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云露 席飞
2022年6月23日,李女士在健身房健身时将一枚戒指放在置物架上,离开时忘记取走。6月26日,李女士返回健身房寻找该戒指,发现戒指已不在置物架上。经警方调查核实,蔡先生于23日晚间在健身房置物架上拾得该戒指。其后,李女士要求蔡先生归还戒指或按照原发票价格进行赔偿,但蔡某则称该戒指经寄卖行鉴定为塑料戒指,自己已将其扔在寄卖行旁边的垃圾桶内,无法返还给李女士,且自己也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由此产生争议,李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蔡先生拾到李女士遗失的戒指,应当及时返还给李女士或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妥善保管,但其却将戒指丢弃,造成了戒指灭失,综合李女士向法庭提交的购物小票、交易记录、视频监控等认定案涉戒指价值为8350元,对李女士主张按此价格进行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蔡某在发现这枚戒指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妥善保管,也可以交给健身房工作人员,还可以不予处置、等待主人自行寻回。然而,蔡某不仅擅自拿走戒指、给李女士寻回戒指增加了障碍,还将戒指寄出鉴定,在误判戒指价值的情况下直接将戒指丢弃,损害了李女士的权利,符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灭失”的情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蔡某辩称“以为戒指是塑料的所以丢弃”,该理由不能成立。遗失物的价值大小在本案中并不是关键要素,物品的价值大小并不影响拾得人责任的承担,拾得人也不应主观判断物品价值而随意处置拾得物。每件物品对主人都可能有不同的意义,不能以拾得人的主观判断来代替。归根结底,还是要看物品本身是否属于遗失物、拾得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在可以对遗失物采取保管、交公和置之不理等多种手段的前提下,蔡某误以为戒指价值甚微而进行随意处置的行为,存在过错,侵害了李女士的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以案说法】
拾金不昧、路不拾遗是我国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同时,拾得人对遗失物负有保管义务。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拾得人对遗失物存在误解或者处理遗失物不当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首先,需要合理界定“遗失物”的范围,如果是他人故意抛弃之物,则不适用遗失物规则。对“故意抛弃”的理解,不能仅以拾得人的主观臆测为准,而应结合物品状态、丢失场景等因素综合判断。(来源: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