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余少祥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将“社会建设”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1]因此,新时代社会建设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目前,学界在社会建设方面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从理论和历史成就层面进行总结的比较多见,而从政策法律和实现路径方面进行研究的较少,本文尝试在这一方向上作出推进。
在我国,最早论述“社会建设”的是孙本文,他认为,社会建设“范围甚广,举凡关于人类共同生活及安宁幸福等各种事业,皆属之”。[2]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官方首次使用这一概念是在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但社会建设到底包括哪些内涵,学界和实务界至今仍有很多不同的回答。从总体上看,我国学者取得的一致共识是,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是社会治理和民生事业,这也是党中央对“五位一体”中的社会建设所持的基本观点。
一直以来,党中央为治理贫困作出了巨大努力。进入新时代以后,党中央将消除贫困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实现了贫困县全部摘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脱贫攻坚力度之大、规模之广、影响之深前所未有,彻底解决了困扰中国几千年的绝对贫困问题,实现了“从基本消除贫困到解决温饱,再到实现总体小康,进而迈进全面小康”的历史性飞跃。[3]与此同时,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为新时代推进社会建设、加强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一是不断促进教育现代化,优化教育结构,推进教育公平,使新中国教育事业在不断调整、改革和创新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二是极大地改善了城乡卫生环境和条件,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身体素质;三是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品质显著提升;四是社会保障事业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城镇为主到城乡全覆盖、从覆盖劳动者到覆盖全民,从低水平基本生存保障到全方位提升的跨越式发展,取得了令人惊叹的成就。
虽然我国社会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相对于经济建设来说是“滞后的”。吴忠民认为,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社会建设的严重滞后”,并成为“现代化建设尤其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制约因素”。[4]王小章认为,我国当前最为突出的“经济与社会的不平衡、不协调,是社会发展大大滞后于经济的增长与发展”。[5]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面临不少难题”。[6]由此可见,我国社会建设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具体工作中还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经济发展成果用于社会建设的部分有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的任务繁重而艰巨。现代国家如果只单纯重视经济建设而忽略社会建设,就会造成很多社会问题,对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造成严重负面效应,而且经济建设本身也会出现很多问题,很难健康持续地推进。目前,我国的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但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未变,如果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一条腿长、一条腿短,很可能落入“中等收入陷阱”,成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制约因素。
其次,社会建设成果分配不均衡、不公平。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其中,“不充分”是指发展得还不够,需要进一步提高生产力;所谓“不平衡”,既包括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也包括城乡之间、群体之间的收入和保障不平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突出的短板主要在民生领域,发展不全面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也表现在不同社会群体民生保障方面。”[7]比如,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公共资源在城乡、不同区域、行业和不同身份的成员之间配置不均衡,在就业机会、收入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公共服务和产品提供方面还存在“供给责任划分不合理,供给不足,供给主体错位且供给效率低下”等问题。
再次,社会结构失衡没有得到根本消除。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城乡一体化建设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城乡二元结构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尽管市场导向的劳动就业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而阻碍全国性、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和就业制度形成的因素依然存在,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歧视也依然存在,不仅影响经济发展秩序,而且有碍社会公平。必须优化社会结构,使社会政策更加契合市场经济的需要,以真正保障和改善民生,对经济建设来说,亦有必不可少的定向、拉动和支撑的意义。新时代社会建设将不再是过去的粗放式发展,而是向精细化转变,在协调多元利益和纵深拓展中提升质量,建立多元化的社会结构来适应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形势的变化。
第四,社会组织发展基础薄弱,发挥作用有限。目前,社会组织发展仍然存在角色定位不清、运行机制不畅、社会功能萎缩、民众参与度低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会组织应有的内在价值。一方面,缺乏培育社会组织的完善政策体系,诸如与政府职能的衔接、财政支持保障、税收优惠等制度没有广泛建立,工作人员的工资、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规定一直缺失。另一方面,结构不合理,在依法登记在册的66.48万个社会组织中,公益慈善和群众生活类型的组织占比偏低,不利于社会建设力量的壮大。
第五,社会建设法治保障不足。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社会建设的必要保障。在法治建设方面,一是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比如我国的社会保障领域仅有社会保险法;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补偿方面仍是空白;在社会组织管理、社会矛盾和纠纷处理方面,法律法规也欠完善。二是法律法规层级较低,例如,在社会保障领域很多都是“实施意见”或“暂行办法”,没有达到部门法的层次,缺乏法律约束效力。三是立法滞后现象普遍。我国的立法都是“先试验、再总结、后推广”,不可避免会出现立法滞后情况,在社会建设领域尤其如此。四是法律执行力度不足。例如,拖欠、不缴社保基金现象一直存在。小矛盾解决不好,容易酿成大事件。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未来社会建设必须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8]恩格斯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应该“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9]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未来社会建设的远景描述。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已经走到了需要理论而且必须建构自己的理论的阶段”。[10]如何根据现实国情,构筑好包容开放体系、把握好社会建设的价值取向,构成了新时代背景下社会建设内涵式发展的重要向度。
