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志刚,文 敏
(湘潭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1、共同富裕与收入再分配之间的相互关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其任务就是要通过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使每一个人或每一个群体都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创美好幸福生活[1]4-8。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较突出,地区收入差距扩大、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不高、空间资源配置不均衡、人口老龄化城乡倒挂等问题成为实现共同富裕必须攻破的关窍[2]52-62。《为什么说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一文指出:虽然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倍差从 2008 年起连续 13 年下降,2020 年已降至2.56,但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占全国收入差距的比重约 27%,显著高于芬兰、瑞士、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不到 10%),甚至超过菲律宾、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不超过 20%)[3]265。另外,根据国家统计局标准,我国4 亿中等收入群体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95%左右的人群都是低收入人群。其中,月收入不足 1 000 元的超过2.7亿人,而这一群体又以老年人居多。由于年轻人口不断外流,农村空心化问题愈发严重,加剧了老弱群体的生存困境[4]45-57。为此,只有完善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加快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着力提高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才能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当前,学界对再分配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起主导作用已形成共识,即政府的再分配政策能有效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社会保障作为政府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本质上是一种收入再分配制度。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的机理与其他再分配手段,如税收、转移支付等不完全一致,厘清其收入再分配的作用机制需要从社会保障筹资、给付、体系结构以及基金运行等各个环节入手,整体把握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定位[5]4-15。从财政转移支付的角度来看,政府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将财政资金进行单方面的、无偿的转移,从而实现收入再分配的目标。从参保成员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收入再分配手段,除了帮助参保个体实现一生的收入再分配,还能实现将财富从高收入阶层转向低收入阶层,从高收入地区转向低收入地区,从而实现社会福利的优化配置与帕累托改进[6]43-56。
2、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其收入再分配效应主要体现在代际与代内两个方面。代际收入再分配主要是指通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把年轻群体缴纳的养老金用于老年群体领取的养老待遇。代内收入再分配主要是指富裕阶层和贫困阶层之间、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以及劳动者自身生命周期内的收入再分配。从不同筹资和给付模式来看,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的缴费和收益由一个国家的人口与工资增长率决定[7]54-73。个体在一生中的养老金收益现值和养老保险缴费现值不一定相等,两者间的差额即是养老保险制度在个人生命周期内产生的收入再分配[8]86-95。因此,理论层面普遍认为现收现付制具有代际再分配功能,但其代内再分配的效应取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缴费与待遇领取办法。如果采取待遇确定型(DB)模式,必将产生财富从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转移。特别地,如果采取累进的缴费率,这种收入转移的效果会更加明显。如果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缴费确定型(DC)模式,那么现收现付制的代内再分配功能将减弱[9]133-151。而基金积累制模式下,个人在生命周期内的养老保险缴费现值和养老金收益现值相等,即养老保险制度是精算平衡的,故不存在代际再分配效应,其代内再分配的功能也取决于具体的制度安排。如果个人账户强调个人所有权其代内再分配的功能很弱;如果个人退休后,个人账户基金转换成年金形式发放则会产生财富从寿命短的人群向寿命长的人群转移,但政府也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化或实行部分基金积累制等措施来改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10]55-62。
养老金待遇是老年群体的重要收入来源,为老年群体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基本保障。如何发挥社会养老保险提高老年人群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老年人口占比,适当缩小不同就业群体养老待遇差距,是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发展的重要方向[11]161-16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国家财政补贴为特色,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增进老年群体社会福祉为目标, 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具有典型的收入再分配功能[12]40-47。同时,考虑到地区之间的筹资能力差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额度,对低收入参保人群采取减免保费的办法,发挥财政补贴转移支付与基金互济的功能,有利于调整和改进我国初次收入分配的不足,缩小城乡之间的福利剪刀差和二元经济结构矛盾[13]156-160。
基于上述理论,国内外学者对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了一系列研究。根据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既有研究大致可分为如下三类:第一类主要遵从新古典学派的研究范式,以“效率”为导向,以代际帕累托最优为目标,从纵向宏观视角采用代际交叠模型探讨养老金的代际收入再分配问题[14]24[15]70[16]539[17]371。第二类主要遵从政治经济学派的研究范式,以“平等”为导向,以代内公平为目标,从横向宏观视角运用各种测量系数模型,重点探讨养老金的代内收入再分配问题[18]12[19]78。第三类则主要遵从效率和平等两种价值取向,以精算模型为基础,从微观视角比较测算个体缴费和收益的精算现值,对养老金的代内与代际再分配问题进行研究[20]1419[21]415[22]19。不同的研究视角与方法也造成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结论的巨大分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逆向收入再分配效应,不仅没能缩小收入差距,反而扩大了收入差距;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缓解了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趋势[23]75-81。
