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俊,路克利
(1.北京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1;2.中国人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2)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1](p31)。党的二十大闭幕后不久,习近平在陕西延安和河南安阳考察时再次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2]。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乡村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离不开农民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关键一招,研究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两大战略之间的衔接机制和实践路径无疑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对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两大战略的衔接问题,学界业已作出了较多探讨。大部分学者认为二者在多个维度相互协调、内在耦合。张韬(2022)认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在时间上具有先后连接关系,二者紧密衔接,是一个有机整体[3](p68-70)。曹立等(2020)认为扶贫与振兴在内在价值目标和实践行为上存在深度耦合,前者主要包括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的统一性,后者主要包括机制行为、基础行为和政策行为的耦合性。[4](p42-48)李楠等(2020)认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在战略目标、战略原则、战略内容、战略时序四个维度上一脉相承、交织耦合[5](p90-92)。也有学者指出两大战略的区别与不同。王国丽等(2021)认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在目标和要求、使命和任务等方面存在差异[6](p35-37)。孙馨月等(2020)指出了二者在战略背景、任务目标和具体内容等方面的差异[7](p12-17)。可见学界对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逻辑关系的论述已经较为充分,相关观点也值得学习借鉴,但对两大战略衔接的实践困境、机制和路径设计等方面的具体探讨尚显不足。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我国拥有数量庞大的农民群体,农业就业人口数多,农村地域规模大,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城乡共存发展的局面仍将持续。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农业与农村发展不充分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一大棘手难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体的获得感与幸福感。为了解决城乡发展差距过大的深层次矛盾与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先后作出了实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重大战略决策。综合来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实现深度融合和有效衔接具备理论、历史与现实三个维度的必然性。
第一,二者有效衔接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理论必然。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8](p373)。脱贫攻坚意在消除绝对贫困,通过一系列兜底保障与精准帮扶政策让最困难、最贫穷、最落后的贫困地区与贫困人口实现稳定脱贫,吃穿不愁,住房、健康、教育获得基本保障,满足基本的生存条件。乡村振兴意在消除相对贫困,守住绝对贫困的底线,保证已经脱贫的贫困人口不再返贫,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从全新的高度、广度与深度发展农村、振兴乡村,满足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体就业、增收、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社保等多方面需要,构建更加美丽、和谐、富裕、幸福的乡村。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两大战略的先后部署,都是为了有效提高农村地区发展水平,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维护农民群体的根本利益,本质上均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
第二,二者有效衔接是社会主要矛盾转变后的历史必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也在不断更新。从不愁吃、不愁穿到吃得好、穿得暖,从有学上、有房住到注重教育质量、生活品质,呈现以多样化、多层次、多维度为特征的新局面。脱贫攻坚本质上更聚焦于兜底保障,即关注的是“有没有”和“雪中送炭”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属于解决旧的社会主要矛盾的范畴;乡村振兴本质上更聚焦于全面发展,即关注的是“好不好”和“锦上添花”的问题,属于解决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的范畴。就当前乡村地区的发展现状而言,在处理“有没有”和“好不好”的关系上,国家对大部分农村地区的贫困农民倾向于采取“雪中送炭”式的政策导向。乡村振兴的目标对象是全部农村地区和广大农民群体,在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有”的基础上“锦上添花”,为之提供更全面、更综合的公共服务与保障体系。脱贫攻坚战中“特惠式”扶贫在解决了广大贫困人口基本生存难题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乡村社会矛盾,如部分群众因扶贫资源分配不均衡滋生了不满情绪,有时导致干群关系紧张。