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融合下新闻作品的著作权纠纷
——以自媒体“洗稿”现象为例

2023-01-24 09:08
传媒论坛 2022年24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

王 晶

一、媒介融合时代的来临

媒介融合这一定义,首先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媒体实验室的浦尔教授于1983年发表的专著《自由的技术》中提出,它指出了各种媒体技术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的发展趋势。[1]2014年被称为“媒体融合”的元年,2014年10月,光明日报正式创立了“融媒体中心”,人民日报也在2016年3月创立了“中央厨房”。[2]随着网络的蓬勃发展,更大规模的媒介融合将是新闻传播业发展的趋势。

随着新兴媒体产生的影响愈来愈大,越来越多的人将新闻类APP和各种社交媒体作为第一信息源,并且用户自身也可以是信息源。信息获取和发布成为简便和日常的行为。

二、媒介融合下的著作权纠纷

在我国,“版权”和“著作权”是两个相同的概念。著作权主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3]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中国的《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只有一个界定:“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4]

经笔者梳理,①在新闻传播领域,我国学界对著作权的讨论最早是1990年,笔者在知网找到最早的一篇论文是松涛1990年6月发表在《视听界》上的一篇文章,题目为《著作权法与广播电视》。著作权相关文献数量从2012年开始初步上升,从之前的每年10篇左右,到2015年达到了最高峰55篇,2019年达到次高峰41篇。

我国学界在新闻传播研究领域对“著作权”的研究大都是围绕“新闻作品的侵权问题”和“互联网时代如何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来展开分析的,这些研究的不同之处在于研究对象,即不同类型的新闻作品。笔者以此作为划分依据,将我国学界在新闻传播领域对“著作权”的研究划分如下:第一,影视类节目的版权问题,包括影视剧著作权保护、体育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等;第二,微博和微信等社交媒体的文本著作权问题,包括微信信息空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微信朋友圈的知识产权分析、微信公众号转载作品版权问题、微博与微信的超短文本的著作权、微博转发行为的著作权法律性质分析等;第三,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包括算法新闻的版权保护制度研究、数据新闻著作权、机器人记者的著作权问题等;第四,新媒体环境下时事新闻报道的著作权保护,包括对媒介融合时代时事新闻的界定和著作权保护、网络媒体时代电视新闻的著作权保护等;第五,自媒体洗稿的原因危害和治理等;第六,其他,包括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等。

三、媒介融合下的自媒体“洗稿”现象

在媒介融合下,新闻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时新性变为全时性;传播方式变得更加多元,新型的网络意见表达平台也创造了社交媒体时代下全新的语言权力格局。自媒体迅速崛起,尤其是随着微信、微博、头条号、抖音号等的诞生,网络信息内容的生产越来越便利,但同时也使得信息内容生产中出现了不规范现状,最为明显的便是“洗稿”现状频出,如周冲与六神磊磊一事、呦呦鹿鸣的《甘柴劣火》一事、咪蒙洗稿事件等均引起了学者的深入反思[5]。

经笔者梳理,在新闻传播领域,我国学界对“洗稿”的研究文献最早出现于2017年,在2019年达到最高峰50篇,此后的两年逐步下降至30、20篇。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对自媒体“洗稿”的成因、危害及治理对策的关注,并针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与“洗稿”相关性最大的主题为自媒体,位列其后的主要是著作权、著作权法和法律规制,其内容大部分与自媒体洗稿所产生的影响相关。由此,笔者将我国学界在新闻传播领域对“洗稿”的研究划分如下:

第一,关于自媒体“洗稿”界定的研究。如彭桂兵、陈煜帆把“洗稿”分为“表达偷换型洗稿”和“思想偷换型洗稿”,认为在当前版权法的规则下前者尚可受到版权法的规制,后者因为难以认定为侵权,宜由媒体职业伦理约束,明确了“洗稿”的概念界定和版权法属性,认为新闻作品“洗稿”行为的本质体现为自媒体与主流新闻媒体的利益纠纷,并从中寻求利益平衡的途径[6]。

第二,关于自媒体“洗稿”的成因与危害研究。如刘先根、黄洪珍基于媒介技术视角从三个方面分析了“洗稿”产生的原因,认为技术催生“洗稿”主体,并提出了利用大数据技术防范“洗稿”的五种手段:利用大数据技术及时获取文本修改信息、利用大数据技术预测“洗稿”行为、利用区块链技术寻找“洗稿”隐蔽证据、利用大数据技术驱动策展新闻、利用大数据技术降低文字的模糊度等[7]。

第三,关于自媒体“洗稿”治理的研究。如朱春阳、毛天婵以阐释共同体(interpretive communities)与实践共同体(communities of practice)的双重理论视角对《甘柴劣火》事件进行考察,梳理了三个主要群体对该事件的立场,提出多元行动主体之间以“积极行动者”身份开展协商沟通,有助于数字新闻业新边界与新共识的形成,寻求数字新闻业共同体建构的新路径[8]。

基于以上学者对“洗稿”问题的讨论,本文试图对媒介融合时代下自媒体“洗稿”现象的成因和危害进行分析,进而为这一问题提供解决措施,促进建立更加规范、合理、有序的互联网环境,使网络空间更加清朗。

(一)自媒体“洗稿”的概念界定

“洗稿”就是“洗白稿件”的意思,是一种删改、抄袭或剽窃他人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目前,很多学者对于“洗稿”行为给出了一些较为详细的分析,本文引用学者张红显对于洗稿的定义:“洗稿是指通过对他人的创作内容进行语序、词序、含义、构成等表达方面的转换,或经过修改、删除、添加新内容从而得到表现形式上的新创作,但其中心价值和内涵仍是抄袭原作者创作的行为。”[9]

