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对工程咨询企业影响分析

2023-01-24 17:12杨洁江西省咨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环球市场 2022年34期
关键词:履行义务准则咨询

杨洁 江西省咨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世界经济论坛第29届以“全球化”为主题例会在瑞士如期举行,而经济全球化的问题一直是引人注目的。随着现在社会发展的进步,与工业经济时代不同,知识经济时代已然成为主流发展趋势,“知识”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各企业发展的主要动力和源泉,世界银行的副行长提出了这样一句话的,他说:“知识的价值比原材料和资本,更是远超与汇率的价值。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信息科技为基础的经济和网络时代下的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逐渐完备,这也称之为“新经济”。在新经济时代的发展下,“知识型”企业和以往的传统“经营类”企业,有着截然不同的管理方式。而随着经济全球化,这把“双刃剑”推动下愈演愈烈,工程咨询企业想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中,寻求发展,突破瓶颈,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同样来说,以往的企业管理在对工程咨询上同样要迎接挑战。

一、工程咨询企业竞争形势分析

面对经济全球化这把“双刃剑”和市场经济“一体化”的影响。整个国际的承包市场竞争是越来越激烈,而市场风险也随之增加。众所周知,知识的有效管理,对于工程咨询的企业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影响及作用。而在这种环境背景的影响下,工程咨询企业的公司内部和各公司之间竞争关系也越来越激烈,但是合作关系也趋于密切,比如,“工程总体承包”“联合承包”“承包合作”等不同形式的出现,逐渐趋于横向联合发展,其主要目的就是对人员进行整合,进而实现知识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对于未来工程咨询企业的发展来说,应该把发展的重点落实在核心能力上,并且要与具备专业知识的外部企业进行“强强联合”,这样才能共同拓展市场、开拓新的市场盘口、培养新市场,在开展公平竞争的同时,跨学科,跨领域协作模式会更加普遍。对于工程咨询企业来说,竞争的优势主要来源于知识的有效利用和资源的开发和管理。而我们提到的这些知识不单单只是说工程方面的知识,还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地理等各方面的知识进行综合。就现阶段来看,知识传播的途径,主要就是依托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而发生的“革命性”转变。那么,基于这一情况,知识的总量逐渐呈现“泄洪式”增长。对于工程咨询企业的战略环境也逐渐呈现“非线性”“不连续性”和“突变性”等特点。工程咨询企业的生存基础越来越依赖于知识资源的质量和效率,而生存环境也逐渐朝着国际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那么在新收入准则下,知识管理专业已经成为工程咨询企业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技术等各方面的指向标。因此对工程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探讨已经提升为提高我国核心能力和国际综合竞争力,提高整体建筑科技行业“软实力”的重要表现。

二、新收入准则的变化

就“企业的会计准则中第14号-收入”所提到的,关于“新收入准则”的变化可以总结为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和传统的收入准则不同,确认模型中必须要求把“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这两项一同纳入其当中,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要求,需统一使用“收入确认模型”这一方式,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各企业和各类客户之间的关系,根据合同所产生的收入,就是将以往收入准则当中的“所有商品”在销售过程中,所获得的实际收入,让渡资产所有权中所得的收入和建造合同所得的收入,要一同纳入确认模型当中。第二个方面,所谓控权转移,把控权转移代替以往的风险报酬,这已经可以作为标准的判断之一。除此之外,新的收入准则也打破了以往“商品和劳务”的界限,其中,要求企业在行使义务的时候,包括客户获取相关的产品或者是服务控制权中所得的收入,主要就是为了使其更科学的反馈企业的收入过程情况。第三个方面,新收入准则的变化包括了“多重交易的安排”,为合同会计的处理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引导。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对合同进行评估,在合同中所包含的需要做到的各义务,必须按照各项履行义务中所承诺的商品或者服务,单独售价。把交易的价格分摊到各项企业应履行的义务当中,其目的就是为了在履行各项义务,帮助确认相应的收入。这样做可以有助于解决多重交易中合同收入的确认问题。第四个方面,是对于一些特定的交易和“事项收入”中的计量给出确定的规定依据。就比如“企业之间的总额和净额之间的关系”“质量保证的条例”“知识产权的许可说明”“售后回执”等是否需要退还的初始费用等等,以上提到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可以起到指导效果,指导企业之间的实际操作;另一方面对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具有重要价值。

三、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会计处理

在新的收入准则中,制定了关于收入和确认之间的“五步法”。广义来说,五步法模型包括了;第一步,识别订立的相关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的总价格。第四步,将交易的价格分摊到合同当中各项所履行的义务当中。第五步,企业履行义务过程中的确认收入。那么在第一步当中识别订立的合同,企业和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需要满足“五点”要求,第一个要求,合同双方也就是企业和客户双方需要明确各自在合同当中履行的义务。第二个要求,合同中明确了合同双方所转让的产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个要求,企业和客户签订的合同需要有明确的转让商品所附赠的交付条款。第四个要求,合同必须要有实质性的“价值”,就是在履行合同中,对改变企业未来资金流向的风险,还有时间等金额。第五个要求,是如果企业因客户转让商品,而企业有权对其进行收回。

第二步中“企业识别合同中的义务过程中,在合同生效的第一日开始,企业就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综合的评估。清晰地认识到合同当中所包含的各项义务,并且要及时确定合同当中所履行的单向义务是在“某一段时间内”履行还是在“某一个时间点”履行义务。然后,在履行合同当中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第三步提到的确定交易价值中交易的价格,是指企业向客户转让产品所有权而取得的对应价格,再确认交易价格时,企业要全方面的考虑,合同中所涉及的各类“重大资金”还有非现金对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各类影响。第四步当中提到的,把交易价格分摊到合同当中的各单项义务当中,合同当中是包括两项或者是多项义务的,那么就需要对交易的价格进行分摊到每一项任务当中。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保证企业在履行个项目义务的同时,交易的价格能直接反映客户所承诺的相关产品的预期对价金额。而最后一步,也就是第五步,履行个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中,企业在合同日期就应该履行合同当中所提到的义务,指的就是客户取得相关产品控制权时的确认收入。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可以通过计量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其收入,而在某一时间点履行义务的时候就可以在客户获得产品控制权的时候再确认其收入。

