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梦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 北京)
[提要]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为减小地区间工资差距带来新的可能。本文运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数据考察互联网使用对不同地区劳动者收入的影响作用及其异质性,同时运用RIF分解法探究互联网使用对地区间收入差距的作用。结果表明:提高互联网使用率会促进劳动者收入增长,但互联网使用对不同地区劳动者的收入促进作用各不相同;提高互联网使用率显著缩小中部和西部地区劳动者的工资差距,但扩大东部和中西部劳动者的工资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稳步向前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达成了在2020年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阶段性目标,与此同时,我国收入不平等现象却愈发严重。“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指出,我国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要注意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分析地区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寻找可以改善收入分配现状的措施,是学界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近年来,随着数字政府建设、互联网普惠深入推进,互联网已经成为新常态下驱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2020年,互联网行业在新冠肺炎疫情和后期疫情防控常态化过程中展现出强劲的动力,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家办公、电子政务等创新模式层出不穷,促使我国成为全球唯一一个在新冠肺炎疫情时期保持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第47次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人数为9.8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70.4%。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呈现“东到西”的迁移特征,2020年我国中西部网民规模增速较东部地区高12.4个百分点。已有研究表明,互联网能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带来的信息偏差,提高人们的沟通效率,降低了对劳动者身体素质的限制,催生出多种多样的工作方式,提高了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经验表明,最初引入互联网技术时,由于教育水平和社会资源不平等,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的劳动者有更多机会接触互联网,但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普及,这种差异会逐渐减少。基于此,本研究以地区间收入差距为研究对象,旨在探究互联网使用对地区间收入差距水平的影响。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如下:从研究对象来看,互联网使用作为当下比较热门的研究主题,目前学界对其在劳动经济学领域的研究范围较为广泛,大多围绕性别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等主题进行研究,而对互联网使用与地区间收入差距的关系关注较少,是目前研究的空白。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考察互联网使用与地区间收入差距的关系显得更有意义。
收入分配问题一直是劳动经济学方向的重要课题。影响工资差距的因素有很多,诸如技术进步的偏向性、教育、外商直接投资、经济发展水平等。近年来,为了寻找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有效办法,大量学者开始针对不同群体进行细分,深入探索决定不同类型工资差距的主要原因,包括性别、户籍、地区、行业工资差距等。
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逐步完善以及互联网设备的普及,众多学者开始考察互联网对于劳动者收入的作用。根据工作搜寻理论可知,提高互联网的使用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力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劳资双方的工作搜寻成本,给个体工作搜寻行为带来正向的影响。另外,提高互联网的使用率也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为劳动者开拓信息获取渠道、人脉渠道,增加便捷高效的学习场景,帮助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中积累其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进而促进工资增长。
1997年,技能偏向型理论把技术创新分为两种,分别是高技能偏向型技术进步和低技能偏向型技术进步,并指出高技能偏向型技术进步能够提高高技能劳动者的边际产出和收入水平,而低技能偏向型技术进步则与之相反。Autor和宁光杰、林子亮等的研究进一步证实,信息技术进步属于高技能偏向型技术进步,能够增加高技能者的边际产出和收入水平,而对低技能者则不那么友好,互联网就属于信息技术进步。由此开始了互联网使用对于不同类型劳动者收入影响的探索。
