反驳,也无法表明运气平等主义与关系平等主义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平等理论。
不过,关系平等主义者可能会反驳道:即便运气平等主义能够把关系性益品纳入其理论之中,它依然只是把平等视为一种分配模式而已,只不过它现在强调,我们不只应当平等地分配某些非关系性益品,而且还应当平等地分配某些关系性益品。然而,关系平等主义是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平等的,它在根本上与运气平等主义仍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平等理论。
但上述这种反驳依然难以成立,因为运气平等主义者实际上同样也是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平等的,只不过他们对平等的社会关系的看法与关系平等主义者有所不同而已。例如,与关系平等主义者一样,德沃金也认为我们应当把平等的理念理解为这样一种人际要求,即“把人们当作平等的人对待”(treat people as equals)。但德沃金更进一步地指出,如果一种分配制度在为人们分配资源的时候,没有给每个人提供平等的资源,那么这种制度就没有把人们当作平等的人对待。①Ronald Dworkin, Sovereign Virtu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 pp.11-14.类似的,谭焅乔(Kok-Chor Tan)也指出,正是由于运气平等主义者意识到维持平等的社会关系至关重要,所以他们才主张分配的结果应当取决于人们的选择,而不是取决于他们的运气。②Kok-Chor Tan, Justice, Institutions, and Luck: The Site, Ground, and Scope of Equal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 p.131.也就是说,从运气平等主义的观点来看,如果一个社会没有给每个公民提供平等的机会,让他们能够获得平等的资源(或者能够达到相同的福祉水平),那么这便意味着在这个社会里,公民彼此之间并没有形成平等的社会关系。
举例来说,假设某个社会的制度结构是由民主投票来决定的。但大多数人在投票的时候都只考虑到自己的利益,而完全忽略了其他人的利益。最终该社会所采纳的制度会让某些人比其他人拥有更多的机会,因此他们能够比其他人获得更多的资源(或者达到更高的福祉水平)。从运气平等主义的观点来看,这种机会不平等便反映了该社会的成员彼此之间并没有形成平等的社会关系。
又比如说,运气平等主义实际上也会提倡我们应当消除各种压迫现象。让我们以艾丽斯·杨(Iris M. Young)所说的“剥削”为例来说明这一点——她把剥削当作五种压迫形式之一。③相关的讨论,参见Nicholas Barry, “Defending Luck Egalitarianism,” Journal of Applied Philosophy, vol. 23, no. 1, 2006,pp.89-107.根据杨的看法,当前的社会结构会导致女性受到男性的剥削,因为这种社会结构一直都在消耗女性的精力,但却让男性从中受益。④Iris Marion Young, 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48-53.显而易见,这样一种偏袒男性的社会结构根本没有给女性提供平等的机会。因此,运气平等主义会认为,这种社会结构根本没有把男性和女性当作平等的人对待。但运气平等主义之所以持有这种观点,并不是因为它仅仅把平等理解为一种分配模式。恰恰相反,这是因为运气平等主义认为,平等的社会关系应当保障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平等的资源(或者达到相同的福祉水平)。实际上,关系平等主义者也持有类似的主张,只不过他们所提倡的平等分配对象与运气平等主义有所不同而已。例如,按照安德森的观点,在平等的社会关系中,每个公民都应当拥有相同的选票。⑤Elizabeth Anderson, “What Is the Point of Equality?” pp.287-337.而关系平等主义的另一个代表人物——斯梅尔(Christian Schemmel)则主张,为了建立平等的社会关系,社会制度应当平等地维护每一个公民的自尊。⑥Christian Schemmel, “Why Relational Egalitarians Should Care About Distributions,” 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vol. 37,no.3, 2011, pp.365-390.由此可见,运气平等主义与关系平等主义的不同之处并不在于前者把平等当作一种分配模式,而后者却是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平等的;相反,这两种平等主义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它们对平等的社会关系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然而,关系平等主义者可能会继续反驳道,上述这些主张只是在强行把运气平等主义与平等的社会关系绑定在一起而已。为了看清楚这一点,让我们来考虑以下这种情形:
与世隔绝的孤岛:假设张三和李四独自生活在两个完全与世隔绝的孤岛上,他们彼此之间没有任何人际往来。但是,由于张三所在的孤岛物产比较丰富,所以张三拥有比李四更多的资源,他也因此过得比李四更好。
针对这种情形,关系平等主义者或许会指出:既然张三和李四之间的资源不平等(或福祉不平等)是由运气造成的,那么运气平等主义肯定会认为这种不平等是不正义的。但在这个例子中,张三和李四并没有形成任何社会关系。因此,这无疑表明了社会关系根本不是运气平等主义真正的关注对象。与此相反,由于关系平等主义关注的是社会关系本身,所以它不会认为张三和李四之间的这种不平等是不正义的。例如,关系平等主义的支持者——斯坎伦(Thomas Scanlon)就明确地提到,从运气平等主义的观点来看,无论非自愿的不平等现象发生在哪里,它都是坏的;但关系平等主义却只会关注这一类不平等现象:它发生在那些有人际往来的人身上,从而会对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产生影响。①托马斯·斯坎伦:《为什么不平等至关重要》,陆鹏杰译、张容南校,北京:中信出版社,2019年,第10—11页。类似的,安德森也指出,哪怕某些个体并没有形成任何社会关系(他们甚至可以生活在不同的星球上),运气平等主义依然会认为,我们应当关注这些个体是否拥有平等的东西;但是,从关系平等主义的观点来看,只有当人们处在某种社会关系当中,他们之间的不平等才具有道德重要性。②Elizabeth Anderson, “Equality,” in David Estlund ed., The Oxford Handbook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p.41.因此,关系平等主义者看起来可以合理地主张,只有关系平等主义才真正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平等,正是这一点表明了关系平等主义和运气平等主义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平等理论。然而,这种主张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混淆了不同类型的平等主义理论。接下来,本文将借助帕菲特(Derek Parfit)的观点来阐明这种主张的不足之处。
为了说明帕菲特的观点,我们先把支持平等的理由分成两种不同的类型,即工具理由(instrumental reasons)和内在理由(intrinsic reasons)。如果我们认为,正是由于促进平等有利于我们实现某些平等以外的目标(例如维持社会稳定),所以我们才应当追求平等,那么这类支持平等的理由便属于工具理由。但如果我们认为,即便把支持平等的工具理由排除在外,平等本身也是我们应当追求的目标,那么这类支持平等的理由就属于内在理由。在政治哲学的讨论中,如果某种理论只是基于工具理由来支持平等,这种理论一般不会被当作是一种平等主义理论;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基于内在理由来支持平等的理论,才会被当作是平等主义理论。从内在理由的角度出发,帕菲特提议我们可以把平等主义理论分成“目的论的平等主义”(teleological egalitarianism)和“义务论的平等主义”(deontological egalitarianism)。③Derek Parfit, Equality or Priority?Kansas: University of Kansas, 1995; Derek Parfit, “Equality and Priority,” Ratio, vol.10,no.3, 1997, pp.202-221.
具体来说,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认为,我们之所以应当追求平等,是因为某些平等的事态本身就有内在价值;也就是说,促进平等能够带来一个更好的结果。但义务论的平等主义则把支持平等的理由奠定在“正义”或“权利”等价值理念的基础之上,它并不认为我们是为了让结果变得更好才追求平等。例如,有些义务论的平等主义者会主张,是因为人们享有获得同等分配份额的权利,所以我们才应当追求平等。帕菲特认为,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反对的是不平等的事态本身,但义务论的平等主义者之所以反对不平等,则是因为他们相信某些不平等是由错误的行为造成的,因此是不正义的。在帕菲特看来,当义务论的平等主义者声称某些不平等是不正义的,他们所反对的并不是不平等本身,而是这些不平等的产生方式。也就是说,他们并不认为某些事态本身就是不正义的,而是认为某些产生不平等的方式包含了错误的行为,因此是不正义的。④Derek Parfit, Equality or Priority?pp.2-9.
