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专栏作家Columnist假装专家,低空观察
四川省可能真的没想到,新修订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取消了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引发了惊天的口水。
生育登记(以前的准生证)不再强制登记婚姻情况,主要是为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清除之前严格计划生育之下的不合理门槛,特别是给予那些单亲妈妈更多的生育服务便利——造成非婚生育的情形有很多,单亲妈妈不能和“小三”画等号,有的是怀孕之后和男友分手,有的可能是刚刚离婚却发现已经怀有身孕,有的女性(特别是岁数较大的事业型女性)是想要孩子,而没有意愿结婚……
其实结婚率低下也是社会发展下必然趋势,不信你看看如今中国网民多少人表现出了“恐婚”情绪。
绝大多数网友在没有接受充分法学、社会学信息的情况下,凭着正义的直觉就把四川以及很多省的生育登记新规打上了“红字”——怂恿出轨、破坏一夫一妻制。从这个逻辑出发进而反对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认为非婚生子女自带出轨原罪,就应该是贱民!这是把共和国扔进垃圾桶里73年的封建糟粕,端端正正地戴在了头上,这种祠堂三叔公的思维有悖于现代法治。
早在1950年,毛澤东主席就签发法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分”。
所以,很多人忿忿不平的所谓“私生子合法化”问题,早在73年前,就由毛泽东同志等共和国元勋解决了。1950年版《婚姻法》到如今的《民法典》,法律规定都是一以贯之的。
社会主义国家没有“贱民”。
因为工作的需要,翻阅了很多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论文,很有意思的现象是,法学家在论文里埋头苦干,给非婚生子女的非歧视做“技术性修订”:如何引进父子认亲的“准正”机制?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如何保障?殊不知,书斋里和网络舆论场俨然是两个世界了——法学家认为不证自明的东西,“人生而平等”却成了需要证明的前提:人为什么要平等?私生子凭什么平等?为什么不能搞“株连”?搞“株连”不是挺好的吗,立竿见影?
所谓“地基不稳,地动山摇”,当下中国法治建设遇到了一种民粹危机。很多现代法治的默认的前提,被附生于社交媒体之上的民粹情绪冲击得七零八落。也不只是这次“私生子”问题,不少有违现代法治原则的做法,甚至只是想象,却受到民粹情绪的追捧。
去年6月,《经济日报》对流传已久的所谓“父母失信,影响子女上大学”的说法做出澄清,这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司法文件的误读。司法机关仅仅是对老赖子女入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做出限制,是为了防止老赖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而不是限制孩子正常接受教育。但是,这种“父母失信,子女连坐”的谣传,却多年一直被当成“正能量”内容予以传播,传播者完全没有意识到,平等权、受教育权是宪法明确赋予公民的权利。
法不仅是约束权利,也是约束权力的,这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人生而平等,是前提,本不需要论证,不能因为“出身”,因为爹妈不完善的婚姻、爹妈有失信记录,而丧失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社会主义国家没有“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