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小说仵作书写与晚明社会的文学表达*

2023-01-24 09:03李全星
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4期
关键词:检验

王 伟 李全星

(毕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共教学系 贵州毕节 551700)

仵作是明代小说中的一类丑恶人物形象。有关仵作的研究绝大部分集中在法学领域,其中部分研究者注意到仵作在文学中的形象,如徐忠明在考察仵作历史源流时,指出文学作品中仵作形象的不堪[1]。一些法学类学位论文也将仵作形象在文学中的反映作为研究的一部分,但多是述而不论,仅将其作为材料展示。关于文学作品中医者的相关研究,仵作是研究对象之一。但多数研究者认为仵作形象单薄,没有将其作为研究重点。

一、历史与明代小说书写中的仵作

仵作,在中国古代的社会实际中有两类,一类从事与尸体检验有关事务,一类从事民间丧葬殓尸工作,“‘仵作’早先的名称是‘行人’,因为他必须立刻赶往发现尸体的地方。不当班的时候,他很可能就是殡仪事务的承办人,卖棺材的老板,也许是理发师或者屠夫,工资少,在社会上受鄙视,没受过正规教育。”[2]文学中呈现的多是前一类,故我们的论述也只聚焦从事尸体检验的仵作。

刘熙《释名·释天》:“午,仵也,阴气从下上,与阳相仵逆也”。《管子·心术上》曰:“自用则不虚,不虚则仵于物矣。”《庄子·天下》:“以坚白同异之辨相訾,以觭偶不仵之辞相应。”皆意相抵触,可见“仵”字强烈的贬义色彩。王君玉《杂纂续·恶行户》:“暑月仵作家,世代劫墓,行法刽子,屈曲赁房。”更是将仵作与刽子手相提并论,是大众对仵作低下社会评价的曲折表达。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不是对其人格或品德的不满,而是对该职业的厌恶,这或与仵作的来源关系密切。据徐忠明考证,仵作的来源或有二,一是“专为人家殓尸送葬的仵作行人”,一是“屠宰之家”。仵作身份的历史演变,比较统一的看法是,其在宋代已经活跃在检验事务之中,“明代万历年间逐步获得官方身份,以从事死伤检验,而仵作行人仍然从事殓尸送葬旧业;清代已经成为官方法定的检验吏役。”[3]

中国古代重视检验,《礼记·月令》:“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而这样做的目的是“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4]。宋慈将检验的重要性提到了一个新高度,他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5]无论《唐律疏议》《宋刑统》,还是《大明律》《大清律例》,都对检验作了具体规定,显示了各代对检验的重视。但与重视检验相矛盾的是,从事检验相关工作的仵作,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地位。清人姚德豫《洗冤录解》云:“仵作,贱役也。”即使仵作在清末取得官方地位之后,情况依然没有太大改观[6]。仵作的“社会地位很低且没受过什么教育”[7]。这里需要我们理清仵作“贱民”与“贱役”的逻辑关系,即检验的工作性质客观规定了作为辅助检验工作的仵作的技能,而这样的人属于“贱民”,从而“贱民”为“贱役”。伴随仵作在检验工作中职能的提高,仵作队伍扩大,非“贱民”也因从事了“贱役”而贱化。而这种贱化影响非常之大——不仅于仵作本人,更延及子孙“概不准冒入仕”,也没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甚至其后代过继给良民,也不得参加考试[8]。更甚者,从事仵作相似工作,也“以报官改业为始,下逮四代方准捐考”[9]。

自宋始,仵作的考察应该分成两个阶段,宋和元明清。因为在元代,仵作完成了从检验助手到检验人员的转变。宋慈《洗冤集》作为检验之圭臬,提出了检验工作中的诸多不当:

诸尸应验而不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

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10]

