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 召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 上海 200233)
根植于人类科技的进步,网络空间现已发展成为涵盖互联网与信息通信技术在内的复杂领域。网络空间治理也成为全球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以降,近现代国际体系的形成推动了国际机制与规范的建立。二战后国际格局的稳定促进国际制度的成熟。各方能够尽可能地规制自身行为,极大维护了世界和平。伴随网络空间的出现,与之相应的国际规范未能及时得到建立。在人类日益进入以Web3.0或“元宇宙”为代表的数字时代,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增强技术、量子技术等一系列数字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各个产业,网络空间跨越了物理边界,迈进数字时代的网络空间又进一步模糊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的边界。因而有学者认为网络空间这一表述安全与军事化特质过于明显,数字空间的表述更能体现出中性色彩[1-2],当然数字空间这一概念还在酝酿阶段,网络空间依旧是涵盖一系列与数字技术发展相关议题的且在官方层面得到深入应用的重要概念。在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中也带来一系列问题,网络攻击、隐私保护、网络虚假信息泛滥、网络基础设施保护等各类问题的出现促使各国重视网络空间战略稳定秩序的形成。更为关键的是,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稳定需要基于共同认知的准则规范的形成。因此,近年来各方开始重视构建网络空间国际规范,促进网络空间战略体系的稳定。基于数字技术基本在各类场景中得到广泛应用,网络空间国际规范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提升。网络空间规范既包括类似国际法在内各类正式与非正式规则,也涉及各类专业性与技术性标准。伴随数字技术不断跃迁,网络空间规范建设成为一项不断发展、各方需要不断跟进的复杂议题。
面对网络空间国际规范议题的复杂性,针对网络规范的讨论纷繁复杂,尚未形成一种有助于厘清这一议题的体系框架,本文尝试对网络空间规范(可简称为:网络规范)进行类型化操作,划分为宏观基础性规则与专业技术标准两个维度(亦可分别简称为“网络规则”与“网络标准”),以达到实现条理性审视网络规范的目的。本文在通过类型化分析厘清网络空间国际规范领域宏观规则与技术标准概念的同时,分析评估现有网络空间国际规范不同类型的发展态势,并对国际关系行为体、国际组织进行类型化操作,提出网络空间规范建设稳定发展的有效方略,以期为网络空间国际规范体系建设的良性发展以及中国如何有效参与提供智力支持。
网络空间国际规范的生成经历了不同阶段,在梳理其不同发展阶段的过程中显示出对其类型化操作的必要性。
基于数字技术的网络空间的出现,成为影响国际规范生成的重要驱动力量。作为新公域,网络空间成为国际政治、军事、经贸、文化等各类行为的平台,缺乏规范将造成这一领域国际秩序的失序。因而从20世纪90年代网络空间全面从军用向民用扩展以及全球化发展的过程中,各方开始构建可行的规范准则。
首先,技术演进与迭代是造成国际规范变迁的重要条件。科技的发展是国际规范生成的重要影响要素,在国际标准构建之中得到显著体现。技术沿革推进国际标准的持续演进,行业技术人员、科技企业、技术社群、标准化协会、国际组织等相关机构积极推进国际标准制定,这其中伴随着国际标准的协作、竞争与博弈。同时,随着技术变革所带来军事、工业的持续发展,地缘政治与大国关系也在发生着变化,国际规则乃至国际法也需要进一步深度调整。
其次,网络空间与现实维度的紧密联系促使国际规范构建发生新的变化。信息通信技术(ICT)与互联网产业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多元形态的数字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联系日趋紧密,边界日益模糊。尤其是人工智能、元宇宙概念的出现推动数字智能时代的来临,网络空间正在向数字空间演进的过程中与现实空间深度融合。
最后,数字时代网络空间成为各类国际关系行为体对话、协作、博弈、竞争乃至对抗与冲突的重要场域,但各方仍对构建共同认可的国际规范抱有需求,共同规范虽然在一定程度约束各方的行为,但在更多时候是共同利益、共同认知的体现。
规范并非一成不变,具备可延展性[3]。网络空间的出现使得现有国际规范面临新的变化,数字时代为网络空间规范的生成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规范针对网络行为做出不同的要求,有时会做出执行指令,有时则禁止采取行动。规范也可能产生或构成新的参与行为体、社会现实和组织结构[4]。早期网络技术应用于科研及军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与军事机构是这一领域重要的规范构建者。早期网络空间并不具备完整的开放性,制定网络空间规范的利益攸关方也极为有限,这一时期网络规范所涉及的范围限于专业化的技术标准准则。伴随互联网的商业化应用,与之相关的规范需求也大为增加,参与规范制定的行为体也愈发增多。近年来各类新兴数字技术的不断涌现更为丰富了网络空间所涉及的业态领域,数字化议题范围的不断扩大使得网络空间即促使各方产生需要构建新的适用于不同议题的国际规范的需求,也使得各方需要对既有现实世界中的国际规范能否以及如何适用于网络空间开展讨论。
