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建设知识产权检察监督体系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2023-02-10 10:14周琪然
法制博览 2023年1期
关键词:检察人员办案检察

周琪然 唐 静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滁州 23950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今后的知识产权保护目标提出了非常具体的宏观要求:“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中将起到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时代发展,无论是检察机关的履职模式还是检察人员针对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办案专业化水平,都应努力变革提升,以此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目标。

一、检察机关在建设知识产权检察监督体系中的问题梳理

(一)检察机关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存在常态监管的缺失

在《意见》中,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机制成为了突破知识产权快保护的关键环节,检察机关作为衔接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之间的纽带与桥梁,是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高效维权的中流砥柱。为做好两法衔接,各地检察机关都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机关职能,例如,江苏省检察机关尝试构建相对多元化格局,在其省院和南京、苏州设立专门的检察机构,分别对省高院和南京、苏州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相关案件进行监督检查[1];厦门检察机关为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专门提出履职相关意见来强化知识产权法律监督,其主要针对法院对于刑事判决和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对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案件,强调要依法提出抗诉。对于财产刑执行不当的,也应提出纠正意见。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规范开展执行程序监督[2]。从上述省市的做法,我们不难看出,当前检察机关针对知识产权类案件实行法律监督时,其对象主要面向法院。诚然,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选择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件数量众多,但以专利权为例,一方面,我国目前针对专利权侵权存在“双轨制”救济手段,权利人既可通过起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也可通过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介入处理纠纷。那么,检察机关只着重于面向法院的法律监督并不能全面覆盖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另一方面,专利侵权类诉讼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绝大部分情况下会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专利权无效的抗辩,从而另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在该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阶段,法院一般会中止审理原案件。很明显,该案件最后的判决将取决于知识产权局对本案专利的审查结论,检察机关只针对法院的法律监督将并不能对知识产权类案件整体的维权质量起到很好的作用。

针对这一问题,多地检察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管。例如,四川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进行涉行政知识产权专项监督活动,采用走访的方式,对当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案件线索摸排,并积极与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交流,以座谈会形式对办案过程中产生的疑难复杂情况进行探讨。这种做法既能够提升检察人员的知识产权专业水准,从而提高法律监督和检察业务服务能力,也能够筛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相关案件办理情况,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案监督,较好地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然而,此类突击性专项监督活动成效不能长久保留,存在持续时间短、没有形成长效机制等问题,反而有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

(二)检察工作人员缺乏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知识以及合理办案理念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内涵相当宽泛,就内容而言,除了商标和外观设计能够通过普通人的基本常识进行大致判断外,其它知识产权客体均需相关专业知识进行深入判断。绝大部分检察人员是法学相关专业出身,对于理工类和相关著作权知识很难做到触类旁通。但是,在这一类案件中,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本就是无法回避的一环,检察人员盲目相信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结论”,使得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侵权类刑事案件时再次变为“端菜的人”。此外,检察机关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的办案理念也存在一些偏差。需要说明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类型的刑事案件被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但侵犯知识产权事实上不单单侵犯了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秩序,也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私人权益。从《刑法》分则第三章的其他罪名来看,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检察机关往往倾向于提出以自由刑为主的量刑建议,而非重视罚金等经济惩戒手段。这种现象也常出现在侵犯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中,这明显是不合适的。知识产权的运作已经有了独特的市场逻辑,市场本身会对知识产权起到保护作用[3]。因此,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类刑事案件时,也应当以帮助知识产权人维护市场相关利益为量刑追求,通过经济制裁手段惩罚侵权人,抵消其通过侵犯知识产权获得的利润。

二、探索建立多种制度以确保检察机关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长效监督

笔者通过上述分析认为,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有效监督,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技术调查官制度

让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是确保事业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以专利侵权类案件为例,检察工作人员作为法律方面的专家,能够通过专业知识拿捏刑事案件的定性以及危害程度,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侵权行为人是否承担、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但针对专利本身是否侵权,检察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还需要依赖相关专家辅助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在2014年与2019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确立了技术调查官制度。通过予以技术调查官以“司法辅助人员”身份将其带入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的审理中。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效仿该做法,结合检察业务实际探索制定检察系统技术调查官制度,协助检察人员在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的法律监督中更好履职尽责。这也是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长效监督机制的前置条件。

