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光鹏
(山东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区块链(blockchain)是继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后又一个里程碑式的技术创新,是分布式记账、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区块链技术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网络上信息虚假或篡改所带来的信任痛点问题,近年不仅逐渐在金融、物流等场景中发力,而且在政务、民生等诸多领域广泛应用。区块链技术具有的技术特性使其具备赋能权力监督的潜力和优势,打破了传统权力监督制约的思维框架。2019年2月28日,雄安新区提出应用区块链探索建设全生命周期的权力监督体系。2019 年10 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讲话时提出“要探索利用区块链数据共享模式”[1]28。“监督上链”即利用日渐完善的区块链技术,促使权力监督主体快速高效地收集大量数据,同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隐私性和安全性,进而通过信息互通或共享机制对碎片化的数据进行溯源追踪,从而复原权力运行整个流程,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拟合法定权力运行路径,追溯权力来源并依法精准问责,实现对权力全生命周期的监督制约,提高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目前,腐败行为更加隐蔽多样,加入了多种新方法、新障碍,从原来直接收受金钱、财物等,到采取“期权”等方式获利,增加了腐败证据获取和案件查处的难度。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的进步,新型腐败仍会层出不穷,会更加技术化和网络化,这就要求在权力监督过程中重视科技的创新应用,为权力监督注入新活力、提供新动力,带来权力监督模式的新革命,通过“制度+科技”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立足于新的时代背景和技术条件,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实践,优化和改善权力监督工作流程,有利于实现权力监督的科学化、规范化与高效化。因此,要深入剖析权力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结合区块链技术本质,以其特性与优势为论证基础,探索“监督上链”的可行性与优越性,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实时、动态、可控监督,从技术赋能角度为权力监督模式创新提供范式参考和经验借鉴。
面对数字技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加速推进的现实趋势与时代冲击,中国共产党立足中国实际、聚焦时代问题,“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2],通过明确重点、创新方式、增强合力,已形成监督主体一体化、对象全覆盖、手段多样化、过程协同化、成效显著化的总体框架和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着对权力运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作用。区块链技术作为全新的去中心化基础架构的分布式存储系统,其特质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价值理念、制度属性和技术诉求相适应,为推进权力监督模式创新奠定了重要的技术基础。
政党“通过表达人民的要求而代表他们”[3]。中国共产党权力结构的内在统一性决定了源自人民的权力不可能由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必须基于或含蓄或清楚的一致同意”[4],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同时执政党要规范和约束好手中的权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价值取向,意味着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制度设计过程中要充分体现人民的监督意愿、保障人民的监督权益、激发人民的监督活力。只有从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现实中的难点问题入手,刚柔并济、矫枉扶正,筑牢党纪与国法的制度“底板”,涤荡恶俗陋习,净化党风政风,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整体上的协调有序、安定和谐,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任,才能使得党心民心更加凝聚。“监督上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价值取向,以党和国家主导的私有链为龙头,以“沟通连接纽带”“信息收集容器”为落脚点,连接全社会相关链路开展跨链协作,从初始抓起,联动社会,构建起主体平等交流的数据模型和监督网络,有利于推动实现全员参与、全员共识、全程监督的新机制。区块链技术能够通过计算和算法加持信任以创造良性的去信任化环境,保障监督体系内各个部门、组织间在“无第三方凭证”的链条下进行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然而,“信任不能代替监督”[5],信任同样需要验证。智能合约作为“所有人共享但无法篡改的软件”[6],能够在更大的时空范围内实现近乎直接民主的监督形式,确保权力运行得以实现公开监督,让权力监督的边界更有渗透性和流动性,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及时收集到尽可能全面且真实的数据信息,从而有利于权力运行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便于社会监督权力运行。
