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腾
(湖北经济学院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0)
社会治理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以及个人等多元主体通过沟通协商与对话合作等方式,依法对社会活动进行引导和规范,最终实现社会秩序稳定以及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环境社会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是社会治理和环境治理的有机结合,是面向环境问题的一种新型社会治理方式。近年来,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以及各项生态环保监管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在社会治理的诸多创新领域中,环境社会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特别是在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这一要求明确表明了社会治理在解决环境问题中的关键作用,标志着深入推进与创新环境社会治理已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加强环境社会治理,必须对这种治理方式的内涵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然而,基于该治理方式兼具社会治理与环境治理的综合特性,学界对其解释尚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环境社会治理是一种独立的新型治理方式。在性质上,环境社会治理具有“社会治理、环境保护及公平正义三重属性”[1](p60-64);在功能上,环境社会治理可与政府环境管制、市场调节相互补充,是社会治理在环境治理领域的有益实践,同时涵盖环境治理领域中有关社会要素的综合,调动全社会力量投入生态环境保护,有效化解环境问题引起的社会事件[2](p38-42);在内容上,环境社会治理的主要工作应聚焦于“公众参与”,要“积极培育、规范引导全民树立环保意识,大力倡导社会公众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的科学养成[3](p29-30)。另一种观点则倾向于主张环境社会治理并非一种独立的治理方式,这种治理方式只是人们在环境与社会问题复合交叉、相互作用的社会背景下的一种理念创新,在这种理念指引下,治理者需要“秉持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强调环境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协同共进,以促进环境与社会良性互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4](p78-84)。综合以上观点,基于环境社会治理在性质、功能、内容以及理念上的多重特性,我们认为环境社会治理可以视为一种独立的治理方式,其可包括以下三项内涵:一是体现了通过社会治理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的基本思路;二是体现了社会治理与环境治理协同推进的特点;三是环境社会治理重视公众参与,体现了环境治理的治本之策——从解决人的问题入手来解决环境问题,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从“物理”意义上的环境治理向更多关注“人文”意义方向的一种转变[5](p5-9)。据此,笔者将环境社会治理界定为一种应用社会治理方式解决环境问题的新型治理模式,其目标是立足涉及环境社会关系与结构的优化调整,实现环境问题与社会问题的协同化解。据此定义,环境社会治理是一种内容丰富、涵涉广泛的创新治理方式。根据洪大用教授的观点,“科学监测与引导公众环境意识与行为”“开展环境社会风险评估与沟通”“加强环境应急处置和危机管理”“完善环境纠纷协调机制”“持续倡导绿色价值和生活方式”等都是环境社会治理的重点工作内容[4](p78-84)。
环境治理的社会转向必然要求治理工具的创新发展,而这种创新应紧密契合人类社会活动的变化趋势。进入21世纪以来,移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发明与普及,以及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重组了社会运作模式,深刻影响和改变了大众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人类通过自身社会活动影响环境的方式[6](p40-49)。在数字时代,人类社会活动的形式发生了诸多重要变化,数字化技术在人际交往中的深入应用促使突破传统时空限度的新型社会连带不断衍生,人们之间基于环境的社会关系不断被数字化影响,成为新时期环境社会治理的重要对象。比如,媒体平台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精准推送各类环境知识与信息,环保组织利用区块链分布式存储技术搜集数据造假的证据等。