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迅,何梦琪,杨申燕
(1.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会计发展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205;2.湖北经济学院 金融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3.湖北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205)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由之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补齐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的短板,构建起成熟的农村金融体系,成为农村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1](p145)。面对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世界经济复苏乏力、气候变化挑战严峻的态势,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稳住农业基本盘,做好“三农”工作,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扎实有序做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工作。关于如何利用好金融服务推动落实乡村振兴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指出,关键在于做好金融服务政策衔接,进一步完善针对脱贫人口的小额信贷政策。因此,探寻农村金融服务新思路迫在眉睫。
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可以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融资约束。供应链金融从全局视角出发,把链条上的相关主体看成一个整体,依据交易的不同链条关系,制订不同的融资方案,并向供应链上的资金需求方高效注入资金,提供了一种崭新而又富有弹性的融资解决方案[2](p23-26),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增长潜力巨大[3](p3-9)。据BCR的《2022年全球供应链金融报告》,2021年世界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速度明显加快,资金使用效率更高,全球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达到18030亿美元,比2020年增长38%,资金使用量达到7130亿美元,比2020年增长41%。其中,亚洲增长最为迅猛,其2021年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达到3240亿美元,比2020年增长43%,资金使用量达到1030亿美元,比2020年增长50%;美洲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和资金使用量的增长不及亚洲,但其基数居首位,分别高达9950亿美元、3710亿美元;非洲依然相对疲软,其2021年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较2020年增长40%,达到290亿美元,资金使用量较2020年增长43%,达到160亿美元[4]。在中国,供应链金融同样表现出显著的发展态势,据头豹研究院《2019年中国区块链在供应链金融行业应用研究报告》,2014年至2018年间中国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的年复合增长率为9.7%,预计2018年至2023年的复合增长率为9.4%[5]。由此可见,供应链金融已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以及确保中小微企业持续运营的主要动力。随着乡村振兴工作的推进,供应链金融的融资优势也得到了显著体现。长期以来,由于“三农”问题的弱质性,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普遍较弱,销售渠道较窄,生产风险不易控制,致使贷款获取难度大,在生产技术革新、生产规模扩大等关键环节容易出现融资约束。实践经验表明,农业供应链金融有助于减轻信息不对称程度,缓解涉农企业的融资约束,对参加精准扶贫的涉农企业而言效果更为显著[6](p112-118)。
农民合作社是促进小农户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推动乡村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指数(2020)研究报告》,截至2021年11月末,全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达221.9万家,平均每个市县703.6家,每个村委会4.3家[7](p59-65)。221.9万家的农民合作社不仅覆盖了50%左右的农户,而且很多还为非社员提供服务,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农民合作社产生的农户收入效应一直是该领域的热点问题,相关文献颇为丰富,但尚未达成共识。一方面,农民合作社根植于乡村,与农户有着天然的联系,在益贫方面更具“内源驱动”特性[8](p44)。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从生产成本的角度看,合作社能够打破市场壁垒,节约生产成本,增加规模经济效益[9](p91-106)。另一方面,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基础较为薄弱且组织合作程度偏低,大量的“空壳社”纷纷出现[10](p103-114)。在农民合作社偏离经典形态的现状下,确立好农民合作社提质增效的优化路径,对助力脱贫攻坚,加快乡村振兴进度具有重要意义。
