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评奖:文学制度的重要面向

2023-02-10 07:07范国英杜佳忆西华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成都610097
名作欣赏 2023年2期
关键词:评奖现代性文学

⊙范国英 杜佳忆 [西华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成都 610097]

在古代是传统为世界立法,传统就成为阐释世界的参照系,而文学活动本身也处在古代这一认知和阐释世界的框架内。在中国,就孔子看来,阐释世界的依据主要是更早时期特别是周朝的体现了“天道”的“圣人言”。因而孔子强调的是“述而不作”,是对“圣人言”的不断阐释,文学的目的就是“文以载道”。可以说,在古代,对世界的阐释是依据某种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参照系来完成的。然而自从人类进入现代以后,古代的这套认知体系和价值体系不断受到质疑和解构,其中质疑和解构的动力就在于人获得了主体地位,随着人的理性精神的觉醒,个体人的主体性逐渐从萌芽到确立。在这一过程中最明显的表征之一就是,到18 世纪,现代意义上的小说兴起了,18 世纪也被称为“书信世纪”,在这一语境下,“作者、作品以及读者之间的关系变成了内心对‘人性’、自我认识以及同情深感兴趣的私人相互之间的亲密关系”①。这样一来,文学就从古代的神圣领域进入世俗世界,也就有了现代意义上的用于表情达意的文学。应该说,在古代是传统为文学活动提供了特定的框架和参照系,那么进入现代后,又是何种力量来界定文学呢?

人的主体性一旦确立,传统的权威就受到质疑,混沌的世界逐渐被去神秘化了。而去神秘化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世界只有在被划分为不同的领域时才会变得清晰。当作为整体的世界被划分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领域时,作为表象的世界的象征意义就被弱化了,如当雷电成为自然现象时,就失去了传统社会中雷电对人具有的启示意义。也就是说,世界一旦被划分为不同的领域后,被区分和划分开来的不同领域自身特有的逻辑和规范就凸现出来,而人的理性能力是可以掌握和运用这些逻辑和规范的,进而人还可以依据这些具有客观性和规律性的逻辑和规范来影响某一特定领域,甚至是整个世界的走势。这样一来,也就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制度以及与制度的建立一体两面的学科和学科分化,“直到十八世纪末,从制度化角度来看,科学、道德和艺术还分化成不同的活动领域”②。也就是,自现代以来,文学活动就处在特定的文学制度的场域中,制度确定了文学的边界,也成为界定文学的主要力量。中国文学制度的现代性探索从晚清就已经开始,1905 年科举制度的废除,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学科分化和学科建制的开始,逐渐也就有了文学、史学、哲学、经济学、物理学等学科,在此语境下就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文学和文学制度。只不过,由于中国文学的现代性进程处身于特定的社会、历史和文化的语境中,因而其文学制度的现代性进程也就形成了某种与西方不同的色彩。不过,在全球化的语境下,我们在具体讨论中国文学制度现代性进程中的异质性之前,首先需要厘清的依然是现代性语境下制度的某种共性,进而才能更为有效地思考,现代性的这一共性在与不同文化语境的碰撞中产生出的异质性。