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影响反腐败成效的问题指出,“解决存在的问题,还得靠制度”[7]。制度是社会运行的规则和社会秩序的基础,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关键位置,在调节人类社会行为、塑造人类行为模式方面作用显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继续健全制度、完善体系,使监督体系契合党的领导体制,融入国家治理体系”[8]549。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为职能清晰、结构完整、层次有序的制度体系,其所具有的“积极监督、主动介入”的功能范式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形成的,以确保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为核心的政治控制机制,不断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管党治党严起来、紧起来、实起来提供制度保证。区块链不止是一项技术,其作用和影响并不止步于信息功能,其发展和运用同样体现出一定的制度属性。区块链可以充分发挥信息价值和技术优势,利用扁平化、网格化信息传输的特性,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筑牢制度笼子。“监督上链”以党和国家为主导,利用组织优势构建专项联盟链,在公有链中采集、整理、分析完善制度的意见,多元主体进行多中心的协同监督,以共识机制为基础保证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监督过程中,要求相关人员在按照制度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个人全部信息的基础上组成专项联盟链,借助强大的信息采集、分析和协同能力,对相关人员的行踪轨迹、人际关系、通话规律、资金房产等要素进行系统性审查,实时监测、记录和跟踪被监督者的行为。同时,通过智能合约提高数据共享的及时性和标准化水平,依托共享和共识达成机制,促使人民能够实时了解并监督权力运行动向。“监督上链”通过挖掘理论性与操作性兼备的权力监督路径,使得制度的制定由分散向集约整合、由浅层向纵深推动,可实现依靠人力所不易获得的权力运行监督效果,从而为传统监督方式引入新的制度理性。
为了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监督应是全周期、全领域、全方位的,能够“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8]53。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监督的滞后严重影响到“不敢腐”的制度环境和权力监督制约氛围的形成。实践经验证明,监督效能的持续提升需要先进技术的支撑。区块链的时间戳、加密算法等底层技术以及可追溯的分布式数据系统与主体写入权限平等性的特质精准拟合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技术诉求,其非对称加密技术与哈希算法、点对点技术与智能合约将为权力监督提供专业技术支撑。“监督上链”就是利用区块链技术构筑权力监督的数据铁笼,通过实时监督、留痕监督,开启全天候反腐败的“探照灯”,减少权力寻租与合谋行为潜在的腐败风险,以数字治权的手段保障权力运行的公正高效,推动监督效能的提升。区块链技术具有信息流通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等优势,可以通过智能合约筛选机制打破各自为政的数据统计标准和方法,优先择出关键信息并及时输送到纪检监察机关,扩大数据共享的范围、速度和程度以便做出有效反馈。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依托自身的私有链而成为强中心信息主体,破除部门之间数据交互联通的现实掣肘,主导连通各个领域的私有链,根据法规授权、需求导向的原则进行数据资源的有效对接、深度融合,公开进行跨链交互、反复讨论、循环优化,加强组织范围内的信息共享以及与外界信息的流通性,形成全民性监督态势,极大压制权力的任性。借助由多个链条联盟组织而成的信息链,纪检监察机关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设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从多方获取可靠信息,进而甄别出有效性高、利用率高的数据,对相关人员的各种条件、资产形态等进行实时采集、永久监督。当收到明确的权力滥用信息时,可由纪检监察机关带头成立专案联盟链,允许司法机关、仲裁部门、审计部门等处于系统内的多个节点共享,“连接司法、审计、各类资产相关部门的私有链,组织跨链同盟”[9],畅通监督渠道以及时充分获取并验证问题线索,撒下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天罗地网。