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以农民合作社为供应链金融信贷载体,是带有精准扶贫特色的金融创新,整合了农民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和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控优势,可以在促进农村实体经济发展和多维减贫方面产生积极影响[11]。然而,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风险因素,以及难以定量的绩效评价等内外部因素,使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的减贫效能受到制约,减贫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12](p66-77)。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进一步厘清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的机理与效应,优化多维减贫机制,对于巩固脱贫成果和实现可持续减贫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供应链金融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强大支持。具体来看,供应链金融主要通过填补农企资金需求、促进农民减贫增收两条路径助推乡村振兴,但需注意的是,不同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减贫效果存在差别,同时其减贫作用的发挥受制于技术与制度环境,仍需要加强引导。
1.填补农企资金需求。近年来,“三农”领域的金融需求持续扩大,多元化程度不断提高。目前,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四种主体类型构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实践者,是乡村振兴的重要阵地。截至2019年底,全国家庭农场超过70万个,依法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超过220万家,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社会服务组织有42万个[13](p7-8)。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1年一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2021年一季度末,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40.68万亿元,同比增长10.7%,增速与上年末持平;一季度增加2.05万亿元,同比增加3226亿元[14]。农户贷款增速加快,农村贷款和农业贷款持续回升,表明我国“三农”的资金需求较大,且呈持续上涨趋势。然而,从融资角度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然面临融资渠道窄、信息不对称、监督机制缺位等困境。根据融资约束理论,在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的作用下,内外融资成本存在差异,由此形成融资约束,企业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其面临的融资约束程度也就越高。具体到涉农企业,外部融资渠道包括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就股权融资而言,由于农产品销售利润较低、总股本小,不少涉农企业无法满足上市准入条件,无法直接通过证券市场募集资金;就债权融资来说,我国大部分涉农企业规模小、财务报表失真、信用风险高,在融资中需要付出更高的贷款成本,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时的层层把关,加剧了部分涉农企业的融资困难。此外,农产品自身存在的生产周期长和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使涉农企业的融资约束相较于其他行业更为严峻。在这样的背景下,供应链金融的出现为解决涉农企业的融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从国务院2014年正式提出“创新供应链金融模式缓解中小涉农企业融资困境”至今[15](p140-151),全国涉农贷款余额年均增长16.5%,由此可看出供应链金融对解决中小涉农企业的融资问题的确能起到一定作用。郭捷等学者以涉农上市企业2016—2018年的财务数据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涉农企业总体上面临着融资约束的问题,而农业供应链金融对涉农企业的融资约束有显著缓解作用[6](p112-118)。付玮琼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阐明了农业供应链金融纾解中小农业企业融资困境的传导机制[15](p140-151)。当农村原有金融体系供给无法满足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时,供应链金融应运而生,弥补了资金供给的缺口。
2.促进农户减贫增收。首先,信息不对称是贫困地区信贷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信息经济学中,若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致使“劣币驱逐良币”,市场交易产品的平均质量便会降低,产生逆向选择现象。具体到贫困农户与金融机构,一方面,贫困农户所处地区市场经济不发达、社会发育相对滞后,难以获取有效的信贷渠道,“想贷无处贷”;另一方面,由于贫困农户的分散性、封闭性,以及农产品的天然弱质性,金融机构难以直接收集农户信息,“想贷不敢贷”。由此可见,双方在传递和获取贷款用途的真实性、信用评价的客观性,以及验证担保物和担保主体资格等方面存在天然的信息壁垒,容易导致授信阶段的逆向选择。而供应链金融可以直接为小农提供向信息共享链条转移的途径,通过在农业供应链的上下游链条中融入主体信息,核心企业能够向金融机构传递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真实的信贷资金风险等有效信息,整合供应链条上的信息流,使金融机构的服务渗透到整个农业供应链之中[16](p68)。以供应链金融为工具,争取全供应链成员的金融支持,能够有效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内在地完善农村信贷市场,带动更多农户参与供应链,构建现代农村信用体系,打造农业产业集群。