(二)自媒体“洗稿”的成因

通过移动网络信息技术,“洗稿”的技术手段也更加高超,“洗稿”已形成了一条产业链,在“人工”加“机器”的洗稿方式下,大量的原创文章被篡改盗用。“洗稿”软件和那些做“伪原创”的网站可在不修改语意的情形下对文本加以分词,手动对词段中的文本加以顺序的调整,删减替代关键词,实现“洗稿”。另外,部分网络写手也接受了“洗稿”业务,获得报酬。“洗稿”行为在自媒体领域屡禁不止,暴露了以下法律问题:

第一,立法对原创者知识产权保障不够健全。法治是知识产权保障的基础,但我国目前在立法和司法两方面,针对互联网版权都没有充足的保障,而“洗稿”的具体界定也十分困难。目前,国家对“洗稿”现象进行规范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明文规定的合理情形“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非常不利于互联网空间中的版权保障[10],这也给别人采用曾经发布的作品留有空间。根据“思想与表达分离”[11]的基本原则,《著作权法》不保障思想,只保障作家对思想的表达,而“洗稿”者就是运用了这一点,在文章表现上下功夫,力求与原创作品在文章表现上做到百分之九十的差别,致使《著作权法》在“洗稿”现象的侵权判定上困难重重。

第二,精准严厉打击“洗稿”活动的难度很大。通常“洗稿”对原创作品的选择并进行“深度”加工建立在多篇原创作品基础上,维权方常常牵涉多名作者,由于表现形式隐晦,被原创作者发觉机率相当小,无法“联合起来”维护。即便监管部门可以发现“洗稿”现象,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制措施,监管部门对“洗稿”现象的审核常常需要通过专业、繁琐的法律程序运作,而无法保证严厉打击的时效性。

第三,“内容点击10万+”等利益的驱使、较高的法律诉讼成本以及我国公民对版权保护的意识较弱等也是洗稿现象频发的原因。自媒体的丛林生存法则将“内容点击10万+”的变现模式奉为圭臬,一些内容生产者利用猎奇标题、低俗煽情的内容、对优质内容进行洗稿等方式牟利,引发一系列行业乱象。此外,法律诉讼成本也较高,就算被起诉方被认定洗稿侵权,起诉方仅仅能获得低额的赔偿。“洗稿”成本与可获取的巨大收益相比,实在微乎其微。

(三)自媒体“洗稿”的危害性

其一,自媒体洗稿严重侵犯文章原创者的权益。原创的过程充满着创作者个人的努力与艰辛,无疑使文章原创者感到疲惫,消磨原创者的热情与动力。

其二,洗稿行为也侵害了平台的利益。一而再再而三地利用洗稿,将别人成果据为己有,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恶性循环的局面,这也使得自媒体所依托的平台,无法营造优质内容产出的环境,不利于平台的生存与发展。

而占用公共空间行不法行为,更是将法律的重要性抛诸脑后,金钱至上的风气无法匹配社会的核心价值。同时,屡见不鲜的洗稿行为,更是淡化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

(四)针对自媒体“洗稿”的对策

在法律层面上,首先应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我国应尽早制定网络新媒体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应将“洗稿”明确列为侵害著作权的法定情形,并且明文规定“洗稿”行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保证严厉打击“洗稿”行为有法可依。

其次应该制定查处洗稿行为的具体规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总结我国执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查处“洗稿”行为的专门性规定,明确查处“洗稿”行为的责任部门、查处方式、具体程序以及救济方式等。同时,必要时组建专家委员会对“洗稿”行为进行认定,并加强社会公众对洗稿行为的规范监督,以确保查处的程序正当和结果公正。

在监管层面,职能部门和互联网行业对于“洗稿”行为的监管都要到位。要加强网络行业“洗稿”行为的自律性监督,加强传播“洗稿”行为的违法性,建立“洗稿”行为的检举有奖监督机制和申诉处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洗稿”行为和有关市场主体的惩处举措,实现对“洗稿”行为的及早发觉和有效处理。

在自媒体平台层面,要有坚决打击洗稿行为的态度以及强有力的处理方式。自媒体平台也必须提高对洗稿行为的认定与鉴别能力,制定可行的机器与人工把关机制,即时阻止切断洗稿文的传播者,并对洗稿者的自媒体做出暂时停更或是封号的处罚。在充分发挥自媒体的产业组织与规范功能的同时,自媒体人也应该提高自己的媒体素质,尊重其他内容创作者的个人成果,努力提升自身的写作水平。

四、结语

自媒体平台洗稿行为的形成,与政府相关立法的缺失、对自媒体平台的监督管理不够严格以及洗稿行为的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等原因都有直接关联。洗稿行为对于自媒体行业而言是一个毒瘤,不但侵犯了原作者的个人权益,更侵犯了公众权益和平台利益,就长期效果而言,洗稿对原创作者的打击也会使得平台的发展陷入危机。斩断洗稿产业链需司法部门、社交媒体平台、原创作者等各方共同发力,同时也需要越来越多的用户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积极投入监管队伍,共同根除“洗稿”产业的滋生土壤。

注释:

①在知网的高级搜索栏中,作者以“著作权”为关键词、篇名、摘要进行搜索,语言选择中文,期刊选择北大核心、CSSCI,领域选择新闻与传媒领域,搜索相关文章共195篇,经筛选得到相关度较高的文章共6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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