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多元化治理的内涵、困境与应对

2023-02-27 05:04:02秦剑杰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后备竞技多元化

秦剑杰

(河北体育学院学校体育系,河北 石家庄 050041)

0 引言

多元化治理是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以基于法治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即在以政府为主体处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允许其他社会元素参与到治理过程之中[1]. 这种基于法治的多元化治理体系是我国在不断的发展和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具体要求和制度创新[2]. 2022 年,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这不仅为我国的创新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也是对多元化治理效果的有力肯定[3]. 因此,在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施行多元化治理,不仅能够有效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全面提升体育治理能力,积极促进竞技体育的全面发展,还能够使不同的人才培养模式中的不同元素能够充分发挥自身长处,通过多样化的治理手段实现合理、有序、健康的发展. 基于此,本研究围绕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多元化治理这一重要命题,拟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多元化治理的理论内涵进行逻辑分析,客观阐述多元化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且探讨相应的应对策略.

1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多元化治理的理论内涵

1.1 治理主体多元化是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多元化治理的重要前提

社会治理是指政府和其他社会主体为了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转而采取的方法、手段和管理理念. 多元化治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方式,参与治理的主体实现多元化是多元化治理的本质特征,也是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实现多元化治理的重要条件[4]. 多元化共治理论主张在牢固法治基础的前提下,由社会中的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调节,并且通过在法制及制度框架内进行合法运作,积极参与到制定最终决策和达成多方共识的过程之中. 这里提到的多方主体既包括在社会管理过程中一直承担着重要角色,并且发挥主导作用的政府,还包括社会非盈利组织、市场化组织和社会化组织等,其中市场化组织主要包含企业,社会化组织则主要是指第三部门和公众.

1980 年,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提出了“思想一盘棋、组织一条龙、训练一贯制”的指导方针,并建立了一种层层衔接的运动员培养体系,即“三级训练网”. 其中包括了以体育传统校和中小学运动队为代表的初级训练形式,以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运动体校为代表的中级训练形式,以及以国家集训队和各省专业队为代表的高级训练形式[5]. 1985 年12 月,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发展学校业余体育训练,努力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规划(1986~2000 年)》,其中明确提出了要在教育系统培养高水平运动技术人才的理念,由此正式拉开了“体教结合”模式的序幕[6]. 20 世纪90 年代中后期,“个人-家庭”培养运动员的模式逐渐显现了出来. 这是指运动员在生活、训练和学习等方面的一切费用全部由自身家庭承担,以获得参赛奖金作为回报的一种培养运动员的模式[7]. 在2007 年,浙江省温州市的体育运动学校与温州市心桥幼教发展集团联合创办了温州市体校心桥体育艺术俱乐部,这是国内官方体育机构与社会力量的首次联姻,因此也被称作“政社结合”模式[8].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已经逐步完成了由“一元化”向“多元化”发展的转化,国家、学校、社会、家庭等元素成为了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更好地实行多元化共治的重要前提和物质保证.

1.2 治理手段多样化是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多元化治理的优势体现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多元化主体能够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采用多种手段处理共同问题,是多元化治理的优势体现. 2020 年10 月,在十九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和归纳了社会治理的核心特征,要求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前提下,注重协商和参与”,最终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9]. 多年来国家在政策方面的有力支持,说明多元化治理模式符合新时代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适合现阶段我国社会治理的特点和规律,能够代表社会治理的核心特征. 第一,政府可以通过颁布政策、法规等手段,对社会问题进行治理,并在治理过程中对其他社会元素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二,政府可以为多元化治理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确保其市场化组织和社会化组织能够积极地发挥出市场化调节和社会化动员的重要作用. 第三,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政府可以和市场化组织、社会化组织等社会主体建立联系,通过平等对话、联系合作等手段共同处理社会问题. 总体来说,治理手段的多样化能够在减轻政府行政负担的前提下,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并且促进相关组织的自身发展.

