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新征程的法治红利

2023-01-25 07:56王福友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现代化法治

王福友

(大庆师范学院 大庆精神与龙江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黑龙江 大庆 163712)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推动发展的因素多重且呈现出阶段差异性,普遍认同的主导性红利包括人口红利、改革红利、创新红利等。党的二十大报告擘画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通过体例、理论、制度创新把法治放在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提高全面依法治国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年,第300页。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的法治切入点,就是以“两个确立”的最大政治成果,引领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写进党章这一最大法治成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洞察新时代新征程法治红利战略机遇,以道路自信、理论清醒和实践坚定推动法治红利的有效释放,助力实现新奋斗目标。

一、党的二十大精神彰显法治红利重大历史机遇

党的二十大科学总结新时代十年法治建设成就,对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建设做出新部署,会议取得重大成果。

(一)新时代十年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志性成果

报告第一部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中科学总结法治建设成就,十年来全面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标志性成果就是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2)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布会,2022年7月28日,http://www.moj.gov.cn/pub/sfbgw/zwgkxwfbh/202207/t20220728_460706.html,2022年8月2日。并在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上取得重大实践成果,集中表现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3)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10页。这些成就的取得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进入成熟发展的新阶段,为新时代新征程积累最坚实的法治红利。

(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写进党章的最大法治成果

党的二十大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写进党章,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内容的新丰富,是全党对法治建设形成的新共识,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113页。

(三)对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建设主题再规划

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将法治建设问题分别放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部分中,党的二十大首次在报告中把法治建设问题作为一个独立部分,即第七部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并采取“总论—分论”的写作结构,这是党代会报告的重大体例创新,是二十大报告对法治建设的专项集中部署,是理解法治新要求的主体文本,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发展的新成果。面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法治建设的主题已经由党的十八大报告确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报告确定的“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确定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自身不断深化并走向成熟的体现,也是着眼并契合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法治建设主题。

(四)对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定位的再强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七部分总论部分从自身建设和功能两个方面对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定位再强化:一是自身建设层面,强化全面依法治国事关“三个关系”,即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的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二是功能层面,提出新时代新征程“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5)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40页。的新定位,是新时代新征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发展。

(五)对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建设目标的再强调

报告第七部分总论部分将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建设目标确定为“三个坚持”和“两个全面推进”。“三个坚持”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第一个坚持是对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新发展,以“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统领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两个全面推进”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其中,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新理论成果。

(六)对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具体任务的再部署

报告第七部分关于法治建设的分论,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四个部分对法治体系具体任务进行再部署。其中,“加快建设法治社会”部分是对“一体建设”中法治社会建设的系统部署,实现对法治体系中“全民守法”的载体性升级。

(七)新时代新征程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新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其他关于新时代新征程各方面的安排都体现“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要求,是第七部分总论部分法治创新成果的实践运用,虽无法治直接表述但均体现法治内在要求,为理解和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法治新要求提供新的文本视角。

二、坚决拥护“两个确立”释放法治的政治性红利

“两个确立”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实质政治利好,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以“两个确立”的政治成果引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治成果,以拥护“两个确立”的坚定和自觉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激发法治道路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独有的政治性红利。

(一)“两个确立”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不可逆转历史进程的根本保障

社会发育的成熟程度决定法治建设水平,一个动荡不成熟的社会不可能展现出法治体系建构的应然状态。新时代十年在“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全面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6)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9页。这标志着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社会进入较为成熟的新时代。具体表现为:(1)社会的常态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聚焦民族复兴伟大目标、聚焦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社会主题,始终保持战略定力,推动新时代的常态化发展。(2)社会的稳定性。与党的十八大报告一脉相承,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持把国家和民族发展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坚持把中国发展进步的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7)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27页。突出坚持守正创新的立场观点方法,“我们从事的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8)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20页。发展道路、基本制度等问题经过时代的、历史的、人民的选择,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成为人民自觉遵守的制度常识。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9)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41页。强化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制度常识为基础在推动社会发展中不断形成新的社会共识,使社会保持稳中有进。(3)社会的深度发展。新时代出现的一个高频词是“深入”,如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改革进入深水区、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今天我们所面临问题的复杂程度、解决问题的艰巨程度明显加大。”(10)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20页。既要强化问题意识,增进问题认识和解决的针对性,又要突出高水平专业支撑的专题意识和系统思考的主题意识。与以往阶段相比,社会深度发展需要政治领导更有力、法治建设更坚定、创新推动更持续。因此,只有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才能确保新时代新征程的稳定深入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也才可能有社会主义法治的高质量发展。