雷蒙·威廉斯在 《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 中对Institution 做了一定的阐释。当Institution 被解作“制度”时,它被用来描述“某个明显的、客观的与有系统的事物”,也就是“一种被制定、订立的事物”③。由此可见,制度首先是由人所订立的,并且又具有不受人制约的客观性。也就是,制度一方面是建立在人的主体性之上,另一方面制度又要限制人的主体性。进而制度本身就充满了悖论,而这一悖论就是制度面对的难题和困境。这样一来,如何在这两个面向之间形成平衡的支点就是制度有效性和合理性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正如伊格尔顿所言:“我们自己的文学定义是与我们如今所谓的‘浪漫主义’时代一道开始发展的。‘文学’(literature)一词的现代意义直到19 世纪才真正出现。”④毋庸置疑自现代以来,关于文学的定义是与想象力和创造力紧密相关的,而想象力和创造力总是会渴望突破任何既有的边界。因此一方面,制度与极具创造性的文学活动之间是存在抵牾的,但是在另一面向上,制度的客观性又能在一定层面上限制人理性的过度膨胀对文学活动带来的破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可以限制过多的人为因素对文学活动的干预和介入。“正是通过运用‘程序规则’,才能够使某个领域成为科学,因为程序规则能从分析中‘击碎意识形态限制下的错误’。这些程序规则,是对个人的客观和公正的不可靠性的隐含承认。”⑤故而制度可以为文学活动提供一定的独立话语空间,在一定的层面上正是制度使自由的文学活动成为可能。应该说,在中国文学的现代性进程中,制度对人的介入的限制,对新时期文学的健康发展是产生了相当的作用的。“现在‘双百’方针已经列入我国的宪法,这就保证了人民有进行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保证了文艺创作和文艺评论有互相竞赛和互相争论的自由。”⑥也就是,文学活动的制度化被看作是实现文学艺术创作自主和自由的保障。应该说,制度面对的这一困境本身就是现代性的题中之义,现代性在确立了人的主体性后,也容易使人坠入关于人的主体性神话和陷阱中,人在摆脱神或传统的束缚之后,却可能被人的主体性所奴役。因此如何将人的理性和理性能力的范围安置在某一合理的范围内就是一个需要不断解决和思考的问题,这也是制度和文学制度需要面对的问题。

其次,既然制度是由涉及诸多面向的综合体系及由此衍生出的具体规则和规范所构成,那么,文学制度必然包括了规约文学生产、文学传播和文学接受等方面的一整套机制。布迪厄在《艺术的法则——文学场的生成与结构》中,对限制和规约文学艺术活动的制度性力量涉及的具体面向做了较为完整的描述。“作品科学不仅应考虑作品在物质方面的直接生产者(艺术家、作家,等等),还要考虑一整套因素和制度,后者通过生产对一般意义上的艺术品价值和艺术品彼此之间差别价值的信仰,参加艺术品的生产,这个整体包括批评家、艺术史家、出版商、画廊经理、商人、博物馆长、赞助人、收藏家、至尊地位的认可机构、学院、沙龙、评判委员会,等等。此外,还要考虑所有主管艺术的政治和行政机构(各种不同的部门,随时代而变化,如国家博物馆管理处,美术管理处,等等),它们能对艺术市场发生影响:或通过不管有无经济收益(收购、补助金、奖金、助学金,等等)的至尊至圣地位的裁决,或通过调节措施(在纳税方面给赞助人或收藏家好处)。还不能忘记一些机构的成员,他们促进生产者(美术学校等)生产和消费者生产,通过负责消费者艺术趣味启蒙教育的教授和父母,帮助他们辨认艺术品、也就是艺术品的价值。”⑦应该说,文学活动涉及作家、作品、读者、世界这四个最为基本的面向,因而文学制度作为规约和限制文学活动的制度性或体制性力量,就通过调节这四个因素涉及的各个面向来实现对文学的调控和管理。同时文学制度并非仅仅限于对文学活动涉及的物质性因素的规范,文学制度还会归约和建构文学活动中的意识性因素,并形成相应的文学观和文学价值观。也就是,在特定的社会系统中,文学制度会形成某些特定的审美符号,起到反对其他文学活动的边界功能,进而确定何为“文学”或“好的文学”。可以说,自现代以来,文学和文学活动就存在于特定的文学制度场域中,也就是当文学在摆脱传统对其的限制时,在欢呼现代制度带给文学自由的同时,却也落入了制度的陷阱和桎梏中。