以上示例中,人们的环境社会行为都不同程度地加入了数字化元素,由此产生的一些环境社会关系已不再是传统的以环境为中介的人际关系,数字技术的引入以及数字提供者、技术开发者、数据掌控者等多元主体的加盟将使传统环境社会关系发生革命性变迁,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环境社会治理既存在机遇,又面临挑战。我国要推动数字技术赋能环境社会治理,需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要求,协调好以上机遇与风险的关系,实现数字技术与环境社会治理创新的精准对接,而这一目标的达成,必然要从“数字社会”驱动环境社会治理转型内在逻辑的分析入手,探索数字社会影响环境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各类因素,并通过对以上因素的针对性调适,优化环境治理的社会环境,从而为环境社会治理未来的发展提供趋势预测与前瞻性策略。
数字技术对环境社会生活的介入正在不断推动着新的环境社会关系的产生与发展,环境社会治理的对象也因此发生了重要变化。厘清这一变化的逻辑就必须要回答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传统社会如何走向数字社会,二是数字社会如何影响环境社会治理。
数字技术是一种将社会中存在的各类信息数字化的技术。这种技术通过改变人们社会连接的方式来影响人类的行为结构与社会形态,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改造,从数字技术助推社会连接实现数字化的过程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信息的数字化。信息的数字化是社会连接数字化的基础。传统社会连接是不同社会主体在物理空间中通过一定形式的信息载体实现信息传递与交流,这种社会连接的信息是需要物质实体作为载体的,物质载体的差异与物理空间的限制可能存在交流的障碍,比如磁带信息需要播放设备呈现,而且其中所包含的信息也需要连同磁带这一物质载体而传递。而在数字时代,一切信息均可转码为数字化形态,这种数字化信息基于同质化特点可以在不同空间以极低的成本快速流动,这打破了传统社会连接的载体束缚,降低了人们之间进行社会交流的成本,提高了交往的效率,克服了人们之间交往的时空障碍,使得受物理时空所限制的人际交往链条得以空前扩展。信息的数字化使得几乎所有人类的活动及与其相关的场景都可以转化成数据[7](p73-88),其体量趋于无限[8](p123-126)。信息的数字化不仅是信息形态的变化,还影响到人类生产生活的全过程[7](p73-88)。在生产领域,信息的数字化为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提供了可能。在数字时代,数字就是生产要素,生产者为了自身的产业发展,既可以利用数字化技术与数字资源参与生产过程,实现产品与消费市场的精准对接,减少生产浪费与资源消耗,还可以在市场上向其他社会主体购买、获取甚至抢夺数据资源,社会信息从过去的非稀缺性的共享资源演变成了具有稀缺性与特殊价值的生产要素。特别是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生产者还可以对这些分散的数字资源进行清理、整合与计算,形成新的数字产品。良性的数字资源竞争可能会促进数字产品质量的提升,促成数字生产企业的合作;恶性的数字资源竞争则有可能导致数字垄断、数字滥用、数字造假、数字侵权等问题,严重破坏数字社会秩序。
二是数字的网络化。社会连接数字化的形态主要表现为数字的网络化。信息通过数字化打破时空局限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大范围、无差别传输,特别是在当前移动互联网已经广泛应用的时代,社会连接的范围与内容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广泛。一张网既能实现信息共享,也能实现万物互联。局部的数字信息得以在极短时间内快速传播,让人们进行海量信息共享的难度与成本降低,从而提高人们就共同话题进行充分交流以及达成共识的能力,激发了社会群体共享知识、集体创造的活力。比如在任意一个时刻,全球的某一个角落都有人在修订维基百科的内容。通过这种“群体智能”的共同努力,维基百科成为众多网民获取知识的来源,也成为互联网分享知识、赋权个人的范例。抖音、今日头条等自媒体平台本身不是知识内容创造者,而仅仅是为公众提供各类信息发布的网络空间,大众在这种空间内自己创作、编辑、发布信息,这些信息又被网民快速点评、转发、分享,当某类数字信息以焦点形态经过大量网络用户的讨论、批判或认可,新的知识、文化可能由此产生。这种通过数据算法不断加深用户沉浸交互所产生的无意识与集体性创新行为是传统社会连接无法做到的。