这里,关于仵作的工作,宋慈指出两点不当,“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和“验尸受财”,前一类情形违反了职业准则中的保密制度,后一类情形属于职业操守缺失。我们看到,检验工作需要过硬的技术,又需要良好的道德操守。应该注意的是,宋慈并没有突出仵作的徇私舞弊,只提出如有受财之事,应依照“公人法”定罪。元代有所不同,“诸检尸,有司故迁延及检覆牒到不受,以致尸变者,……其不亲临或使人代之,以致增减不实,移易轻重,及初覆检官相符同者,……受财者以枉法论。”[11]此处指出仵作检验工作中所犯错误有两种,一是“增减不实”,一是“受财”,而元律的处罚力度随身份地位降低而加大,身份最低的仵作受到的处罚最重。明律基本沿袭元律,但惩罚加重。《大明律集解附例》记载,如果检验不实,“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符同尸状者罪亦如之。”万历中期处罚加重,《明代律例汇编》:“万历十八年三月内奉钦依:凡人命当检验者,仵作受财增减伤痕,符同尸状,以成冤狱,审出真情,赃至满贯者,查照诓骗情重事例,问遣。”万历中期时,检验工作已完全由仵作完成。如果仵作收受贿赂满贯就会被流放,从侧面说明仵作人“贱”任重。宋、元、明三代的法律中,都罗列了仵作可能出现的错误,也写了惩罚手段,其中明代法律列出了仵作收受财物而致检验不实的处置手段。

明代小说中的仵作,典型特征是徇私舞弊、收受财物。《型世言》第二回为我们列出了权势人物杀人后脱罪的手段,一是用力审判各环节:“或央求上司吩咐,或央同年故旧关说,劫制问官,又买不怕打、不怕夹的泼皮做硬证,上呼下应,厚贿那仵作,重伤报轻伤。”这是叙事者干预,作为叙事的第一层次,它直接发表评论。二是施压案件直接相关人:单邦劝告被害人撤诉:“告时他央了人情,争是压死,仵作处用了钱,报做压死伤,你岂不坐诬?”言语中有劝又有吓。魏拱对被害人直接威吓:“不要不识俏,这些不够打发仵作钱。”故事中不同的次要人物重复阐述仵作收受财物的情况,说明了仵作舞弊情况的普遍性,这是叙事的第二层次。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作者对仵作持否定的态度。《金瓶梅》第六回,西门庆赠银何九,希望他“凡百事周全,一床锦被遮盖则个”,何九爽快许诺“这些小事”“有甚打紧”。得到银子的何九,经历了从“留着倒是个见证”,到“这两日倒要些银子搅缠,且落得用了,到其间再做理会便了”的转变。这样的书写,将面对金钱的何九,从良心未泯到彻底异化为金钱奴隶的形象描摹得栩栩如生。又《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十:“知县是有了成心的,只要从重坐罪。先吩咐仵作报伤要重。仵作揣摩了意旨,将无作有,多报的是拳殴脚踢致命伤痕。巢氏幼时喜吃甜物,面前牙齿落了一个,也做硬物打落之伤。”这里作者对仵作的舞弊行为不仅粗线条勾勒,更有漫画式的细描,短短数语将仵作奸佞、枉法、趋利背义的小丑嘴脸,刻画得淋漓尽致。同类的还有卷三十一:“仵作人晓得官府心里要报重的,敢不奉承?把红的说紫,青的说黑,报了致命伤两三处。”在本卷中,作者还列出了仵作收受财物的名目清单:“仵作人要开手钱,洗手钱。至于官面前桌上要烧香钱、朱墨钱、笔砚钱;毡条坐蓐俱被告人所备。还有不肖佐贰要摆案酒,要折盘盏,各项名色甚多,不可尽述。”

明代小说中的仵作,不管是善于察言观色的一类,还是收受财物的那一类,可以统说为趋利之徒。仵作在技能层面不存在问题,而道德缺失。但是,这样的书写可能与当时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因为“他们可能在处理尸体方面有很丰富的经验,但却没有医学方面的训练或兴趣”[12]。

