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健青,马雪松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20世纪70年代以来,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确立实现了理性选择理论的突破性发展,在巩固新政治经济学路径的同时推动了制度分析的交叉学科研究。新制度主义范式塑造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核心议题与研究取向,促使其在这一过程中吸收社会科学前沿成果并调整理论重心。学界现有研究或过度强调新制度经济学与理性选择理论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影响而低估后者的理论创新,或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其他流派标签化以便直观比较,多数研究尚未深入考察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逻辑进路、焦点议题及其调整过程。从现有研究的不足出发,本文从偏好、行为与结构三个维度来把握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偏好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研究起点,行为体现偏好并作用于制度,结构规制行为甚至重塑偏好,由此形成从偏好到行为再到结构的分析进路。偏好、行为与结构三重维度不仅集中体现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核心议题的调整过程,还有助于在融合多元取向的基础上展望该流派的发展前景。
偏好指的是潜藏于人们内心的情感、倾向与心理状态,往往被视为传统理性选择理论的研究起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行为分析同样需要追溯到偏好层面。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偏好研究有一个从固定偏好到内生偏好的转变过程,固定偏好展现了理性选择路径的演绎逻辑,内生偏好则彰显了重视偏好形成的情境分析意识。
第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早期采用的固定偏好是理性选择理论的经典假设之一,不但其所构成的经济人假设可以解释绝大部分问题,而且搁置偏好议题也是简化演绎逻辑的重要步骤。
作为经济人假设重要组成部分的固定偏好主要指向经济理性和个人利益最大化,假定理性的个人普遍运用“既有效率又有效果的手段”来追求自身目标[1](p19)。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看来,以固定偏好为基本内容的经济人假设能够支撑被誉为“社会科学皇冠上的明珠”的经济学,同样可以很好地处理制度分析中的新问题。安东尼·唐斯(Anthony Downs)将固定偏好的含义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个人在面临系列选择方案时总能做出一个决定;二是个人的偏好能够对所有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排序,使每个方案优于或劣于或等同于其他方案;三是偏好具有稳定的传递性,即如果个人在A和B中选择A,在B和C中选择B,那么可以推出在A和C中将选择A;四是个人在重复面对同一选择时总是做出相同的决定[2](p5)。同时,以固定偏好假设为基本内容的经济人假设具有广泛适用性,决策、妥协和鉴别的能力更是“超稳定并且与所有人都相同的”[3](p1-18)。理性选择理论所采用的演绎逻辑依据固定偏好假设展开,作为一般性原则的大前提尤其需要淡化个体间差异,固定偏好在此意义上将个人视为无差别的、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行为主体。
早期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继承了经济人假设与演绎逻辑,主张政治行动者也是理性的经济人,政治世界的运作以个人为单位展开,以及人们相信不同的选择将导致不同的结果。威廉·赖克(William Riker)强调,只有当“关于理性决定的中心命题是个人的时候,社会科学中前后一致的普遍化才有可能”[4](p171)。该流派为构建制度分析的一般理论而对个人进行简化处理,个体行动者均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改善自身境遇的基本方式则是理性算计与策略性互动。得益于固定偏好、经济人假设与演绎逻辑,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确立了制度研究的算计途径,与历史制度主义的结构途径、社会学制度主义的文化途径相对应。算计途径强调个体行动者对理性的运用,并广泛使用经济分析审视政治学议题。
不少研究批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所延续的固定偏好假设过于强调经济利益的决定性作用,忽视了文化的深远影响与制度的规制作用。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指出,由于对偏好的形成和影响缺乏深入研究,经济学在模型建构与理论解释方面存在诸多不足[5](p19-22)。然而,固定偏好假设对理性选择理论与早期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而言意义重大,正如肯尼斯·阿罗(Kenneth Arrow)所指出的,新古典经济学的五组假设单独来看可能都是错的,但并不妨碍新古典经济学成为最具解释力的理论之一[6](p172-177)。弥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为固定偏好假设辩护,认为这是经济学将偏好形成与影响的相关研究留给心理学与社会学,而专注于考察固定偏好下消费行为的结果[7](p278)。固定偏好促使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意识到理论建构不应囿于行为层面,还应当追溯到动机层面的偏好,这也为社会科学领域的偏好分析预留了广阔的理论空间。
