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茂鑫
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广东 揭阳 522000
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使企业的规模、数量以及类型都呈现出上升和多样化的趋势,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众多企业类型中的一种,在推动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进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面对稳健、良好的经济发展形势,树立了投资人对市场的信心,加速了投资市场的发展。当下,人们的投资观念较之以往有了较大幅度的更新,并呈现出越来越开放和超前的趋势,与此同时,投资的类型和形式也有了较大的变化,股权代持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的投资形式。股权代持的优势明显,既能够保护投资人的隐私和身份,降低投资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又能够保护投资人的经济利益。然而,对于股权代持这种投资形式从法律层面分析,相应的法律法规还需健全和完善,规范化体系也尚未完全建立,而这也是造成股权代持纠纷的主要原因。基于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针对股权代持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这不仅关系到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的稳定性,更在推动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对于股权代持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它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仅仅是学者在针对相关问题研究和谈论时提出的一个概念。针对股权代持的概念,也有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概括来说,股权代持也称为隐名出资或者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出于某种原因或者目的,与他人约定由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权,并由他人代为行使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以他人的名义登记在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和工商登记中的一种投资手段。股权代持中的实际出资方成为隐名股东,实际出现在股东证明文件中的一方成为显名股东。股权代持双方通常会以书面的形式就股权相关事项做出明确的约定,这种文书从法律意义上分析属于规定义务权利的书面文件,实际出资人在完成出资义务后,相应地会享受到股权的收益[1]。
首先,主体的复杂性特点。实际出资人通过与他人约定的形式以他人名义出现在公司和工商登记中,形式上表现为第三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实际上是由实际出资人以隐蔽的方式对显名股东进行控制,享受股东权益,履行出资义务,这样涉及主体就包括隐名股东、实际出现在公司和工商登记中的显名股东以及目标公司,从而形成一种稳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次,股权代持具有隐蔽性,且通常隐蔽性较强,主要表现在以股权代持方式进行投资行为只有股权代持双方知情,除此之外的第三方并不知情。除此之外的第三方并不知情,而此种强隐蔽性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与股权代持动因相关。大多数情况下,出资人选择股权代持的投资方式一般都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或者是政府部门相关规章的限制,而这就决定了股份代持必须要具有隐蔽性。另外也有部分投资人完全是出于隐藏身份或者资产的目的选择股份代持。最后,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才是股权的实际受益人。然而,从形式上看,只有出现上股东名册的股东才有义务履行股东义务并享受股东权益。但股权代持由于隐名股东才是实际出资人,因此,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自然也是隐名股东,而显名股东在整个股权代持中仅仅扮演着操控者的角色,而真正掌握控制权的却是隐名股东[2]。
为了对股权代持双方的行为、义务和权利加以明确和约束,在隐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前,双方会就股权代持相关事项签订协议,协议签订要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协议中会就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进行详细阐述和明确规定。然而,股权代持特点中的隐蔽性决定了该协议虽然从内容涵盖了对双方行为约束的所有内容,但协议并不能记录在公司公示文件中,更多的是一种建立在双方信任基础上的约定性文件。更重要的是,从法律层面而言,结合《公司法》中相关规定,有时会因为协议中的内容会对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和未来发展造成一定的风险,从而被认定为协议无效。此外,协议中约束的双方是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而隐名股东与公司之间并没有签订协议,换句话说,双方从法律意义上没有建立起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样很可能隐名股东因为属于法律上禁止的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所选择的投资公司属于国家禁止投资范围内的公司,而一旦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出现,那么就意味着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法生效。
上面提到,对于股权代持这种新兴的投资形式,其规范体系尚未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处于建设和完善过程中。比如,就隐名股东资格认定这个问题来说,从法律角度就尚未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虽然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已经签订协议,然而,隐名股东的资格和权益并未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定和保护。隐名股东出于某种原因选择股权代持的投资方式,就是看中其对于个人隐私能够起到较高的保护,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并不能作为公司可以公示的文件记载,而能够证明股东身份的文件上所显示的又是名义股东的名字,因此,从公司的角度无法提供可以证明隐名股东为实际投资人的材料。从而造成作为公司实际投资者和决策参与者的隐名股东,在其资格身份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这不仅影响了隐名股东所应享受的权利,更在很大程度降低了那些想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的投资人的投资信心。