三级训练网是我国竞技体育最早确立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在其他培养模式没有出现之前,政府以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治理主体,都是采用行政手段对三级训练网模式进行治理. 此后,随着体教结合、“个人-家庭”、政社结合3 种后备人才培养模式的先后出现,使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治理手段由政府行政手段为主向多种治理手段并存转变. 目前,随着社会、市场化主体的不断融入,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已经显现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运作的发展特点,体育社会组织和市场化主体的动力逐渐加强,各个主体之间的职责权限也更加明确. 在这种趋势下,更加需要针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采用多样化的治理手段,使各个后备人才培养模式之间能够建立起良性的联系,在充分发挥自身特点的同时,合力为竞技体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1.3 治理目标的多维化是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多元化治理的最终结果

治理目标是治理方法和手段需要达到的程度和标准,也是一切治理活动的出发点,而治理模式的改变往往意味着新型治理目标的确立. 现阶段我国多元化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多样、有效的治理措施和手段,将传统的“善政”治理过渡转变为“善治”治理[10]. 其中,善政是国家治理的阶段性目标,意味着政府具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 而善治则是国家治理的终极目标,意味着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和社会自治能力的明显提升,以及公民道德的有效培育. 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中,已经明确将“在社会治理工作中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和“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确定为我国未来15 年社会治理改革的重要目标[11]. 事实证明,多元化治理不仅是我国在社会治理工作的创新成果,更是未来我国在社会治理方面长期的努力方向. 这不仅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也为国家未来的发展指明了具体方向,并且将我国的改革进程提升到一个新的境界. 因此,多元化治理的目标需要实现由单纯追求治理效率,向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多维转变.

在不同后备人才培养模式之间建立积极、友善的合作关系,使它们能够合力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过程中发挥出自身更大的优势,是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多元化治理的重要目标.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竞技体育市场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学校、家庭、社会组织都成为了后备人才培养的管理主体. 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逻辑,不同的管理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都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并且在保证自身发展的前提下,努力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实现统一目标. 但由于在多元化治理过程中,不同主体的管理目标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从而使治理目标出现多维化的显著特征. 首先,多元化治理能够帮助政府从繁杂的事物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并且利用法律、经济等手段对全局进行统一协调. 其次,多元化共治能够使政府与社会之间在确定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同时,建立起互相监督和互相服务的关系. 再次,多元化共治能够实现过度强调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单方责任,向强调政府和市场的共同责任转变.

2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多元化治理的现实困境

2.1 不同主体之间存在利益矛盾

在我国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不同的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争夺,是不同主体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和本质.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相关数据,我国在2016 年共有各级体育项目传统学校1.5 万所,其中国家级别的500 所,另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21 万所,其中非民办性质的有8 000 所[12].这些体育项目传统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一方面能够为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提供了解和参加竞技体育实践的机会,另一方面又都需要以培养出高质量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作为自身逐步发展壮大的资本. 在这种情况之下,体校、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主体之间必然会产生利益矛盾,而在这个矛盾之外,又会衍生出其他形式的矛盾冲突. 例如,在体教结合模式中,存在着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与训练竞赛之间的矛盾;在“个人-家庭”模式中,存在着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在政社结合模式中,存在着的公益性特征和生存发展诉求之间的矛盾. 由于现代社会推崇自由、平等、理性等观念,使得这些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变得十分突出,并且加剧了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 因此,如何合理解决社会、学校等主体在争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时产生的矛盾,是我国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需要面对的重要挑战.

近年来我国社会已经在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等方面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这不仅便于人们对于各类信息的搜集、分析和采纳,还有利于从根本上提升个体实现自身利益的主观能动性. 在我国的竞技体育工作中,对具有潜力的青少年进行发掘和培养,使其竞技能力得到有效提升,是不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的共同目标. 而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等主体也需要保持独立性和自主性,在以市场化和社会化方式发展和运作的基础上,努力维护个体利益.