一方面村庄与村庄之间的扶贫资源存在不均衡分配,由于脱贫攻坚聚焦解决绝对贫困问题,贫困村与非贫困村的政策优惠与扶持差距较大,处在二者分界线上的边缘贫困村由于底子差、优惠少、支持弱,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落后于其他富裕村庄,甚至落后于经扶贫后的贫困村,成为脱贫攻坚工作中的“盲区”。另一方面村民与村民之间的扶贫资源存在不均衡分配,贫困户与非贫困边缘户的扶贫资源供给差距悬殊,二者的收入水平、生活条件差距并不显著,“精准识别”也带来了以“不患寡而患不均”为诉求、以分配不均为外显表现的新的社会矛盾,成为制约乡村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乡村振兴以适度“普惠式”扶持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推动扶持资源的公平、均衡分配,从聚焦绝对贫困问题的解决转向对相对问题的关注,很好地覆盖了原先属于工作盲点的边缘贫困村和边缘贫困户,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适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变对农村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第三,二者有效衔接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必然。脱贫攻坚战作为发生在中国广袤农村土地上的一场全方位深刻变革,蕴含着丰富的中国特色乡村治理之道,有力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创新与发展。全国各族人民艰苦奋斗、勠力同心,纷纷投身到这样一场人类减贫史上伟大革命的历史洪流中,打响了一场旷日持久、没有硝烟的消除绝对贫困之战。中国特色贫困治理取得重大成就,迎来重大创新。一是政府治理重心不断下沉,用“精细化”管理的工作理念,采取选派“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等治理方式形构重大制度创新。二是乡村工作协作治理体系逐渐成熟,通过“跨部门领导小组及多部门参与反贫困措施和贫困县涉农资金县级整合”[9](p6-12+89),有效整合了原本分散在各个部门中的包括人、财、物在内的扶贫资源,形成资源合力,构建多层级、跨部门的贫困治理网络。三是反贫困治理中多元主体协同参与,随着政府职能的更新转变,不同利益主体如社会组织、企业主体、事业单位等的积极参与,有效填补了传统单一主体贫困治理模式下政府负担过重、治理活力不足等缺陷,最大化满足贫困人口的多元需求。脱贫攻坚的丰硕成果不仅为乡村振兴打下了坚实的发展基础,还在体制机制方面为乡村振兴提供宝贵的工作经验与工作方法。乡村振兴将会进一步做好衔接,总结、运用并推广相关经验与做法,在乡村治理现代化之路上继续前进。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在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上具有高度耦合性,同时在扶持对象、思维理念和区域范围上具有显著差异性。基于对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逻辑审思,深刻体悟蕴于其中的“变”与“不变”,全面把握内含其中的“同”与“不同”,强化系统思维、辩证思维、整体思维,扎实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一,理论逻辑的内在一致性。首先,概念范畴一脉相承。脱贫攻坚作为乡村振兴这一全集中的一个子集,在概念范畴上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前者注重解决绝对贫困,后者注重解决相对贫困,前者为后者打下不可或缺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延续和深化,是消除绝对贫困后下一阶段的目标,本质上都属于“三农”工作的领域范畴。其次,理论依据同根同源。消除贫困不是某一国家、某一民族的任务,而是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重任扛在肩上,以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为根本指导,逐渐形成了毛泽东反贫困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扶贫思想。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经过系统思考,提出了关于乡村发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如何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推动农业与农村发展,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乡村振兴的重大命题。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两大战略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思想,彼此各有侧重、互有补充,理论依据同根同源。最后,内容要义交织融合。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均是围绕“三农”工作、围绕农民生活水平改善与农业农村发展展开。在政策内容上,二者表现出相当的内容共通性与联结性。脱贫攻坚中强调的产业扶贫、派驻“第一书记”制度、“两委”建设、社保兜底等,与建设绿色乡村、加强乡村生态环境保护、营造文明乡村风貌、繁荣乡土文化、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和保障改善乡村民生等乡村振兴战略内容互融共通,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与耦合性。