(二)“两个确立”引领中国进入不可逆转的法治社会

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回答了政治和法治间的关系这一事关法治属性、样态和生命力的关键问题,基于我国实际形成法治与政治关系基本原理,并推动政治与法治深度融合互进的伟大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11)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34页。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脉相承,只有坚决拥护“两个确立”,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不可逆转。

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背后政治支撑的根本保障,具体讲,就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形态背后的政治理论,就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模式背后的政治逻辑,就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底下的政治立场。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最高政治原则。”(12)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6页。反之,弱化或者失去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就会失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大优势,中国就可能失去法治道路或者走到别的什么法治道路上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1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年,第288页。党要依法执政,“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1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284页。同时,党自身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形成二者间相互依存相互约束的闭环关系,从法治的意义上讲,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

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就是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领域的指导地位,就是以党的创新理论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内核。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六个“第一次提出并系统论述”,是最具原创性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人类法治史上实现“破、立”等两个维度的重大贡献。在法治理念上,破除以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以西方法治模式为模板,将他国法治建设武断纳入其体系评价的法治本体论逻辑,摒弃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道路视为人类唯一法治道路,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价值当作“普世价值”等错误认识,为其他国家形成本国法治模式提供思想指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领域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必须把握原则、坚守底线,决不能把改革变成‘对标’西方法治体系、‘追捧’西方法治实践。”(1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第303页。“立”就是指强化基于国情选择法治道路的方法论。“党的百年奋斗成功道路是党领导人民独立自主探索开辟出来的,马克思主义的中国篇章是中国共产党人依靠自身力量实践出来的,贯穿其中的一个基本点就是中国的问题必须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由中国人自己来解答。”(16)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19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中国形成本土化的法治理论并推动对世界法治进程产生强烈震撼的伟大实践。只有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地位不动摇,才能伴随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实现建成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三、坚定自信释放法治的效率性红利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国情高度适配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1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117页。中国基于对国情的深刻把握,自觉选择法治之路,以理论创新和实践成就解决了两个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认为是法治道路选择中无法克服的问题。

一是回答了共产党一党执政的国家能不能选择法治这一长期被质疑的问题,根本上破除法治与多党制间无根据的内在前提预设。习近平总书记科学阐述党与法的关系,“‘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1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年,第288页。与西方国家依靠“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试图从法治内部体系建构形成法治稳定机制不同,我国法治坚持政治与法治的统一,加强党对法治的领导,强化法治体系内的协调制约,形成外部与内部并重的法治稳定性维护机制。党的领导成为中国选择法治之路最根本的保证,创造性地形成党对法治全面领导的独特优势。“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19)《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第288页。

二是回答了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建设法治国家的问题,根本上破除法治与社会主义制度间不兼容的非科学性判断,并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成为独具魅力和潜力的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20)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北京:学习出版社,2018年,第185页。中国立足国情选择法治道路,既不照搬照抄西方自诩的模板,也不舍弃国情中与西方法治“不兼容”的元素以迎合西方所谓的成熟法治经验,更重要的是,立足这些所谓的“法治短板”创造性地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独特优势,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逻辑。“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绝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实践证明,我国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2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第290页。

