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志平,郭岩,吴北河
(1.江西农业大学 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45;2.江西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45)
绿色农业本质上是一种生态农业,它要求将农业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自然生态系统的循环过程中,实现农业经济活动的绿色化转向[1]。近些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反复强调推进绿色生产方式,走乡村绿色发展之路,我国绿色农业发展因而取得明显进展,但仍面临着绿色发展理念不深入、农业生产方式较粗放、绿色生产激励机制未健全等困难和挑战[2]。2021年9月,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对绿色农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突破传统农业发展模式,推进农户采取绿色农业生产行为显得更加迫切。
面对中央接踵而至的绿色农业发展要求,广大空巢小农的回应值得关注。空巢小农仍是我国当前农业生产的重要主体,他们年龄多在45 周岁以上,家中成年子女多离土离乡,自身多从事分散化小规模经营,且对土地有着很深的情感,他们的绿色农业生产行为选择关乎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3]。空巢小农作为理性经济人,获取利润仍是其进行农业生产的主要目的,但与种粮大户等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相比,他们的农业生产行为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部分空巢小农的农业生产以满足家庭所需为目的,故追求绿色安全,不计经济收益[4];部分空巢小农精耕细作,发展特色种养殖,追求利润与生态的平衡[5];部分空巢小农仍依靠施用化肥、农药来提高产量,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6]。可见,空巢小农有绿色农业生产倾向,但囿于经济收益的不稳定性,其绿色农业生产呈现出“强意愿弱行为”的状态。因此,从某种程度上看,我国绿色农业生产处于一种尴尬状态,作为绿色农业推广者的各级政府积极提出政策,但作为接受者的空巢小农群体很难从中受益,其持续稳定的绿色生产行为难以实现。
当前,空巢小农的绿色农业生产问题已成为推进我国农业绿色发展的突出软肋,既对国家粮食安全产生较大影响,也对空巢小农群体的持续增收构成阻碍。为推进绿色农业生产,我国政府做了不懈努力和诸多探索,但以往措施多从农户的“小农”属性出发,诉诸经济、行政手段,忽略了农户“经济人与社会人”的双重属性,忽视了农民群体内部运行机制的作用[7],因而并未取得良好效果。事实上,在以“地缘”“亲缘”关系为主的农村社会,非正式制度丰富而正式制度相对缺失[8],社会规范作为非正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既能直接减少空巢小农在农业生产中的化肥、农药施用量,改善其资源利用情况及耕地管理行为,也能内化为个人规范,持续影响其绿色农业生产行为选择[9]。基于此,本文尝试探讨以下问题:(1)当前空巢小农绿色农业生产的现实境遇有哪些?(2)社会规范如何作用于空巢小农的农业生产行为?(3)基于社会规范这一视角,应采取何种可行路径来优化空巢小农的绿色农业生产行为?
空巢小农的绿色农业生产行为选择不仅取决于自身资源禀赋,而且受社会规范等因素的影响。社会规范产生于社会比较理论与社会认同理论,社会比较理论认为,个体通过进行社会比较来对自我或对某一事件进行认知与判断是有意义的;而社会认同是指在个体可以感知到自己隶属于某一群体或团体内,并能在这一群体或团体中获得价值和情感上的认同[10]。基于此,学者们对社会规范进行了概念界定:在行为学领域,Gwin &Norton[11]将社会规范界定为是指在一个社会团体或群体中的多数成员针对某一具体行为所持有的规则和标准,其可以转化为个人意识;在社会学领域,冯忠良[12]指出,社会规范是由一定的社会组织,根据一定的社会生活方式提出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要求等。基于本文研究需要,这里采用张福德[13]的观点,将社会规范界定为一个群体或团体中成员所感知的规则和标准,是群体或团体中成员接受了共同信念的行为规范,通过社会压力对个人行为产生影响,是非正式的行为监管,包括描述性社会规范、命令性社会规范与个人规范三个维度。具体到空巢小农的农业生产行为上,社会规范是指在空巢小农所处的群体中,其自身感知到的亲友、邻里等重要他人对于实施绿色农业生产行为的规则和标准。