二、 仵作社会境遇与其道德的关联

纵览中国古代社会,王朝兴衰周而复始。或统治者励精图治,吏治清廉,国家呈现出生活安定祥和、经济繁荣的治世景象;或统治者纵欲享乐,吏治腐败,国家呈现出生活凋敝、经济衰落的乱世图景。《管子》曰:“夫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夫五帝三王所以成功立名,显于后世者,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13]治世是古代政治家和思想家之追求,是社会的一种良好状态,社会安定,民众安居乐业。治世与乱世以何标准划分,张军认为《管子·八观》篇所做的八个方面的考察,皆可视为治与乱的划分标准:“以田地是否耕耘、粮食多少来区分饥、饱之国;以材木、桑麻、畜产等时材来区分贫、富之国;以宫室、车马、服饰是否度量来区分侈、俭之国;以民有无积蓄来区分实、虚之国;以习俗、民能否化其上、残贼能否自胜、男女之别能否自正、齿长揖睦能否自生来区分治、乱之国;以能否功多禄赏、治行爵列来区分强、弱之国;以令行令不行来区分有令、无令之国;以敌与、上意、国本、民产来区分存、亡之国。能做到饱、富、俭、实、治(主要指习俗、礼法狭义方面)、强、令、存八个方面,才是真正的‘现实之治’。涉及分工职守、经济生产、礼法制度、风俗教化、国防外交、科学技术诸多方面,符合社会多元复杂的属性,反应现实治理之真实。”[14]以此而论治乱,虽然全面却不免有扩大化的嫌疑,管子对“治乱”的直接概括,或更符合传统中国“治乱”认识实际,他说:

州里不鬲,闾闬不设,出入毋时,早晏不禁,则攘夺窃盗,攻击残贼之民,毋自胜矣。食谷水,巷凿井,场圃接,树木茂,宫墙毁坏,门户不闭,外内交通,则男女之别,毋自正矣。乡毋长游,里毋士舍,时无会同,丧烝不聚,禁罚不严,则齿长辑睦,毋自生矣。故昏礼不谨,则民不修廉;论贤不乡举,则士不及行;货财行于国,则法令毁于官;请谒得于上,则党与成于下;乡官毋法制,百姓群徒不从,此亡国弑君之所自生也。故曰:入州里,观习俗,听民之所以化其上者,而治乱之国可知也。[15]

“州里不鬲,闾闬不设”“宫墙毁坏”“里毋士舍”属于基础设施缺失,“时无会同,丧烝不聚”和“昏礼不谨”是不遵礼法,“贤不乡举”“货财行于国”“请谒得于上”则显法制程序混乱,这样的结果就是法制不行,以致“亡国弑君”。可见,贪污腐化与结党营私相伴而生,两者又合力侵蚀了法制。而当徇私枉法横行之时,国家机器名存实亡,社会则全然无序。从另一个角度看,国家机器不能正常运转,又为徇私枉法的滋长提供了土壤。在明代小说中,仵作形象化呈现了当时社会道德的败坏,法制的名存实亡。

