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
——以网络图片侵权为例

2023-02-05 02:05
河南科技 2023年23期
关键词:作品版权版权保护

刘 蕾

(中原工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7)

0 引言

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带来了多样化的作品和便捷的传播方式。然而,这也导致了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增多,给网络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实施带来了复杂的挑战。为适应社会发展和互联网带来的科技进步的需要,完善网络版权法律框架迫在眉睫。近年来,有关网络图片版权的成为争论的焦点,本研究旨在以网络图片侵权为例,结合其特殊性,提出切实保护网络图片版权人权利的现实法理措施,以期为保障网络图片产业的良好发展提供参考。

1 我国网络图片著作权的概念

1.1 网络图片的内涵

图片被视为印刷媒体的重要表现形式,无论起源、保存或传播媒介如何,都表现出独有的特点。图片的根本目的是在二维平面的限制下,以有序和连贯的方式有效地传达信息[1]。互联网时代,大量图片已转变为数字格式,从传统的实体纸质表现形式转向基于网络的媒体领域。然而,尽管媒介发生了变化,网络图片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受众的感知能力来传达其内在意义和情感本质,向网络环境的过渡并没有改变其表现力的核心本质。此外,网络图片与其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一样,可以复制。因此,基于这种固有的可复制性,网络图片作品有必要受到版权法律法规地有力保护,我国的版权法充分承认并保障版权人在他人授权使用其网络图片时获得适当报酬的权利。这凸显了在网络图片作品领域确保公平补偿和维护创作者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1.2 网络图片著作权的分类

版权市场上的网络图片根据预期应用场景分为不同的类别。主要分为编辑图片和创意图片两大类,每一类都有特定的用途和受众。①编辑图片:编辑图片优先考虑内容表现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通常,这些图片涉及具有重要新闻价值的时效性主题或记录重要的社会事件。它们的主要用途是为以新闻为主的报纸、信息网站、电视台和其他媒体提供视觉内容。新闻媒体和机构主要使用社论图片来呈现事实和公正的新闻报道。②创意图片:创意图片则强调艺术表现与审美鉴赏的和谐统一。与社论图片不同,它们不受时间敏感性或新闻相关性的限制。相反,它们的主要用途是商业应用,如广告、营销活动和各种设计工作等。创意图片的选择和质量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可以融入宣传材料和具有视觉吸引力的材料中。

从法律角度看,编辑图片和创意图片的分类主要基于这些图片所获得的权利。除内容不同外,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适合商业用途。如果图片中出现了第三方权利,如特定的个人或商业标识,那么将其用于商业目的可能会带来肖像权或其他权利的侵权风险。反之,如果这些图片不能用于商业目的,则可能是由于涉及未经相关方授权的合法权利。目前,网络媒体信息传播中使用的图片有相当一部分是编辑图片,这也是当前数字环境下侵权较多的一种普遍现象。

2 我国网络图片侵权现状

2.1 市场信息不对称,版权交易受阻

网络图片侵权行为的泛滥并不完全归咎于普通大众对版权保护和交易的认知有限,主要原因在于图片的创作者和使用者是分散的,二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双方在需求的交流上存在阻碍。使用者的需求较为旺盛,这种旺盛的需求刺激了商业图库的出现,这些图库作为网络图片版权交易领域的中介平台,为图片版权交易的运作提供了便利[2]。这些平台提供了一个图像内容资源库,为上游摄影师创作的大量图像作品与下游市场用户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然而,由于其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商业图片库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图片版权的价格,并对其上游供应商和下游买家享有相当大的讨价还价能力。

此外,一些图片公司对于图片的使用还设置了门槛,例如属于网站的会员才可以使用,非会员只能查看图片的基本信息。曾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卷入多起诉讼的优图视佳公司,就是限制只有授权用户才能访问网站,不允许未注册的个人使用服务。因此,下游图片需求方无法确定图片的实际权利人,这也暴露出权利来源不明确和图片市场授权不规范等问题。