“监督上链”使得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由“人管人”模式向“技术管人”模式转变,确保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建构过程实质上是实践主体基于特定时代环境进行制度选择创制的动态、复杂过程,是具体的、历史的而非抽象的、预定的,其运行过程是促使各项监督统筹衔接、协同作用,进而实现监督体系整体功能的动态过程。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全员参与、维护、存储、读取可靠数据的分布式账本系统,展现出了独特的技术特性与应用优势,为解决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运行过程中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开放性等难题提供了可能性,在监督环境再造、监督方式改进、监督模式优化和监督效能提升方面功能表现卓著。
长期以来,传统的监督模式的线索主要来源于信访举报,严格要求证据与事实的因果对应,同时囿于条块分割的监督思维而实现闭环管理,容易导致数据藩篱和各自为政现象,更有可能会漏掉“非样本”中的关键信息,导致不能切实发挥出监督实效,只能起到治标不治本的作用。“监督上链”的关键就在于各个监督主体间能够实现信息高度共享以及相互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和连接。作为高度透明的分布式账本系统,区块链上的任何一个主体或用户都可以随时追溯过去的记录,而时间戳作为一种数据区块存在性证明的字符序列,各数据写入后将被系统自动打上时间戳,有助于追溯廉政信息系统存储的信息,从而保障了区块链数据库的不可伪造和不可篡改性,正如区块链的拥趸们所言,“区块链阻止我们就历史说谎”[10]。以区块链的方式实时进行信息同步、共享,则能够实现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的“强连接”,让权力运转状态从“黑箱”转为“白盒”。在原子化、陌生化、理性化个体间的“弱关系”凸显的时代,由区块链技术驱动建立的“强连接”,不仅作为一种制度约束而跃升为以技术规范化促使各个监督主体由于区块链的技术赋能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能力得以提升、连接得以增强;同时,各个监督主体构成的网络须与区块链塑造的软硬件网络一道,营造出协同增效的监督环境。“监督上链”通过若干转译环节,在监督网络的技术工具、主体结构和组织机制方面进行拓展,使得主体网络与软硬件技术网络的复合效应得以显现。
多中心监督以合作监督为实践形态,整合各个监督主体以实现各自独立又协调互动的信任与合作,能够灵活地应对监督的多元需求。然而,监督难题是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和价值理念的转换而不断演变的,技术迭代与社会需求剧变的多项融合,已经促使监督范式发生了重大变迁。区块链基于分布式账本的“去中心化”特性使得每个数据生产者都能平等参与其中,不存在多寡、主从、大小和强弱之分。“区块链依旧存在中心,只不过这样的中心不再是单一中心,而是多中心。”[11]区块链采用P2P 对等式网络协议,数据互通在同一平面的相邻节点之间进行,运用点对点传输技术进行信息存储和传播,无需通过中心服务器,系统中没有中心节点,在技术流程上能够做到“去中心化”的数据信息流通,解决了传统记账技术的数据壁垒问题。区块链将记录数据的区块按时间顺序以链的方式组合,数据的记录、传输和存储都在一个分布式系统架构中,形成信息共享的信任生态系统。区块之间遵从节点间通信协议而对整个数据链条发生作用,数据一旦记录就不可更改,除非之前所有的区块数据都作出追加式修改。“监督上链”借助加密算法与技术隐匿性特征,能够缩短信息流通的时间和渠道,使得纪检监察机关在多节点组成的网络中根据自身需求与实际情况在区块链上存储和交换信息,实现廉政数据共享和有序衔接,有效提升多元主体协同监督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依托区块链的“去中心”则能够突显并保证两个核心任务:一是最大程度保障监督的高效性和公正性;二是可实现监督过程的权威化和高度可信赖。
制度作为一套规则体系和刚性规范,在取得成效的同时必然会耗费相应成本,包括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等。确保制度运行精准有效,进行相应的监督是前提和基础。监督成本是决定制度有效性的关键。“有效性指实际的政绩”[12],制度有效性即是指制度绩效,集中体现了制度运行的结果。制度的监督成本同样是指对相应的社会资源的消耗,包括机构设置、组织运作、人才培训等诸多方面,相对而言较为复杂。如果在以上方面受到羁绊,那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制度的监督成本。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监督成本包括制度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诸多费用。诊断性评估要对其中产生的诸多费用与制度制定时的适用性目标相比较,从中理清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实现监督模式的优化,需要以“硬技术”作为强有力的支撑来破除诸多笼罩的“咒术”。而区块链技术的问世就为监督的“删繁就简”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契机。随着区块链技术在监督方面的影响不断深化,其内含的技术优越性能够厘清隐匿在纷繁表象之下的权力运行逻辑,澄清监督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挖掘“化繁为简”的技术动力和可能。相比人工智能的机器学习、预测等具有生产性价值的功能,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就在于防止真实性被篡改,可以避免权力的寻租行为。“监督上链”使得权力监督各主体无须借助第三方即可实现数据点对点实时传输,有机整合相关部门间的碎片化数据,能够提升监督的有效性、公正性且进一步降低监督成本,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创新方式。
