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域水污染协同治理SFIC修正模型研究
——来自太湖流域的证据*

2023-02-20 06:27茂,刘
关键词:太湖流域跨域问责

柴 茂,刘 璇

(湘潭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水资源的保护与治理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美丽中国”建设。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水生态环境面临严重挑战,水污染问题备受关注,特别是长期实行的生态环境属地化管理体制,导致跨域水污染治理“碎片化”问题仍较为突出。为此,中央出台了一系列跨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文件,将联防联控、跨区域协作确立为基本环境政策,彰显跨区域性生态环境治理联动在中国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中的重要战略地位[1]92-99。但由于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生态治理能力不一,跨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模式和机制未能在解决现实突出环境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打破生态治理“碎片化”困境,构建水污染协同治理框架与治理模式,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治理的必由之路。太湖流域是中国经济最具活力、开放程度最高的区域之一,在跨流域水资源治理中也走在前列,特别是2007年太湖“蓝藻”水污染事件后,地方政府强化了区域性生态环境治理的协同能力,取得明显效果,为跨域水污染治理探索提供了可资经验。本文聚焦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模式,并放在协同治理理论框架下进行系统研究,充实了协同治理理论案例,延展了SFIC分析框架的适用范围,进一步验证了理论的科学性。SFIC模型作为一种协同治理模型,其蕴含的要素变量与水污染协同高度契合,能清晰明了地展示出各治理主体间的协同模式与合作方式,进一步开发其在该领域的研究思路和视角。

一、已有的相关研究

如何破解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水污染治理困境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在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因其工业化进程较早,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公众对治理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需求较高,目前在跨域水污染治理的理论基础、治理主体、具体实践等方面的研究较为成熟。国内跨域水污染协同治理领域的研究开始较晚,但也在跨域水污染治理影响因素、治理思路和协同治理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具体梳理如下。

(一)跨域水污染治理影响因素的研究

通过对国外治理成功经验和国内外学者重要研究进行分析总结,发现跨域水污染治理的影响因素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人口地理因素和经济基础。不少学者研究发现人口密度[2]103-110、工业化水平[3]116-124和城市化水平[4]2638-2643等因素对水污染治理效率有影响,但这种影响是正向还是负向,不同学者持有不同观点。第二,资金技术投入。有学者的研究表明污染防治投资对环境治理效率有正向影响,而环境科研活动投入对环境治理效率没有明显影响[5]90-94,但也有学者认为科技的提高有利于环境污染治理效率的提升[6]113-117,技术因素对水污染恶化的抑制作用较大[7]1577-1586。第三,流域管理机制。通过总结国外跨行政区水污染治理的经验,发现国外流域治理强调以流域为单位的综合性、整体性法治思维,并重视整合性协调机构的建立[8]7-14,而我国跨域水污染治理是区域管理体制下多个同级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的,它们之间缺乏一个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同时,跨域水污染还受到中央政府及水利部、环保部等部门的管理监督,职权划分的重叠和缺失使得跨域水污染治理面临“九龙治水”的困境,严重影响我国水污染治理水平。第四,多主体参与。有学者的研究直接表明公众环境信访次数对环境治理效率有正向影响[9]98-113,说明公众意见能够推动跨域水污染治理进程。但也有研究发现环境来信数以及政协提案数与水污染治理效率之间未呈现出显著的相关关系,公众的环境监督行为对企业污染并未达到预期的监督作用。这可能是由于公众的监督作用还未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加上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导致公众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效果不理想[10]144-151。第五,流域政策与法规。跨域水污染治理的政策与法规是治理主体采取行动、履行责任的依据和保障,有研究发现对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实行激励政策对减少行业污染有效[11]1-11,还有研究发现我国命令与控制政策的作用大于经济激励政策和公众参与政策的作用,消除制约后两种政策发挥作用的阻碍因素是提升环境规制成效的关键[12]26-30,说明激励政策的出台能帮助取得更好的水污染治理效益。法律法规规定了不同主体的水污染治理责任,其完善程度会直接影响水污染治理、投资的监督管理情况[13]14-16,进而影响治理效果。

