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政策”背景下城市托育服务的高质量发展研究

2023-01-25 03:54吴玉锋苏翊铭聂建亮
江汉学术 2022年6期
关键词:托育婴幼儿供给

吴玉锋,苏翊铭,聂建亮

(西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西安 710127)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确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单靠推行“三孩”政策难以提升人口总和生育率,难以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建立与“三孩”政策相融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政策,推进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是贯彻落实“三孩”政策的关键。近几年来,中央各部委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动托育服务的发展。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提出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托育服务事业,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2021年3月,我国《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把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之一。2021年6月,中央多部门提出,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2021年7月,国务院强调大力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有效减轻家庭的生育负担。发展城市托育服务对积极落实“三孩”政策,实现我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有重大意义,成为未来一段时期内优化我国人口结构的必然选择。

201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提出高质量发展的概念,描述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质量发展要把改善供给侧结构作为主攻方向,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1]。高质量发展不仅体现在经济发展方面,也体现在民生服务发展上。婴幼儿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不仅是民生保障的基本需求,更是国家实现人口均衡战略的有效举措。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是在“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引导下,建构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供给结构,推进市场供给侧改革,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数量、提高供给质量、优化供给方式、提升供给效率,充分运用各种资源,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家庭婴幼儿托育的实际需求,实现托育服务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减轻家庭的生育负担。

一、城市托育服务发展的历史探索与现实困境

(一)我国城市托育服务的历史探索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托育服务经历了“福利化”“初步市场化”“继续市场化”与“多元化”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1994年)是以福利化为主要特征的时期。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前,在地方政府财力的支持下,托育服务主要以集体福利的形式来提供[2]。大政府小市场的工作思路延伸到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民生领域,公益性、普惠性的福利主义服务是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第二阶段(1995—1997年)是以初步市场化为主要特征的改革时期,政府由“直接参与”的工作方式转向“管理引导”,婴幼儿托育从福利性服务向社会化、市场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施进一步推进了托育服务市场化改革,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私人企业在改革热潮中大力创办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进入初步市场化阶段。第三阶段(1998—2015年)是继续市场化的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财政保障不足导致集体创办的托育机构出现利润亏损、运营困难的问题,国有企业纷纷退出服务市场,集体创办托儿所逐渐消退,托育服务市场供需矛盾加深。同时,社会力量兴办的托育机构逐渐发展,托育服务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托育服务进入继续市场化的阶段。第四阶段(2016年至今)是多元化发展时期,托育服务需求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兴办托育服务的活力被释放,托育机构数量不断壮大,托育服务呈现政府、市场、社区、社会、家庭多主体共同组织、互助发展的多元化发展阶段。

(二)我国城市托育服务的现实困境

不同于3—6岁儿童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我国城市0—3岁托育服务还处于不够成熟的阶段,服务供给主体仍然是以政府和家庭为主,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意愿较低,服务供给缺乏市场运行机制,协调互助、共享共建的服务供给体系尚未形成,托育服务在供给数量、质量、方式、效率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服务供给数量不足,婴幼儿家庭入托难

城市普遍存在托育服务举办主体单一、机构数量少的问题。城市现有托育机构多为公办幼儿园和托儿所,来自志愿组织、慈善组织、私营企业等社会力量的服务供给较为缺失。以上海市为例,截至2019年11月,上海市托育服务机构总数663家,社会力量兴办的机构仅为167家[3]。托育机构数量少、容纳规模有限,机构实际入托率与家长需求率之间缺口较大,居民潜在托育服务需求无法转化为实际需求。截至2019年12月,我国62.2%的社区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不超过1所,拥有3—5所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的社区占比31%,而有5所以上的社区占比仅为6.8%[4]。全国0—3岁的婴幼儿有四千两百万左右,三分之一家长有强烈的托育需求,但截至2020年10月,我国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仅有5167家,3岁以下婴幼儿的实际入托率只有百分之五左右[5]。同时,城市托育机构整体布局缺乏协调性,可及性差,缺位、空位、错位同在。数据显示,2019年郑州261家托育机构提供20219个托位,但实收幼儿只有11269人,空余近一万个托位[6]。