社会规范是特定社会群体共有的行为准则,在我国农村地区,社会规范通过三种途径影响空巢小农的绿色农业生产行为选择。第一,信息流动机制[14]。农村社会“差序格局”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人们都具有自身的社交网络,空巢小农在进行农业生产行为选择时,这种非正式社会网络为其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支持。空巢小农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难以向子女寻求帮助,故在采纳绿色农业生产技术前,他们通常会与其所处社会网络中的熟悉他人进行沟通探讨。若绿色农业生产的社会规范已在空巢小农所处社会网络中形成,他们获取绿色农业生产知识的过程就能大大缩短,获取信息的成本也会相应降低,从而有利于做出绿色农业生产的行为选择。第二,参照点作用。大多数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趋向于与群体保持一致[15],空巢小农自然也不例外。在做出农业生产决策时,空巢小农会将其所属群体大多数人的生产行为作为参照点,遵循大多数人都认可的社会规范行事以使自身行为更加安全、合理。因此,当所在村庄大部分农户都减少施用农药、有机肥时,空巢小农也倾向于选择更为绿色的农业生产方式。与此同时,当参照群体未做出绿色农业生产行为选择时,即便空巢小农所掌握的环境知识使其认为存在进行绿色农业生产的必要,但为了避免与他人行为不一致而受到群体实施的“惩罚”,空巢小农可能存在意愿与行为不匹配的现象,即仍会维持现状,不会主动进行绿色农业生产。第三,互动学习机制。空巢小农绿色生产意识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过程性,且效果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在绿色农业生产社会规范的作用下,农户间会交流相关技术、方法,这不仅有助于空巢小农获取及时、有效的生产指导,还有助于其形成环境保护意识,在潜移默化中选择进行绿色农业生产。
本文使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选取江西省赣州市M村展开研究。江西省是以山地和丘陵地形为主的农业大省,赣州市位于江西省南端,山地多、平原少、耕地面积小且后备资源不足,因其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外出务工比例占全省之最,空巢小农群体庞大。调研地M村地处赣州市北部,总人口735 户3 092 人,其中外出求学或务工人口1 986 人,留守人口1 106 人,留守人口比重高达35.8%。随着“限电令”的实行,部分企业厂房开始回迁,虽产生了一定人口回流现象,但空巢小农仍是该村农业生产的主体。此外,M 村总面积6.7 平方千米,其中耕地面积2 255 亩(1 亩=1/15 公顷),林地面积7 708 亩。近些年来,M 村积极发展苗木基地、脐橙种植等村集体经济,带动留守村民稳定脱贫。与此同时,作为省林业局定点帮扶村,M 村林下经济与乡村旅游等富民产业的发展一直较好,但目前其绿色农业生产发展仍面临诸多困境。M 村既具有庞大的空巢小农群体,其绿色农业发展面临的现实境遇也相对具有代表性,基于此,以江西省赣州市M 村为例,研究该村空巢小农的绿色农业生产行为,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探讨社会规范视角下的解决措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随着中央各项政策的推行,绿色农业在现代农业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这就要求现有的农业生产结构必须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和调整,以适应发展的需要。总体而言,M 村具有绿色农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但该村空巢小农仍存在绿色农业生产总体认知不足、绿色农业生产行为表现较差、绿色农业生产行为受兼业影响显著等问题,制约着该村农业现代化的步伐。