此外,农业供应链金融能够通过扩大生产规模、提升城镇化率间接促进农户减贫增收。已有研究表明,农业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金融在增加农业生产总值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能有效推动农业经济增长[17](p155-158)。在农业供应链金融中,核心企业作为战略纽带将上下游企业主体有效连接起来,不再对单一农企或农户授信,转而以企业群体为授信对象。这种面向供应链成员的一揽子信贷解决方案,提高了供应链主体间的信息透明度,整合了供应链上的资源,能有效提高供应链整体收益,促进农户减贫增收。另外,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为农村城镇化提供了新动力,伴随着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农村居民能够通过就业创业提高收入。具体来说,普惠金融推动了农村城镇化的信用建设。利用普惠金融的技术优势,整合交易记录和信用信息,有助于构建完整的征信体系,为城镇化建设涉及的大量资金和投资项目提供信用评估依据。在此基础上,城镇化发展将吸引更多的企业向农村集聚,为农村居民提供大量就业机会,满足各行业的劳动力需求;农民的积极创业能够为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从而增加农村居民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减贫效应存在差别。目前常见的供应链式融资模式是主导金融机构为银行,末端为农户,中间参与方为农民合作社或核心企业的新型融资模式。这类模式可以弥补参与者的缺陷,有助于参与者发挥各自优势。申云等学者经过实证检验发现,链式融资对农户产业的整体扶贫效果较好,其中,中间参与方为龙头企业(产业支撑)或专业合作社(生产服务)的模式对农户有显著的扶贫效应,而金融机构信贷直接对接农户的模式减贫作用不明显,因此仅仅依靠松散的农户信贷的扶贫模式效果不佳[18](p4-15)。此外,有学者指出,供应链金融减贫作用的发挥也会受到技术与制度环境的制约,因此要加强引导。
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农村地区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具体来看,农民合作社能够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推动产业经营、实现规模经济直接助力于乡村振兴;能够通过积累农民社会资本、推动农村产业发展、优化农民收入结构间接助力于乡村振兴。
1.直接增效。其一,降低农户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指促成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费用,不同交易通常会涉及不同种类的费用。具体而言,交易成本可被划分为搜索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以及监督成本。农户参与农民合作社所减少的交易成本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产品售卖困难的问题,参与农民合作社为农户改变市场弱势地位提供了契机,大大增加了产品顺利出售的可能性,同时避免了农户为寻找交易对象可能产生的成本。其次,农民合作社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供给主体,能够发挥集聚效应,获得市场议价能力,为社员争取更有优势的销售价格,从而降低农户的议价成本,引发增收效用。最后,农民合作社能够发挥纵向一体化优势,对原料供应、产品生产与销售等流程加以控制,建立稳定的营销渠道,发展订单生产,从而降低交易频率和相关交易成本。
其二,推动产业化经营,降低不确定性。根据产业链理论,农业产业链通过汇集相关生产要素,将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环节连接在一起[19](p1-12),打造“从种子到筷子”“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条,最终实现产业增值。当前,我国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需求日益多元化,而实力弱、规模小的单体农民合作社难以融入产业链,于是越来越多的农民合作社通过“社企联合”“社村联合”“社社联合”等经营模式寻求产业链覆盖。这种农民合作社之间的再联合借助分工协作,形成联系紧密、专业化程度高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以较低的内部交易成本替代较高的外部交易成本,进一步强化了产业链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合作社成员真正享受到了产业链中的红利。在参与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农民合作社也提高了自身对资源要素的整合能力和对产品销售渠道的控制能力,进一步降低了生产经营风险带来的不确定性,减少了履约监督成本。
其三,实现规模经济,获取制度收益。在规模经济理论中,合理的分工布局会提高运作效率,具体可分为内部规模经济与外部规模经济。内部规模经济表现为单个企业充分利用资源所带来的经营效率改善,外部规模经济则表现为企业之间合理分工所带来的经营效率改善。基于规模经济理论,一方面,单个农民合作社能够汇总农户的优势资源如技术、人才等,提高整体经济效益,提升产品附加值,实现有效增收;另一方面,多个农民合作社聚集形成合力,能够实现更大范围的联合采购和联合销售,有效解决规模小的发展瓶颈,从而产生新的规模经济效益,提高成员的经济绩效[20](p107-120)。
