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婷 邱天龙
(1.安顺学院研究生院;2.安顺学院教育学院,贵州 安顺 561000)
我国长期以来非常重视特殊教育的发展。根据《2020年全国教育发展统计公报》,特殊教育学校、专职教师和各类特殊教育学生数量快速增长。《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指出增加必要的职业教育内容,并且多加重视学生潜能激发和功能补偿,重视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1]。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再次强调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的重要性,最大限度促进残疾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为其以后的生活和工作做准备[2]。目前,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任务就是提高智力障碍儿童社会适应能力,在智力教育的课程标准中,许多学科设置都强调对学生技能的培养。
智力障碍是一种发生在18岁之前的智力缺陷,其特征是智力功能和适应行为在概念性、社会性和实践性三种适应技能上受到显著限制[3],2010年美国智力与障碍发展协会(AAIDD)将智力障碍定义为:“智力功能和适应行为两方面都存在明显的限制”。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报告将智力障碍定义为:“智力明显低于正常人的平均水平,同时具有一定的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儿童的适应行为是个体发展状态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外在表现。由于智障儿童的发展特点,其在情绪波动、不良习惯和行为古怪、多动、攻击性行为、人际交往退缩等不良适应行为比普通儿童更为突出[4]。总之,社交、处事、人际关系等方面的能力明显落后于同龄人是智障儿童面临的最大困难之一。
许多研究将社会适应分为积极和消极两个部分。积极适应行为通常包括社会交往主动、待人友善和乐于助人等亲社会行为。社会适应良好的典型表现就是亲社会行为,在社交活动中,人们表现出更多的友善、友好、合作,甚至能够做出舍己为人的举动,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社会和谐。消极适应通常包括情绪化、多动、社交退缩及其他不适应的行为问题[5]。社会适应不良的孩子通常会被他的同龄人排斥,且经常表现出攻击性行为,或无法适应环境[6]。研究表明,亲社会行为较多的儿童更受同龄人欢迎,具有较好的社会适应能力,而亲社会水平较低的个体可能存在许多适应不良问题[7]。
儿童的社会适应与其社会化的结果息息相关,当儿童进入学龄前阶段后,亲社会行为(如合作、关心、同情等),同伴交往、情绪症状等成为儿童社会适应的参考指标[8]。父母对儿童的情绪持有的理念是多样的,不同的父母对于儿童的消极情绪,反应大不相同,西方研究者把父母对自己或子女情绪反应的认知态度和特征界定为父母元情绪理念[9]。研究表明,支持孩子负性情绪表达的家长,会将情绪作为建立亲密关系的桥梁和教学的机会,相反,否定或惩罚负性情绪表达的父母,会告诉他们的孩子消极情绪是不可取的或不重要的。父母的情绪教导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是至关重要,父母情绪教导理念薄弱,孩子的攻击、违纪等行为和焦虑、抑郁等会增加[10],根据相关研究可知,学龄前儿童的亲社会行为能够通过其母亲对孩子情绪方面的教导情况来进行推测,即儿童能在亲社会行为上有更多表现,离不开母亲在对孩子情绪上的教导,同时,父母的情绪摒除观念会负向影响儿童的社会适应[11]。
基于社会学习(操作)理论,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第一个场所,家庭中父母对儿童的影响是最直接的。父母持不同的教养方式对儿童的发展不同的影响。积极的教养方式对儿童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消极的教养方式则不利于儿童的健康发展,父母表现出更多的关爱与指导则会降低孩子行为问题的发生率[12]。与此相反,若缺乏情感温暖,使用过度的干扰和保护、排斥等方式会阻碍孩子情绪调节能力的发展[13]。如果父母采取惩罚、纵容、过度保护等育儿方法,会增加儿童出现问题行为的概率。张光珍等人对学龄前儿童社会适应的追踪研究发现,父母科学的教养方式有助于儿童的社会适应发展,反之则会导致问题行为[14]。