农户的农业生产行为要从传统的高投入、高污染模式向绿色农业生产模式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对绿色农业生产的认知是影响其行为转变的重要因素之一[16]。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农户对绿色农业生产的主观认知主要包括对绿色生产技术的了解程度、绿色生产政策的认知程度和绿色生产未来的发展前景等方面[17-18]。M 村现有超过一半的村民外出务工或求学,留守本村的多为45岁以上的空巢小农。随着“美丽中国”建设理念的普及,大部分空巢小农环保意识明显提高,但由于其受教育程度有限,对绿色农业生产技术的采纳存在一定的认知误区,往往认为绿色农业生产技术并不能直接提高农业生产经济收益,反而要求他们有更高的绿色生产技术支付能力,既增加了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又提高了农业生产的风险,因而并不愿使用绿色农业生产技术。与此同时,前些年来,村委主要致力于带动全体村民稳步脱贫,对绿色农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不高,相关政策宣传有限,针对留守群体的绿色农业生产技术培训也较少开展,很多空巢小农对于生物农药、无公害或有机产品表示并不了解,对绿色生产政策的认知同样不足,往往表现出观望的态度,不愿主动实施绿色农业生产。此外,我国空巢小农群体植根于农村,对土地有着很深的情感,在传统小农思想的影响下,仍耕种着自家或承包土地。但也正是受传统小农思想的制约,他们并不愿放弃世代流传下来的耕作方式,M 村部分空巢小农甚至表示对绿色农业生产的未来发展并不看好。
目前学术界尚未对绿色农业生产行为达成一致认识,但通过对现有研究的归纳总结可以发现,农户的绿色农业生产行为主要涵盖四个方面,即农药施用情况、化肥施用情况、资源利用情况及耕地管理行为。其一,在农药施用情况方面,M 村大部分空巢小农已认识到过量施用农药对土壤及作物生长带来的危害,开始减量使用农药。往年村委会回收的农药包装在1~200 千克,而今年回收到的农药包装仅30 多千克。其二,M 村于2020年实现全面脱贫,农户收入水平整体不高,农业生产收入在家庭整体收入中所占比重仍较大。在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的情况下,留守本村的空巢小农群体作为理性经济人,会通过施用更多的化肥来弥补劳动力流失对产量造成的不良影响,其化肥施用情况仍需改善。其三,M 村耕地多用来种植水稻,秸秆是水稻种植中的废弃资源之一,尽管村委每年都开展禁止焚烧秸秆的宣传教育,但由于空巢小农本身并不熟悉秸秆利用的处理技术,村委也未提供免费的机械设备用于秸秆还田,加上M 村土地碎片化程度高,某些小规模耕作无法进行秸秆还田,废弃秸秆往往被空巢小农群体以焚烧等方法随意处理,回收还田比例小,废弃资源未能得到合理利用。其四,良好的耕地管理行为事实上在M 村并不存在,该村空巢小农群体本就对绿色农业生产认知不足,减少农田土壤侵蚀、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保护性耕作技术,对他们来说更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由此可见,M 村空巢小农仅在农药减量使用方面表现较好,绿色农业生产行为整体表现较差。
农户兼业是我国社会转型期重要的经济现象之一,是农户在进行农业生产的同时,又从事非农就业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19]。在农业生产边际效益不断下降的背景下,兼业现象在我国农村已十分普遍,M 村自然也不例外。M 村林业资源丰富,2013年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了一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这几家企业普遍占地面积超千亩,雇佣的工人多是附近村民,为空巢小农群体提供了一定的兼业岗位。且随着“限电令”的实行,部分本地人兴建的企业厂房开始回迁,空巢小农兼业机会更加丰富。因此,M 村超过一半的空巢小农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同时都或多或少有一些兼业营生,在兼业中空巢小农的认知及行为发生改变,其绿色农业生产行为也受到显著影响,这一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兼业使空巢小农接触到林下经济、节水灌溉等绿色发展理念,绿色农业生产认知较纯农户而言更加丰富,更易于采纳绿色农业生产行为。同时,兼业取得的较高工资性收入也会使部分空巢小农的生产目的发生转变,农业生产中的市场行为减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是为“保口粮”,对产量的要求下降、质量的要求上升,自然会减少化肥农药用量。另一方面,当空巢小农兼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超过一半时,其农业生产积极性会随兼业程度的提高而下降,加上现阶段政府对绿色农业生产的政策扶持激励机制尚未完善,兼业农户虽未放弃土地耕作,但也不愿在农业生产中投入过多人力、物力,从而导致家庭部分土地抛荒或被粗放耕作,对绿色农业生产产生负面影响。