四、新收入准则对工程咨询企业的应用及影响

(一)工程咨询企业收入的特点

工程咨询企业作为一种“知识性”且“密集型”的企业,通俗地说,就是为一些工程项目提供服务、资讯、解惑。那么,不同的工程项目,所咨询的也肯定是不同的。工程咨询服务,也会分为“单项咨询”和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我们经常提到的单项咨询服务,一般都是为“个别咨询”的项目,提供基础服务。而单项咨询服务的时间,除特殊情况外,都不会太长,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复杂、难易程度,和投资规模,通常单项咨询不会超过一年。而全过程工程的咨询周期是会比较长的,一般都会超过一年,甚至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来说,有的可能要三年,或者是三年以上,都不足为奇。那么,收取费用的情况,肯定也是不一样的,不同项目和不同方式进行收费的。比如说按照项目前期的咨询就像是工程的投资预算项目的可行性、资金报告等等,这些服务通常都是按固定金额进行收费的。而在项目的初期阶段,比如,关于工程的施工设计、咨询风险评估等等这些咨询的收费金额就存在不固定性,就比如说是工程造价咨询中的审核,那咨询通常是也基本收费,加上效益收费进行对价收费的[1]。而全过程的工程咨询收费周期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收费周期也会有变化,哪怕是根据合同进行相应的收费,其标准都是会存在偏颇的[2]。

(二)对于工程咨询企业的会计处理

在“工程咨询行业相关的管理办法中”(第九条)相关要求中,工程咨询企业根据以上我们提到的“五步法”模式,对咨询服务进行收费处理当中,根据五个不同方面进行处理,第一个方面就是识别订立的合同。那么,根据以上提到的,关于“工程咨询相关的法律”,工程咨询单位在最初制定合同的时候,应该具备专业和服务范围保持一致性,就是咨询服务应当有各方订立的条件,以满足新准则的要求。就像前述提到的,全过程工程的咨询周期一般都不短,不确定因素也比较多,一般情况下,变更通常是“在合同变更日当中,就对转让的商品和没有转让的商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在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并且调整当期的收入和相应的成本支出。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义务”。那么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一个实际可行的咨询服务合同,从内容上往往都包括可行性的研究、资金的申报、初步的设计、施工图纸、造价等等多项的服务内容,那么履行义务中就要根据要求标准,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所承诺的单项履行义务,一是企业在和客户之间,进行转让的商品时的承诺。二是企业向客户转让的模式相同的可区分商品所履行的承诺。除此之外,在准则和规定区分商品时必须满足两个要求,第一个要求就是客户能从商品的本身,或者是从商品和其交易中获得资源。第二个方面就是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承诺时,需要和合同当中其他承诺单独分开。同时,准则也要指出以下相应的情况。通常明确,企业在对客户进行转让时,商品的承诺和合同,二者是不能单独区分的,那么企业需要提供重大服务和相应的商品承诺,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3]。那么商品在合同当中所承诺的就可以予以重大的修改,或者是制定。而工程咨询合同当中的一项或者是多项服务,其实在内部也是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的,而是服务的内容也都是相互为支撑,一般都是前者为后者提高数据参考,正因如此,可以把资讯服务合作当成是一个“单项履行约定的义务”[4]。第三步中确定交易价格中,一般情况下,合同中敲定的工程服务咨询的价格是一样的,这就可以直接作为咨询服务中的“对价交易”

除了这一点,工程造价中咨询审核的业务,也是需要注意收费标准的,上面我们提到了一般都是采用基本的收费加上效益收费的计算模式。这个是包含在准则规定中“可变”的情况。那么基于这一实际情况,企业就要根据以往的咨询经验,进行“对价”的评估和分析。工程造价审核类的经济效益,通常情况下都是采用审减资金的方式进行确定,可以根据期望对审监资金的概率,进行评估,那么就可以得到交易中最佳的估算值。第四步中,把整个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资金,平摊到各需要履行的义务中,一般情况来说,合同是作为一个单项义务的,那么基于这一情况,交易的价格,就可以作为单项履约义务,那么就没必要进行分摊处理。第五步,在义务履行过程中的确认收入;通常,企业在履行合同当中提到的义务时。即客户取得相关产品控制权时所得的确实收入[5]。企业应该把所有产品的管理,控制权转移给客户。这种转移的情况可能在“某一段时间”,就是在履行义务的过程当中发生的,也可能是“某一个特定的时间点”内发生的。即确定履行义务是在某一时间段还是在未来某一个点,进行义务的履行。那么,对于某一时间段内履行的义务来判定,可以分为三个情况,第一,客户在履行合同承诺的时候,即取得企业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第二,客户能控制企业在履行义务帮中所建立的商品。第三,企业在履行义务当中,所产出的商品要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企业在审核合同期间有权累计从合同生效日至今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的所有款项。以工程咨询企业的服务特点出发,咨询所服务的对象也是具有针对性,要么是特定的项目,要么是特定的客户,而咨询的服务产品也是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6]。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新收入准则的要求下,我国各类行业都发生着不同程度的变化,那么本文就针对工程咨询企业受新收入准则变化的影响,展开了相应的论述,希望给广大相关工作单位一些建议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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