第二,历史逻辑的时序连贯性。首先是新民主民主革命时期的土地革命减贫。在封建社会,农民缺少土地,生产、收获、增收和生活水平提高也就无从谈起。通过民主革命尤其是土地革命,广大农民获得土地这一必要的生产资料,翻身做了土地的主人,可以通过勤劳的耕耘来养活自己和家人,生产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其次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生产扶助式扶贫。新中国成立伊始自然灾害频发,经济基础底子薄,基础设施条件差,战火刚刚平息,社会经济百废待兴。为了解决现实问题,我国采取了“以生产自救为主,政府救济为辅”的扶贫策略,收到了较好的减贫效用。不少贫困农民参与到多种生产自救工作中来,如挖土方、修马路、运土石,积极参与生产劳动,农民的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全国范围内大兴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地区兴修水利、建设道路网、铁路网以及水利灌溉设施等,农村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建设与完善,部分设施直至今天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针对农村中极度困难的“三无”人员①“三无”指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政府采取主动救济的方式予以帮助,如“五保”供养制度,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教,兜底保障贫困地区最需要救助的群体。再次是改革开放时期的开发式扶贫。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过程中,我们党逐渐意识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8](p225),把保障贫困地区困难群众的温饱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逐渐形成改革发展与扶贫减贫同步推进的良好局面。最后是新时代以来的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站在历史发展的新的逻辑起点上,纵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百年减贫奋斗之路,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两大战略是中国共产党不忘初心使命,为中国人民减贫事业奋斗前后紧密相接的两环,是“三农”工作总体目标处在新的历史时期、适应新的工作形势、满足新的工作需要而实现的过渡,是推动我国减贫事业与农业农村发展历史任务衔接递进的必然选择。
第三,实践逻辑的协同耦合性。首先,战略主体保持一致。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在战略主体层面保持高度的共通性与一致性。党和政府作为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主要供给者、社会动员主体与贫困帮扶主体,在两大战略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主导作用。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体,是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最大目标群体与参与主体。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地位绝不可混为一谈,各级政府不能搞大包大揽和“为民作主”,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激发农民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发挥农民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与内生发展动力,强化农民主体的参与意识与责任意识。其次,最终目标层次递进。从对应层级上来看,脱贫攻坚对应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乡村振兴对应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施脱贫攻坚让广大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不愁吃穿,保障贫困人口教育、医疗和住房等方面的基本生存需要,实现逐年稳定增收,享受基本的公共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是一个一脉相承的整体性发展过程”[10](p98-104),通过实施乡村振兴,以期彻底扭转上下几千年来我国农村始终贫穷落后的局面。“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演进的历史趋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内在逻辑”[11](p16-18),与之类似,脱贫振兴两大战略的最终目标相互衔接、彼此联系、层次递进、不断深化,凸显了阶段性与连续性在实践逻辑上的统一。最后,体制机制前后连贯。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要想取得成效,体制机制层面的保障不可或缺。我们党在中国特色贫困治理的伟大实践中,围绕责任、政策、投入、动员、监督、考核等多重维度,逐渐摸索出了一套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农村综合改革‘四梁八柱’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12](p15-23)。脱贫攻坚的这套被实践充分证明为有效的体制机制,被有效衔接到乡村振兴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第一,扶持对象不同。脱贫攻坚帮扶对象单一,乡村振兴的工作目标是全员覆盖。脱贫攻坚帮扶工作的重点对象是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选择农村地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集中扶贫资源与力量帮助困难群众摆脱贫困,实现自身发展。因此工作对象明确具体,甚至可以说较为单一,就是为了集中力量解决最穷、最落后地区人口的基本生存保障问题,消灭绝对贫困。相比之下,乡村振兴的治理对象明显扩大。乡村全面振兴,农民一个也不能少。乡村振兴的工作对象扩大至全部农民群体,人数之多、规模之大、分布之广,都远超脱贫攻坚。在乡村振兴全员覆盖的目标指引下,对于已经脱贫但仍徘徊在贫困线上下的“边缘贫困户”,要在后续工作中提高他们的自我生存发展能力,建立反馈与兜底保障机制,有效防止脱贫后返贫;针对其他农民群体,要更多关注其高维的、更为复杂的发展需求,将脱贫攻坚中难以面面俱到、全面覆盖的问题全部照顾到、覆盖到,不断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二,思维理念不同。脱贫攻坚更多凸显单向扶持,乡村振兴必须走主体合作之路。在实施脱贫攻坚战略的进程中,也有不少贫困地区在政府的帮扶下具备了一定“自我造血”的能力,但是如果没有坚实的外部保障与支持,仍然较难摆脱发展困境。当“三农”问题的工作重点转向乡村振兴时,继续保持单向扶持思维理念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作用,影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与推进。因此,在乡村振兴全面铺开实施时,应当实现工作理念由单向扶持思维转向“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多元主体协同合作思维。一方面,各级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要继续主导乡村振兴各项政策、制度、措施的全面落地,凭借官方具有的资源、平台等独特优势,引导包括企业、非营利组织、村两委和广大农民群体在内的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共筑“振兴共同体”;另一方面,农民是乡村振兴的最大参与主体和目标群体,“只有加快培育乡村振兴的主体自觉,才能真正将乡村振兴战略内化于心、外化于行”[13](p73-79)。只有充分调动农民的内生发展动力与主观能动性,使他们真正认同乡村振兴、理解乡村振兴、参与乡村振兴,才能夯实群众基础,强化不竭的动力支持。
