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军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很多家庭都会配置各种各样的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年老导致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生存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人寿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人寿保险仅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其中,以死亡为赔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在一定条件下还具有债务隔离和资产保全的功能。
有这样一个案例。生意人杨先生曾给自己买过一份人寿保险,以自己作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额600万元。在保险合同中,杨先生指定儿子小杨作为受益人,如果杨先生不幸离世,保险公司需将600万元身故保险金赔付给小杨。后来,杨先生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钱先生借款300万元,且一直没有归还。几年后的某一天,杨先生因心脏病突发离世,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将600万元身故保险金赔付给了小杨。钱先生得知后,主张用这笔保险金清偿杨先生欠自己的300万元债务。钱先生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在该案例中,杨先生的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小杨以受益人的身份取得身故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属于杨先生的遗产,可以不用来清偿其生前债务。在此,保险赔偿金起到了一定的债务隔离作用,所以小杨在接受600万元保险金的同时,无需像普通继承人那样用它来清偿其父亲的债务。
如果上述案例中杨先生没有指定受益人,结果又会如何呢?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且没有其他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丧失、放弃受益权的,身故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杨先生的合法继承人都有权继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继承遗产,必须先偿还债务。所以,小杨继承这600万元后,就需要先偿还父亲欠下的300万元债务,剩下的300万元才可以和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
依据法律特性以及保单架构的特殊设定,在一定条件下,人寿保险确实可以起到债务隔离和资产保全的作用。其中,选择合适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很重要。本案中,如果杨先生指定的受益人不是儿子而是自己的配偶,因杨先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这笔保险赔偿金很有可能被用来还债。当然,在本案中,隔离的债务只是上一辈杨先生的债务,如果受益人小杨本身也是债务人,其所获保险赔偿金依然应该用来偿还自己的债务。
进一步分析,如果杨先生没有身故,他的债务也到期了,又该如何处理呢?有没有可能出现法院强制执行这份保单的情形呢?
本案涉及的保险是一份人寿保险,即以身故为条件给付保险金,沒有身故,就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这时就很难起到债务隔离的作用了。至于这种情况下的保单是否会被强制执行,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并不一样。有的法院认为,解除合同(即退保)后的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如果投保人是债务人,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投保人不愿意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扣划。有的法院则认为,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但是必须以投保人解除合同为前提,法院不能强制投保人解除合同。所以,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能统一定论。
另外,如果杨先生把投保人设定为其父母,杨先生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然是儿子小杨,杨先生没有身故而债务到期了,这张保单也不会被强制执行,因为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也就是杨先生的父母而不是杨先生本人。这样既可以抵御风险,又可以实现债务隔离以及财富的代际传承。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保险对投保人的年龄有限制,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也很高,所以建议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合理进行规划。需要说明的是,购买人寿保险的初心应该是为了爱和家庭责任,合理的规划有可能规避未来发生的债务,但绝不是为了恶意逃债;如果已经欠债,保险不可能帮助债务人逃避已有债务。而且,购买保险的资金必须具有合法来源。
总而言之,我们鼓励诚信交易,重合同、守信用。人寿保险债务隔离的功能主要也是依据保险合同的内容,根据不同的人身法律关系,使财产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合理合法流转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