虽然目的论的平等主义和义务论的平等主义在不少情形中都会得出一致的判断,但在一些情况下,它们也会提出不同的主张。例如,让我们来考虑一下人们在天赋才能上的不平等。对于这样一种不平等现象,义务论的平等主义者会认为,假设我们能够分配天赋才能的话,那么我们就应当平等地分配这些才能,否则就是不正义的。然而,事实上这些才能的分配是由基因的随机分布造成的,而且我们似乎也没办法重新进行分配。此外,义务论的平等主义者并不认为不平等的事态本身就是坏的。因此,他们会认为,除非这种天赋才能的不平等分配会带来某些不好的影响,否则我们没理由为这种不平等感到遗憾。但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会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在他们看来,即使这种不平等是无法避免的,它本身也是坏的。按照帕菲特的看法,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关注的是某些事态本身是否有内在价值,但义务论的平等主义者仅仅关注的是我们应当做什么。⑤Derek Parfit, Equality or Priority?pp.9-13.
尽管帕菲特关于这两种平等主义的区分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平等的理解,但他的论述仍然存在着不少含糊不清的地方,接下来我们将对此做出进一步的澄清。
首先,在帕菲特看来,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相信不平等本身就是坏的,但义务论的平等主义则认为不平等本身并不是坏的。①Derek Parfit, Equality or Priority?p.8.这似乎表明,这两种平等主义是两种对立的理论。事实上,有些学者正是以此为根据而认为目的论的平等主义与义务论的平等主义是不相容的。②Kasper Lippert-Rasmussen, “The Insignificance of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elic and Deontic Egalitarianism,” in Nils Holtug &Kasper Lippert-Rasmussen eds., Egalitarianism: New Essays on the Nature and Value of Equali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2007, p.102.但帕菲特又指出,我们可以同时持有这两种平等主义的信念。③Derek Parfit, Equality or Priority?p.4.那么,这是否表明帕菲特的观点自相矛盾呢?
本文认为,帕菲特之所以要区分这两种平等主义,主要是为了表明我们可能持有两种不同的内在理由来支持平等:第一种是目的论的理由,它的依据是某些平等的事态本身就有内在价值;第二种是义务论的理由,这种理由的依据是某些违反平等要求的行为构成了一种错误的对待方式,因此是不正义的。从这种解读来看,目的论的理由和义务论的理由完全是可以相容的。正如帕菲特所指出的,人们可能相信我们之所以应当促进平等,既因为促进平等会带来一个更好的结果,又因为我们还持有其他支持平等的理由。④Derek Parfit, Equality or Priority?p.4.因此,我们可以把帕菲特所说的“义务论的平等主义”理解成这样一种观点:它认为目的论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只有义务论的理由才成立。也就是说,义务论的平等主义之所以看起来与目的论的平等主义是不相容的,是因为它认为目的论的理由不成立,而不是因为义务论的理由和目的论的理由本身会产生冲突。
其次,有些学者认为,由于目的论的平等主义关注的是某些事态是否比另一些事态更好,因此更确切来说,所谓的“目的论的平等主义”实际上指的是一种“价值论的平等主义”(axiological egalitarianism)。在他们看来,目的论的平等主义只是主张某些平等的事态会让结果更好,但“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这个标签会让人误以为这种平等主义的支持者都在提倡目的论(teleology)。⑤Iwao Hirose, Egalitarianism, New York: Routledge, 2014, pp. 64-65; Shlomi Segall, Why Inequality Matters,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6, p.10.而“目的论”在伦理学中通常指的是这样一种理论:它认为,一个行为的对错完全是由它的结果来决定的,只有行为的结果才具有道德重要性。因此,该理论主张,我们在考虑应当如何行动的时候,只需要考虑哪个行为会带来最好的结果——那个会带来最好结果的行为就是正当的行为。⑥大多数学者都把我们在这里所提及的“目的论”等同于“结果论”(consequentialism)。