显然,这数十页“神言”不仅是所谓艺术技巧突出,更重要的是它说出了来自彼岸世界的信息,故而与此岸世界的生活景象难以顺利对接。 这种观点与《托尔斯泰和陀思妥耶夫斯基论艺术》中的观点完全一致,只不过“神言”的数量由七八十页减少到二十至五十页罢了。 罗扎诺夫说:
第三,区域范围不同。脱贫攻坚场域呈散点分布,乡村振兴全面覆盖我国农村地域。脱贫攻坚的主要治理场域集中在贫困地区,尤其是中西部的老、少、边、穷地区,脱贫难度极大,是难啃的“硬骨头”。精准扶贫战略提出后,参照贫困标准,治理对象聚焦在贫困县、贫困乡、贫困村和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总体上呈现散点分布的格局,这就意味着脱贫攻坚需要在分散的治理场域中实施推进。相比之下,乡村振兴的目标场域无疑更加广阔,需要回应我国农村地区的整体性发展诉求。除了贫困村外,还有广大非贫困村地区,根据一定标准可以划分为“传统落后乡村、欠发达乡村、农业为主的中等发达乡村、非农产业的中等发达乡村和发达乡村等”[14](p107-113),彼此之间发展差距较大、发展挑战不一、发展条件参差不齐,情况比较复杂。乡村振兴需要在全域性、整体性上集中发力,在顶层设计上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结合不同村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振兴发展道路,既考虑到村庄之间的差异性,又兼顾乡村场域的整体性,解决点与面、分区与全区不平衡的矛盾。
由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两项政策间存在工作对象、工作思维、工作场域等多方面的异质属性,在实践中两大政策统筹衔接仍存诸多难点,主要体现在基层整体战略谋划缺失、乡村产业发育水平偏低、农村人力资源空心化严重、乡村振兴主体培育难度大以及社会参与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在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过程中,不少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缺乏对中央战略部署的整体谋划。一方面,一些基层干部对脱贫和振兴统筹协调推进的“软件”指导理解存在误区。部分干部对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党中央重大决策的认识仍有偏差,忽视了重大战略彼此间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内在联系,缺乏整体思维、大局意识、总体观念,具体工作中常出现顾此失彼、拆东墙补西墙、本末倒置等现象,存在项目重叠、资金浪费、投入分散等问题。另一方面,基层组织层面存在运行桎梏,“硬件”条件有待提高。在部分农村地区,由扶贫办和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分别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具体事宜如产业发展、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组织建设等由各分管部门具体落实,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机制尚未搭建,存在天然的屏障和壁垒,组织内部衔接难言通畅。基层在执行过程中,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逐层分解的方法原本应当用于集中工作精力、提高工作效率,在实践中却演变成过度指标化、工程化等不良现象,推进工作过度依赖考核和外部监督,对任务分解生硬粗暴,缺乏科学性和对工作实际情况的考量。
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低、产业发展升级难、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大是落实产业振兴进程中不可忽视的短板和难题。一是乡村产业自身发展难。我国减贫实践已经表明,产业发展本身具有投入多、见效慢的特点,前期发展需要各种先进生产要素的大量投入,产业的成长与成熟周期较长,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见到回报。部分贫困地区存在“先天不足”,处在自然灾害频发的地理环境中,面临的内外部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产业发展的要素产出率极低,自然风险巨大。二是农民主体性缺失导致经营风险大。在脱贫攻坚中,不少贫困地区在当地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纷纷发展当地特色和优势产业,但因为时间较短难以形成健全成熟的全产业链,在有效信息、市场流通、科学技术、仓储物流等方面存在劣势,不少扶贫产业可持续性存疑。迫于上级视察、评估和考核的压力,一些基层干部为了政绩工程或是应付上级,在培育乡村产业发展时滋生了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作风。比较突出的例子是乡村产业发展中农民主体性缺失,更多的是政府“替民作主”,贫困户投身参与产业发展的意愿不强。三是培育产业同质化带来较高市场风险。有研究表明,全国大多数贫困县集中财政力量支持的扶贫产业项目极为相似,基本围绕茶叶、苹果、西瓜、桃、梨、枇杷以及圈养鸡、猪、羊等[15]。在市场供求变化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产业同质化程度过高会导致乡村产业发展面临较高的市场风险。
