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光杰 康丽娜
(1.大理大学民族文化研究院;2.大理大学图书馆,云南 大理 671003)
吉昌契约文书与大屯契约文书自发现以来就广受学术界的关注,在整理出版之后,首先是对于吉昌契约文书的研究,孙兆霞、张建的《地方社会与国家历史的长时段型塑——〈吉昌契约文书汇编〉价值初识》一文就其蕴含的价值进行了概括,并提出了一个颠覆性的观点,即屯田制度所涉及的经济体制在清代并未消失,消失的仅仅是政治、军事上的功能[1],而后,林芊对此观点提出了反驳,从文献与事实的角度指出康熙时期卫所屯田制度便已经瓦解[2];张秀娟从宗法关系与经济生活的角度对吉昌契约文书进行了探讨[3];梁骄阳从法律史角度对屯田与科田的性质进行了分析[4];唐智燕[5]、郭敬一[6]、王阳[7]等学者分别对吉昌契约文书中的字词进行了分析;杜成材的博士毕业论文对吉昌契约文书进行了全面的探讨[8];林芊从经济生活的角度对吉昌契约文书中的屯堡家庭生活进行了探讨[9]。其次是对于大屯契约文书的研究,刘子暄、罗勇的《评〈大屯契约文书汇编〉》[10]和潘玉陶的《大屯契约文书浅识》[11]两文对《大屯契约文书汇编》进行了初步的点评分析;杜成材、吕燕平对契约文书中的“中人”这一角色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中人”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积极作用[12];王舒以契约文书为中心探讨了村民与土地交易的历史背景探讨[13];周辉、杜成材对大屯契约文书中的顶契交易进行了探讨,认为大屯顶契中的土地交易仅是田面权的转让[14]。综上所述,对于吉昌和大屯契约文书的研究都已有不少相关成果,但由于两份契约文书的出版时间间隔较长,且《大屯契约文书汇编》于2020年才出版,所以对于两份契约文书的综合性研究较少。
《吉昌契约文书汇编》(以下称《吉昌文书》)是贵州民族大学孙兆霞教授及其课题组成员于2009年搜集整理并且出版的。从2009年3月至9月,孙兆霞教授的团队分别从安顺市西秀区吉昌屯的17个契约持有者手中搜集到了434份契约文书以及18份汪公会记录,经过筛选,最终选择将品相较好的438份文书进行整理出版。这批契约文书的时间跨度上起雍正十一年(1733年)下至1961年,跨越了二百多年的历史,其中包含了土地、房屋、山林的典当、租佃、买卖、分家等丰富内容[1]。经过统计,438份文书中,除18份汪公会记录文书外,共有420份契约文书,其中涉及科田的有86份,涉及秋田的有25份,涉及水田或秧田的43份,涉及陆地或旱地的有104份,涉及菜地或草场的有22份,涉及房屋(含地基)的有42份,涉及宅地或阴地的有16份,涉及分关(分家)的有39份,其他杂契43份[15]前言11。
《大屯契约文书汇编》(以下称《大屯文书》)的编者是安顺学院屯堡文化研究中心的吕燕平教授。大屯契约文书从2015年被发现,到2016年立项,再到2020年正式出版前后共经历了近五年的时间,是安顺学院屯堡文化研究团队共同努力的成果。汇编分上下两册,共679份契约文书,其中有4份契约文书明确涉及屯田,有56份涉及科田,有173份涉及粮田、水田以及秧田,有114份涉及旱地、陆地或干田,有33份涉及庙田或坛会地,有151份涉及墙苑、房屋或者地基,有2份涉及牛圈或粪塘,有16份涉及园圃或森林,有10份涉及借银或借谷,有70份涉及分关(分家),还有其他50份杂契。时间跨度上起乾隆三年(1738年),下至1958年,光绪至民国时期的契约文书居多[16]前言13-14。
