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生态法治建设初探

2023-02-20 02:51:08黄小丹郭祖全张海夫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植树延安

黄小丹,郭祖全,张海夫

(西南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4)

延安时期是指1935 年10 月到1948 年3 月,中共中央在陕北的13 年时间。延安时期不仅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进行抗日战争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国共产党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其中,生态法治建设是延安时期新民主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较为严格的政策法规及制度规范,为陕甘宁边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刚性”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1]210。在新时代着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生态法治的相关实践活动对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道路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一、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生态法治建设成就

(一)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生态建设的政策法令

生态法治建设是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推动法治建设,加强政权稳固的重要方式。陕甘宁边区政府看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在成立后不久就出台有关生态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集中在林业、农业、水利等方面。

从林业方面来看,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关于植树造林的政策法规,如《关于发动党政军民工作人员植树造林的请示报告》《关于发动植树运动及报告生产运动情况的通令》《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修正草案》等。第二类是关于禁止砍伐树木的政策条例,如《严禁部队滥伐树木事》《禁止拆毁庙宇和砍伐树木》等。第三类是关于林务机构和林务建设的相关政令规程,如《陕甘宁边区政府建设厅关于林务工作的通令》《陕甘宁边区林务局组织规程(草案)》等。林业方面的生态法治建设活动可以简要概括为:“增”“减”“管”,具体表现在对树木数量的增加和对树木砍伐的减少以及林业管理组织的建设上。

从农业生产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鼓励垦荒,利用垦荒的政策训令和条例,如《陕甘宁边区建设厅训令》《陕甘宁边区优待移民难民垦荒条例》等。第二类是减租减息、发展生产的政策纲领和条例,如《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开垦荒地实际上是人类对于自然的一种合理改造,在原本没有植被覆盖的土地上进适度的农作物栽种,既满足了人类对物质生产的实际需要,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实现对生态的保护。

从水利建设来看,对于水利建设工作的重视能够在一些政令中体现。如《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等。兴修水利有利于水资源储蓄,对于防止旱涝灾害频发,提高农作物产量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生态建设的具体实践

根据有关林业、农业、水利等方面的政策条例,陕甘宁边区政府领导人民群众进行了一系列的生态保护实践活动。

从林业生产方面来看,1938 年发布《关于党政军民工作人员植树造林的请示报告》后,陕甘宁边区开始了大规模的植树造林活动。据统计,延安地区1937 年植树30 多万株,1938 年植树量增加了157000株[2]233。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了《延安机关部队学校的植树造林运动计划纲要》。1939年植树量接近139 万株,远超过原定的种植计划[3]1-24。1940 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了《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同年植树51 万多株。1941 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同时发布了《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等关于植树造林和禁止乱砍乱伐的条例法案。同年组织成立了林务局以组织和管理林业生产相关工作,植树70多万株。

从农业生产方面来看,陕甘宁边区土地广阔而人口相对较少,农业生产过程中面临两大主要问题,一方面是由于适宜耕作的耕地面积相对较少所带来的问题,另一方面是由于气候所导致的荒地面积较大问题。这两个问题严重制约陕甘宁边区农业生产发展。据考证,1937 年陕甘宁边区有耕地8626006 亩,仅占可耕地面积的30%左右[4]84-87。陕甘宁边区在开展农业生产的过程中主要关注三个方面,第一是通过大面积开荒来扩大耕地面积,同时实现对于土地质量的改善。第二是通过改良相关土地耕作技术以及耕作方法,以提高粮食产量。第三是在大面积开荒的同时要确保耕地的利用率,保证耕地在生产过程中不被荒废。1938 年1月,边区建设厅在春耕生产的任务中,提出要通过开荒来增加边区的耕地面积、勤加施肥锄草,改良土地的质量、改进和应用优良的耕种方法等措施,增加边区粮食的年产量。要求大量开荒扩大耕地面积的同时,保证原有耕地不荒废一分[5]56-61。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了荒地的利用率,客观上起到一定的生态保护作用。

