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圆圆
(黄河交通学院,河南 焦作 454950)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和气候雄心峰会上提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 年3 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拿出抓铁有痕的劲头,如期实现2030 年前碳达峰、2060 年前碳中和的目标”。
农业领域温室气体减排是确保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重要支撑,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动力。2021 年9 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六部委印发了《“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提出“落实中央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科学谋划农业绿色发展目标任务,加快农业全面绿色转型升级”。这预示着农业碳减排产业将进入快速发展轨道,必须加快发掘农业绿色发展的市场化路径,通过带动社会资本下的市场化路径参与农业碳减排的关键在于农业碳排放数据,而如何进行农业碳排放核算是决定农业碳排放总量核算质量的关键。分析我国农业碳排放核算的现状,针对当前农业碳排放核算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既是提高农业碳排放数据准确性、客观性的前提条件,也是构建市场化路径、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保障[1]。
农业碳排放核算的挑战主要来自碳排放统计数据、碳排放核算方法、碳排放核算标准等方面。
在碳排放统计数据方面,中国目前尚没有详细的农业碳排放官方统计数据。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要求,中国分别于2004 年向《公约》秘书处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2012 年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一次两年更新报告》,2019 年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三次国家信息通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二次两年更新报告》(以下将上述报告统称为《国家信息通报》)。历次《国家信息通报》中主要包括了中国2005 年、2010 年、2014 年3 个年份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其中农业排放总量分别为7.9 亿t、8.3 亿t 和8.3 亿t,能源消耗被单列,不包括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除以上3 年的总量数据外,无连续的官方数据,也没有排放结构、来源等详细信息。
在碳排放核算方法方面,缺乏有效的核算方法对农业温室气体的碳排放量进行核算。农业主要排放二氧化碳(CO2)、甲烷(CH4)以及氧化亚氮(N2O)3 种温室气体,核算农业碳排放总量有助于削弱温室气体所导致的全球变暖对大自然及人类的危害,但怎样将甲烷(CH4)、氧化亚氮(N2O)等温室气体折算成二氧化碳约当排放量,目前尚缺乏国家层面有关农业温室气体的碳排放核算方法,进一步导致无法形成标准化的碳减排产品,无法有效通过市场化路径将农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在农业碳排放核算标准方面,我国目前的碳排放核算标准尚未统一,无法有效衡量农业碳排放所导致的环境问题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
在碳排放市场化方面,目前缺乏针对农业企业碳会计信息核算的披露制度,我国尚未将农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未有关于农业方面的碳排放权的二氧化碳当量、碳排放权现行价值等碳约束指标,核算农业碳排放总量尚未引起社会的普遍意识[2]。
针对农业碳排放核算现状,文章从碳排放统计数据、碳排放核算方法、碳排放核算原则、碳排放核算标准、碳排放市场化等方面构建农业碳排放核算体系,进而提高农业碳排放总量核算的客观性、可比性及准确性,保障农业绿色发展,实现“双碳”目标[3]。通过借鉴国际上公认的碳核算标准,参考我国GDP 核算体系,尝试构建农业碳排放核算体系,农业碳排放核算体系框架包括基础层级、中间层级和目标层级。基础层级是碳排放统计数据,其是碳排放核算的关键起点,包括核算类型、核算范围和核算制度,主要统计内容为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农业活动温室气候气体排放总量等;中间层级是农业碳排放核算的枢纽,包含碳排放核算方法、碳排放核算原则和碳排放核算标准,其是将农业碳排放数据按照公认的方法、原则和标准进行调整,确保农业碳排放数据的客观性和可比性,为农业绿色发展的市场化路径提供重要数据支撑;目标层级是农业碳排放核算的最终目标,主要是农业碳排放市场化,通过助推农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高农业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保障农业碳排放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可比性,从而完善农业碳排放核算体系,实现“双碳”目标。农业碳排放核算体系基本框架见图1。
图1 农业碳排放核算体系基本框架
针对当前我国农业碳排放核算现状,在农业碳排放核算体系基本框架下,分别从碳排放统计数据、碳排放核算标准、碳排放核算方法、碳排放核算原则以及碳排放市场化方面提出建议,希望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农业碳排放核算体系,提高农业碳排放总量核算的质量,在此基础上,构建农业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农产品通过标注碳标签形式进行交易或将碳文化融合到农旅产业等市场化路径,同时提高政府、小农户、农业企业及社会人员等对农业碳排放核算的意识,并积极承担农业碳减排的社会责任,助推“双碳”目标的实现[4]。
针对基础层级的农业碳排放统计数据,为了改善当前现状,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核算类型,即结合完善的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清单进行碳排放实物量的测算,核算范围需重视并囊括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等碳排放量,同时为确保通过对农业碳排放总量的对比衡量、农业碳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碳减排增汇的效果,既要考虑不同时期的动态排放量,又应该考虑某一时点的静态排放指标,坚持动态核算与静态核算并重,从静态指标角度分析环境对农业碳排放的承载力,从动态指标角度监测碳减排增汇的速度。我国农业碳排放核算体系应该由“政府—行业—企业—农业生产者”多个主体参与,为农业减碳增汇提供服务,涉及许多相关的机构、组织,需要各主体通力合作才能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业碳排放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客观性。因此,需要有相应的核算制度协调各部门对农业碳排放数据的统计,建议参考GDP 核算的相关制度,通过设立归口管理制度,防止各部门重复核算农业碳排放统计数据的现象;通过建立统一核算制度,减少数据多样、实用性不强等现象,提高农业碳排放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建立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保障农业碳排放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企业或机构逐年或逐期披露的农业碳排放数据,要求相关部门持续更新农业碳排放官方数据,包括碳排放结构、来源等详细信息[5]。