实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关键在人。当前农村劳动力流失严重,人力资源空心化成为乡村发展之殇。数据显示,农村常住人口仅占所有农村户籍人口的50%左右,在中西部贫困地区这一比例更低。全国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35岁及以下生产经营人员共计6023万人,仅占全部农业生产经营者的19.2%①数据来源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五号),参见http://www.stats.gov.cn/tjsj/tjgb/nypcgb/qgnypcgb/。。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村的“一亩三分地”已经难以满足农村青年人的生存、发展需要,大城市中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好的生存环境、更大的发展舞台吸引着他们选择进城务工,其中相当一部分人最终选择在城市定居。乡村中青年人力资源不断流出加速了乡村的凋敝,乡村劳动力素质普遍偏低,存在“人口空心化”“优质劳动力不足”等问题[16](p79-87)。脱贫攻坚中政府曾号召村委会担任扶贫的责任主体,承担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的重任。但在实践中农村干部队伍建设长期薄弱,基层干部薪酬待遇低,少数村级领导班子管理宽松软,缺少有真才能和真本事、能够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的“领头羊”。脱贫攻坚战中驻村干部制度“在落实精准扶贫政策、加强村级组织建设以及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7](p93-108+112),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专业人才缺乏、管理队伍涣散的问题,但是也有部分驻村书记难以融入一线治理中去,一些村庄还频繁更换驻村第一书记。
乡村振兴的产业兴旺发展目标对乡村产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人的因素无疑是关键一环。从传统的农作物种植业到休闲观光农业、乡村电商产业、绿色食品行业、乡村旅游业,新兴产业的发展成熟和一二三产业的深度融合发展都离不开致富带头人和乡村能人的积极参与,离不开基层干部治理能力与水平的提升,离不开更多各行各业优秀的人才涌入乡村参与建设。但当前农村劳动力流失愈发严重,留在村中的妇女、老人、孩子接受专业化职业培训的意愿较低。农村职业培训受限于经费、场地、信息、师资等要素常常流于形式,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堪忧。农民无疑是乡村振兴的绝对主体,如何激发农民主体的内生发展动力,使农民从心底理解、认同并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建设是一项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受农民异质性增强、乡风文明亟待培育等因素影响,当前农民主体的内生动力未被充分激发。随着“半工半耕”工作模式的日益普及,农村地区中“退出型”农户和兼业农户数量逐年增长,这两类群体的主要收入来源大部分与农业生产无关,对乡村的认同感、亲近感逐渐降低,对农村生产建设变得漠不关心,难以调动其积极性。对于剩下的“全农户”而言,该类群体文化水平、思想开放程度较低,年龄普遍较大,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往往安于现状,没有强烈的意愿进一步提高现有生活水平,难以实现组织化动员。极少部分贫困农户“等靠要”思想严重,对乡村振兴精神的理解和体会不到位,依照思维惯性依然等待政府给予金钱上的补助,自我脱贫致富的意愿不强,给乡村振兴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极大的动员难度。
脱贫攻坚总体上是政府主导型的贫困治理模式,政府利用其自身特有的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制定一系列重大政策制度,调配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帮扶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快速脱贫致富。在乡村振兴阶段,治理场域已经由贫困县、贫困乡、贫困村扩展至全部农村地区,治理对象已经由贫困户扩展至全部相对贫困人口,以目前政府所拥有的人力物力财力观之,已经不能像脱贫攻坚阶段一样大包大揽,动员社会力量广泛深入参与乡村振兴是大势所趋、是必由之路。在脱贫攻坚阶段建立的一系列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更多将关注点放在如何让社会力量发挥作用、作出贡献,却忽视了如何让社会力量自身有所收获,对社会力量的吸引力和激发度有限,影响了乡村振兴的深入开展。一方面,社会领域市场化过度。农村地区看病贵、上学远、借贷难成为长期困扰农民群体的难题。在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下,医疗资源、金融服务等优质资源要素从乡村加速流向城镇,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不断加大。受限于抵押物、信贷风险等因素,小额信贷等农村地区金融创新服务在贫困地区的进展十分缓慢,短期内难以落地。另一方面,经济领域市场化不足。市场在城乡资源要素配置上尚未起到决定性作用,市场化体制机制发育尚不成熟,影响了城乡之间资源要素的自由流通和优化配置[18](p149-155)。例如,政府在确定农民“种什么、不种什么、种多少”等方面具有相当的强制性,较少考虑到农民的意愿,欠缺对市场规律、市场前景、市场主体偏好等方面充分科学的考量论证,在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下很难实现预期收益的案例比比皆是。
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责任主体发生了巨大变化,前者的责任主体由各级党委政府构成,后者的责任主体变为农民、乡村人才和“三农”工作队。乡村振兴需要探索建立由各级党委、政府和村民群体共同构成的多元主体协同管理责任机制。可以科学全面地总结脱贫攻坚中的成功经验与创新机制,如党政一把手责任制、“五级书记”齐抓共管领导机制以及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行业支撑的工作机制等,彰显中国特色贫困治理中独特的政治和制度优势。在乡村振兴多元主体协同管理的责任机制中,要强化“以党建促振兴”的工作理念,“通过党建吸纳与整合多源人才以壮大乡村振兴所需的组织力量”[19](p5-12)。明确各级党委政府是核心,发挥驻村第一书记“领头雁”的角色作用,在借鉴脱贫攻坚领导机制基础上推动落实“五级书记”抓振兴的机制,制定相关细则。