从水利建设方面来看,陕甘宁边区为更好地推动农业灌溉,防止旱涝灾害的发生,大力推动水利建设的发展。陕甘宁边区的水利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种是水漫地建设。在由定边、靖边、安边所构成的三边分区中,仅在1942年一年中修建水漫地1000余亩,农作物实现大幅增产[6]26-27。水漫地的建设大大提高了当地农作物产量,具体可以体现为黍米和麻油的收成中,普通旱地的糜黍转换比是1:6,而水漫地的糜黍转换比是1:6.5。而普通旱地的麻油转化比是1:6,而水漫地的麻油转化比是1:6.5。即平常地收一斗糜子可碾六升米,水漫地收一斗则可碾米六升半,平常地收一斗麻子榨油六斤,水漫地收一斗则可榨油六斤半[7]39-40。第二种是水渠建设。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建设中大力推动水渠修建,据统计,主要有子长渠、绥惠渠、织女渠、定惠渠、张村驿水渠等。这些水渠设计精良,设有拦水坝、退水闸、跌水、斗门等,部分还有渡口以及水磨,实现了对于水利设施的最大化利用。第三种是水井的开凿。为保证人民群众的饮用水源,陕甘宁边区组织部队和党员为群众开凿水井,据《解放日报》报道,1944年冬,甘肃环县为解决群众喝水难的问题,开展为群众打井的活动。打水井8口,水窖152个,修涝坝14个,重点解决人畜饮水问题[8]191-195。这些水井主要用于满足群众的日用饮水需求,对于农作物而言则相对较少使用井水灌溉。水利建设的开展,一定程度上能够调蓄水源、保持水土,发挥生态保护的作用。

二、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生态法治建设成就取得的缘由

(一)党的领导是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生态法治建设成就取得的根本保证

毛泽东同志立足于长期革命建设的现状,充分将陕甘宁边区具体生态状况与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相结合,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问题作出许多重要指示。在中央苏区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曾主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对于植树运动的决议案》。1944 年,毛泽东同志参加延安大学开学典礼并发表讲话。他在讲话中指出:“陕北的山头都是光的,很不美,像个和尚头,我们要种树,使它长出头发。种树要定一个计划,如果每家种一百棵树,三十五万家就种三千五百万棵树。搞他个十年八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9]20。关注林业建设的同时,毛泽东同志还十分关心水利建设和农业建设。毛泽东同志认为,水利和农业建设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在中央苏区时期,毛泽东同志曾就水利建设作出重要论述。他指出,农业生产是经济建设工作的第一位,同时也要关注水利建设,水利是农业的命脉[10]10-16。在1942年冬季召开的中央西北局高干会议上,毛泽东同志提出:“把兴修有效的水利、保持水土、改良土壤作为提高农业生产、达到粮食增产目的的首要措施”[6]26。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生态法治建设成就的取得,离不开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所作出的正确方向指引。因此,党的领导是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生态法治建设成就取得的根本保证。

(二)群众拥护是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生态法治建设成就取得的重要保障

延安时期是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不断成熟和发展的时间。这一时期,党的主要领导同志发表许多关于群众路线的文章以及论述。革命工作始终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调动群众,组织群众。在生态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许多具体实践都是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完成的。在植树造林条例法案颁布前,党充分考虑到所植树种对于群众的实际利用价值,以调动群众的植树积极性。种植柳树、沙柳、柠条,其枝叶可供群众进行燃烧,作为燃料使用,因此受群众欢迎。通过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大力支持,群众的积极响应,植树造林的结果令人欣喜。1939 年的《边区生产运动的初步检查》报告中表明:“边区植树已达百万株以上,超额完成了计划任务”[11]22。群众的需要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同样也是政治问题,执政党只有切实为群众考虑,群众才会支持。陕甘宁边区政府通过制定利于群众的农业水利政策,实现水利灌溉耕地面积的增加,客观上促进了边区农业水利的发展。同时,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边区经济效益也随之提升,政权稳固性不断得到强化。因此,群众拥护是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生态法治建设成就取得的重要保障。