类型化是构建社会科学理论的一种基本方法,它帮助研究者对社会事物、现象和行为进行归类[5]。网络规范内涵丰富,所涉议题多元,需要进行类型化操作以更好厘清这一概念,通过观察现已形成的网络空间规范可以看出,基于网络空间诸多规范自身的不同属性进行类型划分是一种相对实际、简洁且易操作的方式,因而从普遍基础性与专业技术性来审视网络空间规范,网络空间规则与标准成为网络空间规范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如图1所示。
图1 网络规范的类型划分
一方面,网络空间规则旨在界定宽泛的行动准则,侧重于从基础性、原则性、普适性层面来约束各方行为。网络空间规则强调各行为体在网络空间活动所遵从的普遍性原则,具备网络空间国际软法的特质,各方在构建网络规则的过程中尝试弱化规则的倡议属性,提升其约束性与执行力。
另一方面,网络空间标准侧重技术领域,涉及议题广泛,专业技术色彩浓厚,紧跟数字前沿技术,适用范围针对性较强。行业标准的制定在技术维度极大规制了网络空间的发展。数字时代各类数字技术的不断涌现加剧了多领域数字化发展态势,构建行业技术标准保证了各类数字产业技术准则的统一,有助于全球数字产业发展,强化全球供应链产业链的融合,从而使各类治理议题与网络空间充分对接。参与技术标准构建的行为体众多。各国政府、行业协会、技术人员、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行为体均成为网络国际标准建设的参与方。
从信息时代到网络时代,再到如今正向数字时代乃至Web3.0或“元宇宙”时代迈进的变革调整时期,网络空间相关领域的国际规范出现大量“真空”,各利益攸关方需要共同推动可靠且可持续发展的网络空间规范的形成,进而助力网络空间战略稳定,避免其成为不稳定甚至冲突乃至战争的场域。因而,构建网络空间国际规范对国际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行为体也在努力促进网络空间国际规范的形成,但各方围绕这一议题的争论与博弈短期内难以取得突破,全球性、区域性、功能性的治理机制相互交织,尚未形成稳健的、得到各方普遍支持的国际规则与技术标准治理体系。
网络空间规则制定作为非专业技术维度,根本目的在于对各方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进行规制,其发展现状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网络规则呈现宏观性与非技术性。网络空间规则构建的突出特点在于议题的广泛性与宏观性。其目标在于从基础层面对各方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进行规制,保证行为体在网络空间活动中遵循国际社会所共同认可的原则。具体而言:首先,国际社会需要在网络空间构建适用于这一领域的新规则。针对这一跨边境的虚拟化属性全球公域,各方需要形成新的且不同于传统现实空间维度的规则公约,以对各方在这一领域的行为进行约束与规制。其次,网络空间规则建设另一项重要任务在于如何把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现实空间国际准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之中,包括最为基本的《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规则与国际法,涉及对网络空间中的主权、管辖权、人权、国际合作、国际冲突、跨国犯罪等国际关系与国际事务框架下的各类相关议题与各类专属名词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这更多涉及到高政治议题,容易使各方形成差异化认知,影响网络规则制定的效率。最后,网络规则的广泛性表现在其所涉及到和平与战争时期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各类数字技术业态正在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关键作用,成为影响当下国际政治、经济、社会走向发展的关键要素。各方对于和平发展时期的网络空间规则有着极大需求。数字技术不断涌现也在深度影响战争形态,网络战的出现是对传统战争形态的深度颠覆。各国凭借网络武器,通过网络攻击以更小的成本获取更大收益。如何规制网络攻击与防御行为对于未来维护世界和平与保证国际体系的稳定至关重要,因而在战争环境下的网络规则亦是一项涉及多方的重要议题,但通过《塔林手册》等规则类文本的达成显示出各方已对这一议题取得了一定突破。
另一方面,既有网络空间规则的约束力相对有限。当前,网络空间国际规则以倡议、声明、决议、规划等形式呈现。这导致了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形式更多趋向于政策指导与行动建议,缺乏对各国强有力的制约。侧重于军事领域,北约(NATO)卓越合作网络防御中心(CCD COE)现已发布两版《塔林手册》。第二版手册内容也开始更多涉及和平时期规制各方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6]。2017年成立的全球网络空间稳定委员会(GCSC)也是主要由智库人士联合组成的私营机构,迄今也出台了多份规则性文件。在区域性治理机制层面,欧盟网络规则体系较为成熟,东盟也尝试把联合国的规则体系内化为区域性规则[7],美洲国家组织、阿拉伯联盟等区域组织也在这一领域有所尝试。但是,上述各类规则性文件很大程度上具有倡议性和建议性色彩,其对国家难以形成法律约束力,指导性与参考色彩浓厚,更多被视为网络空间规则演进的一种补充。
