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仓 宋思诺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抚顺 113001)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新认识和人类民主理论的最新成果,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之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新时代具体实际相结合,实现了民主领域的科学性创造,推进了我国人民民主迈向更高发展层次,创造了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2019 年11 月,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全过程的民主”概念,产生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萌芽。2021 年3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依法通过关于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的决定,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入法,赋予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概念的合理性与合法性。2021 年7 月1 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并系统阐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使其迈向新的发展阶段。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1]。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益,发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性与发展性。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共产党结合具体实际与远大目标,探究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路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建立更具广泛性、多层次和制度化的社会主义民主新模式,为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夯实理论基础和制度根基,带领人民不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
全过程人民民主清晰地诠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民主层面的优势。作为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了民主本质。“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概念的提出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与科学发展性,因此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建设以及实践运行,首先需要从理论上对其进行阐释,探究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新时代新征程下的新特点。
清晰界定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概念,首先要明晰何为“民主”。“马克思指出,民主就是按照人民意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制度;换言之,民主就是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受人民意志支配的制度”[2]。民主作为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彰显出鲜明的阶级性。其次,何为“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1],必须从本质上将人民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进行区分。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是多数人的民主,代表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而资产阶级的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少数人,也就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人民民主既表现为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国体,也表现为以人民为主体进行的民主政治实践活动。
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涵,学术界进行了广泛研究。有学者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指人民真正参与、人民群众利益落在实处、全方位的民主过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过程日臻完善”[3]。有学者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民主机制,是党领导人民群众在政治实践中选择和创新发展的民主形式”[4]。有学者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实践中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并在民主空间实践中履行主体功能的重要形式”[5]。基于上述研究成果,笔者认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坚持“人民至上”原则,并以制度和法律为保障手段,在民主实践全过程展现中国特色内容的新型民主形式。此外,厘清“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在何处、“过程”在哪些方面,是我们深入探究其概念的重要一环。首先,“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是指民主环节更为广阔、参与主体更为广泛、体现过程性民主的领域更多、民主的成效和满意度更高”[6]。其次,“现阶段我国民主建设的重要目标是实现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相统一”[7],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性是指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人民至上的发展逻辑,推进民主实践与民主环节的衔接和有效贯通,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目标导向与过程导向相结合。由此可见,全过程人民民主不只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蓝图,更不是理想化的空谈,而是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发展性的重大民主实践。
新征程下,全过程人民民主展现出全新面貌,具有民主主体的“全覆盖性”、民主领域的“广泛性”、民主实践的“全过程性”等特点。深入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特征,一方面,有利于对这一概念形成系统全面的认识;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实践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与落实。
1.民主主体具有全覆盖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主体具有全覆盖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是人民。保证民主主体的广泛覆盖是发展人民民主的题中之意,全过程人民民主更是以保证民主主体的广泛覆盖为目标。“治国有常,利民为本。”[8]我国所要实现的现代化是要让14 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在党和国家的统筹规划下,在中央和地方的民主集中管理下,实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飞跃,完善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相关法律制度体系,提供了法治保障,实现了民主主体全覆盖。民主主体的全覆盖性主要体现在,在过去五年和新时代十年里,我国实现了经济高速发展和维护国内社会环境安全稳定,既完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阶段性战略目标,又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共同富裕取得新成效”[1]。以此促使人民群众不论城乡、民族和性别都能通过多样化渠道充分参与政治生活,发扬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生活的主创精神,实现民主主体全覆盖的良性循环。