2.2 批量诉讼多,商业化维权明显

随着国家版权保护的不断加强,公众对版权问题的认识明显提高,对智力劳动价值的认可度也在不断提高。在图片版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使用图片的主体从互联网行业扩展到所有需要使用图片进行经营或发展的行业。普通摄影师一般不会将自己受版权保护的图片委托给专业图片公司,但是当其需要对图片进行维权时,又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因为其中涉及取证、律师函发放等专业环节。此外,从发现盗版线索到成功维权,权利人尤其是个人版权人往往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如果原告是海外摄影师,维权过程会更加艰辛,成本也会更高,仅域外公证一项就需要约32 000元人民币。然而,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2019 年在网络图片侵权的赔偿中,67%的判决赔偿金额在500 元以下。此外,法院对单幅版权摄影作品的赔偿金额普遍较低,这使得个人不愿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纠纷。由此催生了一系列商业维权公司,专注于代表个人摄影师维权。这些专业的维权公司在长期的维权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在法律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最大限度地降低维权成本。他们通常会集中精力在特定时间内收集证据,并在法庭上提出大量案例。

3 规范网络图片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读图时代的到来,新媒体平台对图片的需求大幅激增。微信公众号就是这一趋势的最好例证,截至2020 年初,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创作者人数已超过2 020 万。值得注意的是,图文内容占生产内容的80% 以上,成为最普遍的创作类型。根据《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 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将近10 亿,其中约有7.43 亿用户参与网络新闻。在这个庞大的用户群中,即使每人每年平均只使用10 张图片,网络图片数据的使用量也将超过100 亿张。这一惊人的数字体现出图片在数字领域的巨大使用规模。在互联网时代,图片交易市场已经从一个专业的小众市场发展成为一个更广阔的市场。技术进步促进了图片产业新应用场景的出现和更广泛的货币化途径。与视频、音乐等其他形式的版权内容往往需要高昂的许可费用不同,图片的使用成本相对较低,进一步推进其使用的可行性。因此,在网络自媒体日益商业化、合规运营的需求以及用户自身经济能力的推动下,自媒体用户对版权图片的需求预计将继续扩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内容付费经济仍处于起步阶段,用户的付费意愿和付费习惯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随着网络图片市场供需双方的不断扩大,我国图片产业的发展前景将十分广阔。毋庸置疑,网络图片交易带来的经济效益是可观的,发展潜力是巨大的。

然而,目前网络图片的价值并未有效转化为有形的生产力。图片的利用主要围绕商业传播、广告和营销。在欧美国家,广告业将图片视为一种物质成本,在整个广告业规模中占有一定比例。在成熟市场,视觉材料产业在广告市场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数据,2019年我国广告市场规模达到8 674 亿元。如果以2%的比例计算我国商业图片市场空间,正版图片市场规模应达到173 亿元。然而,在《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19)》中,其中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达到9 584 亿元,网络图片版权产业占比微乎其微。目前,视觉中国、全景视觉、东方IC 是国内主要的商业图片库平台,其中视觉中国占据了40%的市场份额。以视觉中国2019 年图片营业收入7.1 亿元计算,我国图片市场实际规模不足18 亿元,正版图片仅占10%左右。因此,我国图片侵权问题极为严峻,同时,这也凸显了我国正版图片产业巨大的市场潜力。作为拥有最多创作者和作品的领域,网络图片产业尚未充分实现其内在价值。图片版权的经济价值由其版权保护决定,图片市场的交易涉及图片版权的授权。如果图片版权保护长期处于无序状态,其商业价值就无法充分实现[3]。鉴于网络图片具有最重要的经济价值,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保护至关重要。

4 我国网络图片著作权保护的不足

4.1 网络图片作品侵权立法保护不足

司法工作面临着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损害了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独创性判定的反复也严重影响了司法系统的公平性和完整性。立法对独创性概念的界定仍然模糊不清,导致在其实际应用中遇到诸多挑战[4]。当前我国对于网络图片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的主要依据是《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传统图片作品版权保护的各类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虽然对网络图片作品的版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科学技术相比,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和更新这些规范,以有效应对网络图片作品版权保护方面不断变化的挑战。

4.2 网络图片侵权赔偿数额不明确

网络图片作品版权侵权的适当赔偿问题在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充满争议和挑战的话题。学者和法官在对网络图片版权保护制度进行广泛理论探讨的同时,也在努力应对网络图片作品侵权案件裁判的复杂性。大数据平台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无孔不入,使全球范围内的网络环境呈现出技术成熟、高度隐蔽的特点。因此,网络图片作品侵权也呈现出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点,确定赔偿金额的方式目前尚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5]。