三是数字的智能化。社会连接数字化的最新发展主要表现为数字的智能化。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一定算法进行计算、加工、整合后的数字化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重塑人类的理性决策过程,形成数据驱动的决策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中所做出的决策可能受到人工智能的引导、驯化甚至支配,并不是基于自身理性而做出行为选择。数字智能化可以有效地弥补人类自身理性认知的缺陷以及传统决策机制的不足,同时,通过大量经验数据的积累以及算法的优化,人工智能将逐渐具有与人相似甚至超越人类的理性思维与决策能力,社会连接的主要外在呈现形态将可能从传统社会的“人际交往”变成数字时代的“人机交互”[9](p37-52)。比如,智能语音交互已经成为AIoT中连接人与这些设备的主要方式。智能设备能够“听懂”用户的语言,然后执行相应的指令或者进行合理的回复。2011年,在iPhone 4s面世的当天,苹果Siri也以智能语音助手的身份正式亮相。2014年4月,微软推出了“Cortana”(小娜);5月,微软又推出了“小冰”。小娜主要理解复杂的口语指令,在PC等设备上帮助用户完成各项日常应用,小冰主要能够和人类友好地聊天[10](p14-28)。当前,国内企业阿里巴巴、百度、小米都推出了智能音箱产品,并且很快在市场上得到认可。人工智能对人类理性的助力无疑将极大地提升人们社会交往的效率与行为决策的精准度,但同时也将降低人们在现实世界开展对外交往的欲望,削弱社会连带的价值,加深人类对机器设备的依赖。
传统社会的数字化改造深刻影响着社会治理的对象与内容,进而也会推动环境社会治理的转型,这种转型的内在逻辑应当无法避免地与传统社会向数字社会的转型逻辑相契合。因此,试图探索环境社会治理的转型,便自然可从传统社会数字化改造的三重逻辑——信息的数字化、数字的网络化以及数字的智能化中寻找答案。
1.信息的数字化重塑了人们的环境认知与环境行为。信息的数字化让复杂的环境信息成为可以处理与计算的数字符号,这种符号系统的一种重要作用就是让人们之间的环境沟通更加具体与有效。传统的环境信息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人们基于直观的感受获取零散、模糊化的信息内容,而且这些内容并不一定能够准确反映环境质量的真实状况,而信息的数字化改变了人们认知环境状况的方式,比如公众在早期通过观察能见度来识别空气质量的好坏,但能见度并不能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且在较多情况下不同社会主体基于自身不同的经验对能见度的主观感受是有差异的,而PM2.5、PM10等指标的普及让公众对环境质量有了统一化认知的机会,人们之间就环境质量以数字化的形式达成共识成为可能,这有利于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环境治理计划与目标。空气质量指标只是环境信息数字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当前,随着数据采集、存储以及处理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类海量的环境信息按照一定标准程式实现了数字化汇集与整理,由此形成的环境信息大数据正在改变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知方式。即人们开始从传统的基于经验的感性认知变为基于精准计算的理性认知,从而较以往任何时期更易于达成环境问题共识的目标。这是因为通过数字化信息的沟通和连接,用户直接以数字化的方式被投射出来,在这个意义上,主体参与到共同的生活世界中,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用户能在一个更为广阔的生活世界进行交往,有意无意地呈现更多内在的想法,从而可以突破既有的对环境的传统认知界限。与此同时,数字技术将个人与设备结合在一起,形成了数字社会里特有的“数字化存在”[11](p85-95),这有助于社会主体通过多元化的互动进一步强化自身的环境认知。
信息的数字化在改变人们环境认知的同时,也开始逐渐重塑各类社会主体的环境行为。首先,信息数字化改变了政府的治理模式。通过数字化手段,政府对社会主体的环境监管既可以从现场执法转换为“缺场”执法,也可以从传统的常规性线下执法到全天候线上执法,在这一背景下,执法者可以逐渐从环境污染事后执法的高成本模式中解脱出来,形成基于数字观测、比对以及竞争为主的环境风险预防性执法模式。其次,信息数字化改变了企业的生产活动。一方面,政府在改变执法形态的同时,执法对象也会根据数字化管理的形势变化,相应调整自身的应对策略,比如完善与规范数字生产装置,更加注重数字流程与质量,并将环境数字达标与优化作为提升企业信誉、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战略目标。另一方面,在监管者与企业的配合下,环境信息在数字化后也逐渐具有了生产要素的特性,成为市场主体竞争的对象以及提升产品品质的重要工具。比如,当前国家提出双碳目标,大量企业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减少自身生产过程中碳排放指标,直接获取市场收益,一些企业依靠数字技术赋能绿色低碳技术探索与利用,主动实现企业生产的数字化转型[12](p10-22)。再次,信息数字化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虽然在现代社会可以观察到人们越来越脱离关系紧密的“共同体”性的群体,走向个人主义[13](p3-18),但在环保领域,信息数字化却为新的“环保行动共同体”的形成带来了机遇。比如人们可以通过加入网络社区,通过线上线下联动方式建立多元化关系,开展跨越时空、协同一致的环保行动。人们还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手机软件测算自身碳足迹,通过与其他人的交流不断获取环境知识,明确自身参与环保行动的目标与方案。此外,一些地方管理者开始尝试建立完善低碳任务体系,通过发放APP奖励积分等方式,吸引更多用户自愿践行低碳生活理念,开启绿色生活模式[14]。