2.间接增效。其一,积累农户社会资本。只有提升农户的自我发展能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户的贫困问题。首先,我国传统的减贫路径是以给予物资、发放资金为手段的救济式模式,但传统模式在巩固脱贫成果方面收效甚微,为防止返贫,应重视激发农户的内生动力,从源头掐断引发贫困的“苗子”[21](p80-82)。农民合作社的优势不仅体现在弱势群体经济利益的直接增效方面,还体现在其所承载的社会教育功能上。社会教育指社会中对人的身心发展起积极作用的具有教育性质的因素的总和,对于提升个人综合素质至关重要。农民合作社平时十分注重对社员的教育,会围绕其经营的主要业务开展极具针对性的知识技能教育,例如传授先进技术、传播行业种养信息等。这些与农户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相关的教学内容,对于调动农户学习积极性、提高农户劳动技能和管理水平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其次,缺乏发展机会和参与选择权也是农民致贫的主要原因之一[22](p11-17)。帮助农户争取话语权,提高农户的民主参与意识,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户与政府机构沟通的桥梁,可以如实反映农户状况,上报农户需求,为有关部门把握农户需求点,出台适宜政策提供依据,且能够降低监管成本。农户作为合作社的一员,享有平等参与公共事务讨论、日常事务管理的权利,能在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过程中产生归属感。
其二,助力农村产业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要聚焦产业促进乡村发展,持续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县域富民产业,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乡村振兴离不开农村产业的支持,农民合作社是农村发展特色产业的重要组织力量,在助推农村产业发展上具有明显优势。一方面,相较于农户个体,农民合作社在运用新技术,引进和改良品种,改进栽培技术等方面具有资金力量和人才支持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考虑到自身发展,为获取政府的项目支持和财政补贴,农民合作社会参考地方政府的农业发展规划来安排自己的发展路径,进而推动自身嵌入农村产业,夯实农村产业发展的基础,提供发展动力。
其三,优化农户收入结构。当前,种植业中虽然出现了一些经营规模较大的种田大户和其他新型经营主体,但小农生产的主体地位没有改变。自2011年以来,全国经营规模小于10亩的农户占比始终保持在85%—86%,而年耕地经营规模介于10—30亩的农户占比一直在10%—11%浮动[23](p4-15)。农户若仅仅依靠小规模的粮食生产方式,在农产品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或缺乏种粮收益保障的情况下,将难以承担家庭开支。随着以农民合作社为代表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大量返乡创新创业项目加速开展,给农户带来了众多就近务工的机会。例如,在固定用工或季节性聘用期间,很多用工方与加入农民合作社的农户签订劳务合同,为农户提高工资性收入提供了新选择。同时,农民合作社也准许农户以不同生产要素,如土地、房屋、技术等入股经营,使农户以“分红”的形式获取稳定的财产性收入,而财产性收入是农民收入中极具增长潜力的部分[24](p95-100)。此外,农民合作社享有国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这些资金通过折股量化后被分配给持股参与农户,可以帮助农户增加转移性收入[21](p80-82)。实证经验也证明,加入农民合作社对贫困与非贫困农户的农业经营性、工资性、转移性、财产性等收入均有积极影响,且对贫困农户的农业经营性收入以及非贫困农户的财产性收入影响最为显著[25](p1-15)。
但也有学者质疑农民合作社能够减贫的观点。首先,有学者认为,自2007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其间也存在不少混乱现象,在重新检视现实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后,人们便会发现“中国现实中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社元素都较弱甚至缺失”[26](p32-48),农民合作社所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其次,由于存在成员的异质性背景,部分贫困农户先天禀赋差、风险抵御能力低,容易成为农民合作社的排斥目标,导致农民合作社制度逐渐异化,出现诸如“大户控制”“精英俘获”“大农吃小农”的情况,不利于贫困农户减贫。然而,无论是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乱象,还是贫困农户的不佳处境,都需要用辩证的观点来看待。“大农吃小农”的提出是基于零和博弈的视角,尽管一定程度上展现了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逻辑,但也存在局限性。只要贫困农户能在合作社中得利,就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过度谴责大农获利更多是没必要的[27](p565-570)。“向前看,重发展”,调动农民合作社中各主体的积极性,做大合作蛋糕,实现共赢,才能真正推动乡村振兴。
我国金融减贫普遍存在“重短期、轻长期”的弊病,创新金融减贫模式、优化金融减贫路径是当务之急。“供应链”这一概念由迈克尔·波特在20世纪80年代最先提出[28](p133-143),“供应链金融”以调节供应链的资金流动为手段,利用商业信用形成资金流和生态圈,为供应链成员创造价值和提供增值服务。“农业供应链金融”又称“农业产业链金融”,指从当前金融体系实际出发,由金融机构甄别资信度较好的农业主体,定制融资方案,从而形成授信闭环。在此基础上,人们通过匹配供应链成员信贷需求,协调原材料生产、购买、加工、销售等过程,就能够实现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之间的高效衔接。这一模式创新能够有效冲破商业银行传统信贷条件的约束,具备资金封闭运行、风险小、成本低、可复制性强等特征,能够实现供应链成员之间的利益捆绑,对缓解农民合作社与贫困农户的融资困境大有裨益,已经成为近年来新兴的农村金融运作方式。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则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连接小农户和现代金融市场,促进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等的流转[12](p66-77)。