鼓励其他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做好党委政府、龙头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方组织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成立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合理分工,统筹推进”[20](p19-29),落实相关参与主体的主责主业,整体负责统领后脱贫时期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工作。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在理论逻辑层面具有不可分割的连续性与耦合性,这就要求在现实实践层面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好统筹衔接和协调推进,坚持系统思维和全局谋划,“使得各项政策相互配套、相互耦合,在协调均衡中形成整体效能”[21]。少部分贫困村镇频频遭遇“多规并行”的困境,虽然政府层面已经就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分别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但由于缺乏统筹谋划和全盘考虑,基层实践中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间“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现象突出,战略推进步调缓慢、力量涣散、目标不一,涉农资金整体利用效率低下。后脱贫时期的乡村振兴工作要注意从项目、资金、人员等多方面着力提高统筹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既统筹兼顾又突出重点,既综合平衡又带动全局。一是构建统筹衔接重大项目机制。创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协调推进的项目统筹机制,将涉及农业、乡村旅游业、绿色生态和水利、电力、交通、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尽可能地纳入乡村振兴项目规划和实施中来,实现多规合一、同频共振。二是构建涉农资金衔接利用机制。借鉴脱贫攻坚中贴息、担保等形式,强化财政投入的资金杠杆作用,撬动更多优质的社会资本源源不断地流入乡村建设的生产一线用于乡村的产业发展。三是构建统筹衔接工作队伍机制。充分发挥脱贫攻坚中农村工作队伍熟悉乡村、熟悉农民的经验优势,打造一支有能力、有热情、有经验的乡村振兴帮扶工作队。加强“三农”工作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干部专业技能培训质量,完善外来人才尤其是涉农工作专业人才的引进优惠政策,保证各类人才愿意来、留得住、能建设,提升乡村人才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从产业扶贫到产业兴旺,乡村产业发展始终是全面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一招,是乡村脱贫振兴的核心要义。在过渡阶段,加快乡村产业发展机制的有效衔接,接续提高乡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是深入调整乡村产业发展布局。逐步淘汰不适应市场需要、对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和农民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落后产业,结合当地自然资源和人文环境大胆引进一批创新科技产业,明确当地农业特色或优势产业方向,利用“互联网+特色产业”或“科技+特色产业”推动本土产业走向品牌化、连锁化,推动经济效益进一步提升。二是深入调整乡村产业发展结构。在前期脱贫攻坚积累的产业发展成效基础上,进一步延长产业链和价值链,让广大农民群体公平地享受到附加的收益值。例如西藏山南市滴新村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牧草结合、循环发展”为基本导向[22](p113-120),延长产业链,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藏民增收实现脱贫致富。三是深入调整乡村产业发展模式。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筑强化多个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原本力量弱小、自身脆弱、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乡村产业增强抵御外部风险的“韧性”,构建乡村产业发展“共同体”,提高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要注意以收益分配公平为根本原则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探索尝试“建立集体所有制合作社或股份公司”[23](p107-113),广大农民可以在收益分配时根据劳动、资本、土地等资源要素投入的多少进行合理分红,促进乡村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社会动员能力是实现社会资源有效调配、社会力量有效整合必不可少的能力素质,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脱贫攻坚中初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非常规”社会动员机制,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作为脱贫主心骨,广泛汇集各方力量,推进区域间扶贫协作,为乡村振兴社会动员机制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和经验基础。但乡村振兴的全域性、全局性、全面性要求社会动员机制“更具内生性、常态化特征,以集体行动能力为基础”[24](p2-12)。随着农村经济结构加速转型,纯农户数量占比逐年下降,农民对乡土的眷恋感、认同感和归属感逐步淡化。基层政府部门社会动员能力有限,动员机制尚不成熟,公共事务治理中的村级组织集体行动能力下降明显,难以保障后脱贫时期充分动员社会资源力量推进乡村振兴。有研究指出,精准扶贫中的部分“特惠式”帮扶政策“催生了‘政策悬崖’和‘福利依赖’等问题”[25](p3-9)。村庄贫困户和非贫困户之间产生了矛盾隔阂,传统的农村户与户之间的共济互助模式遭到破坏,加大了在乡村内部广泛动员力量的困难程度。乡村振兴需要利用好脱贫攻坚战中积累的宝贵工作经验和专业人才储备,将其作为“样本”和参考系,进一步提高村级组织集体行动能力,实现社会动员机制由“非常规”“超常规”向常态化、稳定化方向演进,打造包括政府、企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内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大振兴工作格局。