李雅楠和谢倩芸研究发现互联网使用率的提升缓解了工资收入不平等。具体来看,最高受教育程度为高中的劳动者互联网使用率的增幅大于整体互联网使用率的增幅有助于缓解高收入与中等收入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Martin研究发现在哥伦比亚,互联网使用和收入之间存在着统计上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具体来说,处于技术分布中间位置的工人因使用互联网而获得最低的工资溢价,而低技能工人因使用互联网而享有最高的工资溢价,这表明了新技术在解决职业之间不平等差距方面的潜力。
随后,一些学者更是开启了新的研究角度,一些学者根据性别间存在的互联网使用差距进行研究,发现将互联网应用于工作中,会提升女性在工作中的比较优势,提高女性工资,进而会缩小某些群体的性别工资差异,但具体群体划分依据年龄、受教育程度、企业所有制类型结论不尽相同。刘晓倩和韩青、AlanB和Krueger、庄家炽等认为女性更可能因为照料老人和教育子女等家庭责任而被迫选择退出劳动力市场,且女性的互联网应用能力普遍低于男性,因而互联网可能会扩大性别工资差异。
一些学者注意到城乡间存在的互联网使用差距并进行具体研究,也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如,贺娅萍和徐康宁通过省级面板数据研究发现互联网普及会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且这种差距有较为明显的地区差异。程名望和张家平通过对我国2003~2016年省级面板数据分析发现,互联网使用率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呈倒“U”型关系,且拐点出现在2009年,之后互联网使用率提高将有助于缩小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
目前,国内有关互联网对于收入差距影响的文献多聚焦于城乡收入差距、性别收入差距,较少有文献聚焦于地区收入差距,本文将利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的微观数据对互联网使用如何影响地区间收入差距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从而对已有文献做出补充和完善。
本文的数据来自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CGSS2012、2013、2015、2017年度数据,该数据采用分层抽样设计,包含全国31个省份,不仅包括个体互联网使用状况的数据,如是否使用互联网、使用互联网的频率、是否将互联网作为信息渠道等问题,还包括一些个体特征数据,例如性别、年龄、工资收入等,相关研究也大多运用该数据,权威性广受认可。目前最新公布的是2017年数据,对数据进行清理并剔除无效样本后,本文共收集到有效观测样本数23,058个,其中2012年5,778个,2013年5,629个,2015年6,198个,2017年5,462个。其中,东部地区占比45.9%,中部地区占比34%,西部地区占比20%。
本文借鉴Krueger的互联网与工资收入关系的计量方程,构建计量模型如下:
其中,lnwage表示对劳动者小时工资取对数,由于劳动者之间工作时间存在差异也会导致个体间的工资差异,这一点在月度或者年度的工资收入中无法剔除,因此现有研究为准确衡量因其他因素导致的工资差异,大多用小时工资来度量。本文选择采用问卷中获取的全年总收入除以每周工作小时数再除以52得到劳动者的小时工资数。Internet表示是否使用互联网,以问卷中“过去一年互联网媒体使用情况”来度量,使用过互联网的定义为1,从未使用过的定义为0。另外,运用网络使用频率作为替换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问卷将使用互联网的频率定义为5类:从不上网、很少上网、有时上网、经常上网和非常频繁上网。本文还设置了网络信息渠道变量,根据问卷中“主要信息来源是否为互联网”,回答“是”的设置为1,否为0。X1、X2、X3为控制变量,包括劳动者的个人特征、人力资本、工作特征等。β表示互联网使用给劳动者带来的工资溢价。考虑到内生性问题,运用替换变量法进行稳健性检验:用“网络使用频率”替换“是否使用互联网”这一变量进行回归,验证互联网使用的工资增长效应。
本文对主要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在工资收入方面,东部地区的小时工资明显高于中部,而中部地区又高于西部;在互联网方面,东部地区使用互联网的比例为72%,高于中部地区24个百分点,高于西部32个百分点,且其互联网使用频率、以互联网作为信息来源的劳动者占比也较高;在个人特征方面,东部地区劳动者的城镇户口占比更多、平均年龄更小、党员占比更高、受教育程度更高、健康状况更好,而性别比例与中部、西部地区无明显差异;在工作特征方面,东部地区中工会成员、非农工作者、受雇于他人(有固定雇主)及在国企工作的比例都高于中、西部地区。
(一)基准回归模型。本文分别进行了全样本回归和分地区样本回归来估算互联网使用对工资收入的影响。全样本回归显示,β系数为0.436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即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使用互联网对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分样本回归按东、中、西部地区顺序β系数分别为0.474、0.362和0.447,且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互联网使用对不同地区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均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就系数而言,互联网对劳动者小时工资影响的平均效应呈现出东部地区大于西部地区,西部地区大于中部地区的规律。