(三)技术进步是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生态法治建设成就取得的有力支撑

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生态保护技术的不断提升,为推动这一时期陕甘宁边区的生态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在林业方面,生态保护技术主要体现在实验林场的建立和森林培育的研究中。延安市三十里铺、杜甫川、万花山等地均有实验林场建立。通过对如何实现人工林在山丘上种植的技术措施进行研究,总结掌握种植经验,将合适的培育技术和高效的种植方法总结推广,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效能最大化协调发展。这一时期,陕甘宁边区林务局编制了林业生产种植技术的相关材料。如《延安植树速效方法》《苗圃须知》《参加公路植树的注意点》《漆液的采集法》等[12]55-59。在农业生产中的水利建设方面,生态保护技术主要体现在水漫地的修建中。水漫地主要是利用山沟地形打坝筑堤,由山洪冲击下来的泥土淤漫、沉淀而成[6]27。一方面,水漫地泥肥水足,有利于农作物的成长,能够实现粮食产量的增长。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发挥智慧,充分利用好山洪淤泥进行水漫地修建,这是一种合理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保护自然的方法。技术的进步主要是在人民群众的实践中形成与发展而来的,将促进人民的自主意识、社会参与意识的增强与发展。生态保护技术的进步,大大拓展了人民在生产过程中的生态视野,增强了人民对生态法治建设重要性的理解。因此,技术进步是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生态法治建设成就取得的有力支撑。

三、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生态法治建设的当代启示

(一)生态法治建设中要坚持人民至上的原则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以破坏生态环境换取GDP高速增长的现象频频发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1]209。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为了更好地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各项有关林业建设的条例中强调了对于破坏生态行为的惩罚措施。例如,在1941 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中就规定具有保护性质的森林或者树株无论是公有或是私有林均要受到保护,具有生产性质的森林和树株,不经过政府的同意和许可也不可以砍伐或者危害。同时,引火烧山导致他人山场被破坏,引火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从陕甘宁边区的立法实践中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对于生态保护的意识和行为在追求民族独立和解放的战争中便一直存在,并非凭空而生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陕甘宁边区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时,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陕甘宁边区的生态法治实践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于人民未来生存和发展环境的重视。深刻地体现了人民至上的原则。

(二)生态法治建设中要坚持实践特性

生态法治建设中坚持实践特性,是指对于生态保护不仅要在立法上重视,还要在具体的环境保护过程中实践和落实。延安时期中共中央十分重视植树造林和森林保护。在新时代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既要重视立法实践活动,也要重视司法实践活动。我国要立足生态保护实际需要,调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抓住生态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构建新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三)生态法治建设中要坚持对整体与部分关系的把握

延安时期生态法治建设的相关条例法案以零散的生态建设思路为主,相对缺少系统性、全局性的生态法治建设整体思维,对于提升群众整体人居环境的关注程度有所不足。整体人居环境的提升,一方面要注重居住环境的“硬件”设施建设,另一方面要重视生态观念和法治等“软件”建设。因此,在新时代的生态法治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人居环境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条例的设置和完善。在提升人居环境的“硬件”方面,要重点关注城乡居民的日常废弃生活用品和对污染性水源的综合处理。在提升人居环境的“软件”方面,要加强公共环保意识建设,大力推广环境友好型生活方式,构建绿色生活观念,鼓励群众尽量使用不污染环境的生活用品。同时提高生态执法效能和生态监督检查管理能力,规范生态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具体法律条例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的量刑和处罚标准。通过生态法治建设和生态文化宣传的同步推进,注重人居环境建设过程中的舒适性建构,打造生态和谐社会,实现生态文明和法治文明的有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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