社会规范是以社会文化为基础,以社会群体非正式的奖励或制裁为保障的每个社会成员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包括描述性社会规范、命令性社会规范与个人规范三个维度。作为一种非正式、内部性机制,社会规范实施成本低、影响面广、作用时间长[20],能够通过内化作用影响空巢小农的心理和信念,以超越经济边界的方式指导和约束空巢小农的农业生产行为。
社会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对空巢小农绿色农业生产行为的作用机制也不同[14]。描述性社会规范的作用机制类似于社会从众心理,即人们的行为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周围其他人的同化,做出与多数人相似的决策。个体依照描述性社会规范进行行为选择无须进行价值判断,也无须考虑社会制裁的问题,因此,描述性社会规范对个体行为的影响是较为直接有力的。尽管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农村人口流动加速,传统的农村社会格局正在不断变迁,但在地缘关系影响下,我国农户仍基于自身社交网络与周围农户进行沟通交流,个人的农业生产行为选择受周围其他人的影响显著。空巢小农作为有限理性人,囿于知识技能水平有限、信息获取渠道不足、风险承担能力较差,容易产生依附于群体的思想,易于模仿他人的农业生产行为,做出与大多数人类似的农业生产决策。在对M 村的实地调研中这一结论也得到了证实:若大部分亲朋邻里都进行绿色农业生产,则该空巢小农也倾向于采取绿色农业生产方式;加入合作社的空巢小农更易受其他农户影响,绿色农业生产行为动机更强。
命令性社会规范与描述性社会规范的作用机制不同,描述性社会规范指出特定社会群体中大多数人实际上在做什么,而命令性社会规范则聚焦于特定社会群体中大多数人反对或赞成何种行为,其作用机制在于通过外在的奖励或惩罚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对于空巢小农而言,绿色农业生产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自愿行为,但政府的激励政策会对其绿色农业生产决策产生一定正向影响。其中,政府激励以给予绿色农业生产补贴为主。通过对绿色农业生产给予补贴,使得空巢小农农业生产要素之间的相对价格发生改变,进而有助于其重新配置农业生产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此外,绿色农业生产补贴直接增加了空巢小农的农业生产收入,从而激励其参与绿色农业生产。与此同时,农业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即便农户在进行农业生产时造成了环境污染也无需为其付出代价。因此,需要有效的惩罚机制来规范空巢小农的生产行为。以M 村为例,在有关执法部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水稻秸秆往往以焚烧或随意丢弃等破坏环境的方式予以处理,而一旦执法部门加大惩罚力度,焚烧秸秆等现象就会有明显改善。因此,若基层政府对绿色农业生产给予相应补贴,则该地空巢小农采取绿色农业生产方式的动机就越强;若基层政府推出关于农业面源污染方面的处罚措施,则该地空巢小农绿色农业生产表现也会越好。
个人规范涉及“做正确事情”的内在道德倾向或义务感,其对空巢小农绿色农业生产行为产生影响的作用机制也被内在化[21]。空巢小农的个人规范建立在自身认知基础上,当形成了对绿色农业生产的有效认知,进而参与其中,空巢小农便会产生遵守个人规范所带来的自我愉悦与道德满足,这种心理上的自我奖励是其持续进行绿色农业生产的有效保障。同时,个体对个人规范的遵守并不是建立在对社会制裁的担忧之上,而是建立在违背个人规范可能产生的负面自我情感体验之上。若是空巢小农某些生产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违背了个人规范,便会产生诸如内疚、后悔等负面情感,这种负面情感可以视为一种自我制裁,形成了空巢小农绿色农业生产行为的一个动因。个人规范以自我奖励为激励、以自我制裁保障得以实施,其作用力较为长久、稳定。因此,未形成绿色农业生产的正确认知,认为增加化肥、农药投入就能提高产量的空巢小农绿色农业生产行为表现较差;会因为破坏农业生态环境而内疚的空巢小农绿色农业生产行为表现较好。
