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经营权强度能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吗?
——基于法律-事实-感知维度

2023-01-30 11:54米运生张轶之郭金海
关键词:农地经营权产权

米运生,张轶之,郭金海

(华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2)

改革开放以来,农业技术、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地流转的快速发展等因素,催生出了以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而进一步发展壮大。截至2020年,中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填报数量超过300万个,创建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数量为11.29万个;农业企业约为9万家,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1542家;农业合作社县级以上示范社达15.7万家、国家级以上示范社达到7300家①数据系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国农村政策与改革统计年报(2020年)》《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年报(2020年)》《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2020年)》和国家统计局《中国基本单位统计年鉴(2021年)》整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渐成为推动农业经济增长、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着更为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更大的经营规模和更为专业的市场营运能力[1]。这引致了更高的资金需求,其获取金融服务的能力也更强。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20)》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涉农企业与农业经营组织贷款余额为24.85万亿元。但是,这远远未能满足其资金需求,数据显示,18.87%的家庭农场/大户、26.40%的合作社和68.49%的龙头农业企业存在经营资金缺口[2]。“资金”问题依然是横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道路上的重要障碍。由于非正规信贷存在市场容量小且分散而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庞大的资金需求,那么为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特别需要提高正规信贷数量。

阻碍正规信贷数量提高的首要因素是抵押品的缺乏。考虑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入较多农地的事实,如果农地经营权能够成为有效抵押品,那么这一问题可以得到一定缓解。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国家也推进了相关改革,从2015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门发布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9号),到2018年农业农村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农产发〔2018〕4号),再到2021年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1号),均大力提倡和积极鼓励将经营权作为抵押品进行抵押担保。相关政策的出台和法律的完善,为农地经营权成为贷款抵押品提供了制度基础。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经营权的属性,也未规定其具体的权能。并且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状况、农业转型升级方向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各地方对政策的理解及落实情况参差不齐。产权残缺和实践的差异化,会影响到经营权主体对农地经营权产权强度的感知,也造成了当前经营权强度较弱的事实,这无疑从总体上制约了经营权抵押贷款。

产权强度不是单一维度的,它由法律、事实和感知3个维度相互交织支撑,这也造成了其复杂而模糊的影响路径。从总体上判断农地经营权强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的影响,揭示经营权强度各维度的差异性作用路径,既有利于为深化农地经营权的改革提供思路,也可以为提升其正规信贷数量找到新的思路。为厘清农地经营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的影响路径,本文拟从农地经营权强度的法律、事实和感知3个维度出发,利用fsQCA方法分析农地经营权强度的组态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的影响,以期深化对农地经营权产权强度的认识并探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的作用路径,深入推进农地经营权改革、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发挥金融机构在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作用,使资本新动能更好地助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以产业振兴带动乡村振兴。

一、文献综述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的影响因素

尽管有所提高,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数量依然不足[3]。这既与农业的弱质性和高风险相关[4],也系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身缺陷。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数量大、类型多、价值高,但由于资产专用性、产权不明晰、二级市场不完善等原因,大部分固定资产比如厂房、温室大棚、农业机械等,难以成为有效抵押品[5]。金融机构的诸多缺陷,也从供给侧方面使资金缺乏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商业银行通过增加授信额度、新增营业网点、创新服务与产品等方式,逐渐加大了农村市场的渗透力度。但是,由于认识不足、措施不力,缺乏软信息等因素,金融机构在下沉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探索农村金融风险化解的新方法和农村金融管理的新机制等方面,进展缓慢。此外,金融市场在农村地区的失灵,从市场方面进一步加剧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6]。

2.农地经营权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

农地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和单列,是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尽管农地经营权权利属性未定(用益物权抑或债权等),但随着试点改革的推进,农地经营权也在法律的完善过程中初步具备了资本的功能[7]。经营权的稳定减少了农业经营的外部干预,稳定经营预期,增加农地价值并降低了交易成本[8]。

相应的,可抵押、可处分的农地经营权在理论上能够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9],也已获得实证证据支持。对埃塞俄比亚农村地区的研究表明,完善农业经营主体的农地经营权利后,其从正规金融机构所获得的信贷数量与之前相比明显增加[10]。在越南农村地区,当农业经营主体拥有较为完善的农地经营权利后,交易成本型信贷配给得到了有效的缓解,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信贷的概率增加了9.1%~10.9%[11]。针对中国的经验研究发现,稳定的农地经营权(即契约稳定)能体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的合法性[12],有利于增强农地作为抵押物的价值,从而提高正规信贷数量[13]。此外,完整的农地经营权还有利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意愿[14]。

