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艳,康宇立,李 祎,王友华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北京 100081)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的深入推进,农业科研单位逐步进入市场经济,农业科技与社会经济进一步紧密融合,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进程中,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不仅能保障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科技成果有效转化,还是维护国家资产安全的保障。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1],主要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在农业技术领域,这些合同都有涉及,广泛使用于农业科研单位,并具备以下特点。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农业技术合同的标的主要是植物新品种权、作物品种、技术秘密和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包括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是根据《种子法》和农业农村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这5种农作物品种。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2]。专利权,由于我国不授予动物和植物品种专利,所以农业技术领域的专利可能是动物和植物的生产方法、微生物、基因等。以天然形态存在的基因或DNA 片段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基因或DNA 片段,其碱基序列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记载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可得到专利保护[3]。有些情况下,技术合同中植物新品种权还会同时有相应的植物培育方法的专利权。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基础地位。不少农业技术合同涉及农作物种子,而种子关乎千千万万个农户,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能造成大面积减产甚至绝收,社会影响非常大。同时,种子还涉及国家粮食安全。2021 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4]。因此,涉及种子的技术合同出现纠纷时影响的可能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还有众多农户的群体利益。
我国发明专利保护期20 年,实用新型保护期10 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15 年;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 年,其他植物为15 年[2];技术秘密保护期不受限制。农业领域的基因相关专利主要为发明专利,许可合同往往一直持续到发明专利到期,一般许可使用期在10 年左右。周期长,受到环境影响、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可能性就更大,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状态很可能发生变化,比如专利合同中,使用费标准可能需要调整,而植物新品种权的许可合同也存在类似可能性。
技术成果本身存在缺陷而达不到预期标准,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技术成果的评价,需要结合技术背景、技术方案的内容、实施效果等因素综合判断,更需要有严格规范的评价标准。以下就是有利于技术成果正面评价的:(1)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而获准授予专利权;(2)通过国际申请在其他国家也获得专利授权;(3)被国务院授予国家技术发明奖;(4)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5)被省级政府授予专利奖;(6)被部委、省级政府授予科技成果奖;(7)经试验证明,运用该技术方案取得了优良的效果,例如,育出的种子纯度接近100%;(8)在其他地方、其他时间曾成功实施过,例如,生产出合格的种子。必要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验收、出具鉴定意见。
延迟付款可能构成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 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
农业技术合同中,农作物品种正式公告的时间常被当事人作为支付款项时间的计算基础,进而决定着支付款项是否迟延而导致违约。原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第6 号)第24 条规定:“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审定公告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可见,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才能算正式公告。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主张以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作物品种的政府文件的发文日期为公告日,法院没有支持。
有时,短期迟延付款且为对方接受的情形不再视为违约。曾出现一方当事人付款时间与合同约定相比迟延了3天的情形,但是,对方当事人收到该笔付款时并没有提出过异议,也没有提出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相反,其收到该笔款项后即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自己交付制种、栽培技术资料以及示范种子等义务,这就意味着用自己的履约行为对付款迟延3天的行为表示了认可,过后则不能再以付款迟延构成违约为由请求终止合同。
技术实施过程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和合同约定。在农业科研生产中,不论是种子、食品还是药品,都应符合相应的制造检验规程和质量标准,否则,就有可能因违反行业规定而违约,从而造成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将导致合同解除。例如,一种疫苗在原农业部公告的质量标准和说明书中均注明成分中的免疫佐剂为QuilA,但当事人却使用了皂苷作为佐剂,尽管当事人辩解其使用的皂苷可以达到相同作用、其生产过程和产品已经国家有权机关检测认可,但法院认为此类替代行为一旦被允许,疫苗的质量很难保证,因此认定这种行为构成违约。
又如,为避免低温冷害,专利技术将抽穗期控制在8月中旬,而被许可方因劳动力紧张,插秧迟延,抽穗期推迟到9月上旬,这就属于在育种过程中存在没有严格按照专利制种技术进行操作,造成了所培育的种子纯度不够。
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 年,之前曾经规定为2 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5]。如果原告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被告又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原告丧失了胜诉权。
实践中,确有因为过了诉讼时效而权利不能得到保护的情形。例如,在农作物品种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使用费分批支付,具体而言是在品种审定前后分别支付,结果被许可方在品种审定后没有按约足额支付,品种权人在约定的支付日期5年之后才起诉主张支付剩余使用费,并且未举证证明发生过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而只是提出被许可方一直在从合同约定的第三方公司购买该农作物品种的种子,试图证明被许可方一直在履行合同从而诉讼时效并未经过,但是法院认为购买品种权对应的母本种子与支付品种使用费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第三方公司与品种权人系独立的主体,即便被许可方一直在履行购买种子的义务,也不能因此即推定品种权人向被许可方主张过剩余的使用费。
根据农业技术合同的特点,为减少其法律风险,避免法律纠纷,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农业技术合同涉及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很多,不仅有《民法典》《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专利法》等法律,也有《专利法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还有《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等部门规章。2020 年制定的《民法典》是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其他法律法规有的在近年也进行过修订,其中的修改点尤应关注。
例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6]。《专利法》规定,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专利法》还规定了开放许可制度。
《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规定的专利许可备案制度也应该加以注意。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7]。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对专利维权具有重要意义,合同中的许可使用费标准是以后专利侵权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标准的重要证据。
签订规范的技术合同,除了要建章立制、聘用专门的法务人员外,相关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也应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学习掌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技术合同交易活动,提高技术交易质量,依法保护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6 年科学技术部印发了《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为提供更加规范、便利、高效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登记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服务,指导当事人更好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专利转化实施,2023 年6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修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这些合同模板文件应是我们签订农业技术合同的参考依据。
因此,合同的规范性管理就很重要:比如,应加强对合同文本的审核以及合同签署的审批,避免出现先签字盖章形成空白函或空白合同,再续加合同条款或顺序颠倒。同时,还应注意农业科研、生产相关资质的要求,例如,农药残留清除剂试验需要具有农药残留试验资质的单位承担,原农业部公布有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第1482号)名单,签订合同时最好与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签约。被许可方付款时间一般都会注意做到明确具体,但许可方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的相应义务有时可能未能明确履行期间。针对迟延付款,可约定合同解除条件,例如,违反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终止本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要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比如同时履行的问题,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又如,针对双方关于许可使用费中销售额提成或者利润提成的数额争议多发的情况,合同可以约定:被许可方应当保存详细、完整和准确的账目记录,包括财务账目、生产账目、运输账目等,确保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提成费用支付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在许可方合理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或许可方委托的机构开放该等记录以供许可方审计。
当事人应认真管理履行合同义务、缴纳专利年费、诉讼时效等的时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包括依法缴纳专利年费和积极应对他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1 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8]。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或以上的,需要缴纳滞纳金。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导致专利权终止。但是,当事人还有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的机会。
关于诉讼时效,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可造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权利人应在诉讼时效将要到期时及时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否则,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再提出履行请求则不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了。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在诉讼中应争取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法院,如果能够在当事人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该当事人将会比较方便。《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9];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