目前,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已基本成形,但“协同衔接不够顺畅的问题比较突出”[13],尚未达到制度体系完整成熟、能够发挥制度整体效应的程度,从而给监督工作和制度治党造成了一定影响。如果不能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分工合作、相互联系、相互融合,无法形成各个监督主体协同配合的监督系统,那么,监督体系的执行效果将达不到预期目标。党内监督逐渐强化了党的领导权威,审计监督、司法监督是发展最为专业定型的监督板块。然而,人大制度的实施却存在被动的问题。群众监督、民主监督大多局限于法律文件而不能落实落地,舆论监督、互联网监督等往往被滥用,从而导致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各监督环节不能有效衔接,达不到预期的监督效果。区块链技术能够为凝聚监督共识提供一种新的动力、场域以及“共同语言”,进而推动整个监督体系取得一致性。区块链是一个庞大且不断增长的分布式账本,分布式账本的内容是同步和同一的,只能添加而不能移除和修改。区块链系统内所有数据的记录和更新对所有节点都公开透明。通过在信息网络中的各个物理节点之间建立关联,在完全平等和信息充分透明的基础之上达成的一致性,再经由技术构建促进合作和节约成本的行动方案,使得碎片化的共识得以弥合。“监督上链”利用点对点技术与智能合约能够提高数据共享的及时性和标准化水平,在真正意义上构建起多元对话、协作的分布式监督网络,实现监督体系内部多元主体协同互信,进而促使监督效能提升。
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日益成熟与应用生态的逐步完善,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可推进监督领域的颠覆性变革,对于有效发挥监督职能、应对腐败治理困境具有重要推动作用。马克思曾深刻地揭示出大机器工业的社会效应,“机器具有减少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有成效的神奇力量,然而却引起了饥饿和过度的疲劳”[14]。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风险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应用领域延伸而逐渐显现。由于区块链本身的不确定性会带来技术隐忧,同时在监督领域的应用又是开创性的,“监督上链”不可避免地会面临诸多挑战。
区块链技术在权力监督领域的初步应用在加速推进的同时,仍然面临着技术难题的限制。因为技术赋能是有限度的,技术仅是赋能的“诱发机制”,其离不开社会制度和对人类行为的制约。区块链刚诞生不久,技术本身尚不成熟,保密性、高耗能、搭便车、低效率等问题成为其落地梗阻。在技术维度上,区块链可被视为一套算法集成系统,因为其信息验证和记录需要通过共识算法来实现,使数据验证、传递过程更加透明严谨。因此,“监督上链”的核心要素是支配其运行的算法。不同算法之间的运算速度与安全性存在显著差别。尽管区块链算法可塑造更加便捷高效的监督生态,但是算法“黑箱”的客观存在将会引发数据安全危机,其数据存储、用户信息保密难以保障。同时,数据壁垒阻碍监督协作,导致系统衔接的抵牾。目前,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之间在“监督上链”的应用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虽然已有相关政策文件鼓励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权力监督,但是“监督上链”缺乏统一的使用标准及规范流程。为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实现信息互通、提高工作效率,区块链技术需要将纪检监察机关、金融机构、社会多元主体等纳入一个专属的信息数据管理平台。然而,各参与方的信息目前处于局部化、碎片化、间断化状态,数据标准化对接系统尚未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数据采集的标准不统一,难以形成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自组织网络以利用数据进行系统性整体分析,导致在区块链应用方面面临着诸多障碍。可以说,监督领域充斥着碎片化的数据,数据在收集过程中经过了多道程序的汇总与处理,信息不对称或难以被有效运用,纪检监察机关难以通过有效协作形成监督合力。数据标准化对接工作的成效小、推进慢,相关部门之间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需要建立多部门的数据协调与共享机制。否则,信息不对称或数据的流动性和可获取性较低将导致纪检监察机关无法对公权力使用行为进行客观评估。