1.嵌入的内生逻辑。一方面,面对“新型合作组织现代化”转型的压力,农民合作社亟须进一步优化提升。据调查,绝大多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金融信贷需求,其中,约三分之二的农民合作社存在经营资金缺口[29](p91-94)。究其原因,第一,部分农民合作社自身的担保能力较低,经营状况较差,致使担保缺失,影响信贷。第二,金融机构出于风险和成本因素的考虑,提高了合作社从正规信贷渠道获取资金的难度。农民合作社嵌入供应链金融后,以核心涉农企业的信用为担保,以存货和应收账款质押,解决了因抵押物匮乏导致的担保难问题,畅通了筹资渠道。因此,构建农业供应链金融有利于资本要素向以产业发展为主导的贫困地区流动。另一方面,在农业供应链中农民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农业供应链金融的本质是积极利用农民合作社将小农户和信贷融资联系起来,通过产业链、供应链上贫困农户与合作社之间的业务关系、商业交易、资金结算等活动,提升供应链主体的信用等级。这将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改善其融资环境,减少相关机构对贫困农户的金融信贷排斥,保障农户权益。可见,农民合作社嵌入供应链金融有其内生合理性。
2.嵌入的外生逻辑。其一,培育信用积累。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以社员为单位进行授信,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与信贷服务实现差异化竞争,将社员的静态数据转化为金融机构的动态数据,通过长期的信用累积,为分析整体信用和产业链风险提供依据。其二,促成信息共享。农民合作社将金融业务信息和资金流状况共享到金融机构的大数据信息系统,相关机构可实时跟踪、动态评估农户的财务及信用状况,及时调整农户授信等级。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通过捆绑主体利益,提升了供应链整体风险控制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其三,强化风险抵御能力。农民合作社借助农业供应链成员共同搭建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实现了对供应链交易风险的监督,将单个农户的不可控风险转化为合作社整体的可控风险,保障了供应链稳定有效运行。同时,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的信贷往往处于供应链的闭环运营管理中,资金运作只在金融机构内部进行,能避免资金挪用风险,实现有效保障和监督。其四,减少交易成本。金融机构通过对产销环节供应链资金需求及回报周期的准确预测,向整个供应链提供包括审批、授信在内的一揽子信贷服务,使零散的信用变成批发信用,提高融资效率。
随着脱贫攻坚战的胜利,扶贫工作的重心将从消除绝对贫困转向解决相对贫困。依据可行能力理论,收入维度的贫困可能只是表象,社会活动、教育和健康等相互关联的功能性活动缺位才是贫困的根源。多维贫困理论建立在福利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1976)关于能力贫困的发展和演进基础之上,他认为“贫困不只是低收入,而是对人类基本可行能力(受教育、摆脱疾病、摆脱饥饿等)的剥夺”[30]。若仅以收入作为指标,人们便无法全面了解农民多维贫困情况。因此,笔者将在直接机理部分结合教育、健康和生活标准三大维度指标体系来分析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的多维减贫状况。
1.直接机理。多维贫困指数(MFI)是人类贫困指数(HFI)及人类发展指数(HDI)的发展和完善,它侧重于从卫生、教育、生活质量等方面衡量家户贫困状况。已有研究证明,农户接受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的可能性越大,降低多维贫困综合指数的可能性就越大,直接减贫效应也就越明显[31](p94-107)。首先,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提高了农户的经济水平。经济水平始终是衡量贫困与否的首要指标,具体可用收入和消费等指标测度。我国明确公布了农村贫困的人均纯收入标准,低于标准线即视为贫困人口。一方面,由于人力资本局限,单个农户难以获取农产品交易市场的真实信息,这导致农户议价能力低,无法获取足够的利益;另一方面,因缺乏足够的抵押物、信用信息不完善,单个农户获取正规信贷难度高,缺乏足够的投入农业生产的资金。农民合作社可以将单个农户联结起来,以农民合作社为单位突破议价能力低的瓶颈,通过供应链金融融资,提高贫困农户获取正规信贷的概率和规模,填补农户的资金缺口,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农户收入。据相关调查,从贷款使用情况来看,“农业生产发展”占比最高,达到49.9%,反映出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在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贷配对方面效果良好,有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12](p66-77)。
其次,对因病致贫或者伤残致贫的贫困农户来说,医疗支出成为他们授信的一个重要维度。农民因病致贫或者伤残致贫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在物质层面上,一是医疗环境。由于乡村医疗技术不过硬、医疗条件不完善,农户在发生健康问题时,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二是健康投入。农户收入不稳定、自身的社会医疗保险不健全,如有健康问题,将会增加其用于医疗的费用。在精神层面上,贫困农户通常健康意识不强,容易忽视自身及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久而久之,其正常务农的劳动需求将难以得到保障。而农户接受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授信,将有助于在健康维度上减少贫困。随着资金缺口得到填补,农民可以加大对农业机械的投入,农业机械化生产将有利于提升农民的工作效率,减少劳作时间,减轻劳动负担,从而提高健康水平,降低健康维度的贫困程度。
