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世平 侯杰 曾全胜
职业教育产业导师(简称 “产业导师”)是伴随着职业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深入推进而产生的一项新生事物。2017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提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1],引导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到职业院校任教,首次使用了“产业导师” 的概念。自此以教育部门和职业院校为主体开启了产业导师队伍建设的全新尝试。2022 年1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完善了 “产业导师” 的表述,重申了产业导师队伍建设,提出 “设立一批产业导师特聘岗,按规定聘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采取兼职任教、合作研究、参与项目等方式到校工作。”[2]将产业导师队伍建设纳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推动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总体框架之中。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各级地方政府及职业院校积极推进产业导师选聘工作,意在深化产教融合,提升学校关键能力,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但在过去的几年中,产业导师队伍建设成效并不显著,产业导师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被严重忽视了。企业为何应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制约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主体作用发挥的因素是什么,怎样才能真正发挥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弄清这些问题,对强化产业导师队伍建设的理论指导,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构建 “三融”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主体作为一个哲学术语,和 “客体” 相对。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意指能动与被动的关系。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主体作用是指事物的主要部分即所占比重较大或重要程度较高者,亦或指在一个相互依存的关系体系中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一方,因此,主体作用也通常被理解为 “能动作用”“积极作用” 等。产业导师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产物。依据《改革意见》的规定和产业导师队伍建设的实践经验看,产业导师是指在政府引导下,职业院校经过严格筛选程序,从企业(亦有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选聘的,能到校兼职任教、合作研究、参与项目建设的科技创新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3]。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是指在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背景下,企业把产业导师作为自身人力资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动向合作职业院校推荐产业导师,参与产业导师队伍的建设、管理与考核,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产业导师认真履职,以体现其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的重要作用。虽然职业院校是产业导师的选聘者,但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要发挥校企双主体共建产业导师队伍的作用。企业为何应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不仅是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本质要求,更是由产业导师的角色定位所决定的。
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是由职业教育的性质、类型定位、办学模式、运行机制决定的,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历史与逻辑、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必然产物[4]。企业作为职业教育办学主体早在20 世纪50 年代的计划经济时代就已出现,并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20 世纪90 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逐步实行 “政企分开”“校企分离”,企业从 “直接举办” 职业教育转变为 “间接参与办学” 或 “不举办”,企业办学主体作用明显弱化,导致以学校为办学主体的职业教育适应性不强、质量不高、吸引力不足[5]。进入新世纪,我国技术创新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步伐不断加快,职业教育发展对高质量产教融合需求日益强烈。为此,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重要文件,强调了企业的办学主体作用。2022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 “新职教法”)则将上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探索法制化,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并赋予了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从内涵上看,企业重要办学主体是职业教育创办主体、投资主体、管理主体、培养主体和评价主体的统一体[6]。企业作为与职业院校平等的办学主体,不仅成为了职业教育核心利益的相关主体,而且成为了职业教育发展的 “当家人”;企业不仅可以从职业教育外部间接支持职业院校办学,而且可以主动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从职业教育内部直接办学、合作办学(产业学院建设),或通过派遣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能工巧匠到职业院校担任产业导师,深度参与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开发、教材编写、人才培养、技术协作、管理与评价等。因此,企业作为职业院校产业导师的 “拥有者”,不只是简单呼应学校、政府和社会的需求,被动地向职业院校提供产业导师,而应主动参与职业院校产业导师队伍建设,发挥其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产业导师队伍建设是我国在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制度设计。作为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特聘岗,产业导师应主要来源于本联合体或共同体所属的行业或企业,产业导师队伍虽然属于职业院校 “双师型” 队伍建设范畴,但其首先是企业的员工,他们集技术、知识、管理等要素于一身,是企业最宝贵的人力资源。产业导师不是单纯任教的兼职教师,而是兼职教师的升级版,打破了原有兼职教师的时空限制,工作岗位应由学校与企业协商确定,具有全职、兼职和阶段性从业特性,其主要工作任务可以是兼职任教,也可以是合作研究或参与项目建设,拥有多种角色定位。作为职业院校与产业界联系的纽带,产业导师在校企之间双向任职,活跃在生产一线和教学现场,是连接市场、企业和职业院校的桥梁,是助推产业链、教育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重要抓手,能有效融合校企双方诉求,保证职业教育人才需求侧与供给侧的统一[3],提升职业院校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供给的适配性。作为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的智囊团,产业导师了解产业(企业)人才需求、企业生产流程和典型工任务,熟知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通过承担职业院校教学工作,参与专业和课程建设、“双师型” 名师工作室建设以及校本研修、产学研合作研究等多种途径,在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上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作为产业文化的传承者,产业导师既是技艺精湛的能工巧匠,又是身为示范、为人师表的教育工作者,承载着传承产业文化的重要使命。产业导师虽不一定都是行业企业的领军人才,但一定是学生进入产业界的引路人,产业导师在教学、生产以及科研实践中,以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进取精神,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对帮助学生树立敬业爱岗、严谨专注、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起到了重要作用,充分彰显了其立德树人的责任。产业导师作为企业 “社会人” 形象的典型代表,是企业开展社会服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力量,是展示企业社会形象的重要 “窗口”,其服务能力的强弱以及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社会形象,因而,企业必须重视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企校双主体合作,发挥其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的能动作用。