2.2 不同主体之间面临关系困境

在现阶段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导致不同主体之间不协同的原因主要包含3 个方面. 第一,不同主体对于治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难以达成共识,容易因为立场的不同而出现争议. 第二,各个主体均以自身利益为重,缺少良性的沟通与协作,从而产生复杂的矛盾纠纷. 第三,相关主体由于自身视角和思路的不同,在治理方式上未能达成一致,在治理过程中出现争议[13]. 我国现行的运动员注册制度,就是不同主体之间存在复杂关系的重要体现. 多年来为了更好地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并且防止人才流失,我国一直严格实行着运动员注册制度. 一方面,青少年运动员需要进行全国注册,才能够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综合项目运动会的参赛资格;另一方面,青少年运动员要获得参加全国俱乐部比赛的资格,则需要依托社会或校际俱乐部进行注册. 而这两种不同的运动员注册制度的同时实施,必然会导致一些复杂问题的出现,例如运动员隶属、成绩归属、运动员流动、个人参赛、兴奋剂职责等. 这些问题不仅会导致不同主体之间复杂关系的出现,而且还会对协同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多元共治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方式,不同主体在平行状态下的有效联合,是实现治理效果最佳化的理想选择[14]. 但由于不同主体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价值功能的差异,使得主体内部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形态往往会存在着较大差异. 一旦这种差异与多元利益之间的矛盾相互结合,会对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关系造成更为不利的影响. 现阶段在针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治理过程中,不同主体所持的立场和观点不尽相同,不仅在某些治理的具体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而且在治理方式上也没有达成一致,这会导致政府、社会、学校等多元主体之间出现矛盾纠纷的可能,以及不完全协同或者不协同的困境.

2.3 多元化资源整合亟待加强

目前,我国参与竞技体育培养的多元主体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资源配比失衡的现象. 第一,现阶段在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过程中,场馆、器材、教练员、数字信息等优质资源,主要集中在我国的“三级训练网”体系中,而在青少年俱乐部、学校等范围内表现得较为欠缺. 第二,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体教融合”,虽然一些国内高校成立了高水平运动队且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现有“体教融合”在广度和深度上仍存在着不足.由于教育资源主要集中在学校范围内,使得从事体操、跳水、乒乓球等需要早期专项化的体育后备人才,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教育缺失. 第三,由于竞技体育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经济支撑,因此经济水平较好的地区更便于获得优质的竞技体育资源,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则表现得较为不足. 例如对场地器材要求较高的网球、滑冰、体操、射击等运动项目主要都是集中在城市中发展,缺少乡村级别的推广和普及. 因此,在现阶段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过程中,多元化资源在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方面还存在欠缺,这不仅影响学校、青少年俱乐部以及家庭培养模式的生存与发展,而且也直接影响着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质量.

资源整合是对不同来源、层次、结构和内容的资源进行识别和选择、激活和融合,使其具有更强的系统性和价值性,并且创造出新的资源价值的动态过程[15].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3]. 而在实现这一社会治理目标的过程中,需要在更好地整合社会治理资源的前提下,努力形成社会治理合力,进一步提高社会治理动能. 为了能够使我国的竞技体育实力得到长足发展,需要政府、社会、学校等主体共同调动一切资源,并使这些多元化的资源在不断整合的过程中,积极有效地作用于我国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之中.

2.4 多元化治理方式需要全面创新

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已经实现了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随着学校、俱乐部等主体的出现,原有的治理方式已不再适合新形势下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 首先,不同行政主体管辖的对象不同. 例如:体校由体育管理部门管理,而学校则由教育部门进行管辖,二者在选材、训练、竞赛等方面缺乏实质性统一. 其次,不同主体之间缺乏隶属关系. 例如:社会体育俱乐部可以组织青少年进行课外运动训练和竞赛,其在运营和管理方面非常独立,并不受到体育管理部门的管辖. 再次,各主体之间缺少联合联动. 由于各个主体都有着自身的特点,并且在实施手段、目标规划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缺少将这些主体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方法和机制,使它们能够积极有效地联合在一起. 最后,各主体缺乏监督监管. 青少年是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主力军,现阶段在培养青少年的过程中,缺少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管,使得一些主体存在损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如侵犯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在训练中体罚青少年等.

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各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使它们能够在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完成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这一共同目标,并且合理地实现个体发展,需要对原有的治理方式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不同个体发展的需要.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事物不断发展和前进的动力源泉[16]. 对多元化治理方式进行创新,可以平衡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可以解决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困境,可以更好地对多元治理方式进行法律规范. 因此,对多元化的治理方式进行创新,已经成为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多元化治理的重要方向.