通过对以往的研究梳理发现,大部分集中于父母的教养方式与儿童的社会适应,父母元情绪理念与儿童社会应的关系探究。关于三者之间的作用机制则很少涉及,三者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则需要进一步探讨。且在此类型的研究中关于特殊儿童及其父母的较少。
本研究从父母应对儿童的情绪入手,探究父母元情绪理念、教养方式与智障儿童社会适应能力的关系及其影响。
研究对象为特殊教育学校中的智力障碍儿童和父母。采用方便取样在安顺市西秀区、镇宁、平坝、紫云四所特殊教育学校选取 1~6 年级的智力障碍儿童父母进行半结构化访谈,根据对家长的访谈结果填写问卷。最终收取106份数据,106名儿童中男孩为58人,女孩为48人,年龄(M=10.26,SD=1.90),对不同性别儿童的社会适应进行了差异性检验,差异未显著。
1.父母元情绪理念问卷
采用瞿鸿雁、许远理(2011)在台湾学者叶光辉《父母后情绪理论问卷》的研究基础上结合大陆背景编制而成的《父母元情绪理念问卷》[16]。该问卷共有28个条目,6个因子,根据瞿鸿雁等人对6因子模型的界定,研究中将6种元情绪理念划分为支持型(教导型与民主型),非支持型(失控型、忽视型、摒除型、迷惘型)采用里克特五点评分法,从1(完全不符合)到5(完全符合),分数越高,代表频率越高,各因子Cronbach's α在0.865~0.904之间,信度较好。
2.父母教养方式问卷
采用Elgar等人编制的Alabama父母教养方式量表(Alabama Parenting Questionnaire,APQ)该量表包含3个维度,共9个条目,每个维度包括3个条目,分别是积极养育、不一致的规定和监管不力,得分越高,表示此项发生的次数越高[17],采用5点评分,从1(从不)到5(总是)。在此次研究中,各因子a系数在0.794~0.909之间,信度较好。
3.儿童社会适应调查
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使用Goodman编制、杜亚松修订的《长处与困难问卷》共5个因子,包括情绪症状、品行问题、多动注意、同伴交往和亲社会行为[9]243。在本次研究中将前3项因子为消极社会适应分量表,后两个因子作为积极社会适应量表。量表的Cronbach's α系数分别为0.818、0.904。
4.研究程序
研究者由经过培训的两位心理学专业研究生组成,研究人员与相关学校教师及家长约定时间当场进行一对一访谈,根据访谈结果填写问卷,向家长说明问卷数据的用途及严格保密,整理数据、统计分析。
本研究中父母元情绪理念问卷、父母教养方式和长处与困难量表均是通过一对一访谈,主试本人根据访谈结果填写,在研究时采用了一些控制共同方法偏差的方法。第一,使用的量表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减少测量本身引起的系统误差。第二,被试为来自不同特殊学校的智力障碍和家长,加大被试来源空间上的差异。第三,在一对一访谈家长时为了减少因主试主观意识对访谈结果的影响,主试为接受培训过的不同的两位研究生。此外还采用Harman 单因素法验证是否存在共同方法偏差。对所有项目进行主成分分析,结果表明,第一个公因子的方差解释率为 25.54,可以看出本研究没有明显的共同方法偏差。
研究中各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如表1所示,儿童消极的社会适应与父母的积极养育呈负相关,与父母支持型元情绪理念呈显著负相关,与非支持型元情绪理念正相关。儿童积极的社会适应与父母的积极养育呈显著正相关,与监管不力呈显著负相关,与支持型父母元情绪理念显著正相关,与非支持性元情绪理念呈负相关,除此之外,儿童的社会适应、父母教养方式中的积极养育以及父母元情绪理念三者之间两两相关,由此假设三者间存在中介效应。
1.父母教养方式在支持型元情绪理念与智力障碍儿童社会适应之间的中介效应分析
由表1可知不同的元情绪理念与父母教养方式中的积极养育、监管不力以及儿童社会适应之间两两相关,已满足中介效应分析的基本条件,以支持型元情绪理念为预测变量,儿童消极社会适应为结果变量,父母的积极养育、不一致的规定、监管不力作为中介变量进行平行中介效应分析,父母支持型元情绪理念对儿童消极社会适应的总效应(β=-0.087,p<0.001)效应显著,父母积极养育的间接效应(β=-0.026,p>0.05),不一致的规定的间接效应为(β=-0.002,p>0.05),监管不力的间接效应为(β=-0.006,p>0.05),效应均不显著,直接效应(β=-0.054,p<0.01)显著。这说明父母的教养方式在支持型元情绪理念与儿童消极社会适应之间的中介作用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但能直接预测儿童的消极社会适应。
父母支持型元情绪理念对儿童积极社会适应的总效应(β=0.420,p<0.001),父母积极养育的间接效应(β=-0.085,p<0.05)显著,而不一致的规定的间接效应为(β=0.00082,p>0.05),监管不力的间接效应为(β=-0.004,p>0.05),均不显著,直接效应(β=0.338,p<0.001)显著,如图1所示,父母的积极养育在支持型元情绪理念与智力障碍儿童积极社会适应之间起部分中介作用。