第二,偏好研究的新进展与固定偏好受到的争议推动政治学者与经济学者将偏好视为研究对象,关注偏好的内生特性并置于特定的制度结构和文化环境中进行审视。
随着心理学与社会学对偏好研究的持续推进,经济学与政治学逐步认识到固定偏好假设的局限性,转而重视偏好的形成问题与诸多特性。偏好内生化促使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识到,偏好内生于具体的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并且法律、社会规范、信息、习惯行为以及过去的选择对偏好的影响,要比认知上的错误和自我的内在冲突更为根本[8](p601-627)。就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而言,内生偏好也意味着注重文化与情感影响下个体偏好的巨大差异,以及制度和制度变迁对偏好的影响。此时的偏好不再是理论假设下的研究起点,而是个人在具体情境中的真实动机。
内生偏好具有丰富的内涵,尤其是肯定了利他偏好的普遍性与合理性。心理学将利他偏好视为社会规范的产物与普遍的心理倾向,并将这种以利他为目标的社会偏好视为人类与生俱来的社会属性,“社会偏好和理性自利偏好共同构成了适度社会化的人的偏好微观结构”[9](p59-73)。内生偏好视域下的个人不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处于特定社会网络中的人,人们出于对他人福利状况的关心,愿意牺牲自己的部分福利来改善他人福利。内生偏好中的利他倾向修正了传统理性选择理论的人性假设,部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学者进一步指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甚至不必假定个人是自私的,作为动机的偏好可能是利他、认同或恐惧[10](p127-128)。
内生偏好研究不仅促使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将偏好作为分析对象,还搭设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历史制度主义对话的桥梁。历史制度主义批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忽视偏好的形成问题,而内生偏好的兴起意味着两大流派基本达成一致,部分研究甚至将偏好视为与制度同等重要的研究对象。两大流派均主张制度的目标是处理人类的协调与合作问题,制度不但组成个人和集体置身其中的环境,而且通过确定博弈参与者的身份与类别来确定偏好的内容和范围[11](p4)。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据此强调,由于个人的策略性行为取决于具体的制度环境与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兼具文化性与观念性的偏好实际上是人际互动和情境互动共同作用的产物。人际互动中的身份、地位与认同等均需要通过偏好来确认,并通过偏好对行为的引导作用加以展现。
第三,从固定偏好到内生偏好的转变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提供了多种可能,推动其汲取社会学与心理学的前沿成果,并开始在相关研究中使用信念来代替偏好。
固定偏好阶段的研究更多将个人视为追求经济利益的工具而非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个体,这样的个人沉迷于物质享受且非常孤独;而内生偏好尤其是社会偏好的广泛存在,意味着个人具有共情他人的能力并承担部分社会责任,这为那些非理性但可理解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内生偏好肯定偏好的多样性与差异性,与之相对应的是个人或集体行为乃至制度的多样性,这就从多个方面扩充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实质内容。实际上从固定偏好到内生偏好的转向并非理论更新的结果,而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差异化的行为需要一种更具解释力的分析路径,在行为与制度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选择具有变动性和多样性的偏好。
固定偏好转向内生偏好还带来了分析方法的更新,尤其是从演绎逻辑转向情境分析,从塑造精致的理论模型转向综合考察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以及未来可能导致的结果。内生偏好主导下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肯定制度结构、文化遗产、社会规范,以及个人的成长历程和学习效应对个人偏好所产生的差异化影响,因此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往往持有不同的偏好并做出不同的选择。这种浓厚的情境分析意识表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研究不再是批评者口中的“虚假繁荣”与“个体谬误”,而是能够在制度研究中提出学术洞见,为人们的现实生活提供智识的有益成果[12](p112-123)。