综上所述可知,现有文献认为稳定的农地经营权有助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从租约稳定性和期限等方面进行了初步验证。现有研究基本明确了农地经营权与正规信贷数量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仍存在一些待改进之处。其一是对经营权产权强度的理解和度量。契约稳定性和租约期限反映的是农地经营权稳定性的现象,产权稳定性的本质是产权安全。对农地经营权强度的度量,一方面需要认识产权安全之本质,同时也需要从多个维度出发:法律维度的经营权止于权利的认可,但对权利属性和权能结构并未有明确规定;试点改革范围有限、各地土地流转市场发育程度不同和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等配套政策的差异等因素,使得各地对于通过农地经营权来改善农户融资的问题重视程度不同进而造成事实上的实践存在很大的差异;产权强度对正规信贷数量的影响,从长期看有赖于经济主体基于法律、事实和个人信仰等因素而形成的感知。仅从契约稳定性等现象去理解和度量经营权强度的现有研究,难以揭示农地经营权对正规信贷数量影响的内在机理。其二是产权强度的多重维度和农地经营权属性的歧义也使得传统的回归方法,难以反映和捕捉到经营权强度影响正规信贷数量的复杂路径。为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本文从法律、事实与感知3个维度综合度量经营权强度,采用可以分析不同组态路径协同作用的fsQCA方法,分析不同组态下的经营权强度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的具体路径。

二、理论分析

1.农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和权能结构

农村剩余劳动力人口转移、农业规模不经济和农民人力资本(特别是经营能力)异质性等因素,从推力和拉力两方面促进了农地流转。为维护农地转入者利益、促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农地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进一步分离出来。2014年《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首次提出了农地经营权。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标志着“三权分置”的农地制度正式形成。由于农地经营权的实践处于探索阶段,其发展和演变规律尚未显现,因此对其法律属性理解存在差异。在法理层面上,存在“用益物权”[15]和“债权”[16]属性争论。也有学者认为,可根据是否登记或租约期限长短来界定其法律属性[17]。从立法的实践看,农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也是模糊的。2018年新修订的《承包法》尽管单列了农地经营权,但对其法律属性并没有明确界定。2021年颁布的《民法典》也只是延用了《承包法》的笼统规定,其物权适用性仍不明确。

在权能结构上,综合《承包法》第37、43、46和47条之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具有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投资改良和建造农业附属设施并获得投资补偿的权能,以及再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这在整体上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所包含的各项权能。但事实上,各项权能的实现是受限的,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中,占有权是基础,强调的是排他的占有土地的权利。对此,《承包法》虽然规定了“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但由于契约的不完全以及履约机制的缺陷等问题,法律对承包户的违约规制是缺乏的。使用权是指经营主体可以在转入的土地上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这是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以及生产需要而作出的具体生产行为,但《承包法》却规定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建造配套设备设施等需事前经过承包户同意,附带前置条件的使用权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农业生产率和收益的降低。获取收益是经营主体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最终目的,相应,无法保障的收益权也会导致占有权和使用权处于虚置地位。收益保障与前述使用权的受限有关,也与租金水平有关,更与经营权的处分权能有关。高额租金无异于是对经营者生产收益的直接剥夺,而无法获取土地上因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回报则在更大程度上损害了经营者的收益权。但是《承包法》没有任何关于租金的规定,虽然提及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和“融资担保”,却也添加了需经承包户同意的事前限制,更为重要的是没有涉及由经营权使用而产生的资产转让与抵押。

2.农地经营权强度

产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18]。产权的行使包括对产权的实际处置以及转让和交易,由产权强度所决定。产权强度由实施它的可能性与成本来衡量[19]。产权的行使不仅受法律条文的限制,也与事实上产权实际能够实施的占有、处分、收益、使用等权能相关。同时,主体对于产权的主观感知也是影响产权行使范围的重要因素。从单一维度对于产权强度的刻画往往是偏颇的,判断农地经营权的强度需从法律、事实和感知3个层面出发。