(二)跨域水污染治理路径的研究

针对水污染日益恶化的问题,学者们主要提出了三种解决思路[14]13-16。一是通过政府管制解决水污染问题。政府管制是指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污染行为进行强力管理,可采取的策略主要有限制污染排放总量、控制企业生产规模以及排污收费等,是政府在水污染治理中最常使用的工具[15]40-48。然而,这种思路把治污的任务和压力全部加之于政府,既忽视了企业和公众的主体作用,又加重了政府负担,且政府并非总是高效的,也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二是通过市场途径,排污者对受害者进行适当补偿以解决排污带来的负外部性问题。然而,这种途径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需要明晰产权以作为解决问题的前提,而流域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对其产权进行界定成本太高。三是自治途径,即社会成员通过自主治理达成对水污染问题的共识。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发现除政府集中控制和彻底私有化外,还存在应对公共事务困境的第三条路径——自主治理[16]。然而,自治途径的适用性也有限,它只能在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少、针对的水资源规模较小的情况下才能发挥较大作用。对跨域水污染治理而言,由于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数量众多且涉及多个区域,往往存在“搭便车”问题,水污染治理效率低下。此外,自主治理理论建立在西方国家自治制度基础上,有着广阔的自治空间,而我国自治传统和自治基础薄弱[17]104-111,单纯依靠自主治理难以有效解决问题。

(三)跨域水污染协同治理的研究

在传统的治理模式无法有效解决涉及多区域和多个利益主体的问题时,协同治理应运而生。学者对水污染协同治理的研究同样较为丰富,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治理机制和治理主体。从治理机制来说,学者主要围绕补偿机制[18]66-73+158,[19]90-103和协同机制[20]3075展开研究。前者主要以“水流”属于国家所有的本质内涵为跨界流域利益补偿法律机制构成的理论前提,以区域协同治理为视角,试图构建科学有效的跨界流域生态系统利益补偿法律机制[21]45-51。后者主要从协同度检验和机制构建出发,提出通过完善利益激励机制、协调合作机制、监管机制来提高水污染协同治理系统的协同程度[22]76-82。从治理主体来说,主要针对政府与企业、公众之间以及政府内部之间的关系展开研究,认为水污染治理中利益主体缺乏有效沟通是导致流域治理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要建立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跨域协同治理机制[23]54-58。

当前研究表明,我国跨域水污染治理刻不容缓,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吸纳多主体参与,实现协同治理是目前比较适合我国的一种解决思路。虽然当前已有不少学者对跨域水污染协同治理的实现机制等进行挖掘,但现实状况下的水污染治理依然十分复杂。社会的不确定性和个体行动的失败推动着社会治理的创新,协同治理成了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选择[24]1-7,如何将这一理论应用于我国政府职能的履行和治理能力的提升,是未来我国面临的关键问题。

二、跨域水污染协同治理SFIC修正框架

SFIC模型是Ansell和Gash对来自不同国家、不同政策领域的协同治理案例进行“连续性分析”,得出的协同治理的一般模型[25]543-571。该模型包括起始条件(S)、催化领导(F)、制度设计(I)和协同过程(C)四个变量,每一变量又都包含若干影响因素。其中起始条件促进协同开展或为协同设置障碍;催化领导在协同各方权力、资源不对等及各方发生冲突时帮助建立一种较为平衡的协同关系;制度设计中最重要的是进入协同过程的渠道,开放性、透明性和规则的清晰性是其主要特征;协同过程是整个模型的核心部分,包括面对面对话、建立信任、过程投入、达成共识和阶段性成果五个环节。需要指出的是,SFIC模型将整个协同过程描述成是环形循环的而非线性的,认为每个环节都相互影响,环环相扣。

SFIC模型高度融合普遍性与特殊性,适用范围广,目前已被用于部分公共管理领域,但SFIC模型也存在一定局限性。首先,它忽略了外部环境和协同治理间的相互影响[26]。根据系统理论,外部环境包括经济、政治和社会等要素,构成系统内相互作用的场所。一方面,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水污染协同治理需从外部环境中吸取资源与能量,从而使整个系统高效运转,实现最终的价值。外部环境中的政治、经济等要素影响着治理目标的确定,改变了不同政府间、政府和其他主体间的结构和互动关系,是决定协同治理能否开展的关键。另一方面,参与协同治理的各类主体作为利益相关者会发展成一个有效的联盟,以解决不同环境中的复杂社会问题[27]1-16。因此,协同治理必须关注与外部环境的互动作用,形成一种相互促进、相互渗透的良性互动格局。其次,SFIC模型未涉及对协同治理后果的评估与问责。协同后果包括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对协同各方的影响程度,评估问责能发现隐藏性问题,有利于促进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完善评估问责制度是协同治理进行到位的制度保障。