因此,网络空间规则呈现出的所涉议题的宏观性以及规则自身约束力的有限性都决定着各方需要在扩大共有认知的基础上推进规则制定,但网络空间所带来认知上的挑战以及各方思维定式所导致的错误知觉[8],这种思维上的固化为有效规则的形成产生严重影响。
所谓技术标准,从形式上讲就是关于产品技术要素的一些成文规定。标准的建立,提高了关于产品和工艺信息的编码化。当技术标准作为一个社会的公共产品出现时,它使不同要素或系统之间通过遵守共同的标准体系而实现兼容互通,它构成设备系统有效运行的前提,有助于降低厂商之间、消费者和厂商之间的信息成本,起到了规范技术发展和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作用[9]。在数字时代,网络空间标准作为网络空间治理下的重要议题,建设过程是长期且复杂的。标准制定的特质使得这一议题与各国数字产业建设以及不同属性非国家行为体的利益密切相关。
第一,网络空间标准呈现极高的专业技术属性。专业技术化以及涉及议题的聚焦针对性强是网络空间标准最为显著的特质。开放标准奠定了当今网络基础设施的基础,对于网络空间运行至关重要。进行国际标准制定的主体涉及多个类别的机构,包括ISO、IEC、ITU等40个国际组织、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英国标准协会(BSI)、德国标准化学会(DIN)等41个国家标准机构以及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信赖计算组织(TCG)等42个行业标准联盟。标准的建立是实现动态和开放网络空间的基础[10]。在网络空间出现早期,其应用领域的有限性使得技术标准的制定基本由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网络空间发展至今,涉及议题的愈发多元,技术人员依然在该领域标准构建中起到其他攸关方难以替代的作用。纵观从事各类数字技术标准制定的国际机构,大多具有较强的行业属性,且代表各国参与这类国际组织的也均为国内相关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技术类人员与机构依然是国际专业标准制定的重要参与方。网络空间发展至今所具备的特殊意义在于,无论是传统疆域还是极地、深海、太空等新公域均离不开网络数字技术的支持。数字技术对国防科工、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各类行为体之间的博弈与协作也愈发离不开网络技术的加持。其中,没有可靠专业标准规制各类行为体在这一空间中的行为,很难保证网络空间全球体系的稳定运行。网络空间标准制定虽然是全球治理体系内重要技术性微观议题,但其对传统安全的影响不可小觑。良好的政策制定实践和标准化实践之间存在着许多重要的相似之处,这导致国际标准的使用和参考被越来越多地被视为良好监管实践和公共治理的一部分[11]。网络空间国际标准的成熟也深度影响各国国内标准法规制定,一定程度上可减少主权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国内标准建设成本。因而,构建网络空间专业化标准也有助于推动各国科学地制定国内相关网络准则。
第二,网络空间标准聚焦技术前沿领域。面对数字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各方在标准制定层面紧跟技术的发展,及时制定可行技术准则,弥补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所产生的标准空白。伴随网络技术迭代速率的提升,标准制定的周期更短[12],网络空间标准建设的前沿属性逐渐凸显。伴随新技术不断涌现,数字产业发展进入到关键时期,大国围绕前沿技术标准竞争日趋激烈,国际组织等国际平台需要积极协调各方观点,引导各方做出合理决策,化解矛盾。前沿技术的不断涌现不仅使各方在网络国际标准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得到调整,也对网络空间国际治理体系的演进产生影响。因而就网络新技术标准的协商,各类行为体通过多边对话与合作,形成不同层级的治理机制,促进各方扩大共识,有助于推动数字前沿技术在出现初始就确保使用的安全性与规范性,保障各方权益。
第三,网络技术标准涉及的利益攸关方较为广泛。统一的国际标准建设为近代以来全球化进程奠定了重要基础,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出现进一步推进产业链的国际分工,这也离不开国际标准建设的推进。网络国际标准的技术性特质保证了参与制定的各方均为专业人士,但参与者所属的行为体极为广泛。
首先,国际组织是网络空间国际标准的重要攸关方,同时国际组织也为网络标准提供最为广泛的国际平台。ISO、IEC、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国际互联网社会(ISOC)是其中重要的国际组织。ISO作为制定国际标准的重要国际机构,互联网、移动通信、大数据等多形态的数字技术是其开展标准构建的重要领域。IEC与ITU专注于电气电信及通信产业的标准化建设,IETF与ISOC是专业化的数字技术标准制定机构,ISOC是开展互联网治理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在网络标准制定方面其与专门从事互联网标准建设的IETF联系紧密[13]。在地区层面,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太平洋地区标准会议(PASC)也是重要的区域标准化机构。
