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慧林,黄云
(1.北京工商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48;2.内蒙古开放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1)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进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是新时代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具有科学性、时代性和指导性,[1]是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根本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高等院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是新发展阶段法学教育的第一要务。2021年5月28日,教育部推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大讲堂”,倡导法学专业教师开展原创性研究,抓好融入式教学。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推动了商品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也推动了现代民主与法治国家的形成与发展。[2]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商法的现代化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同向同行,同频共振。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于商法课程建设全体系、全过程,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法课程,对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既要遵循现代化一般规律,更要符合本国实际、具有本国特色。[3]商法兼具国际性与本土性,国际性决定了商法的先进性,本土性决定了商法的适应性。我们既要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市场经济和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更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深入思考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需要重点保护的法律利益、应当优先贯彻的法律价值、应当合理设定的法律原则,[4]提升商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适应性,体现商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指导价值。因此,在我国步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商法课程建设目标应定位于培养学生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的能力。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
德法兼修、明法笃行是立德树人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具体要求。商法课程建设,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学,让学生了解国情民情,理解商事法律问题产生的社会原因,探寻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道路,培养建设法治中国的理想信念。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由高速发展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以数字经济、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经济迅速崛起,带动了商主体的多元化、商行为的创新化和商事交易关系的复杂化、多样化;另一方面,我国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存在市场激励不足、要素流动不畅、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微观经济活力不强等问题。[5]商法课程的教学需要理论联系实际,向学生传授新发展阶段商法学研究的新思想,提升商法理论与商事实践的联系,培养学生观察、思考社会现象及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商法课程建设,不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商法的简单拼接,也不是对现有课程做加减法。课程内容的简单拼接无法使学生深刻领会学习商法与建设法治中国的关系,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更不利于提升服务法治中国建设的能力;在课程内容上做简单的加减法,硬性加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学习或者减少商法理论知识的做法更不可取。这样不但会破坏商法的专业性、体系性和科学性,而且重复了思政课、法理学课程的教学内容,造成教学资源的浪费。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建设商法课程,要做到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和多措并举。
目标明确是指围绕课程建设目标,活学活用,让学生结合生动商事实践,理解商法原理和商法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意义、作用、价值,以及适用的方法、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等,提高对专业知识的理解能力、应用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商法课程建设,要坚持“融入”,而不是“拼凑”,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商法的无缝对接与有机融合,是以讲“中国故事”的方式将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与举措融入商法的学习。
内容具体是指商法课程建设要突出商法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相互促进、同频共振关系。商法的课程建设应着力完善商法课程体系,改善教学方法,合理配置教学资源。要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在向学生传授商法理论知识的同时,让学生了解商法理论与商法制度的适用现状、存在问题,并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带领学生探寻制度完善的路径与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体系性思维能力和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
多措并举是指在课程教学方法与教学资源配置上,围绕培养目标采取多种手段,合力提升学生素质,包括完善课程体系,在通识课、专业课与实践课之间打通壁垒,拓展学生知识视野,提升学生观察力和实践能力;推动法学教育与现代科技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实现线上线下、课内课外、教学相辅的智慧化教学;加强协同育人,构建校内校外平台,建立交叉学科学习平台、校际交流平台和校外实践平台等,建立理论联系实际、课堂联系社会的教学新模式,提升学生服务社会的能力。
在市场交易中,商主体为了追求更高的商业利益,总是不断创新交易规则,尤其是在大资本、大数据、互联网、全球化的背景下,商事交易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日新月异,而商事立法的滞后性决定无法跟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商法基本原则成为对新型商行为予以法律确认的重要依据,[5]也是商法先进性的基本保障。在我国步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依据确定商法的基本原则,更符合商法现代化的建设目标。因此,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公平原则。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表达,应当将公平交易这一基本市场交易规则确定为基本原则,确保市场主体能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
2.交易安全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完善产权保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等。这些法治思想深刻反映了维护交易安全对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交易安全原则应当确定为商法的基本原则。
3.交易诚信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将交易诚信原则作为商事交易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体现,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