文章将SFIC模型作为水污染协同治理的基础模型,契合跨域环境协同治理进行适当调整后,提出“外部环境—起始条件—催化领导—制度设计—协同过程—评估问责”六方面的框架设计。基于该修正模型,水污染协同治理的运作过程如图1所示。在政策和历史原因等外部环境作用下,协同团体中的领导者——政府为适应政策环境寻求共同合作,并吸引企业和公众参与水污染协同治理。企业作为工业污水的主要排放者,居民作为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在利益驱动下产生参与动机,构成水污染协同治理的起始条件。在协同治理过程中,面对面对话平台帮助参与各方消除隔阂、寻求共赢机会,是水污染实现协同治理的必要条件。在沟通对话的同时,参与方建立信任,相信基于诚信沟通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是解决水污染问题的最好办法,开始积极参与治理目标和政策的制定并对治理结果共担责任。如果治理目标具体、政策制定合理且能被很好执行,就容易取得阶段性成果,这些成果又会进一步增强协同治理主体间的沟通对话,激发投入热情,为协同过程注入持续不断的动力。催化领导要素和制度设计要素共同作用于协同过程,致力于解决跨域水污染治理中的“权威缺漏”问题[28]25-31,一方面,发挥中央政府在水污染协同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在主体利益存在重大分歧时进行协调;另一方面,明确界定协同主体的职责界限,制定清晰明确的制度,帮助水污染协同治理取得成功。评估问责以协同过程的产物为对象,运用评估指标体系判断协同治理的目标是否完成,并采取奖惩措施激励或约束协同主体履行水污染协同治理的责任。

三、SFIC修正模型下太湖水污染协同治理实践

(一)外部环境——从“管理碎片化”到“管理一体化”

太湖水污染治理取得良好成效与太湖流域良好的外部环境息息相关,通过PEST框架分析太湖流域的政治条件、经济基础、社会环境和技术手段如何支撑跨域水污染协同治理模式,并从中发现阻碍协同进程的潜在问题。

1.政治(P)层面

关于太湖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的外部环境变迁情况,从图2中可看出国家的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的转变和一体化战略对太湖流域实现治污一体化的推动作用。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在这个过程中党和政府对其更高质量的一体化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建立健全一体化的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的体制机制提出新目标。2019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动跨界水体环境治理、继续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立“生态环境协同监管体系”。环太湖地区作为长三角的核心地区,区域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太湖水环境质量与环太湖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直接相关,对实现长三角区域生态“共保联治”与一体化发展影响重大。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要求下,太湖水治理一体化有其内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图2 太湖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外部环境变迁图

2.经济(E)层面

据2018年数据统计,太湖流域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4.4%,GDP占全国GDP的18.2%,且人均GDP多达14.4万元,是全国人均GDP的2.2倍。太湖流域作为中国人口密度最大、社会生产力最为活跃的核心区域之一,其良好的经济基础和稳定的社会条件,为环太湖地区水污染的一体化协同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保障。然而,在太湖流域的上下游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也成为了阻碍水污染协同治理进程的因素。太湖流域涉及江苏、浙江、安徽、上海三省一市,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实力较为悬殊,上下游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也并不完善,存在较大的利益分歧,使得水污染治理协同水平不高。

3.社会(S)层面

长期以来,受专业分工和层级节制结构的影响,中国在流域水污染治理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流域“碎片化”管理形势严峻。2007年爆发蓝藻事件,污染面积大、影响范围广,无锡市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花费一个多月才基本消除蓝藻带来的臭味。这次事件后,流域各地方政府意识到仅凭单个地方政府的力量不能实现水污染的有效治理,合作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公众对污染问题也十分关注,希望能够通过治理污染来改善生态环境,进而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只要将政府加强内部合作、吸纳多主体参与治污的想法和公众改善生活环境的愿望相呼应,就可以在多个主体间达成共识,形成水污染协同治理的参与动机。

4.技术(T)层面

2007年太湖蓝藻爆发说明太湖流域的富营养化程度非常高,氮、磷污染是水体富营养化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要想实现水质的根本好转,氮、磷排放量的削减是关键。碳纳米电子技术、抑藻除藻综合技术、藻水分离除藻技术等多项技术的运用对消除太湖富营养化、消除蓝藻爆发、恢复湿地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29]106-111。水污染治理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而针对多个区域的水污染治理更需不同区域使用的技术间的配套与集成,目前用于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上的各单项技术在空间上的有机衔接还不够,需结合地方现实需求和关键问题探索区域性技术集成方案与应用路径[30]327-335。