其次,政府在网络标准建设中的地位难以撼动。尤其对于大国而言,在技术标准领域发挥自身强大的影响力是国家强大实力的重要体现。传统上,由于美国在数字产业的先发优势,其在构建网络标准领域的强大实力影响至今。此外,欧盟作为特殊的超国家行为体,通信产业国际标准的实力也不可小觑。而中国随着近年来前沿数字技术实力的不断上升,其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综合实力不断上升,使得美国等西方国家感到威胁,这也成为特朗普以来美国不断在高新技术领域打压中国的深层次原因。
最后,跨国公司、行业协会、专业个人也是构建国际标准的重要攸关方。如今,中美数字头部企业已成为深度影响数字标准制定的跨国企业。华为、中兴在5G国际标准的专利数量占比超过三成,有力推动了中国5G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谷歌、苹果、诺基亚、微软、Meta等西方国家企业也在涉及互联网的各个层面很大程度上主导着国际标准的形成。同时,专业人士个体的力量也不能忽视。在互联网发展初始,开发了TCP/IP协议的罗伯特·卡恩(Robert Elliot Kahn)和温顿·瑟夫(Vint Cerf)对互联网基础标准的建立起到决定性作用。
因此,构建网络空间标准所涉及的攸关方是广泛的,网络空间作为人类创设的共有空间,网络空间国际标准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全球标准一旦被制定出来,就可以被所有个体所分享,成为满足非排他和非竞争的典型公共物品。共同的全球标准创造了积极的外部性,为各类行为体自身在网络空间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极大便利,提高了全球治理的效率[14]。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强调标准化活动结果的协商一致性[15],不同行为体的参与以及可靠成熟的国际机制的确立保证了标准制定过程是一个技术民主化过程。
通过对网络空间规范进行类型化分析可见,网络规则与网络标准建设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路径,这种差异化发展趋势使得网络空间规范建设在某种程度上陷入治理“鸿沟”,不利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体系的稳定与长期发展。
对于宏观规则而言,各方需要在这一领域制定出一套附有执行力的规则体系,但面临诸多困难,这在多个维度得到体现。在双边层面,中美、俄美等网络大国间的规则协定涉及成员较少,难以满足国际需求。多边主义是构建国际规则的重要方式,因而网络空间规则构建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有着紧密联系[16]。网络空间规则的构建源于199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俄罗斯提出的决议,表示信息通信技术可导致“对国家安全产生不利影响”[17-18]。1999年的联合国大会请所有会员国向秘书长通报其对关于信息安全问题的意见和评估,包括对信息安全问题的总体看法、信息安全的各种基本概念定义、是否应建立国际原则等方面[19]。此后,联合国通过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UNGGE)、信息安全开放式工作组(OEWG)等专门机构把网络空间与现有国际法等国际准则相对接,也达成了一定共识。伴随网络规则建设的深入,各国分歧凸显,联合国体系下的治理也出现停滞。其他像全球网络空间稳定委员会(GCSC)等国际组织也尝试推动各方就这一问题开展讨论,但所达成的规则更多具备倡议与建议属性。面对网络空间与其他传统治理议题的联系日趋紧密,WTO、G20等国际组织在开展经贸、发展等议题治理的同时也涉及到了网络空间规则建设,拓展了网络规则的外延,推动了网络空间加速向“数字空间”演进。譬如经合组织(OECD)、世贸组织(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联合编制的数字贸易工作手册[20],但总体而言,多边体系下的网络空间规则更多是在某些共同关注的议题取得一定成效,规则的约束力普遍不高,原则性、基础性的规则制定仍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
网络空间宏观规则尤其是具备约束力的国际法未能出现,其中主要原因在于网络空间相关技术快速演进的特殊属性、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多元行为主体以及治理理念模式的差异。
其一,网络空间治理不同于其他全球治理议题的特质在于,这一空间是人类凭借科学技术所创设,最早由科研人员与军方层面的高级人员掌控。此后国际组织尤其是非政府私营机构开始介入其中,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在各类非国家行为体的主导下稳步前进。数字时代,网络空间自身的虚拟属性以及其现实空间联系的紧密在虚拟现实、量子技术、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前沿技术中得到深度体现。新技术新应用的层出不穷使得各方对于关键基础设施、重要数据的认知一直不断变化,各方就约束性规则的内涵亦存在不同的认知[8]269。
其二,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行为体类型丰富,主权国家、国际组织、社群、个人等均在网络规则构建中发挥差异化作用。面对各国对网络主权、网络安全的日益重视,网络空间规则制定愈发受到主权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影响,意识形态、地缘竞争等传统国际政治要素日益深入影响网络规则的生成,这也是网络规则停滞徘徊的因素之一。同时,多元行为体的参与导致各方对界定约束力强的规则所配套的奖惩措施存在不同的理解,这导致各方在妥协让步中只能增强规则条款的解释力,运用更多“可能”(possible)、“高度可能”(highly possible)等情报语言和逻辑[8],以寻求规则条款的达成,从而牺牲了条款的约束性。