《吉昌文书》是按照前言、目录、契约内容、附录、后记的顺序进行编排的。其中,在前言部分,编者介绍了吉昌契约文书发现和搜集的始末,并且对吉昌契约文书的整理做出了一些技术说明,比如契约持有者的统计、契约的分类原则、契约文书录入与校对的规范以及契约中常见表述的说明等。书中的主体内容按顺序包含买卖契约、典当契约、租借契约、分关契约、杂契、汪公会记录以及附录七大部分,附录部分包含部分管业执照、土地房产所有证以及吉昌契约文书发现搜集过程中的一些访谈记录和座谈记录等。书中除了附录部分的管业执照、土地所有权状、土地房产所有证、纳税凭单和其他文书只刊印了原文书的图片外,其他每一份契约文书的编排都按照“上契下文”的方式将原契的图片与文字整理版契约放在同一页,且在每份契约文书的后面都以提供者姓名的首字母缩写进行了排序标注。
与《吉昌文书》相似的是,在《大屯文书》的前言和后记部分,编者对大屯契约文书发现、搜集的背景及过程进行了说明,此外,还对大屯村的历史背景、地理环境、村落状况以及契约文书的概括等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为读者的阅读以及学术的研究带去了直观的想象和重要参考价值。不同的是《大屯文书》的整体编排将目录置于开头,并以契约文书提供者的姓名为纲,对契约文书进行了编排整理,较之《吉昌文书》,从中可以看出《大屯文书》编排更加注重文书的归户性整理。此外,在每份契约文书的排版上面,《大屯文书》中的契约除末尾的一百余份串票仅刊印了原契的图片外,其余大部分契约基本上都是按照“左契右文”的方式对原契的图片与文字整理版契约进行了单独页面的排版,并且在每份原契图片的底部用提供者姓名的首字母缩写进行了排序标注,且注明了每份契约文书的尺寸大小,还在文字整理版契约页的右上角标注了契约提供者姓名。值得称赞的是,在汇编的末尾,编者还按照契约的类型,对买卖、卖顶、典当、租借、分家、司法以及其他契约做了分类索引,一定程度上方便了读者的查阅。
提到安顺屯堡,人们自然而然联想到的就是明代的屯军、屯田。驻军屯田不仅是明代卫所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安顺历史的一个代名词。鸡场屯和大屯村在历史上都属于是典型的卫所屯军聚居地,据安顺府志载,鸡场原属普定卫,普定改卫为县时,旧卫管五十军屯,今分为四里,奠安里即为其中一里,鸡场屯属奠安里,而鸡场即今天的吉昌[9]。对于大屯村的历史背景,在《大屯文书》的前言根据《安顺府志》中的记载已经介绍得很清楚,在此不做过多赘述,简言之,今天的大屯村即清代的大屯关,源于普定卫右九屯、右十屯[16]前言6-7。毫无疑问,吉昌屯与大屯村都是由明代的卫所军屯演变而来,其田地在明代多属屯田。屯田从性质上来说是属于官田,原则上是不允许私有买卖的,但从明朝中后期开始,卫所制度的“民化”进程就已经开始逐步推进,清代伊始,大规模的卫所归并州县使得军屯制度消失、屯田制度瓦解[2]。另一方面,清雍正五年(1727年)首次颁布允许已归并州县的屯田改做私有的政令后,屯田可以自由买卖,屯田私有化的关键一步完成[17],而后大量出现的契约文书便成为民间土地自由买卖以及土地私有化的最好证明。在《吉昌文书》和《大屯文书》中都有着大量科田买卖的记录,通过梁骄阳对吉昌契约文书的分析,认为科田是属于私田的一种,但因屯堡地区的科田与屯田关系密切,所以在买卖上并不像其他私田自由[4]。然而,从清代遗存下来的多份屯堡科田交易契约文书来看,科田的买卖在此时已经十分普遍,以致于加速了屯田私有化的进程,就像孙兆霞教授所说的那样,科田不仅缓解了屯田赋税的压力,并且也为屯田体制内的私有化创造了条件[1]。在《大屯文书》中,就可以看到已经明确出现了涉及屯田交易的契约,如文书dnj13:
光绪二十九年丁顺星顶官田文契
立顶明官田文契人丁顺星,为因乏用,今将祖父遗留本已名下田弍(二)块,坐落小山边。东抵路,南抵丁、刘二姓田,西抵周、徐二姓田,北抵丁姓坟茔,随田上纳田租四斗,四至分明。今请凭中上门,出顶与丁河星名下管业耕种。是日言定,顶价文银二十三两四钱整。即日亲手领明应用,实银实契。自顶之后,任随堂兄耕安,堂弟以及异姓人等不得争论,如有此情,自任(认)套哄之咎。恐口无凭,立顶字永远为据。
酒水画字清白
阴阳二宅所用。
光绪二十九年三月初八日
于顺星立顶
天理良心
代字人:李祐三
原中人:胡春山 胡玉廷 丁召南[16]376-377
此处的“官田”指的就是“屯田”,在原契中印有官印,且在人名之下都以“十”字符号进行了画押,从中不仅可以看到屯田在民间的交易体系已经十分完善,且能清楚知道田地上纳屯粮的信息。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大屯文书》在内容上还出现了《吉昌文书》中不曾有的“顶契”。“顶”为转让之意[18]391,在《大屯文书》中作者将“顶契”解释为村民不愿或不能耕种而转让他人耕种,耕种者要向官府上缴规定收成,并且由部分顶契中记载的“上粮至右九、右十”,可知该部分顶契中所涉及土地的性质为屯田[16]前言16。而在顶契中的土地交易代表的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如上述文书dnj13中所示,从“自顶之后,任随堂兄耕安”可知,这里所说的转让仅是田面权(使用权)的转让,而非田底权(所有权)的转让。
《大屯文书》中的土地交易还涉及“庙田”“坛会田”等特殊土地,如文书qsy05:
道光二十九年丁国顺顶庙田文契
立顶庙田文契人丁国顺,为因需用,今将自己所顶狮子山庙田一块,坐落白坟,东抵齐宅,南抵李宅,西抵丁宅,北抵李宅,四至分明。随田租谷四斗六升,埂上蜡树一并在内,请凭中证上门,出顶与堂侄丁朝纪名下耕种。是日三面言定,顶价九二银八两一钱整,其银亲手领明应用,自顶之后,契明价足,实银实契,认(任)随堂侄永远耕种纳租,堂叔以及异姓[人]等不得争论异言。恐口无凭,立顶契为据。
道光二十九年四月初七日
立顶明庙田文契人 丁国顺 男 朝余
永远耕种
代字人:万有贵
凭中人:徐玟 赵钟富 丁朝臣[16]29
可见,庙田等特殊土地也可以被转佃,并且在此过程中缴纳田租的人也由转佃者变为佃户。那么,在庙田的顶转过程中,庙田又与村民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在《大屯文书》文书dxd04[16]793、dxd15[16]815、dxd16[16]817、dxd33[16]851、dny08[16]889、dny12[16]897、dxz35[16]977、dxz39[16]985中都提到,在立卖明科田之后,“(纳税)丁银入狮子山公田上纳或完解”,此处写到狮子山庙田是一种公田,并且从契约文书中可知当地的许多土地税收都会先上缴到狮子山公田。因此,在关于狮子山庙田的顶契当中,可以看到狮子山庙田与村民的关系也是一种租佃关系,村民为了生计而向寺庙租田,寺庙为了维持发展,常常将庙田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田租。