4.交易效益原则。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目标。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交易效益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应被确定为商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正在进行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意思自治、营业自由、商事效率等商法理念融入改革实践,使商事登记制度由行政管制逐步回归至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公示信息的本源功能。[6]在商法课程教学中,应让学生了解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意义和作用,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在商主体权利分配和登记管理机关职责配置中的贯彻,领会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鼓励交易、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意义。同时,通过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引导学生思考、解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问题,比如互联网经济下新型商主体的登记监管问题、商事登记制度与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衔接问题、商事登记错误的法律责任问题等,启发学生探索市场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的平衡机制,建立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现代商事登记法律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7]商主体法的教学,就是要让学生了解中国企业,理解新发展阶段中国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培养学生运用商法知识服务市场主体的能力。包括两个方面:
1.让学生熟悉中国企业的发展特点和发展问题,探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路径和方法。我国市场主体类型多样,发展特点迥异,企业内外部的发展问题各不相同,但各种企业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经济力量。商主体法的教学应建立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让学生了解我国市场主体的类型,掌握各类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和运行规则,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与形式。
2.让学生理解完善商主体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稳致远的作用,对体现商法的经济指导价值的意义。商主体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完善商主体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也是体现商法的经济指导价值的重要内容。在商主体法的教学中,应当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完善产权保护、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核心要义,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能力。
商行为的营业性特征决定了商行为不似民事法律行为那样具有稳定性,商行为总是随着商主体对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不断创新发展。完善商行为法律规范,需要适时确认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类型商行为的合法性,依法保护商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商行为法课程教学中,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公正执法的法治思想,培养学生从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和时效性上衡量商行为法律制度的合理性,提高抽象思维能力。此外,还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契约精神”、“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等法治思想融会贯通于商行为法的教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于商行为法教学,让学生理解完善商行为法对构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意义,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态度。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精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8]在商法的课程教学中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有必要将以教师为主导的理论性教学转换为以学生为主导的实践性教学,将讲授型教学转换为问题研究型教学,将课堂教学延伸至课前和课后,强调课前预习—课中讨论—课后实践的全过程教学,着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确保学生会学会用。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把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带入课堂,建立法学理论教学与法学实践的联系。在这方面,商法课程教学中已经形成的“以法条为中心,以案例为素材”的教学方法符合法学的教学逻辑。但在以往的教学中确实存在以法条为主、以案例为辅的片面性,案例教学的目的偏重于理解和适用法条。在今后的教学中应当强调法条与案例的双向互动,教会学生适用法条解决案例问题,通过案例启发学生思考法条的合理性,探讨科学立法的方法。为此,在案例的选择上,一要注重真实性,加强学生的真情实感;二要注重启发性,提升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年寄予厚望,强调要把学习同思考、观察同思考、实践同思考紧密结合起来,学会用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9]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不断创新发展。商法的理论教学只有紧密联系商事实践,才能做到与时俱进。为此,可以增加一定课时的案例讨论课、前沿问题研讨课,把学习、观察、实践与思考紧密结合起来,让学生在案例与专题研讨中学习、观察商事实践,思考商法理论对商事实践的指导意义,发现商事实践对商法理论创新发展的新要求,以此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还可以选择2~3个典型案例让学生扮演角色,指导在不同的法律角色上完成法律服务与案件裁判,实现一个案例连动一类案件、串联若干法条、深化多重理论的学习目的。
现代科技信息技术的应用极大提升了学习的便利性、灵活性和时效性。利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实现线上线下、课内课外、教学相辅的智慧化教学是高等教育的新趋势。为此,商法课程的教学应借助教学平台的建设,将课件、案例、视频、练习题和文献资料上传线上平台,满足学生课后学习的需要。同时,教师应当充分利用线上平台开展灵活、便利的答疑解惑和专题研讨,引导学生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科学的态度和专业的思维分析网络热点法律现象,培养以正确的价值观和方法论进行独立思考的能力。
传统教学的课程资源有限,教学场所主要限于课堂,教学资料限于教材、课件与习题,学生知识面有限,应用能力不尽如人意,对社会的认识和了解也较肤浅。因此,商法学教学要打破学科之间、院系之间、学校之间和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壁垒,加强商法学与交叉学科的结合,加强商法教学与法律实践的结合,构建协同育人的教学资源配置结构。
市场经济的复杂化、多样化对商事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全新要求,只有培养复合型商事法律人才才能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此,可以搭建三个资源平台:1.交叉学科学习平台。在商法课程体系内合理设置专业课与通识课,对校内教学资源进行整合,打通交叉学科的知识壁垒,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交叉学科学习平台既包括法学领域内的交叉学科学习平台,比如商法与会计法、商法与行政法,商法与刑法,商法与竞争法的交叉学习平台,也包括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学习平台,比如商法与商学、商法与经济学、商法与计算机专业的交叉学习平台等。2.校际交流平台。比如,为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我国实行了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开展了自由贸易区建设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涉外商事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迫切需求。为此,可以加强与国外法学院校以及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学院校的合作交流,合作培养涉外商事法律人才。3.校外实践平台。通过建立校外导师制、校外实习基地等,加深教学与实践的联系,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共同培养复合型商事法律人才。
复合型商事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多措并举,要提升课堂教育的质量,充分利用校外教学资源,将法治实践工作中的优秀专家请进课堂,把生动、具体的法律实践经验带入课堂,拓展学生的学习视野。也可以建立“双导师制度”,加强学生与法律工作者沟通交流,提升学习热情。此外,还可以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开展深度合作,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去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实习,或参与法律咨询与服务工作,培养职业尊荣感与社会责任感,提升应用商法知识服务社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