法治道路与国情高度适配是现代社会治理最理想的效率状态,二者间相融相进,能最大限度克服阻滞性因素,并激活国情内利于法治建设的有效性成分,避免二者的价值背离和实践对立产生无法消解的外部负效应。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国家治理的实践契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伴随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从确立到走向成熟,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特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的判断,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从“三个关系”的高度提升法治定位的价值,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在国家治理中的定型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及信息社会共时性并存均对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要求。“我们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2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年,第289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需要深入推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需要高质量的法治建设水平作保障。实践证明,“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外,没有任何一种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能够在这样短的历史时期内创造出我国取得的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这样的奇迹”。(2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124页。

法治道路与国家治理实践契合的效率性红利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在激发人的动能和创造力上产生最大效率。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形成依靠人民和为了人民高度统一的法治运行机制。走出适合国情的人权保护之路,最大限度保障和增进社会预期,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增强社会治理参与的主动性,切实在高效社会治理中受益。二是最大程度为改革赋能。国家治理并非固定不变,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尤为如此,社会的高度不确定客观需要高质量的国家治理能力。不断检讨国家治理的不适应成分,以改革的手段予以矫治,增强国家治理体系应对社会发展中变动因素的能力和效率。三是具有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优势。解决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是国家治理着力破解的问题,经济社会发展中资源禀赋存在地区间事实差异,国家战略需求存在地区间定位差异,发展目标实现上存在地区间结果差异,需要国家治理在资源配置上体现出高水平,更需要体现实践要求和价值取向的法治保障。我国法治道路与国家治理要求的契合,能促进资源在地区间按照市场化方向高效流动,推动区域振兴中资源配置在战略目标实现上的高效率。

四、立足体系集成释放法治的创新性红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已实现体系构建和加快建设,进入完善发展的新阶段,呈现出法律制度、法律实施、法律文化间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新特点,法治体系集成及其效应助推并深化良法善治,将从精神和物质层面实现中国人的现代化,真正实现中国人过属于中国人自己美好生活的目标,全面激发人的创新动能。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新境界

我国立法走过“成熟一个立一个”“立法宜粗不宜细”等阶段,解决有无问题不再是立法工作重点,科学立法呈现出高水平。

一是宪法对法律体系的实质性引领作用凸显。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宪法地位、价值、实践做出深入规划和部署。地位上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均首先要坚持依宪的原则;价值上坚持两个“不动摇”,即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实践上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宪法对其他法律部门强化价值和效力引领,其他部门法则担负起宪法价值承接和制度实现的立法责任。宪法实施制度的深化,使宪法功能由形式转向实质,尤其关于人权保障之规定成为民法基本原则及人格权编的重要体现,有效推动我国私法制度本土化和现代化,亦根本矫正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法畸形发展的状态,助推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实现现代转向。

二是部门法微观体系的整合与重构日臻成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行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划时代意义。集中体现为:以民法而不是公法的方式进入新时代的我国社会转型特征,以最大限度维护人的尊严并激发人的创造性推动社会发生深刻变革;以民法的形式表征新时代,紧紧聚焦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稳定且持续的社会主题;以民法的范式引领新时代,强化民事权利保护,确保社会发展变化均围绕权利保障和行使展开,现代化进程就是中国人权利保障水平和质量不断提升的过程。“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2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年,第282页。《民法典》的作用重要且不可替代,实现了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性整合,亦形成我国独特且具主导价值的私法文化。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领域亦呈现出法典化趋向。

三是强化法律体系建设的开放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25)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41页。保持开放性和成长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价值追求和优势所在。重点领域旨在补足短板,强化立法对国家战略及民生需求目的的满足;新兴领域立法重在实现法治与社会发展的动态适应,既要解决该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又要高位引领其符合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避免重走由乱到治的老路;强化涉外领域立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着眼全面依法治国前瞻性问题的重要体现,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四是法律体系呈现纵横交织的新局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实现以全国人大立法权为核心和主导的诸层级间立法权的有效协调,立足我国地区差异的特殊国情,着力解决区域发展过程中立法供给针对性不强的突出矛盾。各部门法之间价值、制度冲突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呈现出价值协调、制度衔接、功能互补等新特点,较大限度降低法律遵守与实施的成本。