随着学界对偏好认识的固化以及心理学研究成果的不断涌现,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开始使用信念来替代偏好。一般而言,信念指的是相信某事为真的观念,是在准确认识现实和自身愿望之后权衡利弊的结果[13](p84-112)。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主要将信念视为偏好与能力、机遇、观念乃至意识形态的结合体,以此摆脱学界对偏好的成见。更重要的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学者认识到,当信念为某一群体成员所共享时,人们头脑中的信念实质上成为约束或激励行为的制度,这就是青木昌彦(Masahiko Aoki)所倡导的“共有信念”(shared beliefs)。共有信念可能存在于人们的意会理解中,也可能存在于特定的符号表征当中,那些为参与者所共享并维系的信念还能够凭借足够的均衡基础而逐步演化为制度。青木昌彦据此将制度定义为“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持系统”,此时信念的内涵是偏好概念难以承载的[14](p28)。此外,尽管不少研究已经使用信念取代偏好,但多数情况下信念与偏好仍然可以互换。
作为理性选择理论长期以来的研究对象,行为被视为可以直接观察甚至是值得信赖的唯一对象,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核心议题即制度与行为的互动问题。行为在偏好、行为与结构三重维度中发挥着重要的过渡作用,既是偏好的结果呈现,又是制度演化的诱因。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行为研究从理性选择为主转变为侧重感性选择的过程,与从固定偏好到内生偏好的重心调整基本对应。
第一,围绕理性选择的行为分析是理性选择理论的传统领域与优势所在,理性选择行为不仅是固定偏好假设的必然结果,还构成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处理集体行动问题的基础。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制度分析以行为作为基本依托,原因在于偏好不能直接观察且具有变动性,评估制度的影响也需要将行为及其转变作为基本依据。理性选择行为本质上是理性选择路径的必然结果,在偏好既定的经济人假设下,理性选择行为是行动者实现效用最大化的工具。乔恩·埃尔斯特(Jon Elster)将理性选择路径概括为,“针对给定的信念与愿望,找到最佳行动;针对给定的证据,形成最基础的信念;收集给定证据与先验经验的大量证据”[15](p4)。将行为视为核心研究对象的分析可以追溯到行为主义时期,行为主义宣称所有的社会结果均由个人行为所驱动,包括集体行为与社会变迁。行为科学的当代复兴再次证明了行为分析的重要性,但单一的行为解释是不完整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创新之处是将行为与偏好、结构相结合。
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语境中,作为分析对象的行为主要是个人层面的理性选择行为,集体行动与社会结果往往被视为个人选择的副产品。早期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延续了经典的理性选择路径,个人拥有固定偏好并以行为作为工具追求利益最大化,原子化的个人之间的斗争形成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意义上的“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该流派在确立阶段更多将理性选择的目光投向制度领域,涵括制度对个人行为的结构性规制作用,以及个人行为对制度创设、维系与创新的积极影响。随着制度理论的发展与博弈论的引入,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仍然坚持决策者只能是个人,但肯定个人需要在与他人以及社会的持续互动中作出决策。其他参与者的行为选择构成了特定制度环境的一部分,可能强化或改变行动者的行为选择;同时个人所作出的决策只是决策系统的一部分,个人还需要在人际互动和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成长起来。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催生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中最经典的制度定义,即制度是为规制人际互动而形成的博弈规则,其中隐含的假设是个人行为遵循理性选择原则。