其三,网络发达国家与新兴大国基于不同利益考量所形成的不同理念与模式是现有网络规则效力不足的归因。其中,中美虽然均认可网络空间符合共同利益,但两国在网络空间治理理念认知上始终存在差异,对于多利益攸关方模式的理解也并不相同,同时双边缺乏战略互信,认为相互在削弱自身影响力,沟通的渠道也不通畅,各自对网络新政策的解读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两国管控危机的机制建设也相对滞后[21]。欧美与中俄就现有国际法是否适用于网络空间的问题上也一直存在争议。俄罗斯认为美欧推动既有旧法适用于网络空间意在推进网络空间军事化,中国也强调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与规范,但欧盟担心新的条约法律被威权政府使用从而加强控制网络空间,美国认为或许可以从不具约束力的“软法”入手确立国家行为主体都能接受的行为准则[22]。因此,上述诸多因素的存在遏制了网络规则建设的深入进行。
技术标准作为网络空间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通信技术、互联网技术等各类数字化技术形态的发展使得各方在这一维度内活动需要受到专业化技术性的约束与制约,标准就是约束性的产物。聚焦于网络标准,标准化组织、跨国公司等非国家机构所开展的标准制定进程成果显著,尤其在前沿数字新技术的出现使得标准制定更为迫切。同时,标准建设受到政治与经济等非技术领域的干预相对较少,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人员更多是各国专家学者,所属不同的技术社群、科研机构与企业,参与国际标准治理的国际组织多年来也在稳步发展。标准化组织能够集聚大量的科学、技术和知识,并为决策民主化提供组织结构和具体程序,标准化组织不仅可以理解技术,也可以理解社会,能够担负起创制现代秩序的重任[15]。数字时代,数字技术涵盖了互联网与传统电子信息和电气工程等多个领域,使得ISO、IEC、ITU、ISOC、IEEE等成为构建网络空间标准的重要国际组织。虽然伴随中美战略竞争加剧,美国试图借助其主导的多边机制与“小多边”机制构建排华的高科技标准体系,但面对全球供应链、产业链的联系紧密,这种排华技术标准体系难以成功。因而,相较于规则建设,国际标准的制定呈现出更明朗的发展态势。标准是对先进的、成熟的技术和经验的总结,是技术创新的源泉和动力,标准自身也来源于技术创新,随着技术创新过程而不断发展和更新,技术创新水平决定了标准的先进程度[15]。数字时代,基于各类新兴数字技术的网络空间是一个全新的、不同于传统现实维度的国际公域,各国发展程度不一。发达国家希望在网络空间维护自身既有优势,不希望造成太多束缚,而发展中国家数字技术水平与数字产业规模有限,希望能够借助国际规则规范各方行为,为自身数字业态发展形成有利态势。数字时代的网络空间涉及的技术类型与业态多样,标准的类型也愈发多元,这都为各方参与构建共有技术标准、消除各方在技术产业发展中的差异、促进全球数字产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纵观网络空间国际规则与网络空间国际标准的差异化发展态势,其深层次原因主要在以下两个领域。
一方面,从网络空间规则与标准的内生属性是导致二者差异化发展的重要因素。相对于技术标准所涉及的具体问题,网络空间规则是指各方的网络空间活动应当遵循的一种高度概括性与基本化的原则。基于网络规则涉及议题的宽泛与其自身较强的解释力,网络规则本身更容易深受地缘政治影响,安全、国防、文化、价值理念等因素成为网络规则构建的重要考量因素。构建网络规则的方式包括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相关决议、框架、战略、法规等政策性、法律性文件,对促进网络空间战略稳定、网络空间的和平与繁荣提出相应目标、规制与解决路径,并得到各方审议与许可。而网络技术标准内在相对客观性、行为体构建国际标准存在先入为主的特质均决定了标准制定是一个实时动态演进且不断变化的过程,国际贸易、国际市场的变化也很大程度上主导着国际标准的动态演进。在全球化背景下,在占据先发优势的背景下美西方长期主导网络标准建设。随着中国等数字新兴国家自身技术实力的提升,愈发深入参与国际标准化建设。在大国科技竞争背景下,尽管美西方试图通过美日印澳四方安全对话(QUAD)、美英澳三边安全伙伴关系(AUKUS)以及美欧贸易与技术委员会(TTC)等小多边集团构建排他性的标准体系。但从网络标准自身内在纯技术属性来看,政治资源的过度介入无法阻止使标准体系的彻底分化。网络空间本身商业色彩浓厚,并深度融入各产业发展中,这都决定着网络空间国际标准若形成碎片化的治理模式将导致治理成本的骤增。这既不符合各方的共有利益,也不利于数字技术自身的长远发展。即使美西方的排他性科技联盟奏效,导致网络技术标准体系的集团化,至多也只会在全球形成两方或三方阵营。网络标准的阵营化会导致标准国际通用化率的降低,引发技术与非技术成本的骤增,完全不利于全球数字技术产业的长远发展,也与全球化潮流背道而驰[23],势必会重回全球统一的标准体系状态。