在乡村振兴阶段,充分借鉴脱贫攻坚中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的相关做法,切实加强监督考核机制的构建,为乡村全面振兴“保驾护航”。一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借鉴实践中已经运用得比较成熟的逐级督查制度,层层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在乡村振兴各个环节中的责任,组织国家乡村振兴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审计部门组建督查工作队伍,按照职能分工开展监管工作。尤需重视对涉农资金的核查审计和对乡村产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报备,严禁权力寻租和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二是完善评价考核机制。从乡村振兴总目标出发,与专家学者和知名智库合作,在经济、生态、文化、治理等目标领域搭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指标管理嵌入乡村振兴工作的全过程,加强对考核指标的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常态化考核机制,避免出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防止基层政府疲于应付各类考核,无暇顾及发展建设。延续脱贫攻坚中领导干部脱贫工作实绩考核制度,将乡村振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晋升的重要参考,适当引入专业评估机构作为第三方对乡村振兴实效进行客观、准确、科学的评估,用好监督考核“指挥棒”。
在共同富裕目标的指引下,回答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如何衔接的理论和实践课题,需要从具体方式方法和实践路径上入手,通过积极培育人才队伍、狠抓基层党建、优化资源要素配置、防范减贫领域风险、构建相对贫困识别机制以及吸收借鉴国际减贫经验,深入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实现同频共振和耦合衔接。
在乡村振兴阶段,要将积极培育乡村建设各类人才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加强人力资源统筹利用,破除乡村振兴人才瓶颈制约,引育并举,做好乡村人才的选拔、培育和引进工作。一是激活人才存量“尖兵”。在脱贫攻坚中,一大批“懂农村、爱农业、爱农民”的乡村建设人才涌现出来[26](p25-26),成为脱贫攻坚战线上的“排头兵”和“领头雁”。在乡村振兴阶段,要持续激活人才存量,让扶贫“尖兵”继续扎根“三农”、奉献“三农”,落实人才关爱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他们引领示范和中流砥柱的作用。二是修缮人才培育“苗圃”。广泛开展校地合作、村企合作,兴建职业农民培训教育基地,鼓励农民群体积极参与农业职业教育,培养一批平时能用得上、关键时刻能顶得上的“田秀才”,缓解当前农村地区外来人才引进难的困境。转变传统社会认知,农民不是一种代表着落后和愚昧的身份,而是一个对社会发展和人类生存极其重要的职业,增强农民群体对自身职业的自豪感、认同感和责任感,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坚实人才支撑。三是扩大人才吸引“磁场”。以当前乡村建设中面临的治理、经济发展问题为导向,以激励保障政策倾斜和乡情乡愁为纽带,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引进各类优秀人才来到乡村、服务“三农”。加强对各类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统筹利用,针对驻村书记和驻村工作队,探索建立联合学习、联合会议和联合办公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构建长效联系机制,大力整合驻村干部和村集体工作力量;针对脱贫攻坚中涌现出的乡贤代表、致富能手、创业带头人,应该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落实各类津贴和补助扶持政策,加大乡村建设资金、项目支持,增强乡村振兴人才吸引“磁场”,让各类人才围绕党和政府为“圆心”画出最大“同心圆”,在乡村振兴的广阔天地中施展抱负、一展宏图。
以党建促脱贫是被实践证明为有效的工作手段,“党建引领推进组织建构与责任压实”[27](p37-32),乡村振兴可以充分借鉴、推进衔接,以组织促振兴。一是抓好“主心骨”。针对部分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力量薄弱的现实,从大学生村官、乡贤代表、致富带头人中物色选拔一批讲政治、有本领、敢作为的领导人才。加大培训和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党支部书记的政治觉悟和管理能力,通过抓好“主心骨”打造一支刚强有力的基层工作队伍。二是配备“好帮手”。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优势,通过外引和内育相结合,选优配强村支部与村委会“两委”领导班子。注意发掘政治觉悟高、群众基础牢、工作能力强的基层群众并积极引进工作队伍,担任“两委”领导班子重要成员,成为党支部开展基层工作的得力助手。三是选好“接班人”。探索建立农村干部后备人才信息库,让各类有志于服务乡村社会建设的中青年人才通过下派锻炼、选拔任用、外来引进等方式进入火热的生产一线,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检验忠诚,在为人民服务的奉献中锻造担当。引入乡村振兴指标测算和绩效考核予以相应的奖惩激励,将考核结果作为后期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党建引领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让企业、社会组织、农民群众紧密团结在党的旗帜下,不断探索基层治理创新,推动“放管服”改革在农村地区纵深发展,充分激发社会参与的磅礴力量,共同打造政府主导、市场决定和社会参与的大扶贫、大振兴工作新局面。