对于部分因子女就学致贫的家庭而言,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也满足了他们所需的教育支出,使其子女不再受限于繁忙的农业劳动。一方面,农业生产活动中的费用和投入在农业收入的使用中占有较大比例,并且农业经营面临高自然与市场风险,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农户的教育投资能力与水平。另一方面,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的教育条件和教育设施比较差。同时,农民在其自身教育或者学习方面的投资时间较少,在子女的学习时间和投资保障方面相对欠缺,因而给农民及其子女受教育状况的改善造成了层层阻碍。而农户在获得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资金之后,他们的收入状况能够得到极大改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增加自身和子女教育的资金储备。
最后,在生活水平方面,建房成为农户获取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额度最高的项目[12](p66-77)。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对农民生活状况的改善具有直接作用。信贷资金有利于实现耕地资源的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这对农业经营收入的提高会起到进一步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伴随着农业固定资产的投入与购置,农民原有生活条件和生产方式会与收入状况不相称,农户改善用水状况、通电状况、燃料质量等生活居住条件的意愿将会增强。由此可见,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在直接缓解农民多维贫困上发挥了一定作用。
2.间接机理。金融发展和减贫的关系一直是理论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关注的焦点。传统的金融减贫理论更多聚焦于宏观层面,最常见的有均衡增长理论、经济起飞理论和人力资本反贫困理论。在微观层面,学者们更多关注的是资金需求者与资金供给者之间的合作博弈问题、信贷履约中的选择性激励问题,相关理论有格罗斯曼和哈特的不完全契约理论、赫尔维茨的机制设计理论和哈维茨的激励相容理论等。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扶贫减贫的金融手段,从效率角度考虑,其作用主要体现在拓宽金融普惠的广度,挖掘金融普惠的深度,从而为贫困人口带来就业机会和提高劳动力要素的回报率,进而加强农业生产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利用经济增长的“涓滴效应”实现减贫增收。另外,要在高质量发展中推动乡村振兴,完善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经济学收入分配理论主要划分了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两大类。按劳分配旨在揭示资本对劳动的剥削,但这种分配原则需建立在私有生产资料消亡的基础上;因要素的类型不同,按要素分配理论亦有区别,如David Ricardo主张要素的收入份额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J.B.Clark倾向于由边际生产力决定,Alfred Marshall认为由其均衡价格决定,Say则更加注重要素所产生的效用。那么,从分配角度考虑,农民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是运行机制中的重中之重,具体来看有何瓦斯盈余分配原则、罗虚代尔分配原则、1966年修订的合作社分配原则和1995年重新阐明的合作社分配原则[32](p79-85)。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可以据其来源和性质确定链条上不同盈余的分配方式,借助收入分配效应,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效均衡。
3.耦合机理。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具有合作金融、小微金融的特征,它可以激励贫困农户拓展农业生产,帮助他们走出信贷约束困境。伴随着区块链和大数据等先进技术的运用,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微观减贫机制得到进一步革新,更好地助力了农业发展与减贫事业。然而,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减贫机制与成效研究仍需进一步深化。首先,我国各区域农村、农业与金融发展差异显著,作为农业供应链金融核心的农业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的具体运行模式也各不相同,因而减贫机制与效应也可能有显著区别,有必要探究不同场景下的耦合条件。其次,发展相对滞后地区的政府部门应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尤其在政府扶贫项目及信贷贴息措施等方面,要与正规金融机构合作,积极推动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的发展。
推行农业标准化是规范农户生产行为,加强监督追溯体系建设,推进质量兴农战略的重要突破口。当前,我国农业标准化生产经营水平较欧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标准化的推进速度及效率亟待提高。究其原因,一方面,农户对于农业标准化生产理念及投入品使用的主观感知不高。农户作为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对农业标准化有着直接影响,根据农户行为理论,农户生产行为满足投入要素分配的帕累托最优原则。如果将农业标准化视为一项技术,则农户是否参与农业标准化生产是对新技术的选择行为,而选择的核心就是“利益最大化”原则。因此,只有当标准化生产所产生的收益大于当前收益,农户才会选择农业标准化生产。我国农业经营主体以小农户为主,就实际情况来看,小农户向标准化生产过渡的成本较高、风险较大、外部激励不足,再加上农业标准化推广力度较小以及参与方素质较低,多数农户处于观望状态,致使我国农业标准化推广速度较慢。另一方面,小农户的客观基础羸弱。小农户资源禀赋弱,经营规模小而分散,信息获取渠道闭塞,很难实现标准化生产以及形成内部规模经济,这导致小农户对于标准化生产热情不高。已有研究对农业标准化影响因素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政府政策和市场力量等外部冲击方面,很少有学者从内部视角探讨农业标准化的增收效应问题。