在传统中国,仵作一直是一个矛盾的存在,“贱”民“贱”业却任重。自他们登上检验的舞台,这种矛盾就应该得到消解,但直到封建皇朝行将崩塌的清末,才引起政治家们的高度重视。沈葆桢《请免仵作马快两途禁锢疏》:“将仵作照刑科书吏一体出身,马快照经制营兵一体出身,俾激发天良,深知自爱,养其廉耻,竭其心力,庶命案盗案来源易清。倘仍作奸犯科,自有加等惩办之法。”[16]请求将仵作与书吏一视同仁,但是没有被批准。后提刑使吴焘类似的请求,得到了巡抚和朝廷的响应:“于毕业时由该管衙门造具籍贯名册,注明毕业等第,报部备案,即以充役之日作着役日期,扣足五年,役满勤慎无过,应请准其查照各省吏攒考职之例,一体考试,将录取者分为二等,以从九品、未入流两项送部注册选用。”[17]事实上,与仵作职位的重要性相比,这样的待遇依然十分低微,朝廷可能也是意识到了这个问题,随之提升了仵作奖励待遇:“遂在第二年,即宣统二年(1910),法部认为‘奖励过微,曷能使人皆尽职’。”[18]具体举措有三:一是缩短考核期限,将五年期缩短为三年期;考核更细化为优等和中等,优秀的学生又按照有职者和无职者分别对待,前者分省补用,后者被授予从九品实职;中等学生则是有职者分发,无职者亦被授以实职。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仵作不仅没有社会地位,薪俸也不能保障基本生活。关于宋、元、明时期仵作薪俸的资料很少,我们可以通过清代的情况来观照。清代绝大部分地方仵作的官方收入和衙役一样,据《经世文编》载,衙役的年薪基本都是七两二钱,平均下来每天仅有两文或三文钱,如果只是两口之家,这样的收入仅可供每天吃一顿饭。也有例外,山东的仵作年薪是除马快外衙役的两倍,只是仵作学徒的年薪则很少,大概是衙役的二分之一,仵作、衙役与仵作学徒的年薪分别大概是十一两、五点五两、三两。在这样的状况下,仵作的生活保障不是主要靠薪俸,因为虽然清王朝貌似对仵作的待遇十分重视,但落实到具体经济待遇上的“工食银”其实很微薄,仵作的“主要收入更在于陋规等”[19]。这里所说的陋规,主要是指“出场费”,仵作随长官出差,食宿公费之外,每天有一串钱的额外收入:“仵作日给制钱一串。”[20]清代时,不同州县之间皆有近者百里,远着遥至千里的距离,加之古代落后的交通因素,仵作出差一次至少需要四天时间,以此而论,外出一次大概“有三两银子左右”,依照当时的物价,“三两约合米零点九五石。”[21]在此之外,又不乏索取:“顾积久弊生,讹索百出,命案一起,破产者动数十家,例虽森严,率不能守。”官府对陋规的态度是“斟酌变通”,人情和限制都需要考虑,“一以顺人情,一以定限制也。”[22]可见,政府因为无力承担对仵作的正常经济责任,通过对仵作陋规无视的态度,实现了经济责任从政府到百姓的转嫁。

这样的情况在明代小说中有着具体反映。《型世言》第二回,“厚贿那仵作,重伤报轻伤。”“仵作处用了钱。”“这些不够打发仵作钱。”三句话呈现了仵作工作中获取钱财的两种方式,一是收受贿赂,另一则是直接索取。至于索取的名目,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指出:“仵作人要开手钱,洗手钱。”不仅仵作,“至于官面前桌上要烧香钱、朱墨钱、笔砚钱;毡条坐蓐俱被告人所备。还有不肖佐贰要摆案酒,要折盘盏,各项名色甚多,不可尽述。”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在命案事件中,盘剥百姓的不止仵作,他们或许是因为方式更加简单粗暴,而成为了百姓眼中恶的代表。他们的恶广为人知,而且明目张胆。如我们在前面所举出的例子,两个不同的人先后半哄半吓的要求被害人撤诉,而且他们都把仵作看钱办事作为了一个理由。显然,仵作看钱办事已是社会共识,人所皆知。《金瓶梅》中何九的表现更是将其诠释得丰富而深刻。

“《金瓶梅》作为世情小说,……从它所描绘的官场黑暗诸如编制官吏关系网、受贿敛财、卖官鬻爵、贪赃枉法等现象来看,完全可以说是一幅生动而丑陋的吏治腐败图。”[23]仵作非吏,但也是腐败图中的一个线条。《金瓶梅》第六回,面对西门庆的邀请,“何九心中疑忌”,并肯定“今日这杯酒必有蹊跷”,虽只是简单的心理描写,但也向我们展示了一个精明的何九。后文又连续写到他的两次“自忖”,更是强化了其精明的特点。酒席间,西门庆“摸出一锭雪花银子”,这里我们注意到动词“摸出”和名词“雪花”,“摸”字写出了银子的分量轻,“雪花”则生动地写出了何九看到银子两眼放光的丑陋神态。明白西门庆请他在验尸武大之事上提供帮助之事后,何九没有犹豫便爽快答应。这样的情节,让我们看到何九视普通人生命为草芥的态度。