区块链技术虽提高了权力监督的速度与效率,能够用信息数据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却可能带来监督责任与价值的偏失。“监督上链”从技术路径上来优化权力监督方式,实现对权力全生命周期的监督制约,使得任何问题的出现都容易从技术路径上寻找原因,聚焦技术的发展与革新,限于工具的维度进行优化。据此,导致权力监督的价值缺失和道德忽视。技术出错相对人类自身出错而言,往往会被视为偶然的故障和可以弥补的过失,从而导致技术的发展实际上促成了权力监督责任的真空。正如斯加鲁菲所说:“我不知道是技术驱动人工智能的发展,还是摆脱承担道德责任的想法促使人类采用新技术。”[15]一旦有了形式上可以承载权力监督的载体,舍弃了情境性、社会性、经验性的构成,那么就可能诱发责任转移,甚至出现责任真空的状态。在“监督上链”的同时,技术会冲击伦理和制度秩序。随着区块链技术自主意识的深度觉醒,人类很难实现对其监管频率的实时化、动态化跟进,人类判断或控制工具的能力将掣襟露肘。可以说,技术进步与伦理风险是与技术发展相伴而生的内容。“区块链技术并非价值中立,在数据处理中隐藏伦理风险。”[16]“监督上链”一旦伦理约束失效,失控会显而易见,将出现严重道德滑坡风险,容易让跑在链上的数据被篡改和泄露,给参与监督的人员带来麻烦甚至威胁,导致伤及无辜的情状,使其安全性受到质疑。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健全完善的过程中,权力监督主体逐渐多元化、监督内容逐渐丰富化,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推动权力监督更加公开化与透明化。然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目前仍然存在着内部发展失衡导致“监督难”问题、柔性约束同级干部导致“灯下黑”问题等短板需要补齐。比如,纪委监委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权威性,而相关外部监督主体参与意愿则有待提升,不利于实现监督体系运行的良性循环和高效有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17],“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8]52。在腐败治理的高压态势之下,原来直接收受金钱、财物等的腐败现象大为收敛,但依托新技术掩藏、模糊腐败行为的新型腐败已出现明显的蔓延迹象。与传统腐败不同,新型腐败行为更加隐蔽,加入了多种新方法、新障碍,比如利益寻租兑现形式向期权化、虚拟化等转变,一时难以被发现和识破,从而加大了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的难度。同时,为发展技术监督手段而提出的“监督上链”在运行过程中,数字处理与计算却遵循着固定的思维和路径,其强大的技术属性与应用能力让数据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排列组合,以推动技术融入监督的结合与实现,使得权力监督近乎一种程式化、模块化的行为。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不断提高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性,可到目前为止,技术仍无法赋予符号以意向性。虽然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在无限地模拟现实社会与人的思维,但是根据具体情境进行的“选择”或者“自动”处理是根据算法进行类型判断并作出分类化处置。就此看来,区块链技术遵循的只是固定的路径和规律,而权力监督难度的增大,需要的是灵活处理和即时应对。在本该是弹性化和即时性反应的地方采用程式化监督,使得腐败分子有机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主导地位隐瞒、混淆、删除于己不利的信息,而权力监督主体往往丧失了对监督进行反思与全面评估的能力,从而影响监督效能的提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8]53。借助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能够推进监督协作,揭示隐性腐败,强化追责问责。虽然目前的权力监督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固定模式,但是信息技术助力权力监督的水平不高。区块链技术可保证信息价值系统的数据可信、结果可信和历史可信,对权力监督架构、运行模式和思维方式具有积极影响。“监督上链”需要从集成新兴技术、确立信任机制、构建平台组织等方面予以完善,拓宽信息技术应用成长空间的技术逻辑,破除权力监督过程中的瓶颈和短板,实现权力监督规范化、科学化与高效化的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区块链和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前沿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推动集成创新和融合应用。”[18]权力监督领域的变革正受到各类新兴信息技术创新的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ICT技术通过突破信息挖掘、数据流转、加密算法等方面的能力,成为优化监督模式、提升监督效能的新工具。然而,技术之间的互动和扩张需要彼此之间的兼容。脱离了集成性的制度环境,信息技术将无法充分适应监督需求,不能有效提升监督过程和责任追究的准确性与运作效率,从而在监督环境变化和方式创新过程中的工具应用空间难以高效施展。为促使形成“不敢腐”的制度环境和权力监督制约氛围,区块链技术需要针对权力监督环节的核心问题呈现集成新兴技术,提升“监督上链”的工具兼容性,有效处理关联技术在应用过程中的局限,通过跟踪权力运行、调查取证、查办案件等有序衔接,更加客观地呈现权力行使的流程和轨迹,为监督网络补齐短板。以“区块链+人工智能”为例,基于智能合约的自动化协作离不开区块链技术的支持,引入区块链技术方能有效确保人工智能数据的可靠性,区块链技术将提供监管人工智能算法的核查线索记录,助力人工智能运行的精准性和安全性。因此,在“监督上链”的链条中,层出不穷的新兴技术之间要强化兼容性,使得软硬件网络能够深度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注重有效缓解各类新兴技术在权力监督上的兼容困境,优化监督工具应用的范围与效力。