(二)建立以巡回检察为基本模式的常态监管

如前文所述,针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专项监督缺少长效机制,检察机关必须构建类似于派驻监所进行检察工作的制度性机制才能确保监督长久有效。然而,根据司法实践,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以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为主,如果采取派驻检察的方式,则至少需要在各级知识产权局、工商部门以及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派驻检察人员,检察机关有限的司法资源显然无法支撑。因此,建立以巡回检察为基本模式的常态监管便是合理的替代措施。并且,巡回检察也能避免派驻检察带来的一些弊端,例如人员流动性差所导致的驻所人员业务能力单一化、驻所人员与派驻单位的工作人员“同化”等问题,均可以通过巡回检察得以避免[4]。在这里,笔者对该巡回检察制度的建立有一些初步的建议:

1.因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属于集中管辖案件,巡回检察应该由各市一级检察机关统一规划和部署。

2.在巡回检察过程中,针对专利权等相关侵权案件应当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作用,由检察人员负责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把关,由技术调查官对涉及的技术事项予以考量,分工合作,督促相关部门将满足刑事立案标准的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改善“以罚代刑”等不合理现象频发的现状。

(三)建立知识产权相关综合信息平台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工作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已经在广东、四川、宁夏等30个省区市建成打击侵权假冒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5]。这是利用我国“大数据”“云计算”所研发的信息整合平台,能够帮助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时形成相对统一的办案尺度,为三家协同、行刑衔接起到了纽带作用。该平台应当继续扩展联网地域、扩充案例资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全国一盘棋”奠定坚实基础。

三、增强检察人员知识产权相关理论培训、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办案理念

如前文所述,检察人员大都缺乏理工科专业知识背景,不利于提升检察机关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尤其是专利权侵权类案件)时的办案质量。针对这一问题,笔者通过两个方面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一)选拔复合型人才进入检察队伍,助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事业

当前,我国检察人员一般是通过各省市的公务员考试招录的,笔者观察到,检察系统乃至整个政法系统在招录政法专项编制人员时(除司法行政人员),除了对于法律职业资格有基本要求外,还强调其法学背景,甚至在要求学历为研究生毕业的岗位上,也强调其本科阶段需为法学出身。这种对于“科班出身”的认同自然能够招录到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的优秀法学毕业生,但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多元化发展,作为一名合格的检务工作人员,理应具备多方面专业知识。因此,笔者认为,在今后的招录工作中,应逐渐放开专业限制,在要求有法学背景以及法律职业资格的同时,有针对性地招录拥有理工科、新闻出版等专业知识的人才,抑或是以法律职业资格作为衡量报考者法学功底的唯一门槛,网罗各类人才进入检察队伍。当跨专业人才储备建立起来后,检察机关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时的办案质量也将自然提升,这是“治本”的方法。

(二)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专业通识培训,为检务工作人员更新办案知识库

近期,各省区市检察机关均开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部培训,鼓励检察系统内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等加强法律相关专业学习,同时,也帮助检察官更新自身法学知识储备。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该发扬这类培训精神,开展知识产权理论相关学习,加强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的融合交流。检察人员并不需要非常专业的理工科、新闻出版学的相关知识,因此无需聘请各大院校知识产权专家教授进行辅导,只需邀请专利代理师培训方面相关教师即可。正如前文所述,检察人员毕竟不是相关专家,还应当与技术调查官共同努力,确保知识产权类案件做好行刑衔接、批捕起诉。检察人员经过上述培训后,将能够与技术调查官产生更加契合的搭档效果,帮助提升办案效率。通过培训,检察工作人员还能树立正确的办案理念,精准量刑,从而提供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的优质案件产品。

四、小结

构建知识产权检察监督体系、增强知识产权检察监督能力是一项整体性极强的系统性工程,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均应当以“一盘棋”的思路,制度和人员两手并进,共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撑起司法的保护伞,履行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光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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