(1)法律维度的农地经营权强度。产权的初始赋予,往往由立法来完成[20]。法律的界定会减少产权的不确定性和允许在产权被侵权的情况下援引国家的强制力量来保护产权。产权的法律界定能够减少不确定性,获得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21]。农地经营权被单列和入法是国家促进土地流转、鼓励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提高农业效率之政策意图的体现。尽管目前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和权能结构并不明晰,但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转入、融资、投资等行为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2)事实维度的农地经营权强度。法律的赋权并不一定能保证主体在事实上的权利行使。对此,马克思曾经有过非常深刻的阐述,“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22]。产权在事实上的行使可以划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个方面,还包括持有权利束的范围、占有农地期限长短、农地调整经历等[23]。法律只是一种规范,其落实情况受到诸多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当具体的法律进入到农村人文和自然环境中,会受到复杂环境因素的影响。相应,法律上的产权与事实上的产权可能会出现偏差。譬如,承包户有可能提前收回土地,也可能以各种理由提高租金。从实际上的产权控制情况来理解经营权强度也是必要的。即便如此,模糊的产权带来的问题是存在的,但同时也客观存在一些益处。根据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法律的意图,地方政府可以强化经营权的实际需求而制定各种政策(比如农地流转政策)和完善配套措施(比如完善农地产权交易市场)。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种植结构等方面的现实需求,协调好集体、承包方和土地转入方之间的矛盾,从而制定可实施的改革方案。

(3)感知维度的农地经营权强度。国家并非产权保障的唯一来源,社会的传统和习俗是产权保障的另一个来源[24]。从产权的社会建构视角看,产权界定源于当事人在互动中约定俗成、共同认可的“社会性合约”[25]。共同认可的“社会性合约”是主体所在群体对于农地产权相关的习俗惯例或共识,会形成主体对其所拥有产权的感知。即使法律层面与事实层面的产权一致,主体认知水平、偏好等因素,会造成主体对于产权强度的感知差异。对于产权的安全感知,包括对产权状态的评估和对未来可能失去土地担心[26]。产权感知的差异会影响经济主体农地的经济决策与行为[27]。农民所处的环境相对封闭,群体的习俗惯例是农民认知的主要来源。当群体对于农地经营的惯例是经营者可以自主安排农地上的经营活动、且承包者大多认可经营者在农地上进行的改造、投资等行为时,感知维度的农地经营权强度较高,反之则反是。

3.农地经营权强度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

由于农地经营权发展的长期性、各地区农地流转市场和地方政府主动性的差异等,单一维度的经营权强度难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明确的法律条文能够有效减少经营权的不确定性。稳定的经营权一方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信心;另一方面能够减少正规金融机构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贷时的风险担忧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从事实维度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上对于农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为经营权成为抵押品提供背书。从感知维度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感知的经营权强度越高,能够稳定收益预期、提升经营信心,从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形成稳定的信贷需求,与事实和法律维度相辅相成。

尽管需要3个维度的协同,但并不意味着法律维度、事实维度和感知维度对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的影响,就是等同的。对于正规信贷而言,法律维度是首要的。尽管没有明确法律属性,但从法律上对抵押和转入的认可,揭示和释放了国家保护经营权的政策意图。在那些具有客观经济基础,地方政府主动作为的地区,地方政府从法律的认可中获得信号,根据国家政策的指引,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完善农地产权市场、规范流转契约等配套措施,促进相关法律落地,从而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状况。各类试点改革的时空范围是有限的,但这也向金融机构释放了积极的政策信号,肯定了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为从供给层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奠定基础。

法律条文的发布并不意味着完全的执行和落实,事实维度上的农地经营权强度不一定符合预期。一方面是因为农业的高风险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抵押物不足等特点,另一方面与农地经营权的实现条件相关。产权的强度也会受到微观主体安全感知的影响。感知是个体决策和行动的基础,面对不同的法律维度和事实维度的产权强度,不同主体也会形成不同的产权安全感知。此时,尽管法律和事实维度的产权强度不尽人意,但产权感知依然可以发挥一定的正面调节作用;如果法律、事实的维度与历史上形成的感知一致,那么产权强度会倍增。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的其他影响因素

除了产权因素以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会综合考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对贷款信用风险的评估,可分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两个部分。衡量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主要看其生产经营能力和生产经营状况。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会计系统并不完善,财务报表信息不完整,难以通过直观的财务报表衡量其还款能力。经营收入能够直观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状况,且数据直观易得,较为可靠,也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信用评估的主要因素,故本文从经营收入来衡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是借款人偿还债务的主观态度。由于主观态度难以衡量,还款意愿可通过抵押物价值来间接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物包括厂房、农业机械、农地等不动产。但是,厂房和农业机械等固定资产因经由国家补贴等因素而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故而难以成为有效抵押品,不过,随着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推行以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农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品已获得政策支持。土地价值有助于提高农地抵押贷款的可得性[28]。在农地属性中纳入了土地的质量和土地的数量,能够较好地反映农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品的价值,因此本文选择农地属性来衡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还款意愿。