社会规范只有得到激活才能对空巢小农的农业生产行为产生影响,但由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之中,受多种因素制约,绿色农业生产社会规范的激活仍存在一些障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消极描述性社会规范普遍存在。按照与命令性社会规范是否一致,可将描述性社会规范分为积极描述性社会规范和消极描述性社会规范,若描述性社会规范与命令性社会规范不一致,便会产生消极作用。空巢小农作为风险规避者,在绿色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认知与行为相悖的情况,即便清楚绿色农业生产较传统农业生产具有较大优越性,但由于身边多数人都未采取绿色农业生产行为,出于对降低风险的考虑,空巢小农也会延续以往非绿色农业生产方式,这种消极描述性规范的普遍存在影响着社会规范作用的发挥。第二,命令性社会规范受外部因素制约明显,强制力有限。受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农民群体对农业生产成本反应较敏感,加上现阶段绿色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尚不健全,提高了空巢小农绿色农业生产行为的实施难度,影响其命令性社会规范的遵守。第三,个人规范激活水平低。空巢小农群体往往植根于农村,受教育水平有限,其中大部分人尚未确立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生产观念,且缺乏对农业生产环境污染的正确认知,往往认为政府或环保部门是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人,未意识到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依赖于个体生产行为的转变。
社会规范由描述性社会规范、命令性社会规范与个人规范组成,这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在农村这一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中,行政、法律等“自上而下”的监管手段易于趋向形式化,往往很难真正发挥作用,而“自下而上”“由内而外”的社会规范手段则可以通过实现空巢小农的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促使其自觉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实现绿色农业生产行为的优化,进而有助于农业农村现代化及乡村振兴建设。
由上文分析可知,空巢小农作为有限理性经济人,其农业生产行为选择极易受到周围农户行为的影响,在对M 村进行的实地调研中也印证了这一结论。优化M村空巢小农的绿色农业生产行为,必然要聚焦于提高绿色农业生产的描述性规范水平。近些年来,M 村通过提供诸多优惠政策鼓励一些乡贤返乡从事现代化农业生产工作,在富硒芦笋、苗木种植、生态旅游等产业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空巢小农在农业生产中使用节水灌溉、生物农药、有机化肥等技术提供了借鉴参考。但乡贤人士仍是M 村的少数群体,村委要继续积极鼓励村里的种植大户、村干部、党员群体等带头参与绿色农业生产,发挥典型农户的示范效应,为空巢小农群体做出表率。与此同时,要积极鼓励各类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鼓励其进行技术互鉴和生产互助,充分调动空巢小农群体积极参与绿色农业生产的潜在因素。
除此之外,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仍处于较高水平,消极描述性社会规范在空巢小农群体中普遍存在。想要保证社会规范对空巢小农绿色农业生产作用的稳定发挥,关键在于提高积极描述性社会规范水平,克服消极描述性社会规范的不利影响。为此,必须重视描述性规范信息传递的有效性,这主要通过使用不同的句式引起注意、投递积极信息使空巢小农聚焦于相应的社会规范等方法予以实现。例如,将以往“请您减少化肥农药的施用量”这一肯定句改为否定陈述句“禁止过量施用化肥农药”,或将一般信息“如果大家都施用有机肥,我村生态环境污染将会大大减少”改为描述性社会规范信息“我村三分之二的村民都施用有机肥”,便有助于积极描述性社会规范的有效激活。再比如,为响应建设“生态宜居”家园的号召,M村设立了“清洁家园评比红黑榜”,通过对清洁户、较清洁户、不清洁户进行评比,来鼓励村民自觉进行环境整治。对于绿色农业生产积极描述性社会规范的激活,同样可以通过借鉴这种方式,以化肥、农药施用量和秸秆处理方式为依据,建立网格化评比措施,为空巢小农传递积极描述性社会规范信息,有效促进其进行绿色农业生产。
在命令性社会规范中,激励和惩罚均对空巢小农的绿色农业生产行为产生影响,但在影响程度上,相较于惩罚而言,激励的作用更加明显。然而通过对M 村进行实地调研发现,该村现有关于绿色农业生产激励的措施明显不足,空巢小农积极性有限。为此,基层政府要从抓整体与抓重点两方面入手,建立完善的绿色农业生产政策扶持激励机制。M 村于2020年实现全面脱贫,但空巢小农群体经济实力依然有限,该村空巢小农绿色农业生产的一大障碍便是短期内看不到经济收益的增加,反而加重了农业生产投入的负担。因此,首先,M 村要在整体上对所有采纳绿色农业生产技术的空巢小农给予补贴,增加其农业生产收入,提高其参与积极性,并且要随着农业生产方式转型变化更加注重村规民约内容的绿色、生态导向,提高空巢小农群体对绿色农业生产命令性社会规范的感知程度。其次,对绿色农业生产的先进个人进行嘉奖,并鼓励他们向他人传授经验,促进命令性社会规范向描述性社会规范转变,在全村营造绿色农业生产新风尚。