另一方面,从参与网络规范构建的行为体来看,各方对维护彼此核心利益诉求表现的差异也是导致网络规则与网络标准建设差异化发展的重要因素。利益诉求在网络规则建构中表现尤为显著,网络空间规则制定所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打击网络犯罪、网络隐私保护、增强网络能力与弹性、网络攻击与防御等方面,对国家自身核心利益联系十分密切,更易引发国家间竞争对抗乃至冲突战争。基于核心利益,各方对网络治理差异化认知更易影响网络规则的生成。认知源自自身对客观事物的主观反映,基于网络空间规则涉及议题的相对宏观性与规则自身约束力的有限性,决定着规则构建受到主观认知因素的极大影响。围绕主权平等、人权保障、协商解决争端、权责相适应等诸多现实国际规则如何在网络空间中得到应用,各国基于自身利益的不同考量存在不同认知。动荡调整的国际体系变局加剧大国竞争乃至冲突,各方产生错误认知即发生误解的可能性大幅提升。同时,网络规则制定面临困境的重要原因在于各方易形成差异化认知,捍卫所谓网络民主、网络自由更是成为美西方阻挠网络规则进一步迈向公正合理演进的借口与托词。美西方尝试借助自身在全球意识形态与话语主导权上的优势保证网络规则始终向有利于其自身方向发展,受到中国等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但作为全球价值分工的纽带,网络标准存在相对科学、公正与先导属性,这种专业技术化特质使得各方在标准化进程中追求技术创新所构建的国家标准,依赖国际市场的检验,专业人士是参与网络标准制定的主导者,标准制定存在预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专业阶段流程,社会大众难以获得相关信息,因而依赖于国家价值理念层面的利益诉求也难以得到显著体现,这也成为网络标准建设相对稳健,不易被公众所广泛熟知的原因之一。
因此,审视网络规范所形成的规则与标准差异化发展态势可以发现,网络规范中规则与标准的内生属性以及参与规范建构的行为体不同利益考量成为这种差异化发展态势的深层次归因,维护核心利益的方式及表现的不同使得构建网络规则更易受到非技术因素的影响,而技术色彩浓厚的标准制定尽管也受到大国竞争等地缘政治因素的影响,但这种分化会付出极大的治理成本,因此难以彻底实现。
尽管网络空间规范建设面临较多难题,但国际社会对统一的国际规范需求依然存在,网络空间规范的建立需要着重在以下几个层面推进。
国际组织既是网络空间国际规范建设的重要参与者,也为其他行为体开展网络规范构建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国际平台。当前,网络空间规范内涵丰富,国际组织的参与也使得网络空间国际治理机制呈现错综复杂的态势,也需要对国际组织进行类型化分析。图2对参与构建网络空间规则和标准的国际组织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以及功能性国际组织。上述四种类型的国际组织在凭借自身不同的属性与特质,或专门参与到网络空间规则制定中,也有专门参与网络技术标准建设,亦有两者兼而有之。具体而言:
图2 不同类型的主要国际组织参与网络空间规范建设汇总
其一,在普遍性规则制定方面,政府间国际组织具备强大的领导与动员能力。例如,联合国体系下的各类官方机构,成立了专门机构召集各国就非技术层面的网络空间宏观性国际规则进行协商制定。但在技术标准建设层面,只有联合国体系下的国际电信联盟在数字技术标准制定上发挥了一定作用。因此,尽管面临一系列问题,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网络空间规则制定中仍扮演主导角色,但在标准建设上未能起到绝对的引领作用。
其二,相较于其他议题,网络空间治理的特质之一在于非政府组织在这一领域掌握核心资源。尤其是在网络空间技术标准领域,ISO、IEC、ISOC、IETF、W3C等众多非政府国际组织从互联网核心标准、网络通信标准、网页标准等不同方向引领国际统一标准建设。因而在网络空间技术标准构建上,非政府组织占据绝对性优势地位。而非政府国际组织虽然也存在专门从事制定网络规则的机构,但其更多是在外围领域提供政策咨询与建议,所提出的规则框架难以具备较强的执行力。
其三,区域性国际组织成员国集中于某一区域的特质决定了这类国际组织所构建的网络空间规范更适用于区域层面。基于不同地区组织成员国发展水平的高低,地区性国际组织在可行性规范建设过程中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欧盟、美洲国家组织等由发达成员国主导的网络规范建设经验丰富,取得了显著进步,成为区域性国际规范构建的重要行为体。欧盟的网络规范建设已经深入到相关法律制定层面;东盟等发展中成员国占据多数的地区组织注重网络空间的地区一体化建设,构建的区域网络规范相对成熟。相较于全球性国际组织,地区组织成员数量有限,成员国的需求相对集中,这有助于地区组织构建网络规范效率的提升,所构建的规范体系对本地区成员具备较强的适用性。
其四,功能性国际组织在网络规范建设中未处于核心地位,但鉴于互联网治理与国际政治、经贸、金融、发展等传统议题的紧密联系,功能性国际组织在其主要治理领域深度涉及到了网络空间规范。经合组织等功能性国际组织凭借自身在经贸、社会发展等传统领域的丰富经验,在网络规范建设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功能性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组织参与网络规范建设的重要补充,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和空间。
通过对国际组织的类型化分析可见,不同类型国际组织参与网络空间规范建设在规范内容、范围、程度等方面存在不同的特质,原因是多方面的。数字信息产业与互联网独特的发展历史、国际组织多元化的运作机制、国际组织的议题设置偏好以及网络空间治理文化均是影响各类国际组织发挥不同作用的主要因素。
国际组织是参与构建网络空间规范的重要行为体,是召集各方参与、汇集各方观点的重要平台。首先,国际组织需要推动网络技术标准与宏观规则的同步发展,尝试借鉴技术标准的既有经验推动规则制定摆脱现有的分化与停滞困境;其次,提升多利益攸关方的弹性,推动各方理念与模式融合,缓和各方构建网络规范理念模式的分野;最后,国际组织自身需要加强共同体建设,增强与其他攸关方的协作,建立更为具体的规范制定合作机制,从而深度推进网络空间国际规范体系的成熟与良性发展。