2.数字的网络化促进了环境信息的连通,加速了环境知识的共享。环境信息数字化的一个主要优势就是方便实现信息的传播与共享,促进群体内部实现更加便捷的连接。对于这一判断的形成,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可以为我们提供精彩的注解。该理论认为,社会互动发生在特定的情境中,这种情境不是抽象的行动背景,而是具体的时空场所。正是通过不同的场所,个体的日常活动得以协调在一起。这里的场所概念,就是指行动的场景,包含着社会行动发生的地理空间和时间[15](p12-13)。在传统社会,个体之间的社会交往一般在同一时空完成,这种时空在场性的沟通交流在同质性程度高、社会流动性不强的小群体内部不失为一种可行且有效率的交流方式。在一个小规模社会群体中不会存在十分复杂的沟通信息,个体之间进行交流的时空限制较少,人们进行交流所耗费的时间机会成本与空间流动成本较低。但是,随着社会流动的加速以及人们所处的社会群体规模逐渐增大,大量时空在场性的社会交往活动已经开始向缺场交往转换,对个体体验而言,人们会受到越发遥远的日常生活之外的社会行动影响[16](p65-84)。缺场交往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人们交往的渠道,但是却会引发一些新的风险,比如在环境风险沟通过程中,环境信息并非由交往双方在同一时空场景感受与获取,因此环境信息在这些主体之间传播面临着需要解码的难题,这难免会让跨越时空的交往者产生一些理解甚至信任障碍,从而影响沟通行为的动力与效率。而数字的网络化则可通过环境信息的数字化,完美解决信息的转码问题,从而统一跨越时空交往者的沟通语言,促进环境信息的有效沟通。比如有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城市居民的互联网使用频率增加会放大环境风险感知对环境行为的影响,这种现象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正归因于互联网对沟通信息的转码功能。因此,由以上分析结论可知,具有同等水平环境风险感知的居民,数字的网络化可以有效促进环境沟通行为的发生。
数字的网络化不仅可以畅通环境信息的沟通渠道,也可以提升环境知识的共享效率。知识共享一般是指“知识由知识拥有者到知识接受者的跨时空扩散过程”[17](p132-136)。数字的网络化一方面可以实现环境信息跨时空扩散,让遍布各地的社会个体在任何时间节点随时获取信息内容,从而增加环境知识传播的可达性与规模性,让公众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与广度提升对环境信息的理解水平。另一方面,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使人的传播生存桎梏逐渐被打破,其生存状态日益接近于无所不在,人的全息本体具有了越来越多的分身或镜像。这种超脱时空束缚的数字网络化为社会公众审视、批判乃至反馈相关环境信息提供了便利的工具,从而成功引发“无意识与集体性创新行为”,公众跨越时空的更高频率的环境沟通与互动必然会更容易产生广泛的社会共识,加速这些共识向知识层面的转化。
3.数字的智能化拓展了环境治理的主体范围,改变了环境纠纷的基本结构。“传统环境决策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导致环境政策创新存在多元主体参与不足的弊端,未能真正体现环境公共决策的公众利益优先性。”[18](p33-37)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环保的日益重视、公众环境意识的提升以及环境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各类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具有更多机会以及更大空间参与到环境决策的过程中来,环境决策的主体范围也在不断拓展。但受限于一直以来长期存在的生态环境数据分散化和部门私有化所带来的“数据孤岛”问题[19](p143-151),环境多元治理体系尚未实现完全构建,公众以及企业参与环境治理的空间仍然有限。随着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数字智能化技术的快速发展,既往影响数据共享的一些障碍逐渐被打破,曾经的环境监管对象成为数据生产者,通过声学传感器、生物传感器、化学传感器、RFID技术、卫星遥感、视频感知、光学传感器、人工监察等可感知和采集海量环境数据,为大数据应用于环保提供了基础,而大数据技术又为解决当前复杂的环境问题带来了新的机遇[20](p26-30)。大量社会主体具有环境信息数据获取的优势,逐渐拥有了基于数据信息的环境治理的资格与权利,在此背景下,参与环境治理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此外,基于大数据技术引发的人工智能革命,数字智能化还进一步提升了多元社会主体参与环境治理的能力,基于算法的人工智能已成为现代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这势必导致大量参与人工智能设计的技术性企业、工程师以及算法的构造者们也一并被纳入影响智能环境决策的重要主体行列,进一步加速环境治理主体多元化的进程。