3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多元化治理的应对策略

3.1 深入协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

现阶段在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实施有效的多元化治理,需要对多元利益诉求矛盾凸显的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并且要有效运用现代化的思维方式和治理举措,以利益冲突的起因为切入点,有效协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 第一,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举国体制,进一步确立并且不断巩固政府在多元治理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为国家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这一根本目标,将各个主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第二,进一步加大政府对俱乐部、学校等主体的管辖力度,对青少年俱乐部、学校等主体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定期进行规范化考核和末位淘汰,保证俱乐部、学校等主体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政府要采用有效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学校、俱乐部、家庭等主体参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积极性,并且深入了解学校、俱乐部等主体在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需求,保障其在运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解决其在发展过程中的后顾之忧. 第四,针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具体特点,迅速建立起完善的第三方体育仲裁机构和相关制度,当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无法调和时,由第三方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调节,合理保障各主体的自身利益.

3.2 全面完善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关系

在全面完善多元主体协同关系的过程中,各个主体需要对自身定位具有清晰的认识,对自身的权益、功能以及发展需求予以明确,并且在各个主体之间建立起良性的合作关系. 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各级体校、学校、俱乐部等主体之间常会产生竞争关系,这种竞争是积极合作关系的重要体现. 第一,要进一步发扬和完善政府的统领作用,为体校、学校、俱乐部等主体搭建起合作互助的交流平台,合理统筹有效信息,对不同主体实施有效的平行管理. 第二,政府中的体育管理部门应该与教育管理部门加强联合,在现阶段“体教融合”的大背景下,积极开展有效合作,努力提升办事效率,为青少年参学参训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对现有的运动员注册制度予以完善,明确运动员的所属权和管理权,建立运动员良性交流的正规渠道,有效保障不同主体和运动员的根本利益. 第四,加大对青少年俱乐部、家庭等主体形式的扶持力度,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通过积极政策和资金扶持等有效手段,解决其在发展和运营过程中的后顾之忧. 第五,充分发挥各级体育协会的积极作用,加强各类、各级主体之间的沟通和联合,听取和采纳不同主体提出的合理建议,有效减少利益冲突.

3.3 严格规范多元资源的整合途径

在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实行多元化治理的过程中,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整合手段,对人员、场地、器材、信息等资源进行科学整合,使不同主体能够在各自发展的过程中实现有益联动,并且在分工的状态下实现协同合作. 第一,政府部门应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统筹,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经济、人口特点等因素合理地开展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有效提升人才培养效率,避免各种资源浪费. 第二,政府部门应该对用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场地、器材等物质基础进行统筹安排,并且为青少年俱乐部、家庭等个体在使用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体育管理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使教育资源和体育资源在各个方面进行融合,共同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第四,体育管理部门应建立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管理信息数据库以及相关的信息共享平台,使不同主体及时了解青少年参训参赛情况,也使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家庭等主体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科研和竞训信息. 第五,在保证不同主体根本利益的前提下,鼓励教练员和运动员进行合理、有益的人员流动,从而保证优秀的教练员能够指导优秀的青少年运动员进行训练.

3.4 逐步创新多元有效的治理方式

在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实行多元化治理,需要在治理方式方面进行有效创新,全面实现多元化的治理内容、治理主体以及治理方式的相互统一,从根本上提升治理的实际效能. 第一,政府部门应该明确不同主体在治理工作中的权限、职责,并且对各主体的日常工作进行严格监管,加强不同主体之间的有益联合,努力发挥青少年俱乐部、“个人-家庭”模式在治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政府应在大力扶持不同主体发展的同时,加大对不同主体的管理和管控力度,并且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不同的主体进行合理规范,全面保护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根本利益. 第三,政府应与各主体进行平等对话,并且建立起由各主体参与的体育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各主体之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进行妥善解决. 第四,应对各个主体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并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定期对不同主体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主体予以淘汰或取缔,保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 结束语

现阶段在我国社会层面实行多元化治理,是全面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前提. 对于竞技体育工作而言,不同主体参与下的多元化治理,已经成为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发展的正确选择. 通过多元化的治理思路和模式,不仅可以解决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矛盾和关系困境,还可以很好地解决资源整合不力、治理方式落后等具体问题,从根本上推进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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