文学评奖作为文学制度的一个面向,无疑也是文学现代性进程中产生的一个结果,文学制度体现出的现代性悖论必然也会投射到文学评奖上。同时由于文学评奖在文学制度涉及的诸多面向中,又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因此现代性悖论在文学评奖上的表现又有其独特性。应该说,文学评奖鲜明地体现了现代以来对人类的精神活动和精神活动成果的尊重和认可——文学评奖的颁奖仪式往往都是隆重的,仪式的隆重无疑就体现了对人类创造性精神及其成果的尊重。评奖把人的主体性和人的理性能力放在一个崇高的位置上,因而可以说,这一点也导致现代性的悖论或文学制度的悖论在文学评奖中表现得更为突出。既然文学评奖预设了某种被普遍接受的肯定性价值判断,那么评奖就具有使某个作家或作品成为“圣物”(布迪厄语)的可能性,而来自人的这种价值预设又从何处获得不可动摇的保证呢?正如布迪厄所言:“对游戏(幻象)及其规则的神圣价值的集体信仰同时是游戏进行的条件和产物;集体信仰是至尊至圣权力的根源,这种权力有助于至尊至圣艺术家通过签名(或签名家)的奇迹把某些产品变成圣物。”⑧也就是文学评奖作为某种“游戏”,其得以完成的条件和结果就是对“神圣价值的集体信仰”。而在人不断解构了先验的权威之后,在多元主义的时代,人如何能确保其提供的观念体系和意义体系具有神圣的价值呢?因而关涉文学评奖的最为重要的面向就是,这种肯定性的价值判断是由谁来做出的。目前,为了保证文学评奖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文学评奖主要是由文学场域中占据核心位置、拥有相当话语权的组织和机构来完成。不过,由于不同的组织和机构在场域中所占位置的不同,因而与其位置相匹配的评奖策略和评奖标准就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如中国新时期以来的所谓的“官方奖”和“民间奖”,等等。这样一来,由于不同的文学评奖在文学场中占据不同的位置,并形成与此位置相匹配的文学观和文学价值观,因而在不同的文学评奖中就难免出现差异和矛盾,而这些差异和矛盾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文学评奖形成“神圣价值”的能力。因而可以说,现代性悖论在文学评奖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同时,文学评奖包含的由权威做出的价值判断,在肯定人的价值和文学价值的同时,又会限制文学的不同表达,形成对文学自主性追求的某种障碍。这样一来,对文学评奖价值的否定也可能成为有价值的行为,比如,萨特对诺贝尔文学奖的拒绝,等等。正如布迪厄所言:“在服从场的运行规则中获得的象征权利反对一切形式的非自主权利,某些艺术家或作家,更进一步说,所有文化资本的持有者——专家、工程师、记者,能够明白他们被赋予了非自主权利,这是他们向统治者(特别是在既定象征秩序的再生产过程中)提供的技术或象征服务的补偿。”⑨也就是文学评奖中包含的由权威做出的价值判断与文学自主性诉求之间是存在一定的矛盾的。因而在一个高度自主的文学场中,对来自文学外部的包括经济、政治、学术等等的反抗,反而可能赢得尊重,并改善或保守其在文学场中的位置。因此,可以说,文学评奖这一概念本身就包含了某种无法克服的矛盾和悖论。一方面文学评奖肯定人的主体性价值以及文学自身所具有的意义和价值,另一方面文学评奖又要不断维持和巩固自身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也就是又要力图归约来自于人的文学活动。这样一来,文学评奖这一概念本身就充满了矛盾和对立,可以说,文学评奖在肯定人的主体性价值和文学价值的同时,必然也会面对对这一肯定的质疑和批评,而这种质疑和批评又成为文学评奖必然要面对的,是文学评奖题中应有之义。从这一层面来看,文学评奖并不能对文学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在笔者看来,文学评奖的作用更多是表现在对良好的文学环境的营造上。

①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伟杰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

②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曹卫东等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③ 〔英〕雷蒙·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刘建基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42页。

④ 〔英〕特雷·伊格尔顿:《二十世纪西方文学理论》,伍晓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17页。

⑤ 〔美〕托马斯·索维尔:《知识分子与社会》,张亚月、梁兴国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170页。

⑥ 周扬:《继往开来,繁荣社会主义新时期的文艺——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1979年11月20日。

⑦⑧⑨ 〔法〕皮埃尔·布迪尔:《艺术的法则——文学场的生成和结构》,刘晖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6—277页,第277页,第268—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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