三、方法选择、变量设置与数据处理

1.定性比较分析方法的确定

定性比较分析方法(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QCA)是一种综合的分析方法,既具有定性分析关注个体案例,聚焦于特殊性的优点,又具备定量分析关注大样本,聚焦于特殊性的长处[29]。QCA 包含有3种形式,分别是清晰集(csQCA)、多值集(mvQCA)和模糊集(fsQCA)。本文选取fsQCA作为实证研究方法,主要基于如下两点考虑:首先综合回归方法和案例方法的优点,QCA方法能够揭示农地经营权强度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直接的复杂因果关系。Leslie在阐述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时曾经提到,当研究某一经济现象时,应尽可能考虑到影响其的所有因素,使推导出来的结论更具科学性,而将这些因素割裂开来,所得到的结论就有可能是片面的、错误的[30]。本文要研究的是农地经营权的3个维度之间如何相互作用从而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获取的正规信贷数量。传统的回归方法,仅分析自变量对于因变量的边际“净效应”而隔离了其他因素,忽视了普适性因果关系中诸多变量间的关系,难以解释自变量相互依赖等复杂的因果关系,且使研究囿于依赖相关系数的对称性思维。反观定性比较分析方法(QCA)①QCA方法基于布尔代数和集合论,将各个案例转化为定量的可视化数据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推导出多重并发因果的内在逻辑关系,即导致同一结果的多个原因组合。其特点是能够同时适合中小样本和大样本的研究分析,跳脱了因果复杂性分析中案例数量和变量控制的局限。,它由于整合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两者的优势,故而可以聚焦于结果变量和自变量之间的非对称关系,同时找出多种因素之间的“联合效应”。很显然,使用QCA方法开展组态分析,可以揭示农地经营权强度各个维度影响正规信贷数量的联合效应和互动关系,也有助于充分理解农地经营权强度的复杂性。其次,fsQCA方法扩大了QCA分析的数据类型。中国农地经营权强度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据资料较少,成功的案例也不多。通过运用QCA方法,可以支持中小样本分析,使得案例数据的效用最大化。在QCA的各种方法中,fsQCA适用于分析连续变量[31]。考虑到本文的结果变量(正规信贷数量)为连续型变量,选择fsQCA更为合适。

2.变量设置

农地经营权强度是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水平的重要因素。这种影响可能是直接的,即表现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可能性;更可能是间接的,即通过促进农业规模经营而释放还款能力的信息,增加信贷需求等因素,有助于获得机构贷款或民间借款。为此,本文选取的结果变量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获取的机构贷款。fsQCA方法有一个特点:条件变量的增加会导致组态个数以指数倍增长,案例个数与条件个数需要维持一定的数量,以减少有限多样性和个案化解释的问题。在中等样本的研究中,理想条件个数一般在4~7之间[29]。那么,在纳入其他因素分析时不宜加入过多变量,以避免造成有限多样性问题。为此,本文除农地经营权强度的3个维度,还纳入了代表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经营收入和农地属性,以此衡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本文的原因变量有农地经营权强度的3个维度(法律、事实和感知)、经营收入及土地属性。具体变量设置见表1。

表1 变量设置与具体定义

3.数据处理

本文数据来源于课题组于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通过电子问卷与实地走访的方式对广东省、江西省和湖南省①选择广东省、江西省和湖南省三地作为调研地点的原因有两点。其一,广东省、江西省和湖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投资需求相对较为旺盛、有更多的贷款需求。其二,湖南省是中国中部重要的农产品生产省份、江西省是中国中部重要的农产品加工省份,而广东省是中国东部重要的农产品生产与加工省份,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等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调查与访问,其中包括广州、佛山、郴州、阳江、宜春等20个地级市②调研地点具体包括广州、深圳、东莞、佛山、汕头、阳江、清远、梅州、惠州、肇庆、郴州、长沙、娄底、张家界、衡阳、常德、怀化、株洲、宜春、上饶。。本次调研共投放102份问卷,最终实际收回102份问卷,去除无信贷需求、无信贷数据、违背事实的异常值数据后最终得到46份有效问卷。