2.服务供给质量低下,婴幼儿入托环境差

城市部分托育服务机构设施简陋、运营管理水平低、服务功能不全、供给质量低下,婴幼儿入托环境差。由于政府监管不严,市场法律制度不健全,机构建设不合规、无证办园、无证上岗等市场乱象频发。首先,部分托育机构在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卫生、教师资质等未达到正规标准,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不齐全,未建造消防安全通道,打骂、虐待儿童的事件频繁出现,婴幼儿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其次,服务供给内容教条化,婴幼儿入托累。大部分机构的托育服务供给内容重“育”轻“托”,片面强调幼儿教育的任务,没有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制定个性化教育方案,甚至对婴幼儿实行灌输式教育,教育及照护贴近“小学化”。0—3岁是婴幼儿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大部分托育机构只能提供最基本的生活照护服务,缺乏保育、照护、医疗、保健全方位服务,难以确保婴幼儿身心健康的发展权益。最后,托育服务机构的师资质量难以保障。由于人才培训和储备机制还未形成,托育机构人员“走出去、引进来”的在职培训机会少,机构人员所具备的理论知识和教学实践内容大多适合3—6岁的学前儿童,0—3岁婴幼儿的托育专业知识和技能严重缺乏,对婴幼儿的托育缺乏科学性。调查发现,10.97%的托育园区教师不具备任何托育资质证书和证明,只有75.32%的保育员具备托育服务专业考试认定资质[7]。

3.服务供给方式单一,婴幼儿家庭入托贵

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作为集体消费单位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得到所需要的公益物品。E.S.萨瓦斯概括了10种公共服务供给形式:政府服务、政府出售、政府间协议、合同承包、特许经营、补助、凭单、自由市场、志愿服务和自我服务[8]。多元化的托育供给方式可全方位、多层次、有针对性地满足公众需求,但目前城市托育服务主要类型是全日托育,半日托、应急托、晚间托、计时托和临时托等供给方式缺乏,家庭多样化服务需求难以满足。受到职业、收入、教育等因素的影响,家长托育服务需求呈多元化,单一的供给方式无法满足家长的需求。调查显示,近八成婴幼儿接受的是全日制托育服务,剩余20%婴幼儿接受的是半日制服务,几乎所有婴幼儿都没有接受过临时托、计时托服务[9]。同时,托育机构的托育时长和托育月龄设置缺乏弹性。近八成的托育服务机构只接受2—3岁的婴幼儿,极少托育机构单独设置乳儿班、托小班,2岁以下婴幼儿几乎没有可托管的机构,21.48%的婴幼儿由于年龄小而无法获得托育服务[10]。在入托的婴幼儿中,3%的婴幼儿在1岁前入托,16.58%在1—2岁入托,31.53%在2—2.5岁入托,近五成在2岁半后入托,只有五分之一的婴幼儿在2岁以前入托[9]。同时,私营民办机构为了追求高利润不断抬高服务价格,婴幼儿家庭养育成本加剧,家长无法获得价格实惠、距离方便的托育服务。2017年在天津、黑龙江、山东、四川的调查结果显示,婴幼儿不入托的主要原因是“附近没有接收3岁以下孩子的托育机构”(占30.1%)和费用太高(占21.6%)[11]。以重庆市为例,虽然市场为双职工家庭提供了全日托、半日托以及临时托多种服务,但机构收费标准普遍偏高,很多家长因高昂成本放弃托育服务[12]。

4.服务供给效率不高,托育机构运营难

托育服务市场理性化运作模式是机构在获得预期的报酬下为公众提供服务,实现机构盈利与需求满足的双赢局面。由于婴幼儿托育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家长对营养和食材要求的标准较高,加上婴幼儿自我安全意识较弱,托育机构普遍面临运营成本高、开办压力大的难题,市场整体服务效率低下,机构运行难以持续。青岛市仟佰墅幼儿园实行“0—6岁”一体化托育服务,托育机构装修材料和教学用品全部选用特殊材质,装修费比一般教室花费多5万元,处于“赔本赚吆喝”的运营状态[13]。家长普遍不信任私立机构进一步导致机构经营难。数据显示,近八成家长选择公办机构,只有不足7%的家庭愿意接受私立机构[14]。同时,机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不断增加,机构运行水电价格以及场地租金也不断上涨,在政府财政补助不到位、自身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托育机构筹资与运营陷入困境。上海市房租和人力成本占据托育机构运营成本的七成以上,大多数机构在开办前两年都处于亏损状态,一些机构因无法实现盈利而停办[15]。机构不盈利、家庭难承担成为城市托育市场的现实,托育服务供给效率大大降低。