2.父母教养方式在非支持型元情绪理念与智力障碍儿童社会适应之间的中介效应分析
以支持型元情绪理念作为自变量,父母教养方式中的积极养育、不一致的规定、监管不力三个因子作为中介变量进行中介效应检验时,父母忽视型元情绪理念对儿童消极社会适应的总效应(β=0.220,p<0.001)效应显著,父母积极养育的间接效应(β=0.006,p>0.05),不一致的规定的间接效应为(β=0.001,p>0.05),监管不力的间接效应为(β=0.005,p>0.05),效应均不显著,直接效应(β=0.208,p<0.001)显著。如图2所示,父母的教养方式在非支持型元情绪理念与儿童消极社会适应之间的中介作用不显著,父母非支持型元情绪理念直接影响儿童消极社会适应。
父母支持型元情绪理念对儿童积极社会适应的总效应(β=-0.334,p<0.001),父母积极养育的间接效应(β=-0.139,p<0.05)显著,而不一致的规定的间接效应为(β=-0.0005,p>0.05),监管不力的间接效应为(β=0.0009,p>0.05),均不显著,直接效应(β=-0.196,p<0.001)显著,如图2所示,父母的积极养育在非支持型元情绪理念与智力障碍儿童积极社会适应之间起部分中介作用,且父母非支持型元情绪理念对儿童积极社会适应有一定的负向影响。
研究发现,拥有不同元情绪理念的父母会采取不同的育儿方式,具有支持型元情绪理念的父母更倾向于采取积极的关注、接纳、尊重、引导等方式来应对儿童的消极行为,也就是说支持型的情绪理念能够使家长表现支持性反应,抑制非支持性情绪反应。而非支持型元情绪理念的父母在面对孩子消极情绪时更容易出现烦躁、无措、专制过激等方式做出回应,及其支持性情绪反应被抑制,增强非支持性情绪反应。且持支持型元情绪理念的父母倾向于采取积极养育的方式教养孩子,反之则会出现不一致规定、监管不力的情况。
除此之外,父母的元情绪理念与其教养方式会对儿童的社会适应产生影响,父母支持型(教导、民主)元情绪理念及其积极养育对智力障碍儿童积极的社会适应具有促进作用,对消极的社会适应有显著的抑制作用,且父母支持型元情绪理念能够通过积极养育对儿童积极社会适应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当父母采取积极的养育方式时,智力障碍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会显著提高,父母支持性情绪理念与鼓励表达和孩子的积极社会适应有显著的联系。这与以往的研究一致。[11]636[20][21]反之父母非支持型(失控、忽视、摒除、迷惘)元情绪理念对儿童消极的社会适应有促进作用,对积极社会适应有抑制作用,也就是说非支持性的情绪理念对儿童的社会适应具有负面的影响。
本研究发现智力障碍儿童的父母在不一致的规定与监管不力两种教养方式上的得分与所持元情绪理念关系不大,通过访谈发现智力障碍儿童父母呈现出较高水平的控制与监管,因此不一致的规定与监管不力两项因子与父母所持的情绪理念类型相关并不显著。在父母教养方式中与积极养育不同的是不一致对规定与监管不力在元情绪理念与儿童社会适应中的中介作用不显著,且父母不一致规定并不能影响儿童的社会适应。这与之前的研究一致,即特殊障碍儿童的父母会将孩子的互动调整为更具指导性和控制性的方式,以获得孩子更高的参与和反应,而孩子也可能从中受益[22][23][24]。父母的元情绪理念会通过触发不同的情绪社会化行为而导致不同的养育风格,从而影响智力障碍儿童的社会适应,这与非典型儿童的研究结果。[14]807
本研究存在以下局限性:一是研究仅采用安顺市四所特殊学校的智力障碍学生与父母作为测试对象,样本代表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未来的研究应考虑使用来自不同地区的多类型的样本。二是研究使用半结构化访谈法进行的调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共同方法偏差和主观性影响,今后研究应增加数据来源。三是未将智力障碍儿童的研究结果与非典型儿童的研究结果进行比较,未来的研究应增加一些不同类型研究结果的比较以便增强研究结果的广泛性。
第一,父母元情绪理念与智力障碍儿童社会适应均存在关系,父母支持型(教导、民主)元情绪理念能促进儿童积极社会适应的发展,而抑制消极社会适应发展;父母非支持型(失控、忽视、摒除、迷惘)元情绪理念能对儿童积极社会适应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增加其消极社会适应。
第二,父母元情绪理念与其教养方式中的积极养育存在相关关系,持教导型、民主型元情绪理念的父母表现出积极养育的程度较高。
第三,父母教养方式中的积极养育能够促进智力障碍儿童的积极社会适应抑制其消极社会适应,且父母元情绪理念能够通过积极养育对儿童社会适应产生影响。
以后的特殊教育学校针对学生的教育可以加强家校联系纽带,通过引导家长树立支持型元情绪理念和积极教养的方式,从家庭的角度促进儿童社会适应能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