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辉
吳大辉清华大学俄罗斯研究院副院长
从呈现形态上看,俄罗斯与乌克兰之间爆发的大规模武装冲突和近现代战争没有本质区别。但是,俄政府将这场冲突定义为“特别军事行动”,而非“战争”,背后有深刻的国际法和俄国内立法考量。
规定开战前需经宣战的国际条约是1907年的《海牙第三公约》,即《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该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除非有预先的和明确无误的警告,彼此间不应开始敌对行为。警告的形式应是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或是有条件宣战的最后通牒。”
“最后通牒”是一种标准的法律行为,系指争端当事国一方政府向另一方政府提出的威胁性要求和警告的文件。它可以是:终止就两国争端进行和谈的声明;提出最后的绝对要求;限定对方接受要求的期限;警告对方如拒绝所提要求,将采取和平以外的强制手段。这里的“强制手段”可以是向对方宣战,占领对方领土,实行平时封锁及其他报复措施。在威胁所要采取的措施为战争时,则最后通牒构成有条件的宣战书。
2022年2月24日乌克兰危机全面爆发以来,俄政府没有将其定义或宣布为法律意义上的战争,也没有采取国际法意义上的“宣战”行为。因为一旦选择“宣战”模式,即意味着俄国内走上战争轨道,所谓“战时”状态将随之到来,它界定了从宣战到战争状态结束之间的时间间隔,还涉及俄国内某些法律规则的生效,俄联邦公民将面临完全不同的后果。
俄联邦关于战争的立法首推1996年5月通过、2021年6月修订的第61-FZ号联邦法,即《俄罗斯联邦国防法》。该法第18条“关于战争状态”的内容如下:如果另一国或国家集团对俄罗斯联邦发动武装攻击,以及有必要执行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义务,则联邦法律宣布进入战争状态。
“战时”意味着俄在国内实施“戒严”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这又受《俄罗斯联邦戒严法》规制。该法第1条规定:战争状态是指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俄罗斯联邦受到侵略或迫在眉睫的侵略威胁的情况下,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俄联邦领土或俄罗斯联邦某些地区实施的特殊法律制度。这里的关键是乌克兰的内外政策是否对俄构成“迫在眉睫的侵略威胁”。对俄而言,乌克兰“迫在眉睫的威胁”可以从基辅声称俄是“侵略国”的声明、泽连斯基总统希望修改确立乌无核地位的《布达佩斯备忘录》意愿中寻觅,但显得过于宽泛。俄实施战争状态还将导致与乌克兰的外交、社会和经济关系完全破裂,过境乌克兰的天然气运输极可能立即全面中断。
根据《戒严法》,整个国家的经济都将转向军事轨道,无法再开展正常的政治社会经济活动,公民基本权利也必将受到影响。《戒严法》第18条“戒严期间公民法律地位”规定:公民有义务按照俄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应征入伍,参与执行国防需要的工作,消除敌人使用武器的后果,恢复受损的经济设施、生命支持系统和军事设施,提供其拥有的国防所需的财产,以后再由国家进行相应补偿。这样的规定不仅针对公民个人,而且针对组织、法人、政府机构。
进入20世纪下半叶,宣战行为在世界上已经非常罕见。以下战事均没有走国际法意义上的宣战程序:美国介入朝鲜战事的仁川登陆被称作“铁铬行动”;美国介入越南战事的不同阶段分别被称作“34行动”“37-6行动”“捣碎器/白翼行动”“雷鸣行动”等;1983年10月美军入侵格林纳达被称作“暴怒行动”;1990~1991年美国率盟国攻击伊拉克分别由“沙漠盾牌”“沙漠风暴”“海上拦截”等行动构成;1999年美国带领北约国家空袭南联盟代号“联盟行动”;2008年8月俄格爆发冲突被俄称作“强制和平行动”……
从国际法理角度看,战争及其结束的前提是缔结停战协定、和平条约,确定赔偿和赔款等事项。有些停战协定与和平条约还要通过其他的国际法律文件或国际机构予以确认和保证,从而成为结束战争状态的法律方式。这涉及极其繁琐的法律实践,易受外部干扰,俄根本不感兴趣,也不需要。
人类在经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越来越被理解成全球性或地区性的概念,并自然与引发第三次世界大战的风险相挂钩,很少有国家或国家集团再公开扯出战争的大旗,国际社会也普遍认为战争没有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