因此,各类国际组织各具不同优势,很大程度上推动网络空间各领域国际规范的形成。未来,国际组织在规范制定的对象、模式、协作形式等各层面仍具备较大的提升空间,为更有效地协调各方、共同推进网络空间国际规范体系的成熟创造条件。
大国协调机制(coordination mode of great powers)指大国间通过会议进行决策,按照协商一致、责任与干预等共同规则,以应对国际政经冲突与危机的一种国际关系机制[24]。纵观国际关系史,维也纳体系下大国协调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二战后的国际秩序,面对两极体系,大国协调依然十分重要。网络数字时代,网络空间治理离不开网络大国的参与,随着数字技术对现实空间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如何把国际社会现有规范应用到网络空间之中愈发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但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挑战即大国存在不同观点,网络规范面临分化的危险。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大国与中俄等网络新兴力量在治理观念的不同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统一规范的形成。因此,网络空间从脆弱稳定和不稳定转向稳定需要大国在网络空间建立共识、规范、信心和信任[8],大国间的协调极大影响网络国际规范的构建,网络大国之间的合作、博弈、竞争乃至对抗都使得国际规范建设的进程受到影响。
当前,美国、中国、英国、俄罗斯、日本、巴西等网络大国自身数字技术与网络治理能力较高,在国际规范建设中掌握很强的话语权。网络大国一般拥有较为独立且成熟的技术,网络治理经验相对丰富,这都决定了其是国际规范建设的重要参与者。网络空间国际规范建设之所以离不开大国的参与,因为在数字时代,大国基于国内建设的需求以及谋求全球数字治理地位的考虑,需要掌握数字规范制定权力。而像新加坡等发达国家中的小国尽管也在网络技术上具备一定技术优势,但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区域网络规范建设产生影响,难以在全球发挥主导作用,且军事领域的发展离不开数字技术的支撑,这都需要大国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作。
大国协调的形式是多方面的:首先,网络大国应建立可行的协作机制,相互协作建立可行的国际规范体系,进而在其他国家自愿的基础上推广至其他国家;其次,大国协调需要建立较为稳定的机制体系,大国协调机制既可以通过现有的多边平台譬如G7、G20,对现有机制进行功能外溢,进而有利于大国间共有认可规范的建立;最后,大国间若彼此的错误知觉始终存在,信任难以形成,大国可能就会成为导致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分化的推动力量。
目前,伴随美欧与中俄在政治体制、意识形态等领域的分化,尤其是中美、美俄为代表的网络大国间数字竞争博弈日趋激烈,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集团化态势已逐渐显现。在参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开展规范构建过程中,基于大国之间的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规范制定的进程,同时导致相关国际机构的变化。但长远来看,大国仍是构建网络规范的重要攸关方,如何让大国之间消除网络层面的错误知觉[8],增进信任感知,是网络大国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
跨国公司作为全球先进的研发基地和前沿技术的主要创新者,占据全球技术的垄断地位和技术扩散的主导地位,是国际技术转移的主要推动者和全球技术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25]。跨国公司也具备极强的经济实力,在全世界规模最大的一百个经济体中,一半是主权国家,另一半则是公司[25]。在愈发智能的未来社会,跨国公司甚至会对传统主权国家主导的国际体系形成挑战,因而在网络空间规范的制定中跨国公司难以回避。
跨国公司的特质在于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与国际影响力,网络空间这一全球性议题的治理中,跨国公司优势更为明显,在推进全球化进程中,大量从事数字产业的跨国巨头成为网络空间规范的重要参与者。当前,跨国公司已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了网络规范制定之中。在网络空间宏观规则领域,借助一系列国际机制,跨国公司与其他行为体构建了相对成熟的网络规则与倡议。全球网络空间委员会(GCSC)是参与构建网络宏观规则的重要非政府组织,聚集了包括微软(Microsoft)与艾斐域公司(Afilias)在内重要的跨国公司。在上述跨国企业的参与下,GCSC呼吁各方在承担责任、克制自身、采取行动以及尊重人权的层面共同维护全球网络空间的稳定[26]。就保障互联网内容与访问平等的网络中立原则,早在2010年,谷歌(Google)和威瑞森(Verizon)共同提出网络中立具体框架[27]。微软在2017年牵头提出了《数字日内瓦公约》协议;空中客车(Airbus)、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和西门子公司等欧洲科技企业在2018年的慕尼黑安全峰会上宣布签署了《信托宪章》;指出公司和政府应通过多边合作构建网络安全规则,把网络安全条款纳入贸易协定中[28]。因此,跨国公司具备一定的实力去影响国际组织与各国政府,跨国公司所制定的规范准则能够为相关国际组织提供一定的启示。