综上,我们基本厘清了数字社会推动环境社会治理转型的三重逻辑,这些逻辑不仅反映了数字社会对环境社会治理的影响机制,也蕴含着在数字时代开展环境社会治理创新的一些重要机遇。当然,与任何技术发展对社会变迁影响的基本规律一样,机遇必然与挑战并存,而对这些挑战产生的原因与机制的探索,也必然需要从环境社会治理的转型逻辑中寻找灵感。
一方面,信息数字化下的公众环境认知能力可能会出现弱化甚至迷失的趋势。少数基层治理主体越来越依靠数字说话、决策、治理,表面上是精准治理,实际上是懒惰、简单思维之下的“数字依赖症”,被千变万化和千头万绪的数字引入“数字陷阱”[21](p8-10)。简单地依赖于数字驱动为自身治理提供基础,会逐渐削弱治理主体对环境问题的基本判断力,对数字的过度信任也会让治理者失去亲历观察环境问题以及通过实地调查研究了解环境状况的动力,最终导致环境社会治理的虚浮化与形式化倾向,从而影响治理的效果与针对性。数字化对人们环境认知的影响可以从理性化的角度进行分析,韦伯认为现代性悖论的出现是由于理性在使用的过程中日益成为与意义和价值无涉的手段,即它脱离了价值理性而发展成为单向度的工具理性,才造成了今天的现代性发展困境[22](p30-37)。人们依赖于数字化思维这一“工具理性”展开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容易导致地方政府与各类社会主体对环境相关数字指标的盲目追逐,而缺乏对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多元价值标准与追求的关照,从而形成具有偏见性甚至错误的环境认知。
另一方面,数字化可能会触发多元社会主体畸形的环境行为。环境认知的失准将会扭曲行为动机,从而误导环境行为向着“唯数字化”进展。比如基于监管者采取的数字化管理措施,为了减少经济成本,提高经营效率,或者寻求环保奖励,一些企业会通过数据造假来规避环境监管,误导公众关切。数字技术在政府社会治理中的普遍运用虽然可以显著提升治理效率,实现治理现代化,但是这种“数字化管理”模式本质上仍为一种基于科层制的一元化管理,因而也就难以避免科层制带来的困境:囿于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部门间的协调难以顺畅展开,基于专业分工的权责划分不够清晰,而行政主导下的管理活动亦缺乏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23](p74-84)。此外,数字资源向政府部门以及大型平台企业集中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广泛的社会主体参与数字化治理的过程,造成环境社会多元治理格局无法实现的局面。
环境信息的数字化通过转码机制促进了相关数据的连通,从而为人们之间建立有效的环境沟通提供基础。但是,正是由于数字简化了信息内容,使得环境信息具有更高的传播效率,导致其更容易突破时空限制,产生规模性社会失序现象。比如网络新媒体在风险传播过程中具有信息来源多元化、信息传播速度快、信息制作成本低、传播结构网状化以及信息模糊程度高等特点,极大地改变了邻避风险的演化过程,新媒体所具备的议题设置机制、信息变异机制、情绪激发机制以及社会动员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风险行动者的话语建构、心理认知、情绪波动以及社会行动[24](p126-134),共同推动了环境邻避冲突现象的产生,造成社会稳定风险。除邻避冲突外,公共参与不足亦可能是环境社会治理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根据一般常识可知,能够通过互联网的使用增进环保知识及对环境污染情况的了解而提升个体环保参与度。但是,最近的一些研究却意外地发现了网络对环保公共参与的负功能,即互联网可以通过降低网络使用者对政府环保质量的评价弱化个体环保参与度[25](p100-119)。数字网络化可以有助于环境信息在互联网中实现超越时空的流转,公众可以在任意时空通过历史信息以及跨空间范围数字信息的比较分析发现政府以及权威组织在处理环境事务中存在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信息以去中心化的形式在网络中快速传播,引发公众的焦点关注,一些群众因缺乏基本的环境知识,在这些信息影响下形成认知的“代表性偏差”,从而降低对政府的信任度以及自身参与环保的积极性。
数字网络化助力环境知识的形成需要一定条件,即这些环境数字信息的质量与网络传播的广泛可达性,前者决定着环境知识的信度,后者决定着环境知识的效度,而在数字时代环境知识的产生正面临着信度与效度不足的双重挑战。
首先,在数字时代,环境信息呈现出日益显著的碎片化、离散化以及多元化趋势,从而影响了信息质量。数字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往往被加工、切割甚至歪曲,这些信息无法在短期内相互印证,从而鱼龙混杂,真假难辨;不同社会主体基于网络的时空错位性以及自身的认知水平做出差异化的表达,从而使得环境知识的产生过程充满各类噪音;环境数字信息的表现形式较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多元,微博、微信、短视频以及各类手机社交软件都以不同方式传播着各类环境信息,这些信息的发布并没有统一的渠道来源以及权威的认定标准,从而容易导致政府环境知识生产话语权的削弱,这种话语权危机容易产生系列连锁反应。话语是权力运作的产物,在一定的权力关系中被生产、组织和传播,同时,话语也是行使权力的工具,通过意义生成来确证、维系、强化或破坏、阻挡、重构既存权力的分配方式,由此赋予特定的权力关系合法性[26](p108-113)。以互联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成为现阶段广大普通网民使用程度最高的知识载体形式。而受新媒体语境带来的新的知识“形构规则”的影响[27](p123-142),既有知识体系在进入新媒体知识场时,不可避免地发生着解构与重构,知识的权威也随之发生转移,而传统的政治权力架构与价值观则随之受到冲击。如果政府丧失对环境知识生产活动的中枢指挥地位,其在治理过程中的工作开展将面临挑战,进而引发环境社会治理的重大危机。