中间层级是农业碳排放核算的枢纽,决定了农业中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副业5 种产业碳排放统计数据的客观性和可比性,也是衡量农业减排增汇的重要指标。
在农业碳排放核算标准方面,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套公认且统一的农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因此可以借鉴国际上公认的标准,例如参考GDP 核算体系。
在碳排放核算方法方面,我国农业碳排放核算仍待进一步具体化。由于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副业5 种产业,每种产业所产生的温室气体种类差异较大、碳排放源多样且涵盖面广泛,严重制约了农业碳减排的高效核查,为农业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带来阻碍。当前已有的相关研究表明,农业碳排放的核算参数不统一、要素不全面,缺乏公认的核算方法。亟待加强对农业碳排放核算方法的研究,以形成公认的核算方法,供政府、企业、生产主体、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等使用,进而形成具有规范性、统一性的农业碳排放数据,为农业的市场化路径建设奠定核算方法基础。由于农业碳排放点多面广,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建议优先从种植业、畜牧业等方面加强农业碳排放核算。通过采用IPCC 的核算方法,从种植、畜牧和生产用具等方面对农业生产的碳排放进行核算。其中,种植业包含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和蔬菜5 种主要农作物,需要分别计算这些农作物的CH4与N2O 排放量,再根据GWP 的计算方法将其折算为CO2的排放量。由于目前国内还未建立畜牧碳排放系数的官方标准,结合当前学者的已有研究,采用IPCC准则确立畜禽的碳排放系数,并计算调整过的畜禽年平均饲养量,进而计算出养殖业每年的碳排放总量[6]。
在碳排放核算原则方面,建立我国农业碳排放核算体系主要是为了监控农业碳排放总量,因此确定农业碳排放核算的原则,不仅要确保碳排放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还要增加农业碳排放量的可理解性与实用性,在使相关使用者加强对农业碳排放量相关信息理解的同时,能够使人们有效知悉农业碳减排的效果。
一是相关性原则。核算的内容要与农业碳排放量相关,有助于各部门结合统计的数据分析农业碳排放情况,进而对于管理碳排放做出正确的决策。二是完整性原则。核算的数据必须反映农业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需要计算农业各个分支、各项活动下的碳排放源。三是一致性原则。为了使碳排放统计数据无论是动态指标间还是静态指标间都具有可比性,农业相同领域中的碳排放量所采用的核算方法应尽量保持统一,不得随意调整,进而确保方法一致,数据之间可比。四是准确性原则。在核算碳排放量时,要具有谨慎性,尽可能减少统计数据搜集的基础错误以及后期核算时的误差和不稳定性,以确保做出正确的决策。五是透明度原则。要及时披露碳排放相关数据,包括碳核算结果、碳排放结构、数据来源、碳核算方法是否变更及变更原因等详细信息[7]。
农业碳排放市场化是目标层级,是有效提高农业减碳增汇的途径,也是通过社会资本参与来完善与验证农业碳排放核算体系是否完善的重要衡量工具。建议有序将农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一是提高农业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碳排放权有助于激发并引导农业企业通过市场化路径进行产品交易,农业企业碳会计信息的披露模式可采用将碳排放信息直接添加到原有的会计报表中的方式,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说明。农业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至少应披露以下信息:农业碳排放计价采用的方法、农业碳排放的二氧化碳当量、农业碳排放量的获得时间、碳排放来源以及碳排放权现行价值等。通过优化农业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模式,有助于提高农业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引导农业企业重视碳信息核算,增强其碳信息披露及碳减排的社会责任意识。二是遵循循序渐进原则,优先选择将碳汇资源丰富或者碳减排潜力较大的地区作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在选择减排降碳对象时,由于畜牧业的碳排放量较高,首选将其强制性纳入降碳减排范围会高效降低农业碳排放量,获取低碳效益,然后将其减碳降排经验扩展到种植业、林业、渔业等其他农业领域,进而促进不同农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标准的协调、统一,促进农业碳排放核算体系的完善。三是在构建市场化路径方面,针对农业碳交易产品,建议将农产品通过标注碳标签形式进行交易,或将碳文化融合到农旅产业等,通过社会资本流通或社会文化传播的方式提高农业减排降碳意识,并逐步通过引入农田碳汇、测土配方减碳等交易产品引导农业生产者进行减碳增汇,通过抵消机制引导农业企业购买农业碳减排量和碳汇量,由此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民增收,同时提高社会对农业碳排放核算的意识,有助于提高农业碳排放核算体系完善,通过不断修订和调整提高农业碳排放核算体系的广泛适用性。通过将农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进一步构建市场化路径,有助于从社会资本的角度进一步完善农业碳排放核算体系,助推“双碳”目标的实现。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农业也是二氧化碳的主要产出者。我国实现“双碳”目标是有效遏制全球气候变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文章通过对当前我国农业碳排放核算中出现的碳排放统计数据、碳排放核算方法、碳排放核算原则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并创新性地将农业市场化路径作为碳排放核算体系的层级目标,有助于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引导社会提高完善农业碳排放核算体系的意识,提高农业碳排放总量核算的准确性,有助于发现农业碳排放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助推“双碳”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