当然,也有学者对目的论和结果论进行了区分,参见Jonathan Quong, “Consequentialism, Deontology, Contractualism, and Equality,” in Serena Olsaretti ed., The Oxford Handbook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 pp.306-326。与目的论有所不同,“义务论”则认为一个行为的对错不只是由行为的结果来决定的。按照义务论的观点,我们在考虑应当如何行动的时候,必须把某些道德约束也纳入考虑。这意味着,如果某个行为违背了这些道德约束,那么即便它会带来最好的结果,它也有可能是错误的。按照帕菲特的看法,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认为,既然某些平等的事态会让结果变得更好,那么只要我们能够去阻止或减少不平等,我们就有理由这么做。⑦Derek Parfit, Equality or Priority?p.14.然而,帕菲特并没有主张,目的论的平等主义会认为,只要促进平等会带来更好的结果,那么促进平等就是正当的。也就是说,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完全可以主张,即便促进平等会让结果变得更好,这么做仍然有可能是错误的,因为在一些情况下,促进平等可能会违背某些义务论的道德约束。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有些学者认为“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这个标签可能会让人产生误解。不过,这些学者也指出,由于帕菲特的主张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所以他们依然保留了“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这个标签。接下来,让我们借助以上这些澄清,仔细考察斯坎伦等人对运气平等主义的理解是否准确。
不难看出,斯坎伦之所以认为“按照运气平等主义的观点,无论(非自愿的)不平等现象发生在哪里,它都是坏的”①托马斯·斯坎伦:《为什么不平等至关重要》,陆鹏杰译、张容南校,第10页。,是因为他把运气平等主义理解为一种价值论的平等主义或目的论的平等主义。实际上,斯坎伦本人也明确地指出,运气平等主义是帕菲特所说的“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的一个例子。②托马斯·斯坎伦:《为什么不平等至关重要》,陆鹏杰译、张容南校,第10页,注脚[10]。因此,我们需要追问的是:把运气平等主义理解为一种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这种观点是否准确,以及关系平等主义者能否以此来表明关系平等主义与运气平等主义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平等理论。
经过上一节的讨论,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把运气平等主义理解为一种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准确的。正如我们所指出的,目的论的平等主义和义务论的平等主义的区别在于它们是根据不同的理由来支持平等的:前者采纳的是目的论的理由,后者则采纳的是义务论的理由。斯坎伦把运气平等主义理解为一种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这意味着在他看来,运气平等主义是根据目的论的理由来支持平等的。这种观点之所以不准确,是因为运气平等主义同样也可以采纳义务论的理由来支持其核心主张。
我们在前面已经多次强调过,运气平等主义的核心主张是:平等主义的正义理念要求我们应当消除所有由运气引起的不平等(即斯坎伦所说的“非自愿的不平等”)。然而,从这个核心主张本身却无法推论出,运气平等主义只能采纳目的论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恰恰相反,它完全可以采纳义务论的理由来支持这个核心主张。也就是说,我们同样也可以区分出两种不同类型的运气平等主义,即“目的论的运气平等主义”和“义务论的运气平等主义”。