而在网络技术标准建设上,跨国公司优势更为明显,凭借数量众多且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跨国公司在网络标准建设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专业人员是技术标准建设的主体,各类国际标准化组织也涵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以ISO、IEC、ISOC为代表的网络标准化国际组织,其始终强调利益攸关方共同参与,在这其中,跨国公司是重要的一方。三星、华为、诺基亚、爱立信、思科、AT&T等均是参与构建5G标准的重要跨国企业。人工智能产业国际标准也成为各方竞争的热点议题,各类ICT跨国企业提出可行标准,促进标准化国际组织所采纳,从而有助于自身产业的发展。ICT跨国企业之所以注重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因为一旦自身提出的标准成为国际通用标准,极大推进自身在行业领域的领导地位,有利于抢占国际市场,获得技术创新的主导权。
跨国公司还积极建设跨国技术联盟,达成网络安全协议。技术性跨国企业推进构建网络安全联盟,以弥补相互信任的缺失,构建标准联盟也有助于维护网络空间的和平,保障各自权利与义务[29]。为了补充政府在网络安全领域工作的不足,三星、惠普和西门子等跨国企业,已共同努力开发网络威胁防御,成立了诸如全球网络联盟(GCA)之类的组织,以建立将供应商和客户聚集一起的开放性平台,相互交流观点、信息、对策与解决方案[30]。
当前网络空间国际秩序处于深度调整的关键时期,数字科技行业的跨国公司凭借产业优势,逐渐成为网络空间治理各方博弈竞争的重要一方。跨国公司的特质在于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与国际影响力,网络空间这一全球性议题的治理中,跨国公司优势更为明显,在推进全球化进程中,大量从事数字产业的跨国巨头成为网络空间规范的重要参与者。因此,不同类型行为体的共同参与是网络规范制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各方建立多元有效的协调机制能够有力提升网络规范建设的效率,所构建规范的执行力也能得到有力保障。
伴随数字技术的发展,形成有效且颇具执行力的网络空间规范对各国的发展与全球治理体系的稳定至关重要。通过类型化分析现有网络空间规范可见,鉴于国际社会依然就网络空间治理理念与运作模式存在认知差异,网络空间国际规范呈现碎片化的治理机制,涉及到高政治议题的宏观规则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处于瓶颈期。网络空间技术标准的制定受到非技术因素的影响相对较少,发展较为平稳。虽然大国竞争导致全球数字标准治理体系分化的风险在上升,但相较于网络规则,网络标准与全球价值链、产业链的紧密联系使其难以彻底分化。总体来看,技术标准建设的相对成熟与普遍性规则构建停滞不前所形成的“鸿沟”愈发显著,推进这一“鸿沟”的早日弥合有助于网络空间治理各类议题的同步发展,保障数字时代网络空间国际秩序的稳定,缓解网络空间的过度脆弱。
尽管国际社会在构建可行的网络空间规范上面临诸多困难,网络规范的形成是一个漫长过程,多元类型行为体仍在努力寻找可行的解决模式与路径。为了推进网络规则与标准协调同步发展,主权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专业人士之间的协作愈发重要,在促进大国协调的同时,扩大共有认知,缩小网络治理理念差异,推进信任措施建设[31],均是可行的路径方略。各类国际关系行为体在参与构建网络空间国际规范的过程中,努力发挥自身优势,促使网络空间国际规范早日走向成熟,进而保证网络空间国际治理体系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对于中国而言,Web3.0时代数字技术产业迈入新阶段,既有网络空间规范建设进入动荡演进期,加之大国科技竞争加剧,这都为网络空间规范的后续发展带来极大不确定性,但这也赋予中国进一步融入乃至引领全球网络规范治理新的机遇。在网络规则层面,中国提出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数字丝绸之路”等诸多理念为弥合网络空间治理理念与模式的分歧提供了另一种可行路径,中国仍应在进一步深化理念供给、提升理念被接受度的同时,优化现有国际机制,并尝试建立新的国际平台[32],世界互联网大会国际组织的成立就是一次良好的尝试。对于网络标准建设,面对美西方意图通过标准排华遏华,中国在外交层面予以理性应对的同时,通过高质量发展与制度型开放提升自身标准化治理能力,凭借自身全产业链优势与广阔的市场体量进一步鼓励本国科技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资深专业技术人士深入参与到全球数字标准协商讨论中去,借助企业跨国商业往来深化数字前沿技术产业协作,推进国家间高水平标准的互通,促进网络空间国际标准的统一。因此,在网络规范类型化分析视角下,中国参与网络规范建设理应针对网络规则与网络标准不同特质形成多元策略,进而更富有针对性地发挥自身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