2.民主领域具有广泛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领域具有广泛性。民主领域即开展民主实践所涉及的范围。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多层次性是衡量民主政治发展程度以及人民当家作主程度的标准。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第二个百年目标征程中应运而生的新民主形式,其涉及的领域具有全方位、多层次的特点。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过去五年和新时代十年里,“我们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人民生活全方位改善”[1]。以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环节为桥梁,把人民在不同领域的诉求及时反馈给党和政府,根据人民意愿合理修正民主实践内容,将民主贯穿于我国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形成完整、系统、多层次的民主体系,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过程中,国家通过促成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相统一,拓宽民主领域,有序扩大公民政治参与领域,推动各领域形成民主体制机制,激励公民参与国家治理,提高民主效率,在更广泛的民主领域中实现和体现民主,推进新型民主健康、良性发展。
3.民主实践具有全过程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实践具有全过程性。民主属于社会实践活动,但民主所具有的从始至终的过程性却难以实现。西方的代议制民主使具体的民主活动变成了结果民主,只有少数人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我国的民主与西方民主具有鲜明的差异性,我国的民主实践是具有全过程性的过程民主,其完整性、连贯性与全过程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在纵向时间层面,人民能够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民主环节在党和国家制定与实施决策全过程中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此同时党和国家也可以在民主决策、民主执行、民主监督、民主落实等环节坚持人民至上,紧密联系人民群众,坚持问题导向,把人民的统一意志与国家意志耦合到一处;二是,在横向管理体系中,民主实践的全过程性体现在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和制度,保证人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例如人民可以通过信访制度表达自己的诉求,行使自己的监督权;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多民族地区的依法治理,做到因地制宜;同时,党和国家也可以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充分汲取人民的智慧,确保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性。
进入新时代,全过程人民民主展现出其时代性、理论性、实践性的价值功能,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优势,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功能性价值,指明了正确的道路方向,为世界各国探索符合自身国情特征的民主政治道路提供参考。
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根基。首先,“‘阶级民主’构成了马克思主义人民民主思想对于民主本质的核心观点”[1],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过程中要贯彻“阶级性”。无产阶级是发展马克思主义民主的主力军,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坚持人民民主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其次,关于人民与国家制度的关系,马克思曾提出,“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9]。并进一步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首先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然后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进而尽快增加生产总量”[10],揭示了人民塑造国家制度的途径。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进行了不懈努力”[11],习近平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赋予其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性的新内涵。我们党以人民的利益为价值导向,坚持守正创新,既完成了理论上的新飞跃,又通过具体实践贯彻了人民主体性,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12],稳中求进,持续推进,促使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实践对真理进行检验的同时进一步深化真理,以新的时代内涵丰富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为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的发展做出了具有时代性意义的贡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理论成果,是我们揭示真理、笃行真理的新时代结晶。新征程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与此相对应,我国需要创新矛盾解决措施、创新理论与实践,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需要。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的最新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新思想、新论断,为我们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新的指引方向。人民是当家作主的主体力量,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在民主政治中是尤为重要的衡量标准,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四个要看,四个更要看”[13]这一理念,从理论层面提供了重要的评判依据。“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14]。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实践过程中与“两个确立”“四个全面”“五位一体”以及“六个坚持”等重大战略相关联,探索出全新的民主政治实践路径,在政治、经济、民生等各个层面落实了人民当家作主,有效保证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有效统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理论与实践“两手抓”,揭示了新时代下的发展规律,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创新了我国的实践路径,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民主保障。
“文明交流互鉴,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动力。”[15]我国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阶段性目标,做到了改革、发展、稳定的有机统一,中国的发展模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在实践中为全球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完善,为各国共建共商作出了贡献。