二、城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障碍因素

目前而言,受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人才资金保障体系不健全、市场竞争作用发挥受限、社会资本开办难度大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城市托育服务供给主体未达到协同治理的局面,未形成多主体协调发展、互助共赢、共建共享的多层次托育服务体系,严重阻碍了托育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一)政府缺乏顶层设计,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

自“全面二孩”政策实行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托育服务发展措施,然而,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标准,托育服务项目、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服务类型都未形成统一标准。虽然地方政府出台了托育服务的实施方案、发展意见、管理办法,但地方政策缺乏执行性、针对性,各项政策难以落实,基层政府管理和运行机制尚未建立。一方面,托育市场各主体和部门权责划分不清晰,部门联动机制未形成。托育行业由卫健委负责管理,经费等财政补贴由教育系统负责,托育机构补贴申请和发放难以及时。同时,托育机构在市场准入、监管、评估、惩处等方面缺乏规范性文件,政府监管力度不足,造成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流入市场,市场管理较为混乱。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缺乏扶持性政策,部分专业人才和服务机构无法进入市场,社会组织、社会资本以及企事业单位等专业化、有经验的投资主体进入服务市场的积极性没有释放,社会力量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政府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导致多部门联动、多主体互动的供给体系难以形成,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受阻。

(二)托育服务人才缺失,资金保障体系不健全

一方面,托育人才供给难以保障。目前我国托育服务人才供给面临数量不足的“人才荒”、业务能力欠缺的“技能荒”以及责任意识缺乏的“道德荒”。高校极少开设托育专业,学科专业建设缺位,专业师资力量薄弱,托育服务人才培育机制尚未形成。托育人员工作强度高、工资水平低、心理压力大,其基本生活和退休养老难以保障,服务人员流动性较大。调查显示,托育人员的工作时间普遍在8小时以上,而工资水平与工作时间不匹配。41.45%的工作者工资低于2000元,近七成人员没有失业保险,只有20.83%的人员享有住房公积金。托育人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满意度低。调查表明,六成左右人员没有职称评定资格,3年内放弃托育工作的人员将近百分之二十,托育人员队伍稳定性不足[7]。另一方面,财政经费和社会资金来源严重不足,托育服务的资金保障体系不健全。托育服务行业面临资金渠道少、补助面窄、建设周期长、资金缺口大等困境。在项目建设、设施设备购置、人员招聘、管理服务等方面都缺乏政府财政经费支持。截至2020年底,全国学前教育经费总投入为4203亿元,仅占教育经费总投入(53014亿元)的7.93%[16]。调查显示,现有社会资本举办的托育机构中,将近百分之八十的机构投资资金还未收回,44.4%的机构需要五年以上才能回收资本[17]。托育机构正常运行难,投资盈利难,社会资金举办托育机构的积极性不够,行业发展缺乏资金保障。

(三)托育服务市场缺乏标准规范,市场竞争作用发挥受限

城市托育服务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缺乏标准规范。一方面,托育服务市场失灵,市场竞争作用发挥受限。由于政府不当干预以及市场运行本身的盲目性和自发性,基层政府未处理好自身与市场的关系,时常出现越权、越位现象。市场机制作用发挥受限,市场主体之间无法有效协调和高效供给,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城市托育服务市场局限在市域内部,市—区—镇纵向跨层次、市—市、区—区横向跨地区的服务网络以及跨部门、跨行业的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公平竞争在城市托育市场运行机制中的作用还未完全发挥,出现对外来社会组织和外来企业不公平对待的问题,无法发挥市场竞争优势。另外,市场运行缺乏规范统一标准,导致市场竞争无序。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管理平台显示,民办托育机构的收费标准从3000元/月到18800元/月不等,市场并未出台统一的收费核算标准,存在“乱收费、多收费”乱象[15]。

(四)托育服务市场环境差,社会资本开办机构难度大

社会资本在托育服务市场中具有独特的先天优势,筹资能力和资金灵活度很高,能缓解托育服务财政经费和资源投入的不足。当前,我国城市社会资本进入托育服务市场的总体环境差,市场力量难以有效调动。第一,地方政府对社会资本的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社会力量进入托育市场的手续办理过程复杂,时间耗费长,进入服务市场的积极性不够。同时,托育服务强调公益性,社会资本的盈利性不足,投资回报率低、回报时间周期长,合作意识不强。第二,公众缺乏对社会资本的认可和信任。社会资本兴办托育机构的政策体系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民办机构“无证经营、无资办园”的现象十分普遍。部分社会资本未在有关部门登记和申领牌照,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得不到有效监管,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完善,机构运行的规范性不够,导致居民对社会资本兴办的托育机构失去信任。第三,托育服务市场失灵现象严重,托育服务市场存在一定的封闭性和地域性,在竞争过程中出现公办机构、私人机构以及外来机构不公平对待的问题,少数私有和外来机构遭遇行业恶性竞争。在托育服务市场化过程中,公平竞争机制失效,私有机构难以与公共部门共同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市场失灵严重影响了社会资本参与竞争的积极性。