在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基础上,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乃至所有的理性选择路径都需要面对集体行动的难题。传统理性选择理论者曼瑟·奥瑟尔(Mancur Olson)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揭示,除非集团中人数足够少,或存在强制或其他特殊手段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否则理性且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将不会采取行动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16](p2-3)。但集体行动对人类社会的延续与发展而言又是必不可少的,众多制度已经为经济发展与国家繁荣作出了巨大贡献,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所探寻的正是破解集体行动难题的制度路径。其分析重点不仅包括制度约束或激励个人行为的具体方式,还涵括制度本身的创设、维系、变迁及影响。在理性选择的行为预设下,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分析的关键是何种因素促成了各种形式的集体行动,并聚焦于策略性互动、选择性激励和特定制度。
第二,对感性选择的分析拓宽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行为范畴,促使研究范围扩大为理性选择与感性选择的结合体,为复杂行为提供了更具解释力的分析途径。
一般而言,感性选择指的是行动者未经过计算、推理、逻辑思考等过程的行为,尚未上升到理性的层面而主要受到感性因素的引导。个人并不是在任何时刻、任何情境下都会对所有问题进行理性思考,感性选择从理论层面关注这些不理性但可理解的行为选择,并主张发挥主要作用的是文化传统、情感需求、习俗惯例等。接受感性选择意味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行为分析范畴得以拓展,从理性选择扩大为由理性选择和感性选择共同构成的可理解行为。更具深远意义的是,感性选择中的合作意识更新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策略性互动的认识,例如社会资本能够提升人们的合作倾向并强化人们对制度的信心,同时凸显文化差异与情感体验对个人行为和偏好的深远影响。
社会科学领域对感性选择的肯定扩大了理性选择之外的多元理论的学术空间,经济学与政治学由此开始正视人类行为的复杂性及其背后的影响因素,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更是直接吸收社会学、心理学的前沿成果。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推崇的实践立场与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倡导的实践意识,集中体现了感性选择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布迪厄强调实践立场的基础性作用,认为只有从主观与客观的互动中考察现实的社会生活,才能获得有关社会生活的真实知识;实践本质上是一种感性的现实活动,人们在各种社会关系和特定场域中开展行动,其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主要是那些尚未达到理性认识深度的感性意识。吉登斯在肯定理性的基础上指出,感性意识不仅可以对人们的实践活动发挥支配性作用,还能极大地作用于个人的主观结构同社会的客观结构相互建构的过程[17](p14)。
不同于理性选择行为所追求的普遍适用性,感性选择的行动方式具有多变性,取决于具体的文化情境与情感体验,与依赖特定情境的内生偏好具有共通性。感性选择近年来备受关注,部分原因在于理性选择难以解释的行为普遍存在,这些行为从直观上看又是相对合理的,这就迫使理性选择理论将目光转向社会层面上的人。不同于理性选择语境中同质化、原子化的经济人,感性选择将个人视为嵌入社会结构与特定情境中的社会人,对个人的行为分析往往需要通过情境分析来确认。与理性选择分析相同的是,对感性选择而言,解释行为的可信度同样优先于预测行为的准确性。引申来看,情境分析的引入或许将重新定义“理性”与“理性选择”的基本内涵,也意味着感性选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重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逻辑进路。
第三,当前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形成了以理性选择为主、感性选择为辅的行为分析模式,重在解释复杂但可理解的人类行为,脑科学研究进一步更新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行为规律的认识。
社会科学的兴起是对人类社会知识问题和现实议题的关照与回应[18](p1-36),人类行为的复杂性促使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接受了理性选择与感性选择两种途径,居于主导地位的理性选择强调同质性以便构建一般理论,而发挥辅助作用的感性选择则注重异质化但可理解的行为。部分学者将人类相互依赖的持续动力归结为社会情感产品,认为这类产品影响了人际互动乃至制度安排;实际上人类的交易行为并非完全由经济效用所决定,双方之间的社会关系也有影响。举例而言,当一个投资者因为同情而关心被投资者的状况时,可能会产生一种特定的信任关系,此类情感会提高投资者冒着较高风险进行投资的可能性[19](p15)。这种随处可见的交易方式并不符合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选择,但符合社会学意义上文化、情感、认同方面的需求。