整体而言,关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研究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研究较少,尤其缺少对其收入再分配影响机制的探讨。本文试图结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实际,突破关注社会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绩效的研究范式,力求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从制度筹资缴费和待遇给付两个环节探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宏观层面重点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区人口年龄结构、政府财政补贴情况以及基金投资收益水平等影响因素。微观层面,重点关注制度参数情况及个体参保选择的影响,并通过构建精算模型比较个体选择不同缴费档次、缴费年限以及不同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系数和参保者退休余命时,财政补贴的净转移额。以此整体呈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图景,明晰制度收入再分配的影响机制与功能定位,为更好发挥制度福利效应,促进共同富裕提供理论与实证依据。
分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宏观影响机制,首先要找准各类影响因素。从制度发展的逻辑出发,围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缴费与待遇给付两个端口分析社会经济环境特征因素如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年龄结构,制度特征因素如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补贴差异,制度基金投资收益状况等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不同影响。整体而言,如图1,社会经济环境特征因素中,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作为制度发展前提,直接决定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投入水平,而地区人口年龄结构状况作为外部压力传导因素,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长寿风险冲击。制度特征因素方面,央地差异化的财政补贴政策,致使各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发展过程面临政策博弈与选择执行困境,从而产生财政的预算软约束;制度基金过低的投资收益水平与统筹管理层次,引致基金隐形缩水。而这些问题又通过制度筹资缴费与待遇给付两个端口影响基金支付的可持续性与制度扩面的公平性,最终影响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
图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影响机制理论模型
1、经济发展水平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影响
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发展水平是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根本保障,财政投入又是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水平的基本前提。同时,经济的稳定增长,也有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保证养老金投资运营的收益,促进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财富的积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国家财政收入从1978年的1132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182895亿元,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171元增长到2020年的32189元,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分别从1978年的57.5%和67.7%,下降到2020的29.2%和32.7%。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国家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不断上升,从而拉动社会保障水平稳步上升,这为改善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结构奠定了坚实基础。具体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90年代个别地方试点的农民自我储蓄式“老农保”制度破产,到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再到2014年“新农保”制度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从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的跨越式发展。然而,受长期二元经济结构的桎梏,以及中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影响,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逻辑成为制约制度更好发挥收入再分配效应的主要瓶颈。这一困境突出表现为: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巨大待遇差距。如表1:以2020年为例,全国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为人均每月174 元,而城镇职工养老金待遇为3349元,后者是前者的19倍,其中差距最大的省份贵州为31倍,山西为29倍,河北为27倍,甚至还低于农村低保标准496元/月及城市低保标准 678元/月[24]62-70。从待遇增长幅度来看,2014-202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增加85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增长1240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250元,前者显著低于后两者。二是不同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差异显著。众所周知,中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尤其是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福建、上海、北京 7 省(市) 是当前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国土面积只占全国约5%,GDP却占据半壁江山。中国经济最不发达的省份则集中在西部地区,按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序,最后5名分别是甘肃、贵州、青海、云南和陕西。与之对应,2020年,城乡居民养老金最高的地区上海为1338元/月,是最低地区贵州省111元的12倍多。由此可见,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已显著影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造成养老金待遇突出的中高收入偏向型、城市偏向型等不平等特征,进一步对居民收入差距产生“逆向分配”或“逆向调节”效应[25]51-63。
