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郁玥 徐丹阳
因一时年少气盛去文身,冷静下来后发现悔之晚矣。囊中羞涩的年轻人面对高额的“洗文身”费用,一纸诉状将文身店主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文身费用并赔偿洗去文身的费用。这样的诉请能得到支持吗?文身店主在开展文身服务时,又应尽到什么样的义务呢?
2022年12月8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这也是《民法典》施行后,当地首例涉未成年人文身侵权案件。
2022年6月,17岁的小陈出于一时新鲜,想模仿影视人物在胳膊上文身。一番斟酌挑选后,他联系到文身店主小李,两人相约在小陈的胳膊上绘制了满臂的图腾。文身过程中,小李收取了800元加工费后便开始操作,并未对小陈的身份信息加以核实。
激情褪去,不再“上头”的小陈面对自己的胳膊陷入了后悔:自己即将成年步入社会,这满臂的图腾虽“酷”,但对于今后的工作生活潜在的影响难以预估,也会带来诸多不便。
几番思索,小陈决定洗去文身。不打听不知道,一打听吓一跳。文身虽然仅花费了800元,但是清洗文身却价格高昂。
思考之下,小陈认为对于自己现在满臂的文身,店主小李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时自己尚未成年,文身出于一时新鲜,但是小李并未审核自己的身份信息,也没有尽到规劝等义务,让自己的一腔冲动立刻“付诸实践”。
于是,小陈将小李告上法庭,以其损害自己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店主向自己道歉、退还文身费用并赔偿洗文身的费用2万元。诉讼时小陈已年满18周岁。
2022年12月8日,上海虹口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虹口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
支持起诉机关认为,小李向小陈提供文身服务时,小陈尚未满18周岁,对文身的危害性尚不知晓;而小李作为文身服务经营者在未核实其年龄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文身服务,致其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上,店主小李辩称自己只是正常经营。小陈联系到自己要求文身,自己在收费后进行操作,并无不妥,且自己文身只收费800元,现对方要求赔偿2万元,二者数字相差甚远,自己无法接受。
审理中,经过释法析理,小陈和小李都认识到自己存在过错。对小陈而言,他当时主动寻求文身,本身存在一定过错,但念及当时他作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健全,极易一时冲动,思虑不周,且清洗文身需要重复数次,耗费的时间和金钱都不菲,且须承受由此带来的肉体痛苦;而小李也存在未尽到审核、规劝义务的过失。
考虑到庭审中小李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小陈的身体和人格利益造成的不利影响,且能够真诚致歉,合议庭劝导双方能够彼此谅解。
“我真诚地向你道歉!对不起!”店主小李向小陈当庭道歉。最终,法院促成双方调解:小李返还小陈文身费用800元,赔偿其清洗文身费用5000元。其后,小李在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见证下履行了赔偿款。
正常开店经营,收取一定操作费后为客户文身,为何却被诉要求赔偿清洗费用呢?根本原因在于服务对象是“未成年人”。
2021年6月1日修订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其中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专业文身机构以及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展尚不成熟,对于新鲜事物的好奇心旺盛,且社会经验不足,无法合理评估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影响。作为文身服务提供者,对于前来文身的未成年人应做好审核和规劝义务;谨慎核实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确认其成年方可提供服务;对于未成年人,应及时做好规劝,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陈晋(上海虹口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庭庭长)
文身是用带有墨的针刺入皮肤底层而在皮肤上制造图案或文字,属于身体侵入式动作,具有易感染、难复原、易被标签化等特质。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不足以对文身的性质和后果作出正确判断。
文身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文身,不仅会对未成年人身体造成伤害,还极有可能对其就业及升学造成不良影响,并对未成年人带来负面社会评价。
本案中,原告小陈在接受文身服务时尚未成年,被告小李在未对其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贸然为小陈提供文身服务,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存在明显过错,侵害了小陈的身体权、健康权,理应承担责任。因此小陈起诉要求小李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而小李实施侵权行为后,小陈因此产生包括文身费用支出、清洗文身费用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由小李进行赔偿。
朱蕾(人民陪审员)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手段较弱。除了需要来自家庭和学校的关怀保护,更需要法律的保障。本案的审理体现了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等的切实保护措施。同时,我们也能可喜地看到,本案原告刚成年就已经知道通过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未成年时被侵害的合法权益,这点值得肯定。
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法院努力在增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树立尊法靠法的观念,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本案的处理结果,既体现了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也起到一定的普法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