其次,数字信息传播需要具备广泛的可达性,这是因为知识的形成需要信息在社会主体之间进行无差别的充分共享与沟通,而当前的环境数字信息并不能实现这一目标。“可达性”这一概念一般用在地理科学研究中,指“利用一种特定的交通系统从某一给定区位到达活动地点的便利程度”。可达性反映了“区域与其他有关地区相接触进行社会经济和技术交流的机会与潜力”[28](p69-78)。在此借用这一概念是为了形象地解释数字信息能够在网络中被社会主体接触、获取并进行有效沟通的水平。数字信息可达性越高,一般大众就能够更加完整方便地获取信息内容,信息实现知识转化的可能性也将会变高。而在环境数字信息的传播方面,这种可达性还存在显著的提升空间。比如数字网络化需要一定技术门槛,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利用其技术优势获取环境数字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分析,最终形成自身的产品,基于这些产品的市场价值,相关企业往往会垄断一些数据,而这种做法可能就造就了一堵无形的“信息防火墙”。因此,公众在网络中获取的环境数字信息往往是残缺不全的,这种企业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必然无助于甚至阻滞知识生产。
传统的环境社会治理依赖于一套由人或单位组织构成的决策系统,其中,基于人类经验与知识而生成的理性是决策的动力机制,系统的功能是妥善处理好环境与社会的关系,实现环境保护与社会秩序的统筹协调,而数字智能化将从两个方面对以上系统运行构成挑战:
一是数字的智能化实现环境社会治理决策机制从“人脑”到“机器”的转变,可能引发参与治理主体的认知与行为偏差。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一个基于大数据的计算机处理技术,即计算机在对海量信息进行搜集、清洗与整理后,根据一定算法设计以及大量数字化运算而自动产生的类人化的决策系统,而这种自动决策系统必须首先解决一个前提性问题,即这种自动决策是否合理。囿于人工智能的“算法黑箱”[29](p78-86),对以上合理性的判断往往缺乏有力证据。因此,在环境社会治理中,有效的算法治理是一项重要挑战。比如人工智能技术在传媒领域的应用,也使信息的传递和扩散方式得到进一步优化,智能媒介将会针对不同的人群有针对性地推送信息,从而加速信息的传播速度,提高接受程度[30](p56-62)。但是,以上技术应用主要是通过搜集用户的阅览经验信息,基于一定的算法设计并经过大规模计算实现。在这一过程中,如不对算法进行优化与调整,受个人偏好与智识水平影响,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容易束缚于自身所设的“信息茧房”[31](p9-20)之中,出现基于信息来源单一化而导致的决策与行为偏差。因此,算法治理就成为环境社会治理必须重视的关键领域。
二是数字的智能化引发环境社会治理决策主体与社会问题性质的转变,从而导致环境社会冲突的复杂化。传统的环境冲突主要是在现实的物理世界中产生,企业以及一般公众较少参与环境治理,也缺乏环境治理所需要的关键数据信息与认识,对环境公益性与风险性关注不足。因此,该时期的环境冲突往往具有小范围、局部性特征,除非一些环境风险迫在眉睫或已经对自身造成实质侵害,否则公众较难与侵害者之间产生纷争,虽然这些纷争在很多时候是合理甚至必要的。但是随着人工智能参与环境社会治理,问题便朝着两个方面复杂化了:一是主体一旦多元化,各方利益将会在环境治理的众多平台中进行充分表达,传统的社会个体之间的简单私人纠纷已逐渐演变成“公众、企业、社会组织、监管者、标准制定者”等主体之间多层次、复合型的纠纷结构。比如,数字的智能化将很容易使个人掌握周边环境信息,从而快速搜寻可能的侵害主体。监管者可以基于人工智能,精准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违法排污、浪费能源的情况。互联网企业基于公众的环境信息数据获取,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为公众推送产品,也可能产生个人环境信息隐私权纠纷等。二是,在数字智能化时代,“互联网不仅没有受到公众的控制,反而摇身一变成了控制者”[32](p299)。同样,人工智能使“这些自动化系统已经由简单的行政管理工具变成了主要的‘决策者’”[33](p137)。在此逻辑下,环境信息数据来源者、算法设计者、数据分析者等都可能成为引发环境冲突的潜在主体,并产生新的纠纷形式,成为环境治理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比如在数字农业发展过程中,算法在促进农产品增收的同时,若未考量潜在风险因素而导致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数据提供方、算法与人工智能设计者就可能成为这一环境冲突的当事方,过去简单的双方冲突就会上升为复杂的多边冲突,成为需要针对性治理的新领域。
