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芳芳 姜阳喆
老人一生孑然一身,去世后留下的大额财产该由谁继承?
萧平的童年是在父母的争吵和打骂中度过的。后来,母亲不堪忍受离家,父亲越发颓丧。某天深夜,萧平听见父亲和一个陌生男人交谈,竟是想将他卖给邻村的一户人家做上门女婿!萧平绝望地坐了一夜,第二天带着仅有的现金偷偷离开了家。
坐了几天几夜的大巴,萧平到了一个繁华的都市。他脑子灵活,从小生意做起,逐渐在这座城市扎下了根。
一晃几十年过去,萧平的事业如日中天,但一直孑然一身,也从未跟家里人联系过。某天,萧平独自前往外地进货,突然晕倒,经检查才知患了肿瘤。手术后,他身体大不如前。经此一劫,萧平难免想到身后事,心里不是滋味。最终,他决定回家乡看看。
阔别数十年,家乡早已变了模样。村长告诉萧平,他离家后不久,父亲便去世了,听说他母亲也已经离世,亲戚只有姑姑和她的儿子,也就是萧平的堂弟,还有一个关系较近的表妹。第二天,萧平便带上礼物拜访了姑姑一家和表妹。多年未见,几个亲戚热情有加,萧平感受到了久违的亲情。酒过三巡,堂弟和表妹告诉萧平,自家小辈和萧平在同一个城市,以后还要多多仰仗他关照。
从老家回来后不久,堂弟和表妹果真时常和萧平通电话,来城里时,偶尔还会来串门,帮萧平换换电灯泡、洗衣做饭。有一阵萧平的身体不太好,表妹还让自家孩子每周来探望他。每次亲戚们前来探望,萧平都送一些财物作为感谢。
就这样又过了两年,萧平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在又一场大病后医院下了病危通知。这一次,他再没有醒过来。
因为没有成家,萧平留下的大笔遗产无人继承。姑姑和堂弟一家认为他们对萧平尽到了扶养照顾义务,应由他们继承萧平的所有遗产。表妹毫不退让,说萧平生病时都是她的孩子前往探望,比起姑姑家,自己对萧平的照顾只多不少。一时间,本来关系还算融洽的两家人变得剑拔弩张,甚至发展到了见面就破口大骂的程度。最终,堂弟先发制人,一纸诉状将萧平的表妹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堂弟和姑姑主张他们才是对萧平提供扶养和帮助的一方,被告表妹和萧平感情浅薄,仅仅前去探望过几次,没有构成扶养行为,应由两原告继承萧平的全部遗产。针对这一主张,被告方进行了反驳,双方在法庭上相互指责。由于此案重要事实并不明晰,法官决定结束庭审,择期二次开庭。
庭审结束后,法官向萧平生前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了解情况,得知萧平虽然患病,但生活可以自理,偶有身体不便也是居委会帮忙解决。另外,萧平的经济条件优越,常常向前来探望的亲戚赠送礼物,不存在经济困难的问题。随后,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萧平生前没有立遗嘱,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见,姑姑、堂弟和表妹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因此,如果3人想要继承萧平的遗产,需要满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而是否满足“扶养较多”的条件,需从以下3点来判断:
第一,萧平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否来自3人的提供。
这里的“主要经济来源”,是指主张继承的3人需负担萧平大部分的日常生活开支,偶尔的经济帮助无法被认定是提供了主要經济来源。萧平经济条件较好,不仅无需他人提供经济支持,而且时不时赠与亲戚财物。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原被告双方皆不符合条件。
第二,3人是否对萧平的日常生活照顾较多。
这里的照顾较多,大部分情况下指的是对没有自理能力的老人的长期照顾,且重点在于“长期持续性照顾”。
萧平虽然身体不好,但并未丧失自理能力,身体不适时也多由居委会代为帮忙料理。3人所主张对萧平的“照顾”,仅限于偶尔的来访,以及在萧平生病时短暂的照顾,且萧平都给予了相应的酬谢,并非无偿照顾。
因此,在这一点上,3人也不符合要求。
第三,3人是否给予了萧平精神上的陪伴和慰藉。
精神上的陪伴和慰藉并不简单,不仅仅是3人所说的经常拜访或者聊天,而是要共同生活,长期照顾、体贴、关心,达到精神鼓励的程度。从这一点看,3人依然不符合条件。
综合看来,原被告双方对萧平的照顾都无法达到“扶养较多”的标准,只是正常的亲戚来往。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萧平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将用于公益事业。
尘埃落定后,萧平所在社区的居委会为他办了葬礼,将他的骨灰安葬到公墓。但愿在这里,萧平能够安息。
律师说
在本案当中,由于萧平孑然一身,其留下的大额财产无人继承,引发了亲戚之间的遗产纷争。那么,常见的财产继承方式是怎样的?在不存在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又该如何处理?
1.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人们对遗嘱继承并不陌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规定可知,只有在被继承人未订立有效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时,才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且只有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权继承遗产。如果不存在前述继承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上述规定基本可以解决大多数继承问题,但也有个别情况存在。比如本案中的萧平,不存在任何一位法定继承人,就要考虑酌定分得遗产的情况。
2. 酌定分得遗产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也是本案中姑姑、堂弟及表妹提出主张的法律依据,本条规定的重点在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及“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
本案中,尽管原被告双方均主张自己对萧平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但偶尔的探望及照顾远达不到法律规定中的“扶养”,所以无权继承遗产。
3.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由于原被告双方均不满足酌定分得遗产的情况,萧平的财产就成了无人继承的遗产。此时,萧平的财产便收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用于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