新时代社会建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保障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这是其根本立场和价值遵循。马克思指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11]实际上指的就是人民群众。毛泽东强调,共产党人“就得关心群众的痛痒,就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解决群众的一切问题”。[12]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我们共和国的坚实根基”,“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13]2019年,他在《求是》杂志发表署名文章,进一步指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14]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他进一步强调,“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15]习近平总书记的“以人民为中心”系列重要论述,成为新时代社会建设的理论指导和根本遵循。
既然发展的成本和代价是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则所有人都应分享发展的成果。如果是一部分人或群体单方面承担发展成本,另一部分人或群体单方面拿走发展成果,就是分配不公。新时代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消除剥削和分配不公。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的最重要的不同于一切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就是……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会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16]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建设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因此“改革既要往有利于增添发展新动力方向前进,也要往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向前进”。[17]他强调,“无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18]因此,要通过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建立起权利、机会和规则公平的制度体系,通过社会建设保障人民享有平等发展的权利,使社会建设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对于社会建设同样具有基础性的重要意义。也就是说,一个社会必须消除妨碍人们平等发展、自由流动的等级制以及户籍藩篱等消极因素,才能增强民众的希望,增进经济和社会活力。人力以及由人所掌握的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只有在自由流动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平等和充分的竞争,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形成社会创新。
不仅如此,现代社会的正常运行有赖于极为复杂的社会要件的衔接,优化社会结构有助于这种衔接。比如,企业主协会、工会和行业协会一旦形成和发挥作用,就能协调社会有机体的各个要素,极大地推进社会建设。优化社会结构的理想目标是,各社会群体之间保持合理恰当的比例。改革开放以来,与现代经济相适应的各类职业群体纷纷形成,其专业化程度和水平都得到了很大提高,但尚未形成稳定的橄榄型社会结构,有必要使“该大”的白领群体、风险投资者和中小民营经济企业主等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正常地发展起来,使“该小”的蓝领工人、农民等群体规模逐渐变小。[19]同时,要特别重视社会年龄结构“两头大”的新趋势和新挑战,避免重走一些国家因老龄化造成巨大社会负担的老路,也要破解部分国家因低出生率带来沉重社会矛盾的难题。
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是根据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的新形式、新趋势和新特点,不断创造和完善正确处理社会矛盾、问题和风险的新主体、新机制和新方法。尤其是在急剧的社会转型期,很多民众处在焦虑状态和不确定的社会风险之中,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预防各种不测的社会风险,是社会建设的基础支撑和本质内容,也是其可持续发展和民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马克思说:“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20]他指出,在分配社会总产品前应建立“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21]实际上就是预防社会成员的生活风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政策要托底,就是要守住民生底线。要从思想、资金、物资等方面做好准备和预案,坚决守住社会稳定底线”。[22]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他明确指出,“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要“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3]要加大社会建设的改革力度,无论社会建设秉持何种理念,其根本目的都是守住民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底线,更好地增进人民福祉。
经济发展要真正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提升全民幸福指数,必须进行更加充分、更加平衡的社会建设,让发展成果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可以直接享用的生活条件、机会和质量,其结果必定指向共同富裕。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共同富裕意味着总体收入水平高而且分配公平,是社会财富极大丰富、全国人民能够普遍地享有美好生活和自身进一步发展机会的可能状态。
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命题,也是我们党始终如一的追求。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每个生产者个人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24]“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25]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26]“现在,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必须脚踏实地,久久为功”。[27]诚然,共同富裕不是平均主义,也不是劫富济贫,而是在尊重和承认差距的同时,适度调节和控制差距的程度。[28]
新时代社会建设需要立足现实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抓住机遇,利用后发优势改善我国社会建设相对滞后的局面,把我国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构建社会建设理论体系、运行体系和工作能力水平的效能,运用历史思维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社会和谐安定与经济稳速发展的辩证关系,实现引领人类文明新形态的“中国方案”。
推进新时代社会建设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核心地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也是我国和西方在进行社会建设方面最根本的不同。必须坚持从完善党委对社会建设的领导机制、保障机制和工作机制等着手,提升治理能力,将我国国家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巨大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新时代社会建设的伟大力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不断迈向成功的有力保障。
同时,促进党、政、社相融合。党依靠自身的政治权威,通过直接领导的方式将路线、方针、政策推广到社会建设领域,使社会建设的发展方向符合党的目标,这是我国社会建设历程鲜明蕴含的党对这种合理方式的探求,也有利于高效地凝聚社会主体,提升社会建设的效率。要实现党、政、社相融合,主要是党通过政府把路线、方针、政策等部署到社会领域,从而创造出适合新时代的社会建设模式,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建设的道路。
基本公共服务涉及的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等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美好生活息息相关。切实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更多、更高层次公共服务的需求,是提升民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完善新时代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基本稳定的基础。强化在公共服务中的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享受经济和社会建设成果的应有权利。