例如,在张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是大型房地产专著《深圳名宅》1、2 册的作者。被告既未经原告许可,又未支付报酬,基于商业目的,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本案中,由于原告张某被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及被告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均无证据予以证实,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图片用途、权利图片的创作价值、知名度等因素,酌情认定赔偿数额仅为人民币1 500元。

网络图片侵权赔偿数额往往涉及多个因素,如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侵权方的恶意程度、被侵权方的损失程度等[6]。这些因素都具有主观性,难以精确估算,往往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且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网络图片侵权的赔偿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对于个体创作者或小规模版权所有者来说,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能面临着诸多困难,包括维权成本高、难以证明损失大小等。这也导致侵权方往往能够逃避应有的赔偿责任。

4.3 网络图片登记制度不健全

网络图片作品在互联网上的大量出现,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挑战,特别是网络图片作品著作权人认定困难、同一作品重复授权、授权作品管理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导致授权逾期不授权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缺乏明确的网络图片作品版权登记制度,这类作品往往被视为无主财产。例如“黑洞照片”、视觉中国等图片公司通过诉讼索赔“发家致富”等事件,同时存在大量“版权流氓”冒名登记他人权利,获取真实的权利证书,通过向相关平台发起侵权“投诉”,迫使被投诉人“花钱消灾”的情况,这些都反映出网络图片登记制度不健全的问题。甚至有许多网络图片作品的使用者利用版权登记机制的漏洞,以诉讼为手段促成作品的买卖,轻易地通过法律诉讼获得经济利益。这种做法导致网络图片作品交易秩序混乱,引发了大量复杂的网络图片作品领域的版权纠纷。

5 我国网络图片著作权保护的完善对策

5.1 确定网络图片独创性立法标准

在司法程序中,利益平衡原则在界定独创性概念的裁决标准时具有重要意义。利益平衡原则植根于版权法的本质,是版权制度的重要基石[7]。在制定独创性的标准时,既要充分考虑保障原创者的个人权益,也要兼顾社会和文化进步的要求,确保独创性的确定在保护创作者个人与更大的文化和社会框架之间取得平衡。法院法官在独立判断网络图片作品的独创性时往往会遇到困难。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并聘请相关专家,以促进独创性评估[8]。这样,既简化了法院对网络图片作品侵权案件的审查重点,促进了对此类案件更准确的法律认定,也有利于保护网络图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5.2 明确网络图片侵权案件赔偿数额

不断完善互联网法律法规是应对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在这些与互联网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中,对侵犯网络图片作品版权的行为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值得关注。法定赔偿额的确定需要进行综合评估,既要考察侵权人在侵权时的精神状态(即善意还是恶意),也要评估网络图片作品在虚拟空间中的范围和影响[9]。法定赔偿数额的范围可以因案制宜,既符合司法领域的公平正义原则,又能促进当事人权益的平衡。此外,合理提高网络图片作品侵权的赔偿数额,将有助于维护创作者权益,鼓励创作活动,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也有助于提高版权保护的有效性和公信力。这将为创作者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使他们能够更自信、更有动力地进行创作。笔者认为,通过系统地确定赔偿数额并适当提高赔偿标准,构建一个强有力的版权保护体系,可以有效遏制未来网络图片作品侵权事件的发生,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5.3 健全网络图片登记制度

要弥补网络图片作品版权登记制度的不足,当务之急是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创新科技资源,简化网络图片作品版权登记流程,降低相关成本。由于网络图片作品来源的动态性和多样性,我国的相关管理机构和专门从事网络图片作品的行业协会应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功能强大的综合平台,包括高效的网络图片作品搜索功能和对潜在侵权行为的及时提醒。版权人将网络图片作品上传到平台进行版权登记后,在发生网络图片作品版权归属纠纷时,可以利用登记记录作为电子证据,这样既减轻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也降低维权成本[10]。除此之外,如果用户在网络上使用权属不清的网络图片作品时,会收到来自平台的自动警告和暂停使用的提示,从而减少网络图片作品版权侵权纠纷的发生。

6 结语

网络图片侵权问题在互联网时代日益突出。数字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的便捷性使图片可以轻易地被复制、分享和传播,增加了图片作品遭遇侵权的风险。当前我国对网络图片作品的版权保护程度远远落后于其他形式作品的版权保护。这种差距凸显了解决目前困扰网络图片作品版权保护的各种挑战和缺陷的迫切需要。本研究通过深入研究和解决网络图片侵权问题,以期为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和提高版权保护的有效性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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