识别与厘清数字时代所带来的各类挑战,为我们深入推进环境社会治理创新与转型提供了基础,也同时为我们针对性解决转型中存在的治理难题与问题,形成既可行又可持续的环境社会治理改革方案提供了有益参考。
一方面,针对公众环境认知能力弱化问题,社会治理主体应利用自身资源,在环境数字化治理过程中纳入更多的公众参与环节。首先,公众要参与信息数字化过程。治理者可向公众开放非涉密的环境信息服务平台,让大众能够自由进入环境治理数字化平台,了解环境信息的数字化处理过程及其机理,从直观上感受数字化背后的意义与功能。其次,公众要参与数字化治理过程。治理主体通过数字平台开展环境监测、管理、执法等工作,不能简单地依据相关数字化信息进行“线上治理”,而应在治理环节中设置更多的公众参与单元,并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主观感受与经验评价作为判定各类环境标准以及行为违规、违法的重要指标。公众参与环境数字化治理可以让治理者更多地站在生活者的角度思考环境与社会的关系,而不是用枯燥的数字抽取环境社会问题的丰富内涵。另一方面,针对信息数字化所带来的畸形环境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问题,治理者可以从科学与制度两个方面应对。科学层面,可以通过引入更先进的技术弥补技术漏洞,比如可以利用区块链的分布式特性和不可改变性,建立一种可靠的数据溯源搜集、验证和管理区块链系统模型,在科学数据创建、分发、流通、使用过程中可以有效、安全地捕获和验证溯源记录,防止溯源信息被恶意更改[34](p32-38)。制度层面,可以强化“双随机、一公开”在环境社会治理领域中的应用,即在现有的环境信息数据库中,建立常态化的随机抽查制度,并根据治理者经验与主观判断进行线下核查,只要抽取出的数字与现实状况同规范要求不相符合,就应当依法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加重处罚[35](p61-65),并与数据生产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的信用挂钩,直接影响其市场生存能力。
数字的网络化增加了邻避冲突的风险,但同时为解决问题提供了虚拟的空间场景。研究发现,“互联网的认知动员、组织动员、情感动员以及示范动员对抗争信息的传播和抗争能力的提升作用显著”[36](p60-71)。因此,网络既可能是民众进行邻避冲突的主要发生地,也可能是消解冲突、调整认知、沟通情感以及化解矛盾的重要场域。在这一基本判断下,环境社会治理者理应在新时期将社会治理融入网络建设之中,以针对性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建立规范化网络虚拟平台,引导公众理性参与对环境问题的讨论。当前基于网络而形成的邻避冲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数字信息的碎片化以及缺乏权威机构的正确引导,因此,治理者首要的工作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环境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在这一平台中,要对每一项涉及环境影响的事项与工程进行提前公示,并在平台网络中设置沟通窗口与意见群众进行实时高效互动,治理者应针对焦点问题进行及时回应并提出解决方案,对于在网络上无法解答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引入听证程序,开展线下交流活动。同时,为了强化公众参与,环境社会治理网络平台可采取开放式实名注册方式,广泛吸纳社会公众参与讨论环境事项,在规范化网络平台的充分沟通讨论过程中促进环境知识的形成,将群众关心的环境相关热点问题纳入治理工作重点以及改革方向。二是确立环境数字信息的公益属性,加强公众对环境社会治理的参与和监督。针对一些互联网平台利用自身数字资源与技术优势破坏环境公益的情况,治理者应联合社会组织,共同推动环境数字权利的立法,明确环境数字信息的公益性边界,在保护范围内的数字信息应归国家或全体公众所有,任何企业或个人都不能以商业目的通过垄断具有公益性的环境数字信息非法牟利。同时,应允许公众充分享有环境数字信息的权利,开放不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环境数字信息库,从而为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社会治理工作提供数据基础。
为了解决人工智能存在的“算法黑箱”问题,在环境社会治理领域,需要加强对相关算法的治理,确立人工智能算法的生态环境标准与伦理。根据当前的环境法律,算法设计不属于传统的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或事项,故针对算法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缺乏必要的评价标准,从而容易放任市场主体利用算法设计影响社会公众形成正确的环境认知与决策,引发公众环境立场的分化加剧等现象。因此,对在生态环保领域的人工智能运用,应有基本的判断标准,这一标准的建立不仅需要考量算法对环境的直接影响,也要考量算法对社会秩序的影响而给环境带来的次生影响。