在资源要素方面,乡村振兴调动的资源要素从范围上和数量上都远超脱贫攻坚,更需要从人、地、财、科、文等多重要素着手,强化要素的整合与运用,激发资源活力,优化资源配置。首先,做好人才保障,推动乡村人才振兴,除了脱贫攻坚中培养出的乡村工匠、文化传承人、乡贤代表等各类人才,还可以支持鼓励大学生、企业家、专家学者、退役军人等人员积极返乡投身建设,在广袤的乡村土地上大展才华、大显身手。第二,强化资金投入保障,深化改革政府财政投入机制,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乡村振兴,加快农村金融创新,新开发一批涉农领域信贷产品,推动农村金融服务由特惠型向普惠型转变。第三,完善科技扶贫、科技振兴配套政策,建立科技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组建一支由农业专家、科研工作人员构成的乡村振兴科技工作队伍,前往农业生产一线开展咨询、培训、指导等专业服务,推动先进科研成果在农业生产领域的转化。第四,传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不搞大拆大建,做好因势利导,给在外的游子留住乡土记忆。充分调动各项资源要素,整合原本职能重复、性质趋同、范围交叉的项目,避免脱贫攻坚前期一哄而上、盲目投资、缺乏科学谋划的现象再次出现。针对有必要接续推进的如生态环保、社会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等重大项目,应当尽可能纳入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实现重大项目的统筹衔接。针对业已建成的重大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后续保障和管理维护机制,提高重点项目的使用率和收益率,避免“建了不管”“做了不用”,造成资源浪费。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边缘贫困户和非贫困地区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弱势群体存在较高的返贫致贫风险。党委政府部门要联合应急管理领域专家学者、农业生产领域专业人才,提前对乡村振兴领域可能出现的风险源进行深度系统研判,不断提升重大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一是市场风险防范。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具有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28](p21-28+165)。要大力优化农村地区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减贫振兴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深入推进产业扶持政策由差异化向普适化转变。二是金融风险防范。根据后脱贫时期农村相对贫困人口的需求变化情况,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体系,推动金融服务由特惠型向普惠型转变,不断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惠及力度和辐射范围。做好金融风险补偿和风险防控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危机,补齐乡村建设投资缺口。三是社会风险防范。在脱贫攻坚中提出的“两不愁三保障”基础上,完善农村地区各项民生保障政策,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支出情况适当提高保障力度,实现“扶贫线”和“低保线”双线融合。吸取脱贫攻坚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经验教训,完善农村地区医疗保障体系,为广大农民群体构筑结实牢固的医疗保障兜底网,破除“因病返贫”的顽瘴痼疾。
进入乡村振兴阶段,绝对贫困已经完全消除,相对贫困问题成为了治理新的重点和难点。与绝对贫困划定标准化、静态化不同,相对贫困在贫困对象和划定标准上始终具有动态性。一是科学制定相对贫困线。全国相对贫困线的划定必须符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避免“一刀切”的方式。近年来我国基尼系数处于国际警戒值,高收入与低收入人群之间收入差距依然较大,可以参照部分国家的有关标准,以农村居民收入中位数的40%为线划定全国农村相对贫困标准。具体到地方层面,应当充分考量各地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差别,结合当地减贫振兴进展状况和人均收入水平,合理划定当地相对贫困范围区间。二是明确相对贫困人口范围。根据农户收入水平、文化素质、健康状况、医保社保等个人信息,探索建立相对贫困人口识别数据库,实时动态化追踪监测相对贫困人口发展状况,重点关注返贫“高危”人群,例如返贫风险依然较高的贫困农户、非贫困地区弱势群体、边缘贫困户等,牵住减贫振兴的“牛鼻子”。三是制定解决相对贫困策略。针对原贫困地区已经脱贫但仍具有返贫风险的农民和非贫困地区的边缘贫困户,在就业、饮食安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加大政府支持和保障力度,变“输血”为“造血”。针对非贫困地区的困难群体,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利用“五保户”“低保”“残保”等制度做好兜底保障,让每一位困难群众都能公平、有尊严地享受乡村建设发展成果。
贫困问题从来都不是某一个国家、某一个民族的问题,它是困扰了人类社会上千年的共同难题。时代的进步、人类的发展,必须建立在消除贫困的坚实基础之上。在全球化不断向纵深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面对减贫振兴这一人类承担的共同使命,“关起门来搞建设”只会导致故步自封、思维僵化。只有顺应潮流,推动中国同世界上其他所有致力于国民幸福与民族发展的国家一起,在贫困治理领域开展深入交流合作,互相借鉴治理贫困的工作经验方法,学习先进的治理理念和治理工具,同心打造“减贫振兴共同体”。事实上,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政府或国际组织为我国扶贫开发工作曾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或予以资金、物资支持,或引入重大项目、开展前瞻性课题研究,为我国带来不少减贫领域先进的工作理念、管理技术和研究方法,推动了我国减贫事业的发展进程。一方面要坚持“走出去”,注重对脱贫攻坚经验成果进行系统化、科学化的总结,凝结成贫困治理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在世界范围内讲好中国特色贫困治理的故事。另一方面要坚持“引进来”,吸收借鉴国际贫困治理的经验方法,实时跟踪主要国际组织在乡村发展、贫困治理等领域的措施行动,结合本国国情制定相应方案,不断推动国际减贫经验中国化,接续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实现统筹衔接,推动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