“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16]但世界上的民主模式不是千篇一律的,是否符合本国的具体国情、是否能够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否能够增进民生福祉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否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直接关系到本国的民主道路是否正确。我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人民民主,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符合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评价标准,为世界各国民主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实践证明,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在覆盖面上是远超其他国家的人民民主,突破了对西方民主的盲目崇拜,在全世界走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道路,塑造了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走出适合本国国情的道路提供了有效思路,以实际行动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展现了一个大国的智慧与担当。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经之路。“我们要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17]新征程下,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提供了民主保障,因此在实践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坚持党的领导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在统一,从宏观和微观层面管理全过程人民民主,并坚持人民至上的思想。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就高举民主旗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得到有力保证,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更加科学”[18],创造性地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追求民主、发展民主、实现民主的伟大创造”[19]。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相统一,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全程参与民主实践,以有效措施保障人民权益的实现。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使二者协力向前。一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机关各个层级在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要发挥好“黏合剂”的作用,既要使政府机关所采取的措施来自于人民群众并造福于人民群众,切实完善机关工作制度,也要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党史教育、党群联系以及党员服务等活动对人民的思想以及作风进行积极引导与灌输,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形成良好的民主氛围。同时,要强化公仆意识,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增强为人民用好权、服好务的意识和能力,保证清廉的作风,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围绕人民展开工作,保障人民的各项权益。二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建立高效专业、政治敏锐、管理手段先进的领导队伍,在政府机关内形成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结构体系以及规范的自我革命制度体系,实现科学民主、依法执政,保证决策的合理性与实效性。“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是亲密合作的友党关系,双方依据不同的政治角色定位分享政治权力,形成了‘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的政党关系格局,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20]要充分发挥多党合作关系格局的效能,通过民主座谈会、小院议事厅等丰富多元的形式保障人民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发挥人民主体性,维护好人民的利益。与此同时,党内部要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与工作风气,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组织、纪律与作风建设,塑造风清气正的党内环境。三是,形成党的领导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统一的内生动力。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执政理念之一,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根基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创造出的中国式民主新论断、新路径,其发展目标是实现我国民主向更高一阶台阶迈进,以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各级党组织广泛开展基层党建、高校党建以及企业党建等覆盖性广泛的党建工作,形成“内生性”的党建制度安排,在党建过程中既要以理论教育加强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理念的灌输,也要在党建工作与活动中实现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各个环节的相互渗透,在党的方针政策引领下实现二者的统一。基于此全过程人民民主才能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才有利于实现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使党始终能够走在时代前沿,引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实现“中国之治”需要健全的制度体系为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既有科学的指导思想,又有严谨的制度安排,既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又有有效的实现形式和可靠的推动力量”[21]。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需要建立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民主制度是我国开展民主治理工作以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基础,民主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人民当家作主的贯彻执行以及治理能力的提升都需要健全和完善民主制度。以制度形成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推力,一方面是发挥制度本身的规约作用,另一方面要依赖与制度相适配的治理能力,因此既要不断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又要进行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能力优势的重大实践,使治理能力与治理制度相辅相成,保证人民平等参与,从宏观层面对全过程人民民主进行管理。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健全其制度体系,实现根本、基本以及具体制度的多方位结合。一是,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基层自治制度结合。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内在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因此需要针对民主治理中的普遍性问题与特殊性问题开展不同层次的工作。一方面,“不同的民主模式存在共性价值,即以人为本、人民至上、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来源”[22]。面对民主治理的共性问题即权力归属问题时,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根本制度,发挥其根本性、全局性、引领性作用,在实践中体现为对权力采取制约、监督等措施,对权力进行制约,积极运用内外监督体制,既采用政府机关之间的内部监督,又充分发挥人民的监督权,最大程度地维护人民的权利。另一方面,民主是具体的、实践的。