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是基于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本质要求、产业导师角色定位所作出的应然判断。而在职业教育办学实践中,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主体作用的发挥却远远要复杂得多。当前,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过程中,受职业教育内部和外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应有重视,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产业导师来源于企业,企业是产业导师的提供者、培养者,也是产业导师的使用者。仅从产业导师的隶属关系及其工作职责来看,产业导师队伍建设本质上就应该是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校企双方协同共建的模式。从一定角度审视,产业导师队伍建设的水平,不仅体现的是职业院校 “双师型” 教师队伍建设的质量,也同样体现了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水平。早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职业教育的管理主要是由产业(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的。校企一体,企业办学校的情形较为普遍,企业作为重要的办学主体,毫无疑问地也就成为了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实习指导老师(实际上是产业导师的雏形)的建设主体。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做出重大调整后,随着教育部门管理职业教育时代的到来,校企一体格局被打破,企业办学主体作用被严重削弱,原本应由产教、校企协同推进的职业教育变成了以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系统在推进的工作,企业(行业)本位办学模式变成学校(教育)本位办学模式。具体到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上,就是以教育主管部门和职业院校为主体在具体组织实施。2017 年以来,在各省市开展的产业导师队伍选聘过程中,基本上由职业院校来牵头。产业导师的选聘主要变成了职业院校和产业导师个人行为。据课题组近期对H省份开展的“职业院校产业导师队伍建设情况调查” 的统计数据显示,有76.3%的产业导师的选聘是通过职业院校公开向社会选拔;或是由于被聘者的社会影响力较大,职业院校通过私人社会关系直接与其本人接触,达成合作协议。真正基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框架,来自校企合作企业的产业导师只占实际选聘产业导师的23.7%。而这部分产业导师又由于校企合作流于形式,没有相关制度给予约束,企业实际上对其处于一种放任状态。这种由学校本位的教育单位来牵头,做本应由校企合作、校企双主体推进的产业导师队伍建设工作,实属舍本求末,导致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政策激励是影响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主体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当前,最大的问题不是没有政策,而是已有的具体政策设计不具体、不完整、不配套,起不到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效果。2017 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 “支持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到学校任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 创造性地对产业导师这一制度设计进行了初步描述,为推进职业院校 “双师型” 教师、兼职教师和产业导师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意见》虽从基本政策层面明确要 “探索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但对产业导师队伍如何建设,尤其是对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的作用等并未做具体规定。其后教育部及相关部委联合出台的具体政策文件,如《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方案》《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 “双师型” 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 年)》《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关于开展职业教育教师队伍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1—2025 年)的通知》等,虽然提及 “畅通职教教师校企双向流动”,但也只是分别从结构化教学团队、双师型教师队伍、兼职教师队伍以及实践导师队伍的角度,对产业导师在 “双师型” 教师队伍中的地位,产业兼职教师引进、认证与使用机制,产业导师的职责范围和工作领域、产业导师的管理、产业导师的储备(产业导师资源库)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要求[7]。如此等等,所有具体政策文件对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只字未提。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根本原因在于已经出台的政策文件仍然是基于学校本位办学模式而制定的,没有兼顾产业导师队伍建设的校企双主体作用。因此,面对产业导师队伍建设这一新的制度创新,企业不知应该 “做什么”,更不知 “怎么做”,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无法得到充分调动。
从本质上说,产业导师以兼职任教、合作研究、参与项目建设等方式到职业院校工作,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重要形式,也是企业办学主体作用的重要体现。虽然新职教法确立了企业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能作为配角、无条件地为职业院校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付出一切。因为,企业终究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企业作为以逐利为目标的经济主体,其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任何改变企业行为的行动都必须与此相适应。新职教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参与教材和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开发,接纳教师实践、学生实习和学徒培养,开展职工培训等主体行为,这些行为都可以通过产业导师队伍去实现。但从目前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尤其是参与学校本位的产业导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形看,企业并不愿意、且实际也没有付出更多的精力。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参与产业导师队伍建设的机制(从根本上说就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内生机制)尚未真正形成。企业是否愿意主动关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并付诸行动,看似是企业 “社会人” 的自觉问题,实质则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内生机制是否健全的问题。当前,由于政府引导不够,再加之校企之间缺乏以产权为基础的利益纽带,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仍然难以深化和实体化。尽管国家在深化产教融合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效果并不明显。因为,企业不可能只有尽参与产业导师队伍建设的义务,却没有因参与产业导师队伍建设而获得人力资本投资回报或补偿等收益的权利。毕竟职业院校选聘的产业导师首先是企业的员工,是企业的人力资本,产业导师无论是在职业院校兼职任教,还是与职业院校教师合作研究或参与项目建设,都是企业人力资本的支出,理应得到一定的回报。从法律角度看,权利和义务总是相辅相成的。就同一主体而言,该主体是义务人;那么义务的履行,就要求权利的实现,所以,该主体同时也是一定权利的权利主体。权利与义务互为存在的条件,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正是由于缺乏以产权为基础、以利益为纽带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内生机制,企业参与产业导师队伍建设的权益、诉求得不到有效保证,影响了企业深度参与产业导师队伍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并最终影响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