何九看到武大妻子模样,认为“西门庆这十两银子使着了”,显然完全知晓了西门庆杀人的原因。看到武大的尸体,立即就明白了是“中恶”,也就是中毒,但是面对两个“火家”对武大尸体异状的疑问,直接呵斥打断,并找借口掩盖实情,可谓众目睽睽之下弄虚作假,这不仅说明了何九的胆大妄为——因为他是按照西门庆的旨意行事,更是说明了法制的败坏,唯权势是法。这里我们可以回头看一下《金瓶梅》第五回,王婆怕仵作看出武大死因,并提到何九是个“精细的人”,西门庆的表现令人印象深刻,先是“笑”,而后说:“这个不妨事。何九我自吩咐他,他不敢违我的言语。”他笑的不是事小,而是由仵作负责,而仵作何九会听他的话。张竹坡在第六回前评说到:“写何九受贿金,为西门拿身分。”也说明了仵作唯权势不唯法。而《金瓶梅》对明代末期荒淫放纵、腐败黑暗的社会面貌、朱门酒肉臭的官绅阶级和路有冻死骨的贫苦阶级的生活形态“作了深刻的揭露”[24]。出生于隆庆元年,活动轨迹主要在万历年间的谢肇淛,曾这样描述其所生活的社会:“杀人者死,法也,而有不尽然者。……酷吏杀人不死也,猛将杀人不死也。不惟不死,且敬信之,褒奖之,死者枕籍乎前而不知也,则法有时而穷也。”[25]《金瓶梅》第三十回也自陈“风俗颓败,赃官污吏遍满天下,役烦赋兴,民穷盗起,天下骚然。”

三、 晚明社会的文学表达

仵作的胡作非为、徇私枉法,显示了当时社会的混乱,而且乱由上起。首先,表现在制度混乱。《明史·刑法二》规定:“检验尸伤,照磨司取部印尸图一幅,委五城兵马司如法检验,府则通判、推官,州县则长官亲检,毋得委下僚。”[26]明确要求州县级别的检验需要长官亲自操作,但实际情形并非如此,《明代律例汇编》所记万历十八年关于检验的规定就说:“凡人命当检验者,仵作受财增减伤痕,符同尸状,以成冤狱,审出真情,赃至满贯者,查照诓骗情重事例,问遣。”则表明检验的操作者是仵作。其次,对制度不合理之处的忽视。终明一代,从未出现关于仵作任重身“贱”制度合理性的讨论,“无法进取”的制度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仵作只能重财的事实。仵作工作的重要性,在官僚集团是有共识的。陈重方指出明代“多讼狱繁”,而《洗冤录》的大量翻刻和广泛流行[27],从侧面印证了刑事案件纷繁的事实。同时,也可看作是官员尝试提高仵作技能以及法律约束的一种手段。最后,对仵作生活状况的漠视。清末云贵总督沈秉堃奏《改仵作为检验吏片》指出:仵作一役,向被“视为卑贱,工食亦极微薄”,清代师爷王有孚则指出仵作薪俸低的弊端:“其额设工食,每名每年仅支银六两,口食不敷,势将另谋生计,视充役为挂名,安能望其能悉心供役。”这些说明了一个状况,仵作的待遇一直不佳。从制度上重视仵作,则到了清末。清末检验学习所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当然是提高检验技能,另一方面也有职业道德的培植。这是物质生活之外特别重要的精神生活层面,对社会关系重大,如《管子》曰:“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错也。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礼不逾节,义不自进,廉不蔽恶、耻不从枉。”[28]

综上,仵作乱象是明末社会的真实写照,仵作唯权势为准的行事,是明末社会混乱的表现,是法制败坏的典型,也是国家机器失灵的生动显现,就像刘晓林认为元代庸医形象真实反映了元代社会道德沦丧的现实生活,“道德沦丧,代代有之,但不及元明两季具有普遍性。”[29]罗宗强对明季社会也有相似的认识:“明自嘉隆以来,思想与社会生活,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皇权的高度集中与政府之瘫痪;……整个一幅末世景象。”[30]日本史学家宫崎市定这样认识明代的社会状况:“到世宗嘉靖年间(1522-1566)时,鼎盛时期已经过去,世间人情不由得嘈杂起来。”对于变化,“明代人已经基于切身体验而看得很明白了。”[31]而这种明白,或许就是仵作形象被反复书写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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