事实上,农业标准化能够有效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现有研究显示,相比于其他农户,采用农民合作社标准化生产服务农户的农业收入有显著增加[33](p45-51)。因此,为使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的服务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应着力调动农民参与农民合作社标准化业务的积极性。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三农”保险从以往简单的种植、养殖保险逐步向涉农保险拓展,更注重农民福利的改善。但涉农保险所含险种类型多且范围难以界定,制约了我国涉农保险制度体系的完善,影响了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的推广。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保险制度的缺失限制了其提供金融服务的意愿。由于贫困农户经济实力薄弱、抵押担保不足,贷款回收更多地依附于金融机构与贫困农户的生产往来。这意味着一旦发生意外情况,金融机构和贫困农户都将面临更大的损失风险,而相关保险配套产品与服务却不能有效对接。因此为了规避风险,金融机构往往选择拒绝提供金融服务,影响了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工作的正常开展。从农民合作社角度来看,为了防范农业供应链金融的信贷风险,农民合作社更倾向于将信贷资源投向内部精英成员或有还款能力的成员,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也只局限于信贷所涵盖的供应链环节。从农户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及金融机构对信贷业务进行了授权,但这仅停留在增加农户信贷选择权的层面,并未有效地培育农户的理财能力和内生驱动能力,所以农户对信贷资金的利用效率未能明显提高。因此,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还需多方协同,强化保险、担保和信息应用等多维度的融合支持。
涉农供应链稳定性不强反映在若干方面。第一,大数据管理平台缺失。供应链成员和金融机构之间缺乏可靠、高效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导致各主体不能准确把握供应链成员间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等信息。第二,金融机构信用甄别出现偏差。在信贷审核、监管过程中可能产生虚假信息,如果商业银行不能及时辨别,将会影响信用甄别工作,也就无法立足于信用信息对行业动态进行专业精准的预判,提高了供应链金融信贷决策的困难程度。尤其是针对贫困农户,不仅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标准,且信息大数据发展的滞后进一步限制了金融扶贫精准度。第三,农民合作社的学习成本高昂。高昂的学习成本以及有效经验的匮乏已成为制约供应链金融信贷主体发展业务的主要因素。同时,大部分供应链金融信贷主体内部治理结构混乱、品牌认证欠缺、管理模式松散,影响了对供应链成员的辐射和带动效果。第四,农村信用体系松散。伴随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拓展,金融风险由供应链成员向核心主体扩散,因此,一旦核心主体管理出现问题,信贷风险就有可能被集中引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难以匹配信贷业务开展需求,涉农供应链的不稳定性增强。
完善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的关键在于建构一套既能满足多维减贫需要,又能保障各参与主体利益的发展机制。剖析现实困局,应进一步从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的合作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和管理服务机制三个方面探索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的提升路径,以有效推动乡村振兴。
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需要农民合作社、金融机构、政府以及涉农供应链企业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与信任机制,促进价值生成,实现利益共享。
1.信任机制。解决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农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的首要任务,因此,建立主体之间的信任机制尤为关键。供应链主体之间应共享信贷和农户信用信息,减轻资金供给方单独对农户信用评级的工作量,同时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贷风险。可借助互联网技术,搭建互联网信息共享平台,跟踪农民合作社与农户的资金运用,将信贷风险降至最低。
2.价值生成机制。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并不是对传统供应链金融的表面替代,而是对涉农供应链价值体系的创新性重塑,在这个过程中各参与方都将共同创造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其一,基层地方政府把握着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信贷风险防控的命脉。筛选优质农民合作社能从源头上防控风险,政府应制定同农民合作社相关的政策,发挥对农民合作社的评价与监管作用,为金融机构筛选供应链金融主体提供依据,避免风险防控工作缺失引发的“崩盘”。其二,金融机构是提升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减贫运转效率的核心,建立评级授信制度与贷款监管机制是两个提效关键。一方面,应调查农民合作社供应链成员总体信用情况及其软实力,如农民合作社的经营规模、成熟度、品牌影响力和诚信状况等,依据评价结果进行评级授信;另一方面,应制订信贷发放、使用、风险防范等监管条例,实时追踪发放的贷款,敦促农民合作社和农户用好信贷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对于未有效利用贷款的供应链金融主体,及时予以提醒,避免信贷资金的浪费。其三,农民合作社作为衔接贫困农户与供应链金融的组织载体,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也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一方面,农民合作社应积极整合地方和中央的政策资源,利用好扶贫专项项目和资金,为合作社带来更多收益;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社应适当降低入社门槛吸纳更多贫困农户,积极改善贫困农户融资环境,减少农户的金融信贷排斥,发挥减贫增收作用。