(二)起始条件——从单一主导到多方参与

太湖长期存在治理主体“单中心”问题,而水污染治理中权力、知识、信息等资源的非集中性决定了各利益相关主体合作的可能性和必要性[31]39。因此,除政府外,企业和公众也必须在水污染治理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如表1所示,太湖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的多元主体有其不同的利益诉求,其中政府依赖所掌握的政策、经济、技术等资源主导水污染治理,同时还需要吸收其他主体的力量以进一步提高水污染治理的绩效水平,而企业的逐利性决定了政府需对其进行有效引导,增加企业参与污染治理的收益。蓝藻事件后,无锡市将企业环境管理自愿协议纳入政府环境管理体系,奖励达到比现行环保法规更高标准的企业。此外,排污权交易也被广泛运用于市场,激励企业减少排污量,自觉参与污染治理。公众是水污染的直接受害者,有权参与水污染治理,主要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渠道向环境主管部门反映问题,或通过太湖网、太湖信息网等官方网站和环境公报获取水污染治理信息。参与渠道的开放性和信息的透明性、可获取性降低了参与成本,提高了公众参与治污的自身价值[32]105-111。

表1 太湖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的多元主体及利益诉求

(三)催化领导——从利益纠纷到权威领导

政府在水污染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是因水污染治理这类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其难以通过市场机制有效供给。庇古认为,外部性不能依赖“看不见的手”作出“良好的整体安排”,需通过“特别鼓励”或“特别限制”甚至是政府规制来消除[33]。

为加强对太湖水污染治理的统一领导和有效协调,中央破除行政壁垒,于1984年成立隶属水利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太湖流域管理局,如图3所示。其中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太湖水资源的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水旱灾害防御处负责防治流域内的水旱灾害,河湖管理处指导流域内河流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水土保持处指导协调流域内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和按规定指导流域内农村水利及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有关工作,其他机构也各有其职能。太湖流域管理局除履行规划、管理、服务、监督等职能外,还从事水事纠纷协调工作。2002年太湖流域管理局拟定《太湖流域片省际边界水事协调工作规约》,对协调解决流域内跨界水事纠纷提出具体规定。综合性、权威性流域管理机构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增强了水污染协同治理的领导权威[34]338-349。

图3 太湖流域管理局机构设置图

(四)制度设计——从呼吁倡导到法律约束

制度设计是协同治理中各责任方和利益方协作的规范性行为准则,是合作合法性的关键。制度设计回答“谁是参与者”的问题,必须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同时,其还必须具有清晰性和透明性,以进一步明确协同主体的治污责任,消除主体间的隔阂,增进彼此信任。

水污染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大多只是一种宣言式的原则,缺少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次对公众参与作出制度性规定,将公众参与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制度[35]103-111。专家和公众可通过听证会、研讨会等渠道发表水污染治理的意见和建议,太湖水污染治理更具开放性。此外,中国长期实行的流域分段管理原则很难保证不同行政区立法的统一。以江苏省和浙江省为例,两省制定了涉及太湖流域环境保护的法律文件,如图4所示。这些法律文件都属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只能针对本省的污染治理作出规定,很难保证不同区域间治理标准、手段的一致性,阻碍了协同治理太湖流域水污染的进程。2011年8月通过的中国第一部流域综合性行政法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标志着太湖流域管理进入依法治水阶段。水污染协同治理不再停留于“口号式”层面,相关制度法规的出台使流域综合治理实现了从理念呼吁到法律实践的跨越。

图4 江苏、浙江与太湖流域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文件梳理图

(五)协同过程——从相互博弈到凝聚共识

水污染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有限的环境资源和以GDP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模式使流域各地方政府表现出明显的利己主义行为。但协同治理太湖水污染,必须在信任的基础上开展合作,抛弃“零和博弈”思维,才能实现互利共赢。

水污染协同治理的基础始于参与主体的“面对面对话”。2008年5月中国批复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建立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级联席会议,市级政府也相应建立环太湖五市联席会议和行政首长的定期会晤机制,为太湖流域政府间意见交流、信息共享提供“面对面对话”平台。2019年太湖流域管理局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水利(水务)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联合签署《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共享备忘录》,为各方建立信任、达成共识、促进合作和投入资源打下良好基础,其水污染治理协同过程如图5所示。通过对话平台的建立和信息共享的管理,一方面,破除了不同行政区长期存在的利益博弈困境,打造了双赢格局;另一方面,也使得不同行政区的水污染治理信息更加透明,保障了三省五市共同承担水污染治理责任。在这种平台和制度的保障下取得的水污染治理绩效成果由流域内不同的地方政府共享,为共同推进水污染治理事业提供可持续的动力。