为保证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可持续运转,需要权力监督原有的网络结构在主体之间加强协同性。“监督上链”对权力监督网络结构的开放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应积极打造构建分布式开放交流网络。区块链概念的诞生来源于社会对个体间信任问题的回应。“大数据时代的最大难题在于协调多数据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19]区块链通过数字签名、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等技术建立起基于协商一致和共同维护的计算机语言形式的协议和规范,通过各区块间首尾相连下公钥与私钥的双重加密、解密操作,实现在“去传统信任化”的情况下通过数字协议自动进行点对点数据传输,防止因某一个或几个部门的数据泄露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作为维系国家治理体系运转主观基础的信任,同样为权力监督网络所期盼。目前亟待建立一套相互关联、高效的权力监督工作协同机制,加强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点保证了权力监督过程中的多主体参与,持续推动着网络结构开放度的提升,使得系统内部的扩展性能更强,实现信息共享与监督规则相统一。区块链以其强大的透视功能,通过信息资源采集模块、业务处理模块、可视化模块的构建,助力纪检监察机关在去中心化的网络架构下共享数据信息,实现监督协同和有序衔接。其中,信息资源采集模块为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协同监督作用提供海量的数据支撑,监督业务处理模块对传输的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以自动生成疑点清单,可视化模块则借助图形学、图像学等技术将相关信息以可视化的形式予以直观呈现,从而增强对公职人员的警示效果。
“监督上链”在软硬件网络和主体网络各自就绪的基础上,需要让监督人员被新的监督机制有效组织起来,促进“监督上链”的机制多元化。“监督上链”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搭建链接纪检监察机关的可扩展性“监督上链”数据平台,包括预警体系、实时监控以及结果公告等子模块,为权力监督提供可靠信息,对相关人员的各种条件、要素进行协同采集、过滤、筛选、考证,实现对权力滥用行为的事前预警、事中控制和事后惩处。具体来说,预警模块在权力滥用行为发生之前就发出预警,通过与系统设定的预警指标进行自动对比而实现对权力滥用行为的精准预警,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实时监控子模块致力于“适时动态监管线上线下、国际国内的资金流向流量”[20],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公有资源进行全过程的实时监控。实时监控子模块能够保持权力监督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畅通,实现对部门内碎片化数据的智能统合,同时能够将相关线索迅速移送、成果及时转移,从而将权力滥用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失及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结果公告模块将相关事项实时公布,接受相关主体的监督,实现对权力滥用行为的约束和预防。区块链的信息透明性特征保证提升监督信息与工作流程的透明程度,能够降低权力滥用行为发生的概率。总之,“监督上链”数据平台要通过建立各个环节有序和统一配合的制度化体制机制,为权力滥用的制度化治理进行技术赋能,开创“制度+科技”的监督新局面。
信息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深度和广度影响着微观个体和宏观社会运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创新性的发展路径与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意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提高运用和管理区块链技术能力”[1]14。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打造权力监督业务流程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监督上链”促进监督信息共享和有效运用,能够为权力监督注入技术理性、插上科技翅膀,为新时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探索新的有效路径。同时,要认识到区块链不是一把“万能钥匙”,“监督上链”要系统地解决办案安全、人员素质等问题,借助区块链技术手段的提升以及相关治理与监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持续推动权力监督效能的提升。不可否认的是,“监督上链”作为以区块链为核心技术支撑的权力监督模式,为学界后续相关研究提供了学术参考范式,在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长远作用得到了众多期许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