3.利益分享机制。在社会化生产日益深化的今天,同一供应链中各主体之间相互依赖,共同进退。因此,协调好各方的利益诉求,合理分配利益实现互利共赢是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的基石。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一方面,应跳出单个企业限制,立足行业供应链全局,面向供应链成员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同时依据涉农企业与农民合作社的资信捆绑进行授信,降低信用调查成本;另一方面,涉农供应链主体对信贷需求极大,为金融机构开拓业务范围提供了较大空间,也有助于提升信贷资金的有效利用率。对于资金需求方来说,供应链金融是其突破融资瓶颈的最佳方案。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中,供应链金融有效解决了农户的囚徒困境并实现了帕累托改进[31](p52-55),通过产业发展、金融支持和风险防控三种利益联结机制来帮助贫困社员“造血式”脱贫[34](p50-60)。对于政府来说,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为农户提供了更多就业岗位,取得了减贫增收效应,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可观。
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涉及的风险因素复杂交织,需要构建立体监管机制和组织机制才能降低风险,稳健服务于乡村振兴。
1.构建面向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的立体协同监管治理机制。应综合利用各种监管手段,把政府、农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组织者、供应链内部的监管治理三者有机结合在一起,划分其监管治理范围。一是政府监管机制,即从宏观层面制订风险监管的法规、制度和稽查机制;二是农业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组织者监管机制,即从中观层面构建风险管控的主体流程,把控好制度执行;三是供应链内部监管机制,即从微观层面管理风险,降低风险损失;四是协调机制,即协调前述三种监管机制,构筑风险管控的立体监管治理网络,使风险与项目的匹配更加合理,规避信息欺诈和道德风险,确保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有序、良性开展。
2.完善风险管控的组织机制。其一,权责分配机制,即根据各参与方在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中发挥的作用,对其权责进行分配。对于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的组织者,应明确由其负责建立风险内部控制体系,优化操作环节的核心流程,构建标准化融资运作程序;参与方应积极配合组织者的安排,明确自身定位。其二,风险协同处理机制,即在前述利益分享机制基础上的风险协同防控机制,被全面应用于合作社供应链金融贷前、贷中和贷后的风险管理。
1.创新管理机制。其一,政府管理。政府应夯实各种制度的基础,如农村信用体系、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和土地流转制度等,优化合作社供应链金融多维减贫的生态系统。其二,农民合作社管理。农民合作社应探索如何规避异化,保证减贫目标群体的覆盖范围,避免出现“精英俘获”所导致的贫困农户被挤出的现象,还应引导农民参与供应链的某些环节,并形成稳定关联。其三,涉农供应链管理。应全面提升涉农供应链的发展水平,扶持和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完整产业链的大中型涉农企业,构建农村产业共同体。
2.创新服务机制。其一,拓展服务边界。在融资渠道上,应增加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的资金供给,推动保理公司、小贷公司、电商平台进入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市场;在关联主体扩展上,应提高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的个性化响应水平,吸收零售业、电子商务、物流业的关联主体。其二,创新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的产品与服务。例如,创新以合作社为特定服务对象的保险品种,推动保险与涉农供应链的深度融合;提升农民合作社整体服务能力,满足其小额、高频、碎片化的信贷需求。
农村产业的发展具体体现为涉农供应链的发展,而涉农供应链金融是做实做强涉农供应链的必备条件。涉农供应链金融是多方协同参与的综合性金融模式,只有进行多方共同协作,才能充分发挥涉农供应链金融的效能。在功能优化机制的构建上,应重点从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着手,由融资核心平台负责建立基于涉农供应链流程的管理体系,完善涉农供应链金融的运作环节,构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包容性融资制度;在监管系统的建设上,要整合多方资源,把政府部门监管、涉农供应链平台企业监管、涉农供应链内部监管统一起来,建立动态的多方协调监管模式。农民合作社应深度参与涉农供应链的发展,在各种涉农服务中发挥其衔接农民与涉农产业的桥梁作用。本文作为探索性的研究,通过分析农民合作社嵌入供应链金融的耦生逻辑、基础逻辑及其减贫机理,希望能够完善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理论,助力可持续减贫工作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