由于同一变量由多个指标进行测量,为了更为准确地运用各指标的信息,本文选用熵值法对数据进行预处理。

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当中,每一个条件变量和结果变量都可以看作是一个集合。在进行定性比较分析之前,需要对5个条件变量,分别为经营权强度法律维度(Legal)、经营权强度事实维度(Fact)、经营权强度感知维度(Perception)、经营收入(Income)和农地属性(Land)以及1个结果变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Loans)的原始数据进行校准,以得出它们各自的模糊隶属度。参考Ragin[31],本文对5个原因变量以及1个结果变量,按照数据的5%(Fully Out),95%(Fully In)以及50%(Crossover Point)作为对数据校准的标准进行数据校准。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1.单个条件的必要性分析

在进行组态分析之前,还需要对上述各个变量单独进行必要性分析。必要性条件分析是分析某一集合是否对于结果变量而言是必要的条件。一致性是检验条件某一变量是必要条件的指标,现有文献指出,当一致性大于等于0.9时,表示该条件为结果变量的必要条件[31-32]。使用fsQCA3.0软件对上述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的必要性条件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上述的5个原因变量的一致性均低于0.9,均不属于正规信贷数量的必要性条件,故不需要在后面的fsQCA组态分析当中将某一变量设置为必要条件。

表2 必要性条件

2.条件组态的充分性分析

组态分析关注的是各个原因变量组合对结果变量影响的充分性[30]。换言之,组态分析考虑的是在何种条件组合下,会使得结果变量出现。本文要探究在何种条件组合状态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获得更高水平的正规信贷数量。参考Ragin,根据本样本数量和总体情况,将频数阈值设置为1,一般性阈值设为0.8[31]。fsQCA3.0的分析程序会产生3个解:复杂解(未使用逻辑余项)、简约解(使用所有逻辑余项)、中间解(仅使用符合理论和实际知识的有意义的逻辑余项)。一般来说,中间解要优于复杂解和简约解[29]。与现有研究一致,本文主要汇报中间解,并辅之以简约解。通过fsQCA3.0计算的结果见表3:

表3展示了农地经营权强度的3个维度、经营收入以及农地属性5个条件变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的组态,结果显示,整体一致性为0.87大于0.75,属于可以接受的范围[32]。单个组态的一致性最高为0.918,最低为0.85,均高于0.75,表明一致性在可接受范围内。大圆表示核心条件即同时存在于中间解和简约解中的条件,小圆表示辅助条件即仅存在于中间解中的条件。农地经营权强度的法律维度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收入都在简约解中被单独列出,这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转入农地时签订书面合同或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都能够提高其正规信贷数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收入越高意味着资金需求越大,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需求越高。同时经营收入也代表着主体的还款能力,收入越高还款能力越强,主体获得正规信贷的数量也会越多,这意味着高经营收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也越高。表3所汇报的各组态分析结果如下。

(1)组态1(法律×事实×经营收入)。由表3可知,在路径S1中,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入农地时与转出方签订了书面合同或在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在使用转入农地时具有较为完整的权能,经营收入较高时,正规信贷数量会随之增长。这表明,尽管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还处于试点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13],现行的《承包法》所设置的条款尚不明晰,但签订书面合同和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依然对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以肇庆市德庆县的“一证两中心+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为例,当地构建了县级综合征信中心与农村产权管理和交易中心,农业经营主体在完善了相关流转合同并进行登记后就能够在交易中心内进行抵押贷款,在该模式实施以前涉农贷款大多采取多户联保的方式,但是由于抵押物的缺乏,涉农贷款业务增长依然缓慢,但在进行了土地确权颁证,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后,有效拓宽了担保物范围,解决了农民融资担保难问题,为农民增加了融资渠道[33],大大提高了涉农贷款数量。这种模式中,签订的书面合同和相关登记使之在法律维度上具备较高的经营权强度,为其在银行进行贷款评估时提供了有效背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收入是其还款能力的体现,经营收入越高,还款能力越强,更容易获得正规信贷,同时经营收入越高的主体资金需求也越大,更倾向于向正规金融机构寻求信贷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有资金需求时,并且转入农地时签订了书面合同或在相关部门进行过登记,还款能力较佳,这时已有了法律维度上的支持,但法律上模糊的产权为因地制宜的地方政策制定提供了空间,事实维度上的产权与法律维度上的产权并不完全一致,故而事实维度的经营权强度决定了实际上主体是否能够将农地进行抵押贷款而不受到限制或阻挠。