表1 2020年各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比较
2、人口年龄结构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影响
人口年龄结构作为影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外部压力因素,理论上,随着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参保缴费的年轻群体不断减少,领取待遇的老年群体不断增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巨大的长寿风险。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由1978年的65.9岁增长至2022年的77.3岁,其中,男性由64.5岁增长至73.7岁,女性由67.3岁增长至79.5岁。与此同时,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我国人口出生率已由1978年的18.2‰降低至2021年的7.5‰。上述两方面因素对人口年龄结构的影响便是老龄化水平的快速攀升,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由2000年的1.26亿增长至2020年的2.48亿,老龄化水平从10%增长至17.17%,老年抚养比由2000年的9.9%上升至2020年的19.7%,这一转变意味着传统人口红利逐渐式微,社会养老负担逐步增加,由此也带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挑战。此外,我国人口老龄化还突出表现为老年人口规模大,老龄化发展速度快,老龄化地区发展不平衡,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等特点,这与中国“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严峻形势形成鲜明对比。如表2,虽然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在不断增加,但基金缴费收入的增长幅度却小于基金支出的增长幅度。可以预见,未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抚养比将会快速增加。从制度的筹资结构来看,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个体往往选择最低的缴费档次参保,缴费贡献已成形式。以2020年为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收入为28967.83亿元,占基金总收入的6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收入为1262.12亿元,占基金总收入的26%,前者数额是后者的22.95倍[26]52-59。最后,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来看,根据现有居民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数值和增长态势,绝大部分老年群体会超过当前个人账户11.58年的待遇领取计发年限上限。由此可见,快速老龄化的人口年龄结构势必会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造成冲击,影响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和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发挥,致使制度陷入待遇给付增长、财政压力增加与居民养老预期相互叠加的矛盾发展困境[27]45-53。
表2 2014—02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收支情况比较
3、财政补贴差异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影响
制度特征因素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决定着个人账户收益与基础养老金待遇,国家和地区财政补贴差异则是影响制度收入再分配功能的直接因素。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支持的运行办法,其中,中央财政补贴中西部地区的全部基础养老金,补贴东部地区一半的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承担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加发补贴以及兜底制度缺口问题,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由此可见,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补贴责任主要压在地方政府一端。然而,受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权体制的影响,各地财政实力差异巨大,致使很多地方在财政补贴事项上存在相互博弈与选择执行的情形[28]12-21。典型表现为地方政府可能根据自身养老负担和经济发展需要,相机决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补贴额度以及基金征缴监管力度,由此产生预算软约束行为,损害基金支付的可持续性和制度扩面的公平性[29]19-34。如表3,目前,从全国整体来看,2020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为11719.66亿元,占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的比重为35.98%,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各级财政补贴为3134.59亿元,占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的比重仅为9.62%,前者数额是后者的3.74倍。有限的财政投入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成为象征性的福利供给,严重制约其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发挥。
表3 2014-2020年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情况比较
除了制度财政补贴投入不足的困境,地区之间与地区内部的巨大财政补贴差异也是影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主要原因。为比较地区之间的财政补贴差异,本文结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和《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利用公式(1)—(3),对2014年、2018年、2020年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进行分区域概算。由表4数据可知,目前,虽然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补贴在不断增加,中央财政全额补贴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础养老金的政策,理论上有利于减轻后发地区的财政负担,缩小东、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差异带来的收入差距。然而,现实却相反,相对于中西部地区,拥有更强财政实力的东部地区,地方财政补贴明显比中、西部地区多。如2014年东部地区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是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补贴总额的3.81倍,到2020年,这一差距进一步扩大到5.04倍,完全抵消甚至超过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基础养老金全额补贴产生的收入再分配效用。事实上,根据计算规则,所列表格尚未将各省份基础养老金加发补贴和缴费补贴的差距计算在内,如果考虑这一情形,东部地区财政补贴比中、西部地区更多。由此可见,中央和地方的差异化财政补贴政策对于缩小区域间收入差距与福利不平衡的作用有限,甚至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产生逆向收入再分配效应的根源,引发新的制度不公[30]71-77。