(二)法律实施体系高效权威的新要求

新时代十年法治政府建设、司法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法治体系中法律实施与立法间存在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高质量的法治体系要求不但要立好法,更要实施好所立的好法。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公正司法作出新部署,重点强化两个方面:一是强化执法和司法的公信力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突出诸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等新领域,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等关键性实践问题的解决。二是强化对执法权和司法权的监督。突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等。

(三)共同推进和一体建设的新任务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2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285页。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共同推进和一体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特征,强化体系诸环节、诸层面协同推进,实现法治体系结构优化和功能强化,集中体现法治一般原则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2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285页。共同推进旨在强化党和政府接受法治约束的自觉,是法治约束并规范权力这一法治要义的集中体现;一体建设旨在强化法治的作用空间,突出权利享有与保护这一法治要义落实的深度和广度。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共同推进和一体建设的深度实施做出新部署,体现在明确体系内的结构安排及其价值遵循。明确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更重要的是,明确共同推进和一体建设要“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价值遵循,集中体现党全面领导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追求,明确了共同推进和一体建设的改革发力点和目标聚集点。

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点部署法治社会建设,并形成重大制度创新。一是突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关键作用。法治社会建设有赖于人民对法治的信念和信心,要提升公信力使政府让人信,努力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司法让人信,更要以法治精神的弘扬使法治让人信。在重视“良法”的物质性载体、“善治”的心理感受性载体的基础上,强化“法治精神”的文化性载体价值,实现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的综合性整体性建构。新时代新征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呈现出新的发展样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建成并日臻成熟,法治体系已建构并呈现结构均衡与协调发展阶段,《民法典》的颁行标志我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私法文化,并成为法治体系建设的文化之根,法治体系进入以先进发达的私法文化引领的新阶段。二是首次提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2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年,第289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道德的直接作用,在此基础上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党的二十大报告创新性提出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的新要求,旨在立足中华文明历史对其中的法律文化予以挖掘并传承,强化中国特色法治道路本土文化支撑的自觉和自信。三是提出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提出,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要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29)《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第294页。新时代十年,公民法治意识和守法自觉得到极大加强,为法治社会建设打下坚实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全体人民法治意识在守法的基础上,提出崇尚法治、捍卫法治的更高要求,实现法治作为中国人美好生活内在组成部分的价值追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走深走实。

五、立足中国式现代化目标引领释放法治的先进性红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先进性在于,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始终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法治发挥了重要且关键的作用,推动新时代十年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更重要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能够着眼未来不断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有效应对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遇到的共性和个性问题,释放出先进性红利,引领和推动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

(一)西方现代性的克服

西方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现代性问题凸显,理性被降低为工具理性,复杂技术条件下的经济增长带来诸多制度与文化问题,经济现代化与人的现代化背离,人在享受现代化成果中却产生对现代化的深度忧虑。近代法对现代化推波助澜却在解决现代性上无法实现自我救赎,世界法治总体上仍处于向现代法的转型进程中,其中民法社会化是其主要表现形式,试图通过近代法的现代转向实现对现代性的克服。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也会遇到现代性这一共性问题,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能够有效克服西方的现代性问题。中国法治建设得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滋养,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法律制度创设、法治体系建构、法治实施等层面,对处理利己与利他、个体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权利与权力等西方法面临的悖论性问题提供有效的文化支撑。应对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叠加的社会要求中展现积极乐观的法治文化品格,建立起服务于形式正义为基础并兼顾实质正义价值的法治体系,有效满足科学进步中激发创新力并规范外部负效应的特殊法治需求,摆脱进入近代法再实现现代转向的西方法治变迁的路径依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立足中国社会生产关系实际,着眼推动时代进步中解放和优化生产关系核心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关系友好前提下创新现代生产力,形成并释放法治建设的后发优势。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充分体现高质量的特色要求。我国法治建设必须按照二十大报告的总体要求,把握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在坚持自信自立、守正创新、问题导向等方面下功夫,沿着中国式现代化自身的发展规律前行。