三、城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机制构建

推动城市托育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是落实我国“三孩”政策和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关键配套措施。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政府必须关注公民的需要和利益,重视公民权和公共服务,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生产效率。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以公民为本,强调政府的服务职能,“全面三孩政策背景下”城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引领,以“政府顶层设计”为根本保障,以“多元供给结构”为关键动力,以“市场化改革”为主导路径,从公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托育需要,从而为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现进路提供理论指导和方向指引。

(一)“以人民为中心”是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价值引领

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要重视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要尊重公民。不管是由政府来提供公共服务,还是由非营利组织或私营部门来提供公共服务,都不要将公民仅仅看成是生产力[18]。托育服务是基本的民生服务,是民生保障的重要内容,是减轻家庭生育负担的有效举措。托育服务的民生属性决定了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以满足家庭婴幼儿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作为满足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需求的基本目标。何文炯提出社会保障高质量发展是通过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和利益调整,确保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享受到基本的民生服务[19]。袁疆红提出高质量的托育服务就是提供形式丰富、内容多样的服务,推进“教养医融合”,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满足基本民生需求[20]。有效化解家庭的生育负担,平衡工作和家庭的冲突是托育等民生类服务的内在要求。任远认为托育服务是解决工作—家庭冲突的一项重要社会机制,实现对家庭婴幼儿抚育和照料的支持,实现育龄女性工作—家庭平衡是保民生的重要体现[21]。

(二)政府顶层设计是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

满足育龄家庭托育服务需求是公共服务发展的重要内容,而政府顶层设计、统筹规划是实现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具有开放性和可接见性,具有回应力。满足公共需要的政策和方案可以通过集体努力和协作过程得以最有效并且最负责任的实现。政府设计的政策不仅要具有战略意义,而且能够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得以实现。托育服务是政府通过权力介入、制度安排和资源投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的社会性服务。政府从政策供给、资源配置、财政保障和人才培育方面进行顶层设计、统筹规划是实现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随着我国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家庭人力资源和时间资源严重缺乏,家庭育儿能力逐渐削弱,家庭育儿功能弱化,育龄家庭“不敢生、不想生”的问题突出。政府需要肩负兜底民生的责任,统筹规划顶层设计,补齐托育民生服务的短板。田茂认为托育服务是国家发展社会福利的重要方式,目的是为社会、家庭提供就业机会、促进儿童发展[2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强调,托育服务是政府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减轻家庭生育与养育负担和焦虑,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健全家庭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23]。

(三)多元供给结构是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动力

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该追求的是公共利益,积极引入社会、市场、家庭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是构建安全优质、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体系的关键动力,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城市托育服务供给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社区、社会、市场四个部分,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需要多主体的统筹协调和有机联动,在政府主导作用下,发挥社区依托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服务供给结构。高传胜提出,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就是要使供需更加匹配,深化供给侧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不断创新供给方式、推进多元化供给,促进不同类型的公共服务协同发展与包容性治理[24]。高质量的托育服务发展需要优化供给侧结构,构建多元化供给结构,以达成供需适配的服务供给数量、高效标准的服务供给质量、多元可及的服务供给方式、低投高产的服务供给效率,以顺畅高效的服务渠道为婴幼儿提供数量匹配、质量达标、方式多元、服务高效的托育服务,实现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四)市场化改革是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主导路径

新公共服务理论提倡供给主体的多元性,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就是深化城市托育服务市场化改革,以社会力量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市场有效供给,使市场在托育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化改革是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主导路径,是我国城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必经之路。市场化改革能够通过供给侧改革有效提升托育服务供给数量和质量,改善托育服务供需矛盾,降低家庭成本,满足“三孩”政策下家庭对于托育服务的增长需求。托育服务市场化改革可以有效提升城市托育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优化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更好释放“三孩”政策效果。王甜提出要通过引进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托育服务体系构建,重视培养和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普惠优先、市场补充”的多层次服务体系[10]。