既然企业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那么其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但由于机制不健全、相关政策不完善以及学校本位办学模式的影响,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当前,我国正在加速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切实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着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若要充分发挥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为现代化强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必须按照新职教法和《改革意见》的要求,从机制创新、政策健全、校企共同履职等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发挥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主体作用的重要保障。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其重要特征[8]。进入新世纪,以计划和行政手段所实现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校企一体)被打破,而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内生机制尚未形成,产教、校企 “两张皮” 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虽然新职教法以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方式,对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给予了肯定,但企业这种主体作用的实现必须有赖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内生机制的形成。没有企业和学校的深度合作,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就无从谈起。因此,当前要从根本上发挥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需要在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探索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新模式,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总体架构下,推动以产权融合为基础的、微观层面的职业教育办学机制的创新。而推进以政府引导、产业(社会)资本注入职业教育领域为主要内容的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的改革,就是机制创新的集中表现[8]。当前,在学校整体层面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尚难推动的情况下,要重点推进校企股份制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产教融合实践中心的建设,实行真正意义上的 “实体化” 运作。只有以产权为基础、以利益为纽带,深度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实体化运作,才能让企业真正基于自身利益和发展的需要,把产业导师队伍建设当做自己的事,增强企业参与产业导师队伍建设的内在动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当前,产业导师队伍建设只有国家层面的基本政策,没有具体操作层面的实施细则已是不争的事实。要发挥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实施双主体推进产业导师队伍建设,就要在新职教法规范的前提下推进产教融合相关政策资源的整合,出台完善、配套、操作性强的产业导师队伍建设具体政策。建议在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部牵头,联合人社部、工信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制定《产业导师队伍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产业导师队伍视为新型的人才类别(型)、并将产业导师队伍建设置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总体部署之中予以全面考虑。《实施意见》必须明确规范以下主要方面:一是要按照政府人力资源部门主导、学校选拔、企业推荐、校企综合考核的总体原则,明确产业导师的推荐、选拔和聘任工作的基本程序,重点规范产业导师选聘过程及选聘行为问题。二是明确产业导师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细化产业导师的工作领域和参与工作的具体方式,重点规范产业导师应该做什么以及怎么做的问题。三是要明确按照产业导师的工作领域和工作方式、实行分类培训、使用、管理和考核,重点规范校企双方作为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主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范围,解决谁来管理与考核的问题。四是明确支持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参与产业导师队伍建设的金融、财政、土地、信用、就业和收入分配等激励政策,深化细化实化激励的具体举措,重点解决支持政策的落地和执行的问题。五是要明确做好舆论宣传,挖掘和宣传产业导师队伍建设的典型事迹,对产业导师队伍建设的职业院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总之,要形成有利于企业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关心产业导师队伍建设的制度环境和生态,让企业更有方向、有抓手,让政策杠杆发挥最大的撬动力,让政策红利真正转化为产业导师队伍建设的丰硕成果。
若继续按照学校本位办学模式推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不仅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发挥不了,产业导师队伍建设的质量也很难得到保障。要充分发挥企业在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必须打破学校本位的产业导师队伍建设模式,突破产业导师教育教学能力单纯由职业院校培训的认识误区,在探索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大背景下,按照政府引导、产教协同、双主体发力,在机制创新和政策完善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维度校企共同推进产业导师队伍建设。一是加强产业导师师德师风建设。产业导师长期在各类企业工作,虽然熟悉产业发展状态和专业技术工作,但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并不在行。产业导师无论是兼职任教,还是以合作研究、参与项目建设等方式到职业院校工作,相较于学生而言,其身份都是教师,都有教书育人的职责。因此,校企在选拔聘用产业导师过程中,不仅要明确师德师风要求,加强师德师风培训,而且要根据产业导师角色定位,强化其产业(企业)文化传承的要求,规范产业导师参加学校师德师风和文化传承相关活动,接受校企师德师风的评议与考核。二是推进产业导师培训体系建设。教育主管部门要协调行业协会、龙头企业、职业院校合作开发产业导师培训课程体系,将各专业岗位产业导师核心能力具体化,为开展定制化、个性化再培训提供规范;政、行(企)、校三个层面多措并举开展产业导师培训,为提高产业导师跨界履职的能力提供保障[9]。三是强化产业导师实践能力建设。校企共建产业导师工作室、推行项目合作责任制、组建科研创新团队,携手共进、攻坚克难、协同创新,在教育教学以及科研实践活动中推进产业导师队伍建设。四是加强产业导师来源地建设。坚持政府主导,深化产教融合,引导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龙头企业中选拔聘用产业导师;综合运用税收、财政、信贷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参与产业导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企业参与选拔、培养产业导师的积极性、主动性。总之,只有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校企协同推进产业导师队伍建设,才能让产业导师队伍建设的制度创新变成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