在此基础上,不少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学者强调,人们行为选择的复杂性很可能超出了理性选择与感性选择的范畴,更接近于制度与多元要素的结合体。阿夫纳·格雷夫(Avner Greif)的观点极具代表性,“对于个人的行为选择来说,他需要有适当的信息,一个认知模式,以及预见他人行为的能力。人们还寻求道德上合适的、社会上认可的行为指南。制度要素为个人的行为选择提供了认知、协调、规范及信息等方面的微观基础。与此同时,能够回顾过去、展望未来但有限理性的个人又会根据他们拥有的个人信息、知识和先天偏好,对制度要素提供规范化行为准则。在制度产生行为的情况下,制度要素构成了均衡现象,这些均衡现象综合了当时的各种特征”[20](p11)。这也意味着感性选择能够对理性选择形成重大补充,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行为分析仍有待深化。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还借鉴了脑科学方面的新近成果,更新大脑运作与行为规律的相关知识。新制度经济学主张自身的研究建立在行为科学之上,行为科学的重点包括大脑工作的影响因素与具体流程及其对行为和制度的影响。近年来引发热议的行为经济学分析尤其注重人脑方面的研究,并通过脑科学实验将人们的行为与大脑的运行机理紧密联系起来。经济学领域对脑科学的关注将认知议题提到了新的高度,帮助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确认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有限理性的根源在于大脑以及大脑的各个模块对信息的搜集、加工和处理能力是有限的。其二,大脑的运转过程包含对情感与感觉的评估,其中情感受到知识和社会规范的塑造作用,其重点是为社会生活和人际交往提供意义与感觉[21](p211-226)。其三,某些行为规律深刻影响着经济绩效,一些规律涉及人脑有限的信息处理能力,其他规律则与大脑内部的模块性紧密相关。其四,人脑是一个能够不断提升的开放系统,学习效应可以提高大脑对信息的处理能力[22](p29)。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语境中的结构指的是制度结构,是约束特定行为和关系的、主要由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构成的行动规则,“界定或至少限制了政治行动者在追求各自利益时所采取的策略”[23](p99-111)。结构要素的引入标志着理性选择理论转向制度研究并形成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后者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中的特征体现为鲜明的能动取向,结构与能动的张力贯穿该流派的演化历程。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早期主要强调结构取向对理性选择的重构作用,后期则着重考察结构约束下的能动,并在建构统一制度理论的抱负下探寻理性选择路径的制度逻辑。
第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确立的标志是“结构诱致均衡”(structure-induced equilibrium),以此替代新古典经济学意义上的“偏好诱致均衡”,聚焦于制度的结构性规制作用对个人行为的影响。
结构维度明确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扎根于政治学的学科定位,并时刻提醒该流派制度分析的理论自觉。肯尼斯·谢普斯勒(Kenneth Shepsle)1979年发表的论文标志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兴起,论文指出保障当代美国国会稳定运行的关键并非个人的理性选择,而是制度所发挥的结构性规制作用,由此提出“结构诱致均衡”来替代新古典经济学意义上的“偏好诱致均衡”[24](p27-60)。但以赖克为首的学者提出了严厉批评,他们认为制度本身就是偏好诱致均衡的结果,因此结构诱致均衡实际上只是偏好诱致均衡的一种表现。此后谢普斯勒、赖克、巴里·温加斯特(Barry Weingast)就结构诱致均衡能否成立的问题发表了系列论文,系统地阐述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结构维度上的理论成果[25](p216-227)。与此同时,学界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质疑一直存在,詹姆斯·马奇(James March)与约翰·欧森(Johan Olsen)的观点尤为典型。1984年,马奇和欧森在被誉为“新制度主义宣言书”的论文中指出,他们提出新制度主义范式的主要目的是反对政治学中盛行的理性选择理论和行为主义,并且等量齐观地看待这两种范式。两位学者认为制度结构在这两种范式中仅充当背景性要素且局限在描述层面,没有将政治制度视为有助于促成秩序的独立主体进行分析[26](p734-749)。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拒斥态度延续到两人出版于1989年的《重新发现制度》一书中,这也导致1979年就已经出现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直到1996年才通过彼得·霍尔(Peter Hall)和罗斯玛丽·泰勒(Rosemary Taylor)的《政治科学与三个新制度主义流派》一文,正式确立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三大基础性流派之一。此后的发展过程中,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仍然面临关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定位的质疑,结构要素的淡化成了该流派的“悬顶之剑”。