对于屯堡地区庙田、坛会田等公田的来源及性质,可从屯军移民的角度对其进行考证。早在宋代,江南地区的家族就已经开始流行“族田义庄”①的设置,到了明朝,“族田义庄”的设置在江南地区已经十分普遍,所以在大量的江南移民进入黔中地区时,不免将这种家族观念带入,因此不难推测在明清时期黔中地区的家族、村落会以自己所处的环境建立或供奉一个属于自己的公共组织,以此来维护自己家族或者村落的稳定发展,就如吉昌屯的汪公庙和大屯村的狮子山庙等。所以对于屯堡地区庙田、坛会田、公会田等田产的性质,笔者认为应与族田的性质相似,至于为什么此类特殊田产会在不同姓氏之间流转,是因为“与中国乡村社会中普遍以男性血缘家族继替为村庄社会结构基底的‘社会类型’不同,在国家军事移民和民间移民运动前提下‘开村’,并以军户屯田制及相应的通婚圈制度为现实约束,屯堡村庄开村的‘社会类型’凸显出村庄视域下以男性血缘继替机理匮缺,而以多姓氏‘兄弟关系’实现社会整合,‘合作共生’成为村庄家户间生存与发展的形而上认同和社会共同体生成的机理。经历了战争的生死考验,而落地生根,超越姓氏,超越家族观念的共同体意识上升为宗教情感和神圣化的共识自然成为一种必然”[19]35。简言之,就是在卫所屯军的背景之下,村落社会形成了一种精神上的共同体,而由这种共同体所催生出来的财产,是人们共同认为的公产。对此,可用《大屯文书》dnn06来证明:
同治十年圆慧卖庙产科田文契
立卖明庙产科田文契人住持僧圆慧,为屡年军需亏空,变业还清,以免遗累,管是公同众议将狮子山庙田一份大小三块。弍(二)块坐落牛路边,东抵李姓田,南抵沟,西、北抵沟。一块坐落小水井,东抵大沟,南抵李姓田,西抵刘姓田,北抵庙田,四至分明。载粮一升二合丁银,系狮子山上纳,今凭乡约李善昌并众姓等,出卖与丁治星名下。即日三面言定,价银四两七钱五分整,其银凭众对明,不得短少。自卖之后,任随买主管业,不得异言,如有此情,众姓承耽(担),恐口无凭,立卖契为据。
牛路边水秧田一块卖与刘姓小秧田。
同治十年□月十八日住持僧圆慧立
永远管业
酒水画字清白
代笔:丁光廷
凭中:徐天成 周永昌 李德昌 李永昌 徐大兴 丁朝治 徐定春 丁玉星 丁朝光 李培昌 周其昌 李得杨 吴子才 胡起雄 王应高 杨春妹 赵应开 万成妹[16]1022
可以看到,契约虽是以主持僧圆慧的名义立的卖契,却是公众共同商议的结果,并且卖银是由众人领取,因此,从此处也可见证狮子山庙田是一种公产,并且由此可知狮子山庙是受村内不同姓氏的众人所共同供奉。与此相对应的是《吉昌文书》中所展现的汪王会公田与庙田的买卖,如《吉昌文书》wzc41:
立卖明科田文契人汪王会会首陈煌文、陈熠文、陈增彩、汪焕之,为因具控无银办理,只得商议,将科田一块坐落地名经纶(军轮)屯,其田四至:东至冯姓田,南至沟,西亦至沟,北至冯宅田,四至分明为界,随田科米仓升一升加增在内,凭会首出卖与汪兴灿名下为业,原日三面议定卖价时市银五两五钱整。会首当席领明应用,并未托(拖)欠分厘。此系二彼心悦诚服,并非逼迫等情。自卖之后,任随汪姓子孙永远管业,会上人等勿得前来争论异言,亦无安生找补。如有此情,自于(甘)重咎。恐后人心不古,特立卖契永远存照。
凭中:陈汉翘 陈香培 陈泽培 陈增发 汪兴仁田发妹 陈照文
代字:陈子俊
光绪二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卖契人:陈煌文 陈爛文 陈增彩 汪焕之立[15]53
又如《吉昌文书》tym10-11:
立当明[秋]田文契人众姓首人冯[俊臣]、汪玉堂、[罗正贵]、胡云山、田华廷、田香廷、许袭臣、僧人信和师傅,为因与中所交涉,无银使用,只得请凭证上门,将万德寺新门楼瓦窑田乙(一)块,出当与田庆昌名下管业。原日三面议定当价九六银五十二两整。众姓人等当席亲手领明应用,并未托(拖)欠分厘。自当之后,任随田姓永远耕种。其田不及(拘)远近取时,日后有银赎取,无银任随田姓耕安。恐后人心不古,众首人一面承耽(担),特立当贺纸为据。
其戥系是省平。
凭中:田华廷 石理元
民国二年十月八日
