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骑摩托车下班时,不慎摔倒受伤。由于认为与他人无关,所以既没有报警,也没有注意现场的目击证人。我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工伤认定部门、法院以我没有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并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读者:欧阳燕
欧阳燕读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就其中“交通事故”的界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指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交通事故并非只有发生在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或者相互之间,你因为自己骑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而不慎摔倒受伤,也在其列。但这并不等于你便构成工伤,因为上述规定还有一个前提即“非本人主要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16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16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正因为你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不能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决定了你属于举证不能,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