图5 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协同过程分析图

(六)评估问责——从问责缺失到问责明晰

湖泊流域生态治理是政府流域管理和生态治理的重要职责,要以构建责任政府为导向,落实政府的治理责任[36]19-23。评估问责以协同过程的产物为对象,即水污染治理取得的成效。但长期以来,太湖流域各地方政府在跨域治理中职、权、责的划分不明,致使评估与问责常常面临主体缺失的局面。2007年蓝藻事件爆发,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如何落实问责主体成为太湖水污染治理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生态环境是一个复杂系统,政府在制定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时要在目标设定、评估实施等方面吸收利益相关者的意见,最大限度达成跨部门评价考核共识[37]19-23。2008年9月,无锡市印发《无锡市河(湖、库、荡、氿)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考核办法(试行)》,被视为河长制的起源。河长制、湖长制责任机制的实质是领导干部包干制[38]51-62,它明晰了问责主体,划清了权责范围,为责任主体的考评与追究提供有力保障。太湖流域管理局出台《太湖流域片河长制、湖长制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指南(试行)》,对评价方法、赋分说明和适用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39]11-15。在河长制等问责机制逐步建立的背景下,目前太湖流域的问责流程如图6所示,一旦爆发严重的水污染事件,就会引发公众对环境问题的抱怨和担忧,也会引来上级政府的关注。上级政府在确定检查事项和方案后会派纪检组进行实地考察。针对发现的问题,纪检组在听取陈述申辩后对负责该河段的河长存在的治理不当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而被问责的相关政府也将在督查处的督查下接受处罚。

图6 太湖流域片问责流程图

河长制的关键在于落实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而主体责任的落实又在于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机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成为落实河长制的配套制度。前者是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当地自然资源保护情况,将审计结果作为绩效考评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后者对领导干部错误决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情况进行严格追责和惩罚,开创了生态行政问责终身制的先河[40]24-26。太湖流域各地方政府将河长制与这两种制度结合,标志着水污染协同治理进入实质问责阶段,促使地方领导干部真正成为破坏水生态的终结者、治理水污染的实践者和保护水资源的责任人。

四、结语

通过对协同治理框架的修正和对太湖跨域治理的分析,发现在外部环境中,太湖流域良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基础均能促进协同治理工作的开展,但流域内不同区域间经济、技术基础的差距也给协同治理的推进带来一定限制。只要顺应政策要求、完善利益补偿、回应社会需要、补齐技术短板就能与协同治理实现良性互动。起始条件上,利益诉求成为水污染协同治理各类主体最关键和最有效的参与动机,综合性、权威性的流域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推力能化解不同主体的参与障碍。具有足够包容度、透明度和清晰度的制度设计、不断巩固的信任、对共同目标和价值达成的共识是水污染协同治理取得成功的核心,但还需及时有力的问责推动协同过程的可持续循环。

综上,本文认为可从以下方面优化水污染协同治理路径:一是构建激励机制以增强利益相关方的协同动机,确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倾斜等生态补偿方式,注重发挥市场作用以增强补偿机制的可持续性,解决协同方内生动力不足问题;二是成立“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的流域综合治理委员会,使水污染治理向流域单元管理转变,同时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提升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和对地方的约束性,解决协同过程中出现的“权威缺漏”问题;三是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法和水污染跨域治理法,以法律制度和法律效力形成对协同方的约束力,增加地方政府间合作的动力与信任度,解决制度设计中包容性、清晰性不够的问题;四是搭建多方对话和沟通平台,畅通治理主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引导各方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建立流域组织网络,为流域地区的利益相关者团体提供作为连接组织的服务,解决信任匮乏和交流不畅问题;五是探索包括垂直监督、同级监督、公众监督在内的多种监督形式,打破行政问责、财政问责、政治问责机制的困境,建立自治协同、平等协商、多方联动的多元协商自治绩效问责[41]49-61,解决责任主体不清问题。

跨域水污染治理是建立在协同治理的系统工程之上的,在协同治理过程中对SFIC模型继续加以修正完善,以夯实多区域、多主体对水污染等环境污染联合治理的基础,共同克服地域、经济、技术基础等因素的影响,破解跨域水污染治理中面临的主体困境、权威缺漏困境、协同过程困境,用坚实的制度保障不同主体的利益,完善跨域水污染协同治理的运行机制。从一个整体的视角出发提升跨域水污染的系统治理水平从而维持和改善生态环境,以提升区域性的跨域环境保护协同治理能力,化解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碎片化”困境,推动美丽中国的建设。基于本文初次应用协同治理模型研究跨域水污染治理,后期还将进一步对跨域水污染治理SFIC修正模型的运用开展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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