立当契人:冯俊臣 罗正贵 许袭臣 汪玉堂 胡云山 田香廷 僧人信和立[15]289
从上述两份契约文书中可以看到,汪王会与万德寺的田产都不属于私人,买卖需要会首共同商议决定。契约文书中所提到的汪王会与万德寺,它们的存在都是基于村民们的共同信仰——汪公信仰。据当地人口述:汪公殿是吉昌屯的寨庙,万德寺的和尚负责汪公庙的香火,历来村民对汪公庙、万德寺都不分,庙中十分富足,有田、地等庙产,会首不分姓氏、不分街道,由组织性的自己选举(访十八会成员马新民)[19]44。从中可以看出汪公庙是由地方区域内人民共同所推选出来的会首来管理的。因此,从性质上来说,汪公庙与狮子山庙等组织在一定程度上都有着相似性,它们是黔中人民在长期的卫所屯军生活中,形成的一种跨越血缘与种族而形成的一种类似于“宗庙”的组织,受村内人民共同供奉信仰,也为村内人民提供一定帮助、服务。而庙田、会田等土地与国家的关系,就如孙兆霞教授所说,可将契约文书中对公会记录的“屯田”地块、人户、赋粮等内容理解为公会所承担的由国家对官田实施基层管理的职能[1]。
在内容表达方面,《吉昌文书》和《大屯文书》中对于田地的单位多以“块”“坵”“坋”“厢”“股”等字词来表达,只有《吉昌文书》srg1“其粮亩分一亩九分”[15]121,《大屯文书》zdz13“当田一坋,共三块,二块田亩三亩三分,又一块田亩六分”[16]628,《大屯文书》dnn20“婆婆天字段坵号954,三亩□分田一块”[16]1050等少许契约文书中,对其所涉及的田地有具体的田亩表达。在刘子暄、罗勇的《评〈大屯契约文书汇编〉》一文中对此现象以云南为例进行了探讨,认为这种现象与土司地区的改土归流相关,并且在这种现象的背后可能还存在着大量不丈量、不纳税的土地[10]。因此,也不难想象在清代的安顺屯堡地区,当地人民为了逃避或者减轻赋税而瞒报田亩数量,甚至还将明清时期屯堡地区的屯田改称为科田或者将田主姓名、田地名称更改的情况②,以此来保证土地交易的合法性,从而达到逃避或者减轻赋税的目的。此外,在《续修安顺府志》中也对此类表达有所记载:
安郡耕地大别为田、土二类。凡属低洼之处或灌溉充足之地,四周范以田塍,用以潴水,而资栽种稻谷者,概称为田。田面无论大小,皆呼为丘。丘与丘相连,彼此距离、斜度相差甚低,展望如平坪者,目其群为平田,俗称为坝子。排列于山坡,彼此距离、斜度相差较高,层叠如梯形者,目其群为梯田,俗称为梯子田。凡随地势开垦,幅面高低悬殊,无法潴水之地,不宜种稻只宜栽杂粮者,概称为土。土面无论大小,皆呼为块或幅。此种耕地多辟于山坡,甚有辟于山头峻坂望而骇目者。[20]461
由此可见,对于田土的“坵”“块”之称,在安顺地区素来便有此习惯。而形成这种表达的原因之一,就是受地理环境的影响,因黔中地区的地形地貌属于典型的南方喀斯特丘陵,地势高低不平、“层叠如梯”,加之古代科学技术的落后,所以导致田土难以进行精确测量,因此只能用“块”“坵”等表达来对田地进行概称;另一方面,民以食为天,古代农民对于田地的观念多在于产出粮食的重量为多少,多在乎土地的肥沃程度,而对于亩分的观念十分薄弱③,因此造成农民对田地“亩分不识”的现象。
“仡佬坟(井)”一词也是多次出现在《吉昌文书》与《大屯文书》中,这证明了在明朝黔中地区开始卫所屯军之前,此处就居住着大量少数民族,以致于当地的一些地名依旧以少数民族的名字来命名。在杜成材的博士毕业论文《晚清至民国贵州安顺吉昌屯堡契约文书研究》一文中说到:吉昌屯原本是仡佬族的世居之地,但在明洪武朝南征之后,大批汉人的涌入使得他们不得不移居他处[8]2,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没有移居的仡佬族也逐渐汉化了,所以使得后世“只存其名,不存其人”。