表4 2014年、2018年、2020年各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补贴情况 (单位:万元)
中央财政补贴=中、西部地区本年度养老金领取人数*基础养老金*12+东部地区本年度养老金领取人数*基础养老金*50%*12
(1)
东部地方财政补贴=东部地区本年度养老金领取人数*基础养老金*50%*12+(年末参保人数-本年度养老金领取人数)*30
(2)
中西部地方财政补贴=(年末参保人数-本年度养老金领取人数)*30
(3)
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按2014年为70元/月/人,2018年为88元/月/人,2021年为105元/月/人计算。
对于区域内部而言,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仍以地级市为主,这阻碍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流动,严重影响制度互助共济功能的发挥。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地区内的财政补贴差异突出表现为省会城市或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市财政补贴更高,养老金待遇更好,这种集中偏好与制度设计的公平性理念相悖,与缩小区域收入分配差距的目标相左[31]144-152。
以广东省为例,作为东部发达省份,虽然整体经济实力强劲,但省域内既有国际大都市广州,经济特区深圳、珠海和汕头,也有其他一些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边缘型城市,区域内部发展差异较为明显。根据2019年最新发布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内各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各级人民政府对选择低缴费档次(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的参保居民,财政补贴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执行;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每年600元及以上)的参保居民,财政补贴按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合理增加缴费补贴,增加资金自行负担。其中,上述最低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粤东西北地区12市,惠州、肇庆及江门恩平、台山、开平由省、市、县各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分担;珠三角其他地区则由市、县级财政负担。这一补贴政策体现了多缴多补的基本原则,却造成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省域内不同市县财政补贴的巨大差异。如深圳市缴费补贴从30元起,每进一档加10元,最高120元;珠海市直接按个人缴费的65%进行财政补贴;广州市缴费补贴金额甚至达到个人缴费的1-2倍。除了缴费补贴存在显著差异,基础养老金加发补贴也表现出巨大的内部差异。目前广东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已从2014年的80元增加至2020年的180元,高于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05元。但省内仅茂名、汕尾、河源、清远等地市按这一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执行,而经济实力较强的佛山、惠州等城市2020年基础养老金标准分别达到300元/月和270元/月,基础养老金加发补贴金额则为国家最低标准的1—2倍,广州、深圳、珠海三个城市更是达到了3—5倍。
4、基金收益状况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影响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基金积累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状况也会对制度收入再分配产生影响,基金收益能力越强,个人缴费产出越高,居民参保信心越强,制度可持续性越好。目前,低水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层次,增加了管理的人力投入和制度成本消耗,区划分割也使资金不利于形成规模效应。我国自2015年颁布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提出要不断扩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渠道,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限制有所放松,但目前投资范围仍以银行存款和国债为主,养老金产品、股票、期货等占比仍不高。可见,保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方式与不合理的投资运营结构,已造成制度基金“隐形缩水”[32]。加之近年来,受全球外部冲击与疫情影响,资本市场投资低迷,这也限制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效率。另外,受基金累计结余总额限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远低于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如表5:2020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的6.5倍,委托投资收益前者是后者的11.1倍。
表5 2018—2020年全国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投资收益比较 (单位:亿元)
微观方面,影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因素主要为参保个体缴费档次的选择,缴费年限的积累,基础养老金调整系数的设置和参保者余寿的长短,而上述因素也是从缴费积累和待遇计发两个层面影响个体的养老金收益。由于个人缴存的保险金及其存款收益都存于个人账户并最终回到参保者手中或被继承,因此,对于参保个体而言,养老金的净转移额即为财政补贴部分。本文通过进一步构建精算模型,采用“净转移额”分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微观影响机制,检验个体参保缴费的制度收益[33]141。假定一位新人2014年(16岁)开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在每年年初按时参保,缴费不中断且投保档次固定不变,连续缴费44年后他于2058年达到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即2058年为收入转移效应测算时点,此后每年初按时按年领取养老金。同时,设定国家一年调整一次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起始缴费年龄为∂,领取养老金的最低年龄为β,基础养老金调整系数为λ,F0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4年的基础养老金数额,S为政府根据参保居民缴费档次给予的年度缴费补贴,δ为个人账户的年度投资收益率,n为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数,μ为贴现率,则参保居民每年能获得的财政补贴转移额度,即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收益之和F的计算公式为:
(4)
参保居民个人账户计发年数内领取的政府补贴部分养老金即净转移额NV的计算公式为:
(5)
根据政策实际,取α=16岁,β=60岁,n=11.58年,F0=70元/月*12个月=840元,λ=5%,δ=4%,μ=3%,年缴费标准根据缴费档次确定,D的取值范围为100—2000元12个档次。
1、缴费档次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影响
根据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参保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对选择500元以下缴费档次的参保者,缴费补贴按不低于30元/人/年的标准执行,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者,缴费补贴额度不低于60元/人/年。假定100元档次的缴费补贴为30元,此后缴费档次每提高一档,缴费补贴增加5元,即S取30、35、40、45、60、65、70、75、80、85、90元、95元,根据公式(2)计算得不同缴费档次财政补贴的净转移额如表6。由表6可知,在“多缴多补”政策下,参保居民选择的缴费档次越高,获得的财政补贴越高,其养老金的净转移额也越多。如果参保居民选择最低的100元缴费档次参保,养老金的净转移额为98995元;如果选择500元缴费档次参保,养老金的净转移额为101899元;若选择最高的2000元缴费档次参保,养老金的净转移额可达105287元。平均而言,对于一般缴费个体,按照个人账户计发年数计算,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净转移额增加484元。可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偏向于选择较高档次的缴费群体。一般来说,高收入群体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几率更大,而选择较低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大多为低收入群体,“多缴多补”的财政补贴政策虽然可以提高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但也造成了制度逆向收入再分配效应的产生,不利于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
表6 参保个体选择不同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收益比较
2、缴费年限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影响
缴费年限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影响主要是通过“长缴长补”政策实现的,缴费年限越长能够获得的养老金财富越多。为此,本文以5年为间隔,将参保居民缴费年限m的取值设定为15年、20年、25年、30年、35年、40年、44年,分析参保个体选择不同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收益差异。根据各地政策,一般规定对参保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在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3元,即每年加发36元。用S'表示与m取值对应的缴费年限每年加发的基础养老金,分别为0元,180元,360元,540元,720元,900元,1584元。在S=30,其他参数不变的情形下,养老金净转移额计算公式(5)可修改为:
(6)
根据公式(6),不同缴费年限对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补贴净转移额测算结果如表7所示,当缴费年限为最低15年时,净转移额为90777元,当缴费年限为最高44年时,净转移额为108263元,即缴费年限越长,净转移额越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向长期缴费参保人群转移收入的偏向,这有利于激励个体长期参保,促进制度长效发展。
表7 参保个体选择不同缴费年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收益比较
3、基础养老金调整系数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影响
待遇给付阶段的基础养老金调整系数是国家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背景下确保养老金购买力的关键举措,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个体的参保收益产生显著影响。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和物价变化水平,假定基础养老金调整系数λ取值为:2%、3%、4%、5%、6%、7%、8%。在S=30,其他假设条件不变,且不考虑多缴多补和长缴长补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公式(5)计算不同基础养老金调整系数λ对个体制度收益的影响,具体测算结果如表8所示。可以发现,基础养老金调整系数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具有非常显著的影响,基础养老金调整系数越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补贴的净转移额越多。具体而言,基础养老金调整系数每提高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净转移额的增加幅度大约为50%。
表8 不同基础养老金调整系数对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收益
4、参保者余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影响
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的政策设定,以及养老金待遇支付终身的规定,参保个体在领取完11.58年之后,所需养老金资金由提前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中未继承的政府补贴、基金投资收益继续支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充支付。该给付方式使得寿命长者可以获得统筹基金或财政资金的兜底养老金,拥有更多的制度收益。由于不同群体具有不同的平均预期寿命,对应的退休余命也不同,进而影响养老金的收入分配。本文根据参保人的余寿情况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净转移额进行测算。当参保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时的预期余命ε≤11.58年时,净转移额的测算公式为NV1;当预期余命ε>11.58年时,净转移额的测算公式为NV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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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参保者余寿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25年,起始缴费标准D=100元/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ω=5%,S=30元,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形下,算得参保者不同余寿条件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净转移额如表9所示。当参保个体的余寿为5年时,净转移额为38830元,当余寿为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11.58年时,净转移额为98995元,当余寿为15年时,净转移额为127854元,当余寿为25年时,净转移额为211438元。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参保个体余寿越长,净转移额越多,制度收益越高,收入再分配效应越大。其中,11.58年为个体参保收益由负转正的拐点。一般个体寿命随着收入水平的增长而增长,也即高收入者理论上拥有比低收入者更长的预期寿命,基于这一假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预期寿命这一影响维度,也表现出了逆向收入再分配效应。此外,从性别视角来看,由于女性居民相比男性居民预期寿命更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也具有向女性倾斜的趋势。