事实上结构要素的引入促使理性选择理论发生了巨大转变,其理论焦点从个人层面的理性选择行为,转向具有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特征的制度议题。传统的理性选择理论将个人视为政治、经济与社会分析的基本单元,通过经济人假设审视个人和集体的行动规律;同时极度推崇个人理性,主张个人理性的充分发挥能够改善自身境遇并优化公共政策。注重结构维度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则有所不同,它的前提是制度已经在政治生活中促成了不同于理性选择模型所预测的均衡状态,因此理论焦点转为制度以何种方式并在何种程度上改变个人与集体的行为。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看来,政治世界的有序运转主要得益于这种结构诱致均衡,制度不但改变了个人和集体的行为选择,提高了组织与国家的经济效率,而且重新定义了特定制度约束下利益、偏好与理性选择的具体含义。此外,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不仅尝试复制成功的制度或创设出高效的制度,还利用认知偏差温和地引导人们做出更科学的选择。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确立是对政治经济学研究传统的回归,并围绕热点议题贡献了诸多学术洞见。当前学界围绕当今世界的国富国穷问题提出了多种解释,目前最具解释力且富有生机的是政治学者与经济学者共同提出的制度性途径,这就构成了广义上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27](p82-100)。这些学者把政治学与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相结合,普遍认为特定的政治与经济制度能够很好地解释国家间的贫富差距,落后国家可以通过采用更先进或与基本国情相匹配的制度来推动经济繁荣。这种宽泛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并非纯粹意义上的理性选择路径,而是以理性选择途径为核心融入了文化与结构两大取向,这正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交叉学科研究中的基本方向。
第二,在新制度主义理论相对成熟的背景下,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特征是结构规制下的能动,并通过整合多元取向构建统一的制度理论。
由于制度研究已然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共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需要进一步厘清理性选择路径的独特价值。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理论流派来看,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优势突出表现为以个人为基础的能动导向,有助于弥补政治学研究中长期存在的结构决定论的缺陷。结构规制下的能动具有多样化的表现形式,这一点在国家理论中得到了集中体现。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通过微观个体视角提出了整体性视角所缺乏的理论洞见,在“找回国家”(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浪潮中发出“找回国家中的理性个体”的号召,其找回的行动主体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作为单一行为主体的国家,以此分析国家对于经济、社会关系的相对自主性,该方法普遍应用于国际关系领域的主权国家研究。第二类是作为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的政治人物,这些政治人物因其职位而受到公权私用的诱惑。第三类是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普通民众,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以财产权为中心关注普通民众的利益诉求与行为选择。
就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新近动态而言,整合多元取向并建立统一的制度理论已经成为重要趋势,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通过巩固制度的微观基础与引领交叉学科研究,在制度理论寻求变革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从三大基础性流派来看,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从微观个体与制度结构来考察国家及其历史进程,吸收了历史制度主义的结构与历史取向;该流派转向内生偏好与感性选择,正是向社会学制度主义的文化路径汲取学理资源的结果。与此同时,建构制度主义、话语制度主义、观念制度主义、修辞制度主义也是对结构与能动问题的独特回答,强调利益偏好、观念认知、价值规范、身份认同的社会建构性[28](p31-39)。这些新兴流派着重吸收社会学、心理学、语言学、人类学的丰厚成果,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交叉学科研究提供学理资源与重要启示[29](p47-55)。