四、城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进路选择

政府应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增强财政补贴力度,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以引进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为着力点,整合社会资源,开办一系列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托育服务机构,推进托育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一)优化顶层设计,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新公共服务理论主张政府通过公共政策来达成服务,“满足公共需求的政策和项目可以通过集体努力、合作,得到最有效并且最负责的实施”[25]。政府要加强托育服务政策体系建设和统筹规划。首先,逐步完善城市托育服务的法律法规体系,厘清市场各主体的权责界限,形成多部门统筹合作机制。出台托育机构建设标准、准入资质、配置定位、质量监管、教学内容、课程设置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通过“准入门槛”阻挡不达资质的“三无”机构。其次,政府要出台各项扶持政策,以政策引领社会力量,鼓励利用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落实综合奖补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服务的积极性。在人员培训、经费支出等方面加大财政支持,厘清发改委、教育部门、卫健部门等多部门权责关系,将托育机构补贴纳入财政预算体系,提升财政补贴力度和效率。最后,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多部门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包括质量标准—质量执行—质量激励—质量监督—质量评价—质量改进在内的质量管理链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联合教育部门、消防部门、安监部门等相关部门定期对服务机构的教学质量、消防设备、食品安全、信用水平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将评估结果公开公示,强化处罚机制和处罚规定,消除托育服务监督的“灰色地带”,在完善服务监督管理体系中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提升人才专业素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托育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托育人员服务水平。第一,建立托育人才培育和储备机制,推动当地师范院校、医学院开设托育服务专业及照护专业,通过人才“定向培养”与高校“定向招生”吸引托育人才。第二,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技能培训,将法律规范、职业道德、安全教育、精神慰藉、能力开发等内容纳入职业技术培训。同时,严格把控服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规范托育人员资格认定标准,统一制定人才考核标准。第三,建立人才培养机制,为机构提供培训资源。政府管理部门与经验丰富的托育机构展开培训合作,通过交换式培训与交流,提升本地托育机构员工的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第四,提升机构人员的生活保障力度,设立托育人员职称评定和退休保障措施,解决托育行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激励高素质人才加入托育服务事业。

(三)落实优惠政策支持,增强财政补贴力度

资金是托育市场高效运作的重要保障,基层政府要不断优化支出结构,增加对托育服务市场的资金投入比率,扩大资金补助面。一方面,政府要推动城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发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托育服务的供给成本制定财政补贴标准,设立托育服务专项资金,在水、电开支、场地租金、项目建设、设施设备购买、人员配置、贷款、税收等方面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提升托育机构服务积极性,保证托育机构的平稳运行。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平台对普惠托育机构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提供低息贷款并简化贷款程序,保证机构尽快落地。另一方面,减轻家庭的婴幼儿托育支出成本,落实将婴幼儿照护支出纳入个人税费扣除政策,并对支出困难的家庭给予教育津贴、财政补贴和生活补助,降低贫困家庭的养育成本。

(四)发挥市场竞争作用,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

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从政府主导逐步转化为政府监督、市场主导的服务供给格局。第一,发挥市场主体的竞争作用,促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服务供给结构。引进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针对不同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应急托、计时托等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托育方式,满足家长多样化的需求。第二,发挥市场决定作用,确定合理供给机制。根据当地托育市场供求关系、投入产出比和运行成本确定托育服务价格标准,提供符合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生活照料、能力开发、认知培养等个性化服务,培育低成本投入、高效率供给的服务市场。第三,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运行环境,确保本地机构与外来资本具有公平的准入机会,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择优选择供给主体。第四,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引入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估机制,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则下,促进市场主体不断提升托育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扶持社会资本,激发社会资本力量

增强对社会资本的支持力度。第一,政府要落实社会合作化机制,以政府购买或政策优惠方式引进社会资本,给予社会力量包括教育津贴、税收减免等财政支持,增加社会力量兴办的托育机构数量和托育机构类型,建立健全普惠性托育体系,保证入托费用在婴幼儿家长可接受、能支付的范围内。第二,减少对社会资本的干预,增强对社会资本的信任,消除社会资本进入市场的壁垒和隐患,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的活力。简化社会资本的注册登记和审批程序,放宽准入条件,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帮助社会资本主办的托育项目尽快落地,以社会力量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第三,拓展托育机构资金来源,提高盈利能力。开拓机构资金来源渠道,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优化社会资本的贷款流程和担保机制,提升贷款数额,利用投资银行的投资机制和计划,对社会资本直接进行投资,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托育服务供给中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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