需要注意的是,空巢小农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影响,也需要通过命令性社会规范加以解决,且要使命令性社会规范与描述性社会规范协同一致来保证社会规范作用力的发挥。农业生产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即便农户在进行农业生产时造成了环境污染也无须为其付出代价。这一负外部性问题虽然可以通过政府部门进行环境规制加以解决,但政府部门介入会增加空巢小农群体的农业生产成本,对其农业生产经济收益造成影响,因而需要社会规范这一非正式机制发挥作用。因此,这就要求基层政府根据本地禀赋特征,细化命令性社会规范的具体行为指导,例如在农药、化肥等的使用上给出相应的参考标准,对于高出标准一定比例的空巢小农实施必要的惩罚措施,在激励与惩罚两方面实现命令性社会规范水平的提高。此外,外部约束条件是制约空巢小农遵守社会规范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推进绿色农业生产命令性社会规范水平提高的过程中,基层政府要做到对相关扶持激励政策的精准供给,分担空巢小农的生产风险,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提高绿色生产技术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满足空巢小农绿色农业生产技术的采纳条件,降低遵守命令性社会规范的难度。例如,为改善M 村空巢小农农业生产废弃资源利用情况,促进“秸秆还田”这一社会规范的遵守,当地相关部门就要提供秸秆还田的免费设备与方法,降低命令性社会规范的遵守成本,避免命令性社会规范与描述性社会规范的冲突导致消极描述性社会规范的存在。
个人规范以其持久性和稳定性对于优化空巢小农的绿色农业生产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基于价值—信念—规范理论,农户绿色农业生产个人规范的激活是其绿色农业生产观念的树立、对于绿色农业生产认知的形成以及对违背绿色农业生产规范造成不利后果责任的规避共同作用的结果[22]。在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影响下,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较为滞后,想要使空巢小农群体实现从经济利益至上向绿色生态至上理念的转变,既要挣脱传统价值观念的束缚,又要克服现有物质社会条件的制约,是一个较为困难的过程。且现阶段空巢小农群体绿色农业生产总体认知不足,容易将农业生产环境污染的责任归于政府和环保部门,而非个人行为,这就使得行政、经济、法律等自上而下的手段难以发挥效果,且持续性较差。为此,要通过宣传教育的途径来实现个人规范的激活,基层政府可以通过进一步加强关于过量使用农药、化肥以及焚烧秸秆等行为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宣传力度,提高空巢小农对环境污染的认知水平,增强其对绿色农业生产逆向行为选择不利后果的认知程度,明确其责任归属。例如,为响应《“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的号召,M 村积极创新绿色农业生产的宣传方式,根据空巢小农群体接触外部信息的特点,充分利用手机短视频平台,鼓励其拍摄并发布绿色农业生产知识、技能等相关内容,促使其自觉参与到农业绿色生产的实践中来。
事实上,在我国农村社会中,个人规范与描述性、命令性社会规范是密切联系、相互影响的。当描述性社会规范发挥作用时,人们会在长期内重复实施某种行为,从而使个体形成对这种行为的评价或看法,进而促进个人规范的形成。因此,要不断强化绿色农业生产描述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效果,并通过命令性社会规范使空巢小农认识到不遵守绿色农业生产社会规范会受到来自公众的谴责和压力,从而使其自觉产生绿色农业生产的义务感与责任感,将描述性与命令性社会规范内化为个人规范。与此同时,M 村诸多空巢小农表示对绿色农业生产技术并不了解,而当他们对某项技术的了解程度不够时,一般会表现出观望的态度。对于大多数新型绿色农业生产技术而言,空巢小农需要花费较多时间对其进行信息收集以及了解学习,但空巢小农对绿色技术越了解,这一技术采用的边际成本就越低。因此,基层政府可以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切入点,进行绿色农业生产知识、技术的教育培训,从个人层面提高空巢小农绿色农业生产技术的采用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