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不同的社会环境会导致存在不同的民主问题。针对民主治理的特殊问题,要积极运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激发基层创造力与主动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23]。在基层工作中,要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填补制度漏洞,使人民群众能够切实了解实际情况,从而做到听取群众的声音、汲取群众的智慧、提出最符合人民需求的应对措施。二是,加强选举制度、协商制度等具体制度相结合,使制度落到实处。健全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不仅是完善整体性的制度体系、更要完善细节性的制度安排,也就是使具体制度相结合,在民主过程中实现各民主制度的交叉融合。包括保障人民能够票选出最贴合民意的候选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24]的问题;拓宽民意反映渠道,进一步提高民意反馈效率;搭建人民群众与有关国家机关、人民群众之间面对面平等协商的平台,使人民群众成为民主实践真正的“主人”。在宏观层面,对我国民主政治进行统筹发展。同时,要通过有效手段提高治理能力以此保证具体制度的运行。在民主协商过程中,对参与协商成员、主次协商矛盾、会议举办方式以及协商结果的应用等问题,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探索与创新,让协商的模式更为明晰,协商的过程更有秩序、协商的结果更符合人民的利益需求,有序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性。三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信访制度相结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制度形式切实保障民族地区群众的各项权利,结合各民族、各地域的具体实际最大限度保证了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夯实了党治理国家的制度根基。信访制度是公民表达意见的重要制度,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灵活性制度。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信访制度结合,创新运行形式,在多民族地区设置更具地方特色的信访体制机制,发挥合力,能切实解决涉及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维护基层群众的权利,形成全覆盖、全方位民主路径,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过程性”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以宪法作为其合理性保障的重要理念,既以法律作为实施保障,又以自身发展推动民主法治的实现。实现民主与法治的良性循环需要坚持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各种具体的法律法规在全过程民主中进行微观管控,惩戒违法犯罪行为,使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各环节都能受到法律的管控,推进政府工作内容透明化,人民的利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推进民主法治化。
从法律运行环节对全过程人民民主进行管控,需要全面提升法律效力。一是,提高立法自觉性,确保法律修正的有效性。立法是法治的开端,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开端离不开立法工作的开展。要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就必须有相关法律提供支持,在立法过程中要重点提高立法质量,体现人民主体性。“基层立法要全方位打通立法联系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实现法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良性循环。”[25]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立法前期收集民意,在立法中期积极与人民进行民主协商,在立法后期即法律法规正式出台前结合微博或政务网站等各种平台获得人民的反馈,并及时进行修改,以此保障出台的法律法规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面临的困境、改善人民的生活。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要进行及时修正,满足人民的最新所需。这就需要人大代表及时反馈人民的意见、提出合理议题,在立法和修改法律时及时听取人民的建议,拓宽线上线下反映民意的渠道,使法律更能体现人民意志。二是,通过法律执行与遵守提高法治化水平。法律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良好保障,但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等恶劣现象的存在,使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深化与发展无法落实到实处,导致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进程受阻,因此要加强执法的公正性。司法机关在执法时要在遵守法律的同时维护人民权益,考虑人民群众的实际情况,让法律更有温度。同时,将法治观念融入人民的观念中,通过播放公益视频、法治教育进校园、社区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增强法治观念,引导人民遵守法律、用法律手段保护其权益,对法律产生敬畏感,推进民主法治化的实现。
“为什么人、靠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政治立场,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不断把为人民造福事业推向前进。”[26]人民至上的思想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体现为民主权利的拥有者、民主实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主实践的参与者以及民主路径的探索者都是人民。人民至上的思想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核心要义,也是发展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使我们形成强大的群众基础,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党的领导以及推进民主制度化、法治化工作提供了根本宗旨,体现出新时代国家发展的全新面貌和特征。
在贯彻“人民至上”这一理念开展工作时,人民既是主体也是客体,在后者的情况中,发挥主体作用的就是政府,因此必须从政府层面着手,转变政府职能,以完成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与“人民至上”思想的有效衔接。一是,加快职能转变,推动构建服务型政府。新时代,构建服务型政府也就是要求政府的职能更偏向于为人民服务,政府的权力更多地交给人民来行使。在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政府工作人员要树立强烈的为民服务意识,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服务力度,在制定各项政策时都要以人民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设置专门的部门,面对不同的问题以及不同情况的人群提供针对性强、效率高的服务,各部门之间不推诿,使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提高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在政府职能上,政府机关要加快职能转换的脚步,从群众利益出发,要强化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服务力度,为群众提供全过程、多途径的服务,采取人性化举措,提高人民群众的满足感。二是,建立健全公共政策反馈机制与问责机制。高效严格的反馈与问责机制是通过对政府人员以及政府工作进行监督与问责,坚持人民中心地位,以实现对领导班底的严格要求以及对政府工作的有效监督。基层政府机关需要建立民意反映窗口,定期汇总解决人民群众反馈问题,充分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不断拓宽人民群众的反馈渠道;建立问责机制与绩效考察机制,充分行使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对关乎民生的不同领域设置不同的反馈通道,保障人民有所问、政府有所答。通过完善政府自身的工作机制推进民主实践不断深入、民主理念深入人心,促使全过程人民民主展现出旺盛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保证人民的民主政治生活得到有效巩固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