表3 农地经营权强度与正规信贷数量的组态

(2)组态2(法律×经营收入×农地属性)。在路径S2中,当农地经营权在书面合同或相关部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背书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收入越高,转入农地的质量越好,数量越多,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越高。转入的农地所获得的经营权有相应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登记证明,为其获得正规信贷提供背书。主体所转入农地的数量越多、质量越高意味着该主体的经营规模和经营利润相对有保障。一方面,土地权属的强化直接提升了土地作为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交易成本,降低了信贷门槛。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土地长期经营有一个较为稳定的预期,会增加其信贷需求。农地属性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能力、未来经营预期等不容易观测的属性具象化,故而成为金融机构判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款能力的表征,并间接提升了金融机构或个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放款意愿。经营收入较高的农户还款能力佳,经营预期良好,容易形成信贷资金需求,也更容易获得正规信贷。当经营权强度在法律维度上较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收入较高时,主体在事实维度和感知维度上的经营权强度对正规信贷数量的重要性会降低。故农地经营权的事实维度和感知维度的作用对于提升较大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的作用并不明显。这可能是由于较大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高的信贷需求、较好的经营收入和较大的经营规模以及规范的转入合同等,已经为正规金融机构对其发放贷款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支撑,那么主体对于事实上的支配权益和感知上的经营权强度的重要性会相应降低。

(3)组态3(法律×感知×经营收入)。在组态3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入的农地签订正规合同或进行过相关登记,主体的经营收入越高,感知的农地权益越完整,其正规信贷数量越高。中国农村具有典型的“差序格局”特征,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农民对于“自己人”充分信任,有事好商量[34]。良好的私人人际关系可以给人以认同感、归属感和安全感[3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与之有契约关系的转出户之间良好的人际关系能够有效控制冲突,维护契约的稳定,这也意味着其在感知维度的经营权强度较强。在转入农地时签订合同或进行相关登记,能够为主体申请贷款提供法律背书。经营收入较高的主体还款能力较强,信贷需求较大时,主体感知契约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较高,这有助于形成稳定的经营预期,提升将资金需求转化为信贷行为的信心,从而能够有效地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

3.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研究结果的可靠性,本文参考Braumoeller使用置换检验的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36]。具体检验方式如下:(1)求得真值表中每一个案例(行)中每个变量的最小值,记为该行的Xi; (2)将每行多次的结果变量,记为Yi,并重新随机打乱每一行Xi与Yi的对应关系;(3)其一致性出现的频数确定p。本文进行了100000次的置换检验,p值均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故而研究结果具有稳健性。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中国农业的高质量发展亟待强大的技术、资本新动能和适度的规模化经营助力。作为现代生产与管理要素的汇集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着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任。较大的生产规模、技术与资本密集型的生产方式、利润导向下对财务杠杆的重视等,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着较大的信贷需求。较为规范的财务信息、较强的抗风险能力等,也使得它们能得到金融机构的青睐。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数量依然不能满足其实际需求,这主要是由于有效抵押物的缺乏。这也突出了农地经营权的产权强度在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数量中的重要性。本文从法律、事实和感知3个维度理论阐述农地经营权的强度及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的复杂影响,并运用fsQCA方法进行组态分析,得出以下4点结论:

(1)尽管存在法律属性不清晰、权能结构不明确等问题,但农地经营权的入法本身是标志着它作为正规制度所具有的合法性和强制性,故而法律层面的认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产生了显著的作用。(2)由于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滞后、经营权交易市场发育不足、配套政策不完善等各种主客观原因,农地经营权的实践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事实维度的农地经营权可以在一定程度弥补法律维度的不足并有助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3)农地经营权尚不完善且从承包经营权分离出来的时间较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地经营权感知还不强烈,其在改善信贷状况方面未能发挥显著作用,但具备一定的辅助作用。(4)辅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等重要因素的联合影响,无论是事实还是感知维度的农地经营权,都可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

根据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建议:(1)应推进农地经营权的制度改革。农地经营权的入法是农地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进步,其效果也初现端倪。下一步,应围绕界定农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和完善权能结构,界定转出方与转入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晰权能结构,提高经营权强度。(2)为充分展示土地经营的发展规律,需要鼓励各地根据农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协调农地流转和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领域中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制定相关的配套改革和完善相关的支持政策,积极探索农地经营权的实现形式。(3)可通过各种宣传引导以强化各类主体的产权感知。这不但可以促进纸上的农地经营权变为实践中的制度,而且也能够为未来的法律修改提供经验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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