表9 不同余寿参保个体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收益
上文分析可知,宏观层面,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差异,人口年龄结构的快速转变,财政补贴政策的机械执行,基金投资运营的低效收益,成为影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因素。微观层面,个体参保缴费档次、缴费年限的选择,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系数的设定、参保者余寿的长短通过影响个体养老金收益,进而影响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为更好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必须坚持公平与效率统筹兼顾的政策目标与功能定位,把握制度筹资缴费和待遇给付的端口,通过加强制度协同整合、深化制度参数改革、完善资金筹集渠道,优化待遇给付机制等举措,促进制度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共同富裕。
1、加强制度协同整合,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发挥政策合力
完善制度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之间的关系。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加快构建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农村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并以“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等理念贯彻落实城乡融合发展[34]18。统筹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对 农村健康、教育、交通、信息等公共服务的供给与投入力度,促进农村人力资本投资积累。大力发展乡村产业,优化农民收入结构,以明晰土地产权、土地规划与征地补偿立法等措施保障农民财产性收益。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35]68。通过支持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纵向转移和立足区域间利益调整的横向转移,发挥社会保障缩小区域间分配差距的政策合力。优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转移接续制度安排。短期应通过“折算加补缴”和“待遇加权分别享受”的思路,实现不同保障群体养老权益的自主选择。中期应以“梯度融合”战略加快制度统筹与整合力度,不断缩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待遇差距与个人缴费贡献差距,提高制度公平性与基金可持续性。长期应通过整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高龄津贴制度,构建以保障国民基本养老需求作为责任边界和权益标准,不需要参保个人缴费,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国民养老津贴制度[36]45。
2、深化制度参数改革,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目标与功能定位
优化缴费档次设计,提高最低缴费标准,增强制度选择性和激励性。综合考虑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目标定位,采取提高缴费基数,从定额缴费变为定比例缴费以及鼓励参保者延长缴费年限等政策措施。如实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入口补贴比例制,对实现“保基本”的缴费额按照较高比例进行财政补贴,在“保基本”之上的缴费额则逐步降低补贴比例。建立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之间的关联激励机制,如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缴费积累。坚持精算平衡,科学合理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时限。根据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态势和人均预期寿命的变化趋势,综合考虑退休年龄、缴费率、投资收益率、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老年抚养比等影响因素,通过指数化的调整方法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年限,最大程度降低长寿风险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收支平衡带来的不良影响。基于GDP增长率、平均工资增长率、物价变动情况和财政负担能力科学设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养老金平均替代率水平可预期、可接受。探索定额给付方式、补差型给付方式和最低保障给付方式相结合的给付模式,更好地将低收入人群纳入养老保障体系中,使全体社会成员均能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助力实现共同富裕。
3、明晰制度主体权责,促进养老福利资源的高效均衡配置与社会公平正义的稳步实现
强化财政的“民本属性”和“民生导向”,明确财政投入的增幅与经济发展速度、人口老龄化程度等动态相关,使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规范合理。坚持财力和事责相匹配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筹资责任,设计差别化的财政补贴分担机制,以此改变目前全国各级财政负担“上轻下重”的态势,破除地方发展差异对财政补贴的限制。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财政投入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反馈财政补贴资金的运行效果,助力实现财政转移支付的帕累托最优配置。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对养老金领取年龄、缴费年限、缴费档次、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待遇计发等问题,进行详细、透彻的讲解,使参保个体对个人缴费权责与制度预期收益有更好的理解和认知。优化制度环境与经办服务管理,以个人账户的信息化、透明化变革,提升制度吸引力和政策公信力,促进参保者主动提高缴费水平和延长缴费期限。建立城乡困难居民缴费豁免调查机制,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水平,探索股权出让、抵押贷款等形式,在个人账户积累额限度内帮助需要贷款的参保居民缓解流动性约束,以此实现对居民参保缴费的金融激励。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率,配合种类多样、收益合理的投资组合,确保养老保险资金实现社会财富的有效增值及合理分配,以此增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抗风险能力,提升养老福利资源的配置效率与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