而这也是当下造成股权代持法律纠纷的原因之一,也正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款作为依据和支撑导致此类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中对于公司股东所享受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包括监督权、表决权等,并为了切实保障股东利益,还划分了自益权和公益权。自益权是从经济利益角度对股东的权益进行保护。而公益权是为了保障股东在公司决策中能够有充分的话语权且其自身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司法》对于股东的权利是有一定的保障的,然而,问题就在于其保障的是被公司认定为具有股东资格的人。而作为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其身份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造成其身份并没有得到公司“官方”的认可。而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也由于并没有出现在公司的档案记录中。因此,不仅是隐名股东的身份得不到认定,同样地,其应有的权利也难以得到认可和保障[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作为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的投资形式,其在很大程度上在推动经济发展、实现资源优化、规避风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从法律层面来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规范性的管理和约束,还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而这也是值得相关部门思考的问题。尤其是针对法律法规的补充、调整和完善,更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从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保障,推动投资市场良性发展。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了解到,股权代持的形式虽然相同,但其动因却有着根本性的区别。而正是动因的不同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后续产生法律纠纷的可能性。简单来说,可以从动因的“善意”与否来区别。对于处于“善意”的股权代持行为,隐名股东更多是为了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或者公司创始人出于对公司股权稳定性的考虑而对股东提出的一些限定性条件等。也就是说,如果隐名股东是因为上述原因选择的股权代持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其股权代持行为的善意性,并应对其股东权利加以保障和维护。此外,还应从法律法规层面加以保障,并逐步引导其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上来。
而对于“非善意”的股权代持行为,首先,对于恶意的股权代持行为,要坚决打击,绝不姑息,不仅不对隐名股东的权利进行维护,更要对明知隐名股东存在主观恶意还与之签订协议作为其名义持股人的个人加以处罚,如采取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等处罚方式,从根本上杜绝恶意股权代持行为的发生。其次,还存在部分投资人出于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目的选择股权代持的行为,在对其股权代持动因确定后,可以从制度、政策上加强对其审查。简言之,对于一切出于非善意的股权代持行为都应该加以禁止和约束,并从法律层面否定其股东权利,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4]。
在明确隐名股东投资善意的基础上,应对其股东身份和权利加以认定和保障。首先,要认定其身份的合法性。从法律层面对股权代持进行解释和明确,并就双方所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规范性进行法律解释和约束,提升协议的法律效力。其次,逐步推进股权代持制度化,以合同制度的形式对双方行为进行约定和明确,保障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完善公证机制,对股权代持协议进行公证,保障其法律效力,维护股权所有者的权益[3]。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对股东身份认定的要求可以了解到,对于隐名股东而言,要想获得身份认定,除了要提供出资证明外,还要获得有限责任公司超过一半股东的认可,而这无疑增加了隐名股东身份认定的难度。基于此,为了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降低对其股东资格的认定难度是十分必要的。否则,一旦其股东身份得不到承认,不仅会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更可能造成公司资金短缺而难以维持正常运行,甚至造成投资人信心丧失,最终让社会闲散资金得不到有效利用。因此,降低股东身份认定难度,首先,要提升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的合法性,以完善的法律法规强化其法律效力。其次,出资人要能够证明其选择股权代持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即排除出资人存在的非善意投资行为。最后,在能够确认隐名股东已完成投资义务的基础上,从公司层面就要认定其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并在获得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其投资行为且接受其股东身份的前提下,即可认定出资人作为隐名股东的事实。通过这样的方式认定隐名股东身份,既降低了身份认定的难度,又能保障隐名股东投资的合理性、合法性,从而能够尽可能地降低或者避免由股权代持所引发的法律纠纷。
强化对隐名股东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是降低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的重要手段。一方面,考虑到我国法律层面尚未对作为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的身份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部分隐名股东在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却没有享受到股东的权利。为了改变这种现状,需要从制度上对隐名股东的权利加以保障,比如,完善对名义股东的监督权,对其行为加以管理和约束,降低由名义股东个人品质、诚信问题造成隐名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赋予隐名股东对名义股东管理和约束的权利,比如取消名义股东作为其名义持股人的权利,赋予其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单方面撤销协议的权利,提升其维护自身利益的主动性,全方位地对隐名股东的身份和权利加以维护。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作为现阶段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投资形式,其快速发展在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提升资本利用率、为公司发展寻求更多资金投入、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面对当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积极寻求应对的策略,是实现投资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