(二)稳健性检验。本文选择了替换变量法来检验互联网使用是否对不同地区劳动者工资收入具有稳健的作用。不论是全样本回归还是分样本回归,以从未上网作为对照组,很少上网、有时上网、经常上网和非常频繁上网对应的系数依次增大,且每个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增加劳动者的网络使用频率的对劳动者的工资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具体对比三个地区的回归系数,东部和西部地区大于中部地区,中部地区有时上网和经常上网的系数高于东部和西部地区,呈现的规律与以互联网使用作为自变量回归的结果基本一致。综上,原模型得到的结论具有稳健性。
(三)异质性分析。本文还考虑到互联网影响的异质性的估计结果。将互联网与年龄35岁以下的交互项引入,发现交互项对东部、中部地区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对西部地区的影响不显著,表明互联网的信息渠道功能更有利于东部、中部地区35岁以下的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增加。引入互联网与性别的交互项,东部、中部和西部分别进行回归的交互项系数均显著为正,分别为0.23、0.211和0.231,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对男性工资收入的促进作用更高。引入互联网与受教育程度的交互项,具体做法是以初中以下学历为对照组,回归结果显示交互项的系数均显著为正,且东部地区高于西部地区高于中部地区,这表明受教育程度较高且地区更经济发达的劳动者更容易享受到互联网带来的工资溢价。
(一)互联网使用对分位数工资的影响。本文的回归结果表明互联网使用对劳动者工资收入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还需进一步讨论使用互联网对不同分位数上的地区工资有何影响,以及提高互联网使用率能否减小地区工资差距?本文就此展开进一步分析。本文运用RIF分位数回归法来检验互联网使用对分位数工资的影响,具体包含10分位数、50分位数和90分位数。分析结果显示,是否上网在各工资分位数上的系数均显著为正,其中,在10分位数上,互联网对东部地区工资的影响系数大于中部和西部;在50分位数上,各地区互联网对地区工资的影响系数大小相近;而在90分位数上,互联网对西部地区工资的影响要大于中部和东部。这说明,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互联网在东部地区有较高的工资溢价,在中西部地区则相对较弱,互联网使用率提高可能会扩大地区间低收入群体的工资差距,但对于高收入群体,互联网在西部地区的工资溢价更高,可能会缩小地区间高收入群体的工资差距。
(二)互联网使用对地区工资差距的影响。本文还进一步运用运用RIF分解方法将地区工资差距分解为特征效应和参数效应两个部分。系数值大小显示,10分位数和90分位数上的特征效应小于参数效应,50分位数上的特征效应大于参数效应;从参数效应占工资差距的比重来看,在50分位数上最大,其次为90分位数,再次为10分位数。由此表明,当前劳动力市场上的地区歧视仍是造成工资差距的主要原因,并且这种歧视现象对于中高收入群体更为明显;而对于中等收入群体,地区间特征差异对工资差距的解释超过了56%。具体来看,在特征效应方面,是否上网的系数为负,并且随着工资分位数的提高,系数绝对值先增加后减少,表明目前中、西部地区劳动者上网的比例相对较高,这种互联网接入的特征差异能够减小性别工资差距,且随着工资收入等级的提高,这种作用在逐渐增加。个人特征的系数为负,表明男女在年龄、婚姻、户口方面的差异能减小收入者的地区工资差距。教育年限对各分位数上的工资差距均有负向影响,且教育年限系数绝对值随着分位数提高逐渐增加,表明增加中西部地区人力资本的积累对于减小地区工资差距的特征效应有重要作用。
在参数效应方面,是否上网在各分位数上系数显著为负,且互联网对工资差距的解释为22.7%。由此表明,不同地区劳动者在互联网收益率方面的差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劳动者的地区工资差距。个人特征在10分位数上的系数为负,但在50分位数和90分位数上的系数为正,表明不同地区劳动者在年龄、婚姻、户口方面的差异仅能减小低收入者的地区工资差距,但却加大了中高收入者的地区工资差距。教育年限系数为负,表明不同地区人力资本的收益率差异能够减小地区工资差距。
本文运用CGSS数据实证检验互联网对不同地区劳动者工资收入影响,并运用RIF分解法探究互联网使用对地区间收入差距的作用,主要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互联网使用对不同地区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且对东部地区劳动者的工资溢价更高;第二,使用互联网能够减小中部和西部地区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差距,但却加大了东部和中西部劳动者的工资差距,且该结论具有稳健性;第三,互联网对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影响存在异质性,对新生代劳动者的工资溢价更高,对受教育程度更高的劳动者的工资溢价更高;第四,不同地区劳动者互联网使用频率差异也会对工资差距产生影响,但互联网使用频率对地区工资差距的扩大效应不会一直存在,而是会随着中西部地区网络设施的完善、劳动者网络技能的提升及中西部地区产业升级逐步减弱。
根据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三个政策建议:首先,加速推进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尤其是对于偏远地区及经济落后地区,降低网费和提升网速同时进行;其次,注重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让劳动者充分意识到互联网对于工作效率的益处,同时还要注意运用职业技能培训和在线教育等多种渠道培养劳动者的网络使用技能,尤其是让低技能者也能拥有良好的信息接收、识别和处理能力,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提高个人收入,这也是为社会积累更优质的人力资本;最后,建立健全劳动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福利政策,努力采取有效措施缩小地区间工资差距,以助力共同富裕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