(二)促进现代化的共享

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进性的两个逻辑支点,而中国式现代化是共产党领导的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二者价值相同、目标一致。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的现代化而且是没有先例的现代化,中国走在时代前列并面对充满高度不确定性的未来,现代化本身除具有本国价值外还肩负重大的时代和世界责任。这是中国式现代化遇到的个性化问题,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借鉴,只有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先进性红利,才能确保中国式现代化方向正确、措施妥当、目标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30)《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年,第292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在预见、应对风险和挑战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激发其守成创新兼顾的价值优势,尤其在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浪潮中,实现数字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和能力的提升,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难题,为世界贡献中国法治力量。中国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建共享而不是靠对内剥削、对外压制推动的现代化,法治建设必须在构建现代效率观、和平观,着力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突出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对高质量发展、增进民生福祉、推动绿色发展等方面作出全面部署,法治要在其中有更大作为。

六、立足独特进路释放法治的功能性红利

法治建设水平决定其功能发挥的范围和程度。党的十八大报告主要从两个方面强调法治的功能:一是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二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十八大精神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总体上体现出法治建设自身尚不够成熟,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同步成长,其功能发挥存有局限的形势判断。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3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年,第287页。实践证明,“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之所以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同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3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第292页。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要求。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功能的最新理论创新成果,立足新时代十年“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这个前提,着力解决法治功能发挥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科学确定法治与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关系的基本遵循,彰显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法治应该被依靠、法治能够被依靠、法治必须被依靠”的自信和自觉。

落实“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要求,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基础性、主导性、主动性思维和方式的自信与自觉。我们党在法治功能发挥问题上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的关键价值,形成以抓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带动全民的独特进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十八大报告的基础上提出更全面要求,一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提高”到“自觉”,二是领导干部带头作用体现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层面。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带头作用的主体和范围予以扩大,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33)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42页。提出全社会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新要求,推动法治思维和方式成为社会的基础性、主导性、主动性思维和方式,而不是仅停留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等特定人或者权利保护等特定情事上。

落实“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要求,必须增强与“非法治轨道”现象做坚决斗争的自信与自觉。进入新时代以来,对抗法治的“不法治轨道”已无容身之处,但基于对法治本源性理解偏差的“非法治轨道”却林林总总。主要表现在:(1)权力主导型轨道。基于传统体制的深刻影响,权力运行失于法律规范和机制监督,甚至受到利益集团或者黑恶势力控制,“看齐意识”被异化为“逐级看齐”,领导说了算成为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思维和方式。(2)结果主控型轨道。受扭曲价值观或政绩观的支配,单纯结果导向的功利主义思维导致法治下结果的可预见性失控,有的领导干部甚至存在无一致性、无主导性思维的状态,凡事容易无轨道或者随时搭建轨道,区域发展战略随领导更替而提法翻新,新官不理旧账成为法治建设中的怪现象。(3)价值主宰型轨道。法治的价值体系被拆解,根据主观需要打乱法律价值顺位或者拔高某单一价值,事件的认识与解决总是寻求将其归入例外或者突发或者前所未有等情形,消解法治价值体系的维护、制约和协调功能,逃避程序正义的约束和审查。

落实“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要求,必须强化法治轨道是唯一轨道的自信和自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前途光明,任重道远”。(34)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26页。首先,法治轨道就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确定的轨道,法治能够最大限度确保党的领导落实到位,始终聚焦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不动摇,确保奋斗目标始终在一致且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其次,只有法治轨道才能确保目标在规划的时间内达到。法治具有稳定社会预期、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之功能,是确保单位时间内目标达成的最可靠国家治理形式,脱离法治的轨道必然要付出巨大成本去判断、矫正和救济因社会预期不明产生的问题,增加社会不确定性,在预期时间内实现目标将失去保障。再次,只有法治轨道才能确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各项任务的落实。现代化进程意味着社会矛盾更趋复杂,各项任务推进始终面临合法性的社会考验与合理性的社会追问,法治轨道能够有效提供解决这些社会困扰的价值基准、工具体系、秩序救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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