具体来说,目的论的运气平等主义认为,我们之所以应当消除非自愿的不平等现象,是因为这种不平等的事态本身就是坏的;而义务论的运气平等主义则认为,某些非自愿的不平等现象是由错误的行为造成的,因此是不正义的。比方说,假设某个政府本来应该给每个公民提供平等的资源,但它却偏袒某些公民,故意给这些公民提供更多的资源。针对这种情况,目的论的运气平等主义会认为,这种非自愿的资源不平等本身就是坏的;而义务论的运气平等主义则认为,由于这种非自愿的资源不平等是由政府的错误行为造成的,因此它是不正义的。由此可见,只有目的论的运气平等主义才会主张,“无论(非自愿的)不平等现象发生在哪里,它都是坏的”。相反,义务论的运气平等主义则认为,只有当非自愿的不平等现象与人们的行动具有一定的联系时,它才是不正义的。例如,谭焅乔所提倡的运气平等主义理论就属于义务论的运气平等主义。③此外,按照利普特-拉斯姆森(Kasper Lippert-Rasmussen)的看法,德沃金的平等理论实际上也是一种义务论的运气平等主义,参见Kasper Lippert-Rasmussen, “Relational Egalitarianism: Telic and Deontic,” in Jeff McMahan, Tim Campbell, James Goodrich & Ketan Ramakrishnan eds., Principles and Persons: The Legacy of Derek Parfi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21, p. 417, n.2.在他看来,运气平等主义关注的并不是运气本身,而是社会制度如何对待运气。谭焅乔认为,有些人比别人运气好,或者说有些人比别人运气差,这些事态本身既不是正义的,也不是不正义的。它们只是一些自然事实而已。然而,在他看来,如果某种社会制度会导致有些人仅仅由于运气不好就比别人拥有更少的资源,那么这种社会制度就是不正义的。④Kok-Chor Tan, Justice, Institutions, and Luck: The Site, Ground, and Scope of Equal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 pp.103-108.显而易见,谭焅乔并没有主张,无论非自愿的不平等现象发生在哪里,它都是坏的(或不正义的)。让我们继续回到“与世隔绝的孤岛”这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在孤岛这个例子中,由于张三和李四之间的不平等是由运气造成的,因此目的论的运气平等主义会认为,这种非自愿的不平等现象本身就是坏的。现在让我们进一步假设,这种不平等是我们无法改变的。在这种情况下,义务论的运气平等主义则会认为,由于这种非自愿的不平等现象既不是人为造成的,而且还是我们无法改变的,因此它并不是不正义的。也就是说,与关系平等主义一样,义务论的运气平等主义同样也不会认为张三和李四之间的这种不平等是不正义的。由此可见,斯坎伦在讨论运气平等主义的时候,他仅仅考虑的是目的论的运气平等主义,而完全忽略了义务论的运气平等主义。然而,只要我们把义务论的运气平等主义也纳入考虑,孤岛的例子显然就无法用来表明运气平等主义与关系平等主义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平等理论。
不仅如此,借助帕菲特的区分,我们同样也可以把关系平等主义分成“目的论的关系平等主义”和“义务论的关系平等主义”:前者认为,我们之所以应当建立平等的社会关系,是因为平等的社会关系本身就具有内在价值①参见Gideon Elford, “Relational Equality and Distribu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vol. 25, no. 4, 2017, pp. e80-e99.;后者则认为,这是因为不平等的社会关系违背了某些道德约束,因此是不正义的。②参见Christian Schemmel, “Why Relational Egalitarians Should Care About Distributions,” pp.365-390.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更清楚地看到,“目的论的平等主义”和“义务论的平等主义”这个区分根本无法用来表明关系平等主义是一种与运气平等主义截然不同的平等理论。
至此,我们已经对运气平等主义做出了以下三点澄清:第一,运气平等主义并没有主张,平等主义的目标仅仅是让人们平等地拥有某些非关系性益品;相反,我们有理由认为,从运气平等主义的观点来看,平等主义的正义理念不只要求我们平等地分配某些“非关系性益品”,而且也要求我们平等地分配某些“关系性益品”。第二,运气平等主义(尤其是义务论的运气平等主义)同样也把平等的理念理解成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只不过它对平等的社会关系的看法与关系平等主义有所不同而已。第三,除了诉诸目的论的理由,运气平等主义还可以诉诸义务论的理由来捍卫其核心主张;也就是说,运气平等主义也可以是一种义务论的平等主义。通过这些澄清,我们可以看到,不少关系平等主义者都对运气平等主义有所误解,以至于他们经常夸大这两种平等主义的不同之处;而且他们对运气平等主义的很多批评实际上也不会对运气平等主义构成真正的反驳。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关系平等主义和运气平等主义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分歧。但毫无疑问,只有在消除误解之后,我们才有可能准确理解这两种平等主义之间的分歧究竟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