除上述相同之处外,《吉昌文书》和《大屯文书》在内容上还存在着一些表达上的区别,如对于厕所的表达,在《大屯文书》中常见的表达为“粪坑”或就叫厕所,而在《吉昌文书》中常表述为“东厮”或“冬厮”。还有,对于“角仙”“仙星”④等词的使用,虽然在《吉昌文书》与《大屯文书》中都有出现,但在《吉昌文书》中出现的比率远高于在《大屯文书》中的比率。由此可见,虽然吉昌屯与大屯村同处于黔中屯堡地区,但从两地对契约文书中的表达来看,从属于不同村落的人民对于相同事物在文书上的表达也存在着些许差别。
《吉昌文书》与《大屯文书》的出版为学者对黔中地区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民间材料。从吉昌和大屯契约文书中可以看到人们的生活与土地息息相关,也可以看到历史上的屯军移民与黔中世居民族、村落间的交往交流交融。相对于传统的史料阅读,从契约文书中可以感受到更加直观的社会历史背景,给予读者更深刻的想象。虽然,在笔者阅读过程中,发现了契约文书中的一些小错误,如《吉昌文书》tyg40中“铃安顺县印”[16]399,此处的“铃”应为“钤”,文书中其他地方对于此皆表达为“钤”,所以此处应是笔误所致;《大屯文书》zbz07“原和人”[16]240-241中的“和”与原契约文书中的“合”字不一,此处应是音误所致;《大屯文书》dnj13“随田上纳囚租四斗”[16]376-378中的“囚租”应为“田租”之意,此处应是原契约文书书写不明导致误识;《大屯文书》目录页第11页中的提供人“李光彬”与契约文书内容中右上角的提供人“李光斌”名字有出入,此处应是音误所致。然而,瑕不掩瑜,《吉昌文书》与《大屯文书》无疑都是近年来契约文书史料的重要发现,对于黔中地区明清时期的民间社会经济、生活、法律以及卫所屯田制度变迁等诸多方面的研究都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总之,对于《吉昌文书》与《大屯文书》所包含的内容以及其蕴含的价值还远远不止笔者所描述的这些,这都需要更多有识之士的进一步挖掘研究。以上粗略的比较仅仅是笔者在阅读过程中的零星收获与感想,多有不对之处还望多多指教。
注 释:
①族田义庄是指某一宗族所共有的土地,其种类有庙田、祭祀田、墓田、祠堂田、义田、公会田等,在名义上虽为公产,用以赡养救济族人,但实际上也是封建所有制体制下阶级剥削的工具,因此一般采用出租的方式剥削农民。参见李文治、江太新著《中国宗法宗族制与族田义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55页、165页。
②如《安顺府志》卷四十五·艺文志二《清厘安平田赋》中记载:“惟是改卫设县以后,屯科田亩均属私业,例得买卖。而屯军之贫者,为富户把持,辄将有水源之上田改为下则科田,甘纳空粮,以图受价;而富户之狡黠者,改易地名,混淆缩额,甚至耕数十亩之田而仅纳粮数升者……黔省本无贮鱼鳞清册,而民间买卖,每每改易地名,希图掩饰。甚至实征版册,每年更易父子弟兄名字,以致无从查察。”参见《安顺府志》,贵阳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030页。
③转引自凌鹏《中国传统租佃的情理结构》,商务印书馆2022年版,第172页。
④意为数量很少,契约文书中多用于指代钱银数量,参见王阳《吉昌契约文书字词考辨》一文(载《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22年第2期第58-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