基于此,笔者认为算法的生态环境标准应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设计的原则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特别是环境治理改善的目标;二是设计的目标不能引致社会公众环境认知的分化与环境行为的冲突,影响甚至阻滞环境知识、政策与法律的形成。此外,针对在环保领域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所产生的冲突问题,应在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寻求危机应对的可持续解决方案。在社会治理理论中,学界一般主张在公共危机处置中应重视多元主体的协同参与。由于人工智能在环保领域的应用使得环境社会治理问题日益复杂化,政府倚赖于传统的行政资源独立完成治理任务显得力不从心,形式主义比较严重,应急反应结构单一,“条条”与“块块”分割等问题都成为影响政府作为单一治理主体有效应对以上危机的重要因素[37](p11-19)。目前,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都鼓励人工智能技术赋能环境治理,以提高治理精准度与科学性。但是,随着技术的广泛介入,人工智能与生态环保领域的结合已成为可能对环境以及社会秩序产生影响的新型因素。比如,如何针对生态环保领域的特点优化人工智能技术,不同算法在实现生态环境精准治理方面的选择,如何判断人工智能技术对环境公平正义实现的影响,以上问题的处置基于较强的技术性显然并非传统治理者的能力范畴。因此,在数字时代,以政府为主体的环境社会治理者必须打破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格局,在人工智能介入的同时便将相关技术研发者、管理者以及相关环境治理技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一体纳入多元治理的主体范围,在治理过程中既要强化危机时政府的统一决断权,又须保证日常中相关机构能够分权运作以及市场主体的充分竞争,同时调动多元社会力量特别是技术方、企业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力量协同应对,最终实现治理模式的创新。
环境社会治理作为环境治理与社会治理的交叉领域,既是一种环境治理领域的创新,也是国家社会治理体系与能力提升工程的重点任务之一。21世纪以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数字时代的来临高度重合,数字时代的信息通信技术革命性地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相互连接与互动交流的方式,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产与生活,带来了根本性的社会变迁[7](p73-88)。这一变迁过程已经并仍在重塑着环境社会治理的对象与内容,与环境相关的人际关系及其所形成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显著变化,而这种变化的逻辑正是数字时代所带来的信息数字化、数字网络化以及网络智能化等多种因素的复合影响。实际上,以上三类转型逻辑发生的根本原因以及内在机理,就是数字化通过对人类意识与交往行为的深刻塑造,将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给环境社会治理带来重大挑战。因此,在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以及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将环境治理与社会治理紧密协同,并结合数字时代的特点与要求,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环境社会治理方案显得尤为紧迫与重要。也正是在这一层面上,研究结论也可认为是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针对时代变迁的及时回应。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的是,环境社会治理创新并不仅限于数字领域,笔者所提出的一些对既有治理措施的改革并未低估或否定传统治理模式的重要作用,笔者试图论证在一个全新的数字时代中,我们在既有的治理体系下需要做哪些修正与补充,以契合时代发展所带来的治理需求。当然,关于环境社会治理创新的未来方案,我们可以大胆地推测其存在两种可能:一是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应对挑战,打造一套更加智能化的环境社会治理程式,用技术进步消减技术风险,解决治理难题;二是更加重视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治理者可以更多地站在生活者的视角[38](p9-10),运用公众的智慧与能力,结合多元主体的力量去共同迎接挑战,并在一次又一次的风险化解中积累经验,最终学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道。如果一定要在以上可能的治理方式中进行选择,我们认为,在技术创新并未取得突破性进展之前,环境社会治理仍然是我们在相当长时期内需要持续探索并善加利用的理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