因此,要积极推进公共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建立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体系。比如在提供主体上,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筹资机制;在供给内容和结构上,创建需求导向的多元化服务提供模式;在供给方式上,充分了解民众的需求,实现从一维向多维转变;在保障机制上,完善监督和法律保障。同时,大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均等化水平。具体目标是,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尽可能提供更多公共服务,确保公民能够平等享受社会建设成果、分享改革发展红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当然,这里所谓均等并非绝对平均,而是一种“底线均等”,是在承认一定的城乡、区域和人群范围内差距的基础上的相对均衡,即将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防止提供的程度、广度和水平过分悬殊。
群众基本权益保障、多元利益协调是新时代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不仅关系到公众参与和社会协同化水平,而且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社会建设完善的社会必定是可以吸纳矛盾、充满包容性、提供福利,且能形成自发秩序的社会。通过社会建设,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防止群体性事件无限蔓延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的损害,同时激发社会活力,完善和创新社会治理、确保公共安全。
在社会治理规范化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方面,主要是凝聚共识,完善机制,找出利益最大公约数,擘画最大同心圆,尽可能协调人民的利益关系。如浙江省诸暨市形成的集专业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四维组合”的“枫桥经验”,使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通道保持畅通,实时倾听群众呼声,可以成为这一机制完善的重点。此外,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将社会矛盾扼杀在萌芽状态。一是重视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采用行政、经济、谈判、协商、调解中的何种手段,依据“合法、合理、合规”原则进行选择,最大程度地避免人为干预;二是对信息技术应用予以规制,在互联网平台上建立信息公开、公众意见等网络监督的长效机制,规范群众利用网络参与社会治理;三是构建公益法律服务制度,全面提升民众尤其是弱势人群的合法权益保障水平。
新时代社会建设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参与。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主体能够协调多方要素,实现资源整合和服务传递,具有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优势。随着社会建设目标确立和改革的深入,社会组织的作用和地位日渐彰显。在迈向新时代、完善社会建设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培育和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是重要的创新要素。
加强社会参与,主要是形成以社会组织、社会企业和公民团体等多元主体有序、有效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使得社会实现良性运转。一是加快社会组织内部能力建设,引导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例如,草根组织通过赋能提升社会竞争力,枢纽型组织加强内部体制创新,提高社会信誉度。二是疏通社会治理资源下沉的渠道,提升社会组织服务的可及性,如向其提供公共补贴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之真正成为有序参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三是视农村和城市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借助现代网络化技术手段提升治理能力,为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组织功能的充分发挥提供技术支撑。同时,深化和加强社会互助创新,为社会建设提供更多、更新的驱动和更加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
法治是新时代融合党的领导与社会建设的关键举措,可以使社会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就要求增强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依法确定社会建设的方式和规则,形成依法制定社会建设政策、培育社会各主体依法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习惯,推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等在法治框架内实施,使法治方式成为党推动社会建设解决社会治理难题、实现基层社会善治的重要路径。
无论是决策制定执行,还是创新社会治理模式,解决社会矛盾,都要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审视行为过程、权限使用和方式方法的合法性。习近平总书记反复要求,要守住司法底线,坚持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的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29]
依法改善和保障民生,对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具有重大意义。在“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中,中央多次提出要增进民生福祉,将法治贯穿于社会建设的所有方面,发挥其“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坚决纠正政府“错位”“越位”等现象,使民生决策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要使民生建设有法可依,必须加强相关领域立法,不断强化法治的作用,营造全民守法的法治氛围,让民众更有安全感和获得感。一是突出民生立法重点。如尽快制订《儿童福利法》《社会救助法》,与三孩政策和人口老龄化相配套的《家政服务法》等。二是注重民生立法质量,增强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民生立法彰显法治为民的温度。三是利用后发优势,借鉴世界先进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经验与技术,将改善和保障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必须在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基础上实打实地做,循序渐进地推,不断打通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相得益彰的路子。当然,保障民生要切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既不裹足不前”,“也不好高骛远、寅吃卯粮、口惠而实不至”。[30]
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社会建设发挥着固本强基的作用,可以为经济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也能为乡村全面振兴和可持续发展奠定根基。一直以来,农村都是社会建设的短板。当前,我国农村空心化、老龄化、社会保障水平低等问题尤为突出,亟需推进乡村振兴与社会建设相结合。具体来说,一是塑造合作精神,锻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能力,强化其共建共享意识,以适应社会建设和现代市场的需要。二是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如将理论学习与实践指导相结合,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科技人文知识,不断提高其自身素质,同时完善乡村文化设施,为农民参加业余文化活动提供场所,为农村社会建设和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总而言之,我国的社会建设已经融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治国理政的总方略,具有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等显著优势,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体现和必然要求。其根本目标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失灵,合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要切实做好新时代社会建设工作,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关于社会建设的有关精神,将我国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社会建设的效能。因此,要持续加强社会建设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理论支撑。同时,不断提升社会建设水平,积极应对各种风险挑战,为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路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