融合新制度主义的差异化取向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创新的关键步骤,但不是发展前景的全部内容。21世纪以来,学界就“新制度主义理论该往何处去”这一议题进行了系列探讨,整体上倾向于运用社会科学的新成果更新制度理论,同时通过合并多元取向重新思考制度分析的内在逻辑。形成一般性的制度理论主要是为了提升制度理论的影响力并保持开放性,由此等待制度理论的新生或新的统一范式的出现,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不仅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还在吸收制度逻辑理论的过程中探索理性选择路径的未来。
第三,在推进交叉学科研究并更新制度理论的过程中,一些学者找到了以行动者为中心来缓解结构与能动张力的方式,这就是理性选择路径的制度逻辑理论。
随着制度研究获得社会科学领域的普遍认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需要回应前进方向、流派定位以及如何推动交叉学科研究的问题,基本方向是形成兼容多元取向的制度理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能够成为整合多元取向的核心路径,得益于微观视角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对宏观结构的关注,理性路径对文化路径与结构路径的借鉴也提供了契机。完整的理论范式需要兼顾微观、中观与宏观三个层面,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国家理论证明了其以微观视角分析宏大议题与建设理论的能力,这种逻辑链条往往以个体理性为基础,由个体行为汇集为集体行动与经济组织,从而延伸到国家的兴衰问题。如前所述,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统一制度理论的探索还包括理性、结构与文化三重路径的汇集,其中理性路径是理性选择理论的传统优势,结构路径在制度主义定位与政治学研究意识中不断强化,文化路径已经在内生偏好与感性选择中得以体现。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关于个体行动、组织分析与国家研究的成果已经灵活使用多元分析取向,这也为围绕制度逻辑的探索建立了内容丰富的理论宝库。
在汇聚多种制度研究取向的过程中,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仍需思考理性选择路径的独特价值,其焦点是个人和集体在理性、结构、文化与认知等多种要素共同作用下的行动逻辑。部分学者主张,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前景很可能在于认知、制度逻辑与能动,并倡导着重研究宏观结构、文化遗产以及认知如何决定行动者的选择[30](p7)。他们认为制度逻辑包含一种能够解释行动者在社会结构中的部分自治性的特定理论机制,而这种自治性有助于解释制度对行动者约束与激励的双重作用。制度逻辑理论是社会科学研究者综合运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理论成果,对结构与能动的张力与制度理论的未来走向问题的创新性回答。当前学界主要提出了四种类型的制度逻辑理论,包括强调社会结构连续性及其对行动者约束作用的结构性同构理论,主张社会结构能够同时约束与激励行动者的结构化理论,通过构建观念并将其制度化来表达自身利益的“制度创业者”(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理论,以及个体把文化作为工具箱的“文化工具箱”理论[30](p8-10)。
制度逻辑理论的核心贡献之一是促使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意识到,文化很可能是支离破碎的,个人所处的社会情境也是复杂多元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制度逻辑研究可以概括为,个人更多通过不同方式获取文化的片段并将其应用于新的社会情境,从而满足特定环境所提出的现实需求。制度逻辑理论对文化遗产与情境分析的倡导具有深远影响,表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能够据此突破狭隘的美国地方主义的局限,应用于西方之外的众多国家与社会。从个人层面上看,制度逻辑理论给予个体的行为差异足够的重视,并侧重分析结构规制下导致这种差异的能动与认知因素,使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意义上的能动如获新生。
整体而言,偏好、行为与结构三重维度展现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核心议题及其重心调整过程,从固定偏好到内生偏好、理性选择到感性选择、结构诱致均衡到制度逻辑的转变,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回应社会科学前沿成果并创新制度理论的必要调整。需要指出的是,相关学者很早就意识到固定偏好假设与理性选择假定的局限性,但选择为科学化的推进和普遍理论的建构而牺牲某些细节,保障其能够确立制度研究中的算计途径。共有信念、认知分析与制度逻辑理论的出现更新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偏好、行为与结构的理解,为该流派的交叉学科研究供应了丰厚的学理资源,也再次证明了从偏好到行为再到结构的分析进路的合理性。从发展前景来看,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需要回应制度理论的融合趋势与交叉学科的稳步推进,但更重要的或许是强烈的问